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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經濟法相關法律制度本章的重點難點民事法律關系代理物權訴訟時效債

主要參考:《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物權法》等法律。第一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及各類相關的司法解釋等。二、民法的基本原則(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二)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三)誠實信用原則(四)合法原則(五)尊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六)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1、概念是通過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以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為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2、分類:(1)根據調整的對象: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2)根據義務主體: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3)根據權利人權利實現的方式: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4)根據能否獨立存在為標準:主法律關系和從法律關系(5)根據主體間權利與義務分配的不同:單務法律關系和雙務法律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系統的因素,是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組成部分。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公民自然人:外國人民無國籍人事企業法人主法人:非企業法人體法人分支機構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能夠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獨立行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1、自然人(1)概念:指基于自然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體。(2)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人人平等無差別(3)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不同的年齡、智力發展、健康狀況劃分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16歲以上-18歲以下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費用來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

10歲以下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2、法人(1)概念依法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活動并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組織。(2)特征社會組織性法人財產獨立性法人責任有限性(3)應具備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場所(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5)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內容范圍一致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存在時間一致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權利能力不同,自然人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相對應,自然人行為能力有差別(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包括:物權、債權、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1、物:人身除外,能為人類控制,具有價值使用價值的物質。通常為物權的客體。

例如:星星,月亮?空氣?股票?

2、行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而進行的活動。

3、智力成果:指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

包括:商標、專利、著作等。三、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原因: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情況。行為:與民事主體意識有關的活動。例如:委托代理、簽訂合同等。事件:與民事主體意識無關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現象、社會事件。例如:地震、海嘯、罷工、戰爭等。第三節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一)概念: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舉例:代友買彩票被代理人(本人)代理關系代理人(行為人)相對人(第三人)(二)特征1.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所為的獨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與行紀、居間行為比較。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行為,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例如:寄售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交易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例如:中介(房產、家政、婚介等)(三)代理的種類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分為:1、委托代理:指被代理人委托授權而產生代理權的行為。2、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為。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3、指定代理:根據人民法院或其他單位指定,而產生代理權代理行為。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權行為發生,可以依據合伙關系、職務關系等發生。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一般以代理證書(亦稱授權委托書)的形式表現。根據《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代理證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的權限范圍和代理權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四)適用范圍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同時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等。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則不能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還有就是約稿、預約繪畫、演出等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也不適用于代理。(五)代理權的行使代理權行使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應勤勉盡責、審慎周到代理人不得謀取私利(六)違法委托代理種類1、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2、代理權濫用-絕對無效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人性的弱點惡謀代理3、表見代理-確定有效二、表見代理立法宗旨,在于維護制度的信用與穩定,確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一)概念本屬于無權代理,但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須存在行為人無代理權(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和代理權終止)2.須客觀上有使相對人信賴行為人有代理權之情形這些情形包括:本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反對表示,企業將具有證明意義的文件或印鑒交給行為人,行為人與本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行為人此前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等。3.須相對人行為時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相對人行為之時對行為人無代理權的情況不知情,且無從得知。本人如能證明相對人為惡意或有過錯,則不承擔行為人無權代理所訂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三)后果1、第三人可以主張無權代理,則行為人承擔后果;也可主張表見代理,則本人應承擔代理行為的后果。2、本人不得主張無效。案例張某系甲商貿公司的員工,曾長期代表甲商貿公司充當采購員與乙家電生產廠家進行購銷家電活動。2019年3月,張某因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被甲商貿公司開除。但是,甲商貿公司未收回給張某開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張某憑此介紹信以甲公司的名義又與乙家電廠家簽訂了10萬元的家電購銷合同,并約定在交貨一個月內付款。乙家電廠家在與張某簽訂合同時,并未得知張某已被開除。但乙家電廠家向張某交貨一個月后,張某仍未付貨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電廠家于是向甲商貿公司要求支付10萬元貨款,甲商貿公司以張某已被開除與其無關為由拒絕支付,雙方因此發生爭執。乙家電廠訴至法院。【問題】1.

張某以甲商貿公司名義與乙家電廠訂約行為所形成的代理是何種代理?為什么?2.

本案應如何處理?第四節物權一、物權的概念與特征《物權法》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用。《物權法》2019年3月16日通過,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1、物權平等原則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是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權和物上請求權的效力。如果不以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物權的產生、變更、轉讓、消滅等,必然糾紛不斷。故對于物權變動產生了公示和公信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變動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則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公信原則是指當事人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行為(買賣、贈與),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的安全。(一)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動產,即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對整個社會都具有重大的經濟、政治意義《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物權法》第10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二)動產交付制度動產,可以進行物理移動的且不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品。《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24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案例2019年,吳某向銀行貸款20萬元,銀行提出以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吳某即交出房產證,房產證記載吳某為產權人。銀行與吳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期滿,吳某無力還款,銀行正準備拍賣該房產時,突然接到一紙訴狀,吳某之弟在訴狀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購置,應歸他們兄弟二人共有,現在吳某私自抵押,請求法院判決該抵押關系無效。經查,該房屋為吳某兄弟年幼時其父母為其兄弟二人所購置,但只以吳某姓名登記,期間并無其他記載。【問題】共有房屋的公示與實際權利歸屬不一致時,此房屋的權利如何?為什么?本案應如何處理?三、財產所有權內容《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一)占有:對于財產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一個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二)使用:是指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用,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三)收益:是通過財產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經濟利益。(四)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四、用益物權《物權法》117條規定: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等。五、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117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關系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等。第五節時效一、時效的概念時效是時間在法律上的效力,即法律確認的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的時間,即依法產生取得權利或消滅權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取得權利的時效稱為占有時效,我國無此規定消滅權利的時效稱為訴訟時效,相關規定在后實質:在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因時效完成,即權利人于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其權利即不再受訴訟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實質:消滅的勝訴權,而不消滅實體權利。《民法通則》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舉例:王某出國的費用能否不歸還?三、訴訟時效適用的范圍《民法通則》未對訴訟時效適用的范圍規定,但一般認為僅適用于請求權,而不適用于支配權如所有權、人格權、身份權等,也不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催告權及承認權等。請求權包括: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即不應開始。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四、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五、訴訟時效的期限

時效期間即法律對民事權利提供保護的期限。

1、普通時效期間:2年2、特殊時效期間:1年3、最長時效期間:20年特殊的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六、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一)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最后的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是指在訴訟時效的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事由包括: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三)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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