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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標準與管理辦法1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標準1.1分類與源頭預處理技術要求城市建筑垃圾按產生源與可資源化屬性分為四類:(1)工程開挖余料: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原狀土石方、碎石,雜質含量低于2%,可直接資源化利用;(2)拆除建筑垃圾:房屋、市政設施拆除產生的廢棄混凝土、磚瓦、鋼材等,按雜質含量分為三個等級:Ⅰ級雜質含量≤3%,Ⅱ級雜質≤5%,Ⅲ級雜質≤10%,超過10%不得直接進入資源化生產線;(3)裝修垃圾分類:居民住宅、公共建筑裝修產生的混凝土碎塊、陶瓷碎片、木材、塑料、涂料包裝物等,要求源頭分揀后可資源化組分比例不低于65%;(4)工程棄料:道路修繕、管線施工產生的廢棄瀝青、混凝土余料等。預處理技術標準:(1)破碎工序:一級破碎采用顎式破碎,出料粒度≤100mm,二級破碎采用圓錐破碎或反擊破碎,出料粒度≤30mm,針對粗骨料整形,整形后顆粒針片狀含量≤15%;(2)分選工序:磁選除鐵,金屬去除率≥98%;風選除輕物質(塑料、木材、紙張),輕物質去除率≥95%;渦電流分選有色金屬,回收率≥90%;人工輔助分選雜物,分選后雜質含量符合產品等級要求;(3)篩分工序:按粒徑分檔:0-5mm為再生細骨料,5-20mm為再生細粗骨料,20-40mm為再生粗骨料,分檔誤差≤±5%。1.2再生資源化產品質量技術標準1.2.1再生骨料再生粗骨料性能要求:Ⅰ類再生粗骨料:壓碎值指標≤20%,吸水率≤3.0%,堅固性損失≤8%,氯離子含量≤0.02%,硫化物及硫酸鹽含量≤0.5%;Ⅱ類再生粗骨料:壓碎值≤25%,吸水率≤5.0%,堅固性損失≤12%,氯離子含量≤0.06%,硫化物及硫酸鹽含量≤1.0%;Ⅲ類再生粗骨料:壓碎值≤30%,吸水率≤8.0%,堅固性損失≤18%,氯離子含量≤0.06%,硫化物及硫酸鹽含量≤1.0%。所有等級再生骨料放射性內照指數≤1.0,外照指數≤1.0,滿足環保要求。再生細骨料性能要求:細度模數控制在2.2-3.2,Ⅰ類再生細骨料壓碎值≤18%,云母含量≤1.0%,空隙率≤44%,氯離子含量≤0.02%;Ⅱ類壓碎值≤22%,云母含量≤2.0%,空隙率≤47%,氯離子含量≤0.03%;Ⅲ類壓碎值≤28%,云母含量≤3.0%,空隙率≤50%,氯離子含量≤0.06%。1.2.2再生膠凝材料與摻合料廢棄混凝土磨細制備的再生礦物摻合料,比表面積≥300m2/kg,需水量比≤105%,燒失量≤8.0%,活性指數7d≥60%,28d≥70%,可作為水泥混合材或混凝土摻合料使用。再生磚粉摻合料活性指數28d≥65%,其他指標符合上述要求。1.2.3再生砌體產品再生混凝土空心砌塊:抗壓強度等級≥MU7.5,吸水率≤10%,干燥收縮值≤0.65mm/m,抗凍性滿足F15要求,碳化系數≥0.8;再生透水磚:抗壓強度≥Cc30,透水系數≥1.0×10^-2cm/s,保水率≥0.8g/cm3,可用于海綿城市透水鋪裝;再生路緣石:抗壓強度≥Cc40,彎拉強度≥3.0MPa,滿足市政道路使用要求。1.2.4再生混合料再生水泥穩定再生骨料混合料:7d無側限抗壓強度≥3.0MPa(底基層)、≥4.0MPa(基層),壓實度≥96%;熱再生瀝青混合料:空隙率3%-6%,馬歇爾穩定度≥8kN,流值15-40(0.1mm),殘留穩定度≥80%,可用于瀝青路面下面層與基層;冷再生瀝青混合料可用于二級及以下公路瀝青面層。1.3工程應用技術標準結構工程應用:Ⅰ類再生粗骨料可用于強度等級不超過C40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摻加比例不超過50%;Ⅰ類再生細骨料可用于C30及以下結構混凝土,摻加比例不超過30%;Ⅱ類再生骨料僅可用于素混凝土、混凝土墊層、填充墻。道路工程應用:再生骨料用于城市道路基層時,CBR值≥30%,壓碎值≤30%,最大粒徑不超過31.5mm;用于底基層時,CBR值≥20%,壓碎值≤35%,最大粒徑不超過53mm;再生透水磚應用于人行道、停車場,再生瀝青混合料應用于道路修補養護。巖土工程應用:Ⅲ類再生骨料可用于基坑回填、路基填料,回填壓實度滿足對應部位設計要求,建筑垃圾再生料用于軟土地基換填,置換率符合設計要求,承載力特征值≥120kPa。1.4生產過程污染控制技術標準資源化利用場站生產過程顆粒物排放濃度≤10mg/m3,噪聲排放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二類區要求,晝間≤60dB(A),夜間≤50dB(A);生產廢水經沉淀處理后循環利用率≥95%,不外排;分揀出的不可利用輕物質、危險廢物(含涂料廢桶、廢防水材料)分類移交有資質單位處置,不得自行填埋或焚燒。2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2.1源頭減量與分類排放管理(1)方案管理:所有新建、拆除、改擴建工程,建筑垃圾產生量超過5000立方米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減量與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明確減量目標、分類措施、資源化利用途徑,納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與施工組織設計,經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方可開工。明確剛性減量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單位面積建筑垃圾產生量不得超過400噸/萬平方米,市政道路工程單位長度建筑垃圾產生量不得超過5000噸/公里,拆除工程資源化利用率不得低于85%,改擴建工程工程余料就地利用率不得低于70%。(2)源頭分類管理:施工單位是建筑垃圾源頭分類的責任主體,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置封閉的分類堆放區,按工程余料、廢棄混凝土磚瓦、廢棄金屬、有害廢物、其他垃圾五大類分區存放,設置明顯標識;拆除工程實行“邊拆除、邊分揀”,可回收物源頭分揀率不低于80%,嚴禁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混入危險廢物的,由產生單位承擔全部危險廢物處置責任,并承擔相應環保處罰。(3)排放許可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實行排放許可制度,產生單位應當向當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放許可,如實申報建筑垃圾種類、數量、排放去向,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未取得排放許可不得擅自排放。2.2運輸與中轉管理(1)資質管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實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不少于50輛符合國家標準的密閉運輸車輛,健全安全生產與溯源管理制度,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資質方可開展運營;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全密閉苫蓋裝置、GPS定位裝置、實時視頻監控裝置,全部接入當地建筑垃圾智慧監管平臺,保證設備24小時正常運行,未達標車輛不得上路運輸。(2)運輸管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核準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輸,不得超載、不得沿途撒漏、不得隨意傾倒;運輸過程中車輛苫蓋覆蓋率達到100%,道路撒漏率控制在0.1%以下;固定中轉堆場應當選址遠離居民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場地全部硬化,設置封閉圍擋、噴淋除塵、排水防滲設施,建筑垃圾中轉存放時間不得超過30天,不得造成土壤、水體二次污染。2.3資源化處置場站建設與運營管理(1)規劃布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消納場、資源化利用場站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每百萬常住人口配套不低于100萬噸/年處理能力的資源化利用生產線的標準配置,優先利用廢棄礦坑、采煤沉陷區、關停砂石堆場、閑置工業用地建設資源化利用場站,最大限度節約新增建設用地。(2)準入條件:新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設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30萬噸/年,生產線全部環節實現封閉作業,配備符合環保要求的破碎、精細分選、除塵、降噪設施,場站配套建設產品質量檢測實驗室,配備2名以上專業檢測人員,日檢測能力滿足生產批次檢測要求;現有處理能力不足10萬噸/年的小型零散資源化場站,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2年內完成整合升級,未達標不得繼續運營。(3)運營管理: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建立全流程溯源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進場量、處理量、再生產品種類、產量、銷售去向,臺賬紙質與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每月10日前向當地城市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報送上月生產運營數據;每批次出廠再生產品應當出具第三方或自檢合格的質量檢測報告,不符合本技術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2.4再生產品市場推廣與質量管理(1)強制使用要求:政府投資的新建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海綿城市建設、公園綠地建設項目,應當強制使用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明確最低使用比例:市政道路基層、墊層再生產品使用率不得低于30%;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透水鋪裝、下凹式綠地填料、雨水花園填料再生產品使用率不得低于50%;保障性住房項目中的非結構部位(填充墻、墊層、地坪、室外管線管溝回填)再生產品使用率不得低于20%;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優先設計符合標準的再生產品,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再生產品使用比例,未達到要求的項目不予通過竣工驗收。(2)質量認證與市場監管:建立全國統一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經認證合格的產品頒發統一認證標識,方可進入工程建設市場;各地不得對合格再生產品額外設置市場準入門檻,推行工程建設項目直接采信再生產品認證結果;鼓勵房地產開發、商業建筑、裝飾裝修項目優先使用認證合格的再生產品。(3)政策激勵: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企業所得稅享受減計收入優惠;對再生骨料占骨料總用量比例超過30%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金融機構給予綠色信貸利率優惠,降幅不低于基準利率的5%;各地財政對資源化利用企業按照合格產品產量給予每噸15-30元的處理補貼,補貼資金從建筑垃圾處置費收入中列支,再生產品納入各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2.5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1)智慧監管:建立省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智慧監管平臺,覆蓋產生、運輸、處置、產品銷售全流程,實現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責任可追;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道路卡口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及時發現查處亂排亂倒違法行為。(2)信用管理:將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運輸企業、資源化利用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納入城市公共信用體系,對未按要求分類排放、亂排亂倒、產品質量不合格、拒不整改的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取消各類政策補貼、撤銷資質許可、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投標。(3)處罰標準:未取得排放許可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亂排亂倒建筑垃圾的,按實際排放量處每立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次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運輸車輛未密閉造成道路撒漏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累計3次違規的取消運輸資質;資源化利用企業銷售不合格再生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資質,納入失信名單。2.6保障措施(1)用地保障: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優先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符合條件的公益類項目可以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利用廢棄礦坑、荒山荒坡建設資源化利用場站的,享受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政策,免繳新增建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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