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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43.150CCSY92SpecificationforBeijingelectrical前言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3.1電動自行車 23.2銷售門店 24銷售門店 24.1銷售范圍 24.2總體布局 24.3內部設置 24.4經營行為 35主要負責人職責 36安全生產管理 47消防安全規范 47.1消火栓系統 47.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7.3滅火器 47.4排煙設施 47.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7.6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48售后服務 58.1售后服務人員 58.2售后服務流程要求 58.3售后服務過程 5參考文獻 6本文件參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歸口管理,由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應急管理局、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東城區消防救援支隊聯合發布,并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文件主編單位: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應急管理局、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東城區消防救援支隊、北京豫東朱氏電動車有限公司、江蘇新日電動車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參編單位:北京冀尤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豐順利博商貿有限公司、聚豪康(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北京興隆朝業商貿有限公司、北京車在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金浪濤商貿中心青年溝分部、北京京匯橋自行車信托商城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員:魏征、馮偉彪、王湘輝、劉旭、李明強、張臨風、尤志勇、方德、李玲、王學平、張強。本文件為首次發布。1北京市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經營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北京市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的安全生產行為要求,以及對應的場所設置、安全規范、責任劃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事后排查、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要求。給出了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安全生產管理的落實方法。本文件適用于北京市范圍內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銷售門店。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5562.2-1995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T37281-2019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范GB50016-2014(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1251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DB11/1022-2013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DB11/1624-2019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防火設計標準T/BBIA001-2019電動自行車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導則3術語和定義GB17761-2018、DB11/1624-2019、T/BBIA001-2019中界定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電動自行車electricbicycle2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3.2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electricbicyclesalesstores具有電動自行車經營資質的銷售網點/門店。4銷售門店4.1銷售范圍銷售符合國家標準、取得強制性認證、依法獲得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含未取得工信部公告的三輪、四輪車)。4.2總體布局4.2.1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為獨立建筑。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建筑內。4.2.2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設置在公共建筑內時,應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且不應與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筑的其他部分隔開,安全出口應與建筑其他部分隔開。4.2.3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按照GB50016-2014(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3.1.1對于火災危險性的要求,不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庫房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貼鄰設置。4.2.4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及其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及其活動場所,學校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門診樓等貼鄰設置。4.2.5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設置在居住場所的商業服務網點時,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不應與建筑內其他場所共用疏散樓梯,應在門窗開口部位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防火挑檐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4.3內部設置4.3.1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劃分為商品展示銷售區、蓄電池存放區、售后維保服務區,各區域之間應采用防火隔墻,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當建筑面積小于100㎡時,設置防火隔墻確有困難的,應采用醒目的標識線分隔。4.3.2設置在公共建筑內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當建筑面積大于200㎡時,應設置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4.3.3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內,疏散走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4m。4.3.4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裝修設計,應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并應符合建筑物耐火等3級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GB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中第4章的規定。4.3.5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不應直接設置在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遮擋建筑的外窗,不應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4.4經營行為4.4.1經營者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均應在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內。4.4.2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將產品目錄和登記上牌的法律法規規定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和產品目錄相符合。4.4.3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信息應與實車相符。4.4.4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a)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b)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c)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d)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4.4.5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代辦服務點須遵循如下規定:a)店內有可保存的監控錄像,有能聯網的電腦、針式打印機;b)所有牌照、行駛證應存放在保險柜內;c)不得出現挪用號牌、銷售帶牌車輛的情況,堅持一車一證,一碼一牌;d)不得偽造產品信息和購買者信息辦理電動自行車號牌;e)不得買賣號牌,不得提供偽造號牌。4.4.6夜間整車存放,應關空開或斷開電池連接線,采用阻燃材料隔離,如無阻燃材料的,整車應取出電池,單獨放置。電池放置應與易燃物隔離。4.4.7場所內安裝安全防護設備;如存儲5組以上鋰電池需要配備防爆箱體;鋰電池存儲數量應按店內車輛1:1配置,鉛酸蓄電池存儲應遵守GB/T38271-2019第4章的規定。4.4.8電池回收:更換廢鉛酸電池時,應遵守GB/T38271-2019第4章的規定進行處理。更換鋰離子蓄電池時,售后服務網點應按“換一收一”的方式對退役電池進行更換。4.4.9門店自行采購的蓄電池、充電器,應保留其采購記錄及蓄電池安裝記錄。5主要負責人職責5.1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的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2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5.3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上崗人員的崗前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統籌安排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保護用品等安全投入。46安全生產管理6.1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6.2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設施上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GB15562.2-1995第4章的規定。6.3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6.4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不得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并應及時制止從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7消防安全規范7.1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設置消火栓系統,當建筑面積不超過300㎡時,消火栓系統應符合T/BBIA001-2019《電動自行車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導則》中第6章的規定,可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7.2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危險等級按中危險II級確定。當建筑面積不超過300㎡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DB11/1022-2013《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中第4章、第5章的規定。7.3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等級確定,設置要求應符合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第5章的規定。7.4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設置排煙設施,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可開啟外窗面積小于地面面積5%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設置要求應符合GB51251《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章的規定。7.5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要求應符合T/BBIA001-2019《電動自行車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導則》中第6章的規定,當所在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安裝獨立式感煙探測器。7.6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內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GB50016-2014(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中的規定。8售后服務8.1售后服務人員8.1.1售后服務人員應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和專業的技術理論指導,具備崗位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能。8.1.2售后服務人員應熟悉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掌握售后服務領域的基礎技術知識。58.2售后服務流程要求應建立完整、科學、合理的售后服務流程,售后服務流程應包括:a)服務溝通;b)車輛交接;c)檢測診斷;d)服務內容確認;e)服務報價及確認;f)服務內容實施;g)完工總檢;h)結算交車;i)消費者評價。8.3售后服務過程8.3.1在售后服務活動中,售后服務人員不得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改變電動自行車性能要求。8.3.2在售后服務活動中,為完成預定工作,要拆下固定、絕緣、隔離和屏蔽等裝置,在完成售后服務工作時應恢復到原始狀態。8.3.3在售后服務活動中,不得拆、換與服務無關的零部件。8.3.4在售后服務活動中,不得降低具有安全保護和環保特性的原設計方案和相關的零部件。8.3.5在售后服務活動中,如發現電線束、電源軟線或導線破裂、損壞,插頭插座和開關等電氣裝置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用戶并由專業人員進行修理。6參考文獻[1]GB15562.2-1995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圖形標志4.1圖形符號類型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圖形符號分為提示圖形符號和警告形符號兩種,圖形符號及說明見4.2標志形狀及顏色標志的形狀及顏色見表2[2]GB50016-2014(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如下:1)閃點小于28℃的液體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7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于等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1)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5)助燃氣體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霧滴丙類:1)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2)可燃固體丁類:1)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2)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他用的各種生產3)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戊類: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3]GB50016-2014(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3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8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10.3.2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2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3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0.3.4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2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10.3.6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的展覽建筑;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10.3.7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的規定。[4]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95滅火器的設置5.1一般規定5.2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5]GB51251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4.3自然排煙設施4.3.1采用自然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自然排煙窗(口)。4.3.2防煙分區內自然排煙窗(口)的面積、數量、位置應按本標準第4.6.3條規定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2.8倍;當公共建筑空間凈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7.5m。4.3.3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設置在外墻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凈高度的1/2以上;2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形式應有利于火災煙氣的排出;3當房間面積不大于200m2時,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方向可不限;4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布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于3.0m;5設置在防火墻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4.3.4廠房、倉庫的自然排煙窗(口)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設置在外墻時,自然排煙窗(口)應沿建筑物的兩條對邊均勻設置;2當設置在屋頂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屋面均勻設置且宜采用自動控制方式開啟;當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時,每200m2的建筑面積應設置相應的自然排煙窗(口);當屋面斜度大于12°時,每400m2的建筑面積應設置相應的自然排煙窗(口)。4.3.5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開窗角大于70°的懸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于或等于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當采用開窗角大于70°的平開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于或等于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豎向投影面積計算。3當采用推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4當采用百葉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計算。5當平推窗設置在頂部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2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積。6當平推窗設置在外墻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4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積。4.3.6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動開啟裝置。凈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4.3.7除潔凈廠房外,設置自然排煙系統的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儲存等丙類工業建筑,除自然排煙所需排煙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設可熔性采光帶(窗),其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或采用鋼結構屋頂,或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10%;2其他建筑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5%。注:可熔性采光帶(窗)的有效面積應按其實際面積計算。4.4機械排煙設施4.4.1當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4.4.2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4.4.3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分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以合用,但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且當排煙口打開時,每個排煙合用系統的管道上需聯動關閉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控制閥門不應超過10個。4.4.4排煙風機宜設置在排煙系統的最高處,煙氣出口宜朝上,并應高于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進風口,兩者垂直距離或水平距離應符合本標準第3.3.5條第3款的規定。4.4.5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3.5條第5款的規定,且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2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3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的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4.4.6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4.4.7機械排煙系統應采用管道排煙,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4.4.8排煙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管道及其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2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3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4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于0.50h。4.4.9當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隔熱,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4.4.10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1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2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3排煙風機入口處;4穿越防火分區處。4.4.11設置排煙管道的管道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區域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4.4.12排煙口的設置應按本標準第4.6.3條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除本標準第4.4.13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排煙口的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口宜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2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大于0.5m。3對于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小于50㎡時,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排煙量應按本標準第4.6.3條第3款計算。4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5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6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于最大允許排煙量,最大允許排煙量應按本標準第4.6.1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7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4.4.13當排煙口設在吊頂內且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頂內不應有可燃物;2封閉式吊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于1.5m/s;3非封閉式吊頂的開孔率不應小于吊頂凈面積的25%,且孔洞應均勻布置。4.4.14按本標準第4.1.4條規定需要設置固定窗時,固定窗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非頂層區域的固定窗應布置在每層的外墻上;2頂層區域的固定窗應布置在屋頂或頂層的外墻上,但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以及采用鋼結構屋頂或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應布置在屋頂。4.4.15固定窗的設置和有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置在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2%。2設置在靠外墻且不位于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且間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層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面積不計入固定窗面積,但可組合布置。3設置在中庭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中庭樓地面面積的5%。4固定玻璃窗應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積計算,帶有溫控功能的可開啟設施應按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4.4.16固定窗宜按每個防煙分區在屋頂或建筑外墻上均勻布置且不應跨越防火分區。4.4.17除潔凈廠房外,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儲存等丙類工業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帶(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或采用鋼結構屋頂或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10%;2其他建筑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5%;注:可熔性采光帶(窗)的有效面積應按其實際面積計算。[6]GB/T37281-2019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范4要求4.1一般要求4.1.1生產者應按照《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要求,建立“銷一收一”的回收體系,應采取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過生產者自有銷售渠道或專業回收企業在消費末端建立的網絡回收廢電池.4.1.2生產者應按照《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要求對其所生產(進口)的所有鉛酸蓄電池產品進行統一的“信息標識”,并確保信息標識與電池產品具有唯一對應性.4.1.3生產者、經銷網點、再生鉛企業等應共同建立和完善廢電池閉環逆向物流回收體系。4.1.4經銷網點、暫存點、集中貯存場所等應落實廢電池的最終去向,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進行無害化利用,不得將廢電池轉移給無廢鉛酸蓄電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4.1.5收集、貯存、運輸、轉移廢電池的裝置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具有不易破損、變形、絕緣,能有效防止滲漏、擴散,并耐酸腐蝕特性;裝有廢電池的裝置應按照GB18597的要求粘貼危險廢物標簽,禁止在收集、貯存、運輸、轉移過程中擅自傾倒電解液,拆解、破碎、丟棄廢電池。4.1.6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轉移等情況的數據值息管理系統(或記錄簿)和視頻監控系統,如實記錄收集、貯存、運輸、轉移危險廢物的類別、重量或數量、來源、去向等信息,保存相關視頻監控錄像,并至少按月向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有關信息。4.2收集4.2.1廢電池應處于獨立狀態.帶有連接線(條)的應將連接線(條)拆除,4.2.2廢電池應按以下方法進行零別和分類:a)鉛酸蓄電池的鑒別:按廢電池外売上的回收標志鑒別或確認為鉛酸蓄電池。額定電壓通常為2的倍數,如2V、6V、12V等。b)完整廢電池和破損廢電池的鑒別:目測法檢査電池外觀,無外売破損、端子破裂和電解液滲漏的為完整廢電池;若存在外売破損、端子破裂或電解液泄漏問題的應鑒定為破損廢電池。4.3暫時貯存4.3.1貯存場所4.3.1.1具有獨立的集中場地和足夠的貯存空間。4.3.1.2應按GB15562.2的規定設立警示標志,禁止非專業工作人員進入。4.3.1.3地面應進行耐酸防滲處理。4.3.1.4應配備相應的廢電池存放裝置、耐酸塑料容器以及用于收集廢酸的裝置。4.3.1.5應防雨,配備防火設施并設置防火標志.4.3.2貯存要求4.3.2.1作業人員應配備耐酸工作服、專用眼鏡、耐酸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4.3.2.2完整廢電池應分類按區域正立(端子朝上)、有序地存放在耐酸裝置上,并做好標識,防止正負極短路。4.3.2.3破損廢電池應裝入耐酸的塑料容器內單獨存放,并按照GB18597的要求粘貼危險廢物標簽。4.3.2.4應有完整的出入庫記錄、臺賬等資料,并至少保存1年。4.3.2.5禁止擅自傾倒電解液,拆解、破碎、丟棄廢電池。4.3.2.6貯存量不應超過10t。4.4運輸4.4.1廢電池運輸單位應制定詳細的運輸方案及路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事故應急及個人防護設備和物品。4.4.2運輸車輛應做簡單防腐防滲處理,配備耐酸存儲容器。4.4.3運輸前完整電池應在托盤上碼放整齊,并用塑料薄膜包裝完善,破損廢電池及電解液應單獨存放在耐酸存儲容器中,不得混裝。4.4.4裝卸廢電池過程中,應輕搬輕放,嚴禁摔擲、翻滾、重壓。4.5集中貯存4.5.1貯存場所4.5.1.1貯存場所應按照GB18597的有關要求建設和管理。4.5.1.2貯存場所應選擇在城市工業地塊內,并符合當地環境保護和區域發展規劃,新建的集中貯存場所建設項目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4.5.1.3貯存規模應與貯存場所的容量相匹配。貯存場所面積應不小于500㎡,廢電池貯存時間不應超過1年。4.5.1.4應按GB15562.2的規定設立警示標志,禁止非專業工作人員進入。4.5.1.5貯存場所應劃分裝卸區、暫存區、完整廢電池存放區和破損廢電池存放區,并做好標識。4.5.1.6貯存場所應有廢水收集系統.以便對搬運過程廢電池溢出的液體進行收集。4.5.2貯存要求4.5.2.1貯存單位應按照最新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代碼為HW49(900-044-49)的廢鉛酸蓄電池類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4.5.2.2應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包裝工具,暫存和集中貯存設施、設備。4.5.2.3應制定廢電池集中貯存管理辦法、操作規程、污染防治措施、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相關制度和辦法。4.5.2.4作業人員應配備4.3.2.1的個人防護裝備.4.5.2.5運輸的廢電池應先進入裝卸區.采用叉車進行裝卸,然后由叉車運至地磅計量稱重,稱重后經叉車運入暫存區,然后對廢電池狀態進行檢査,并做好記錄。4.5.2.6對檢査完畢的廢電池進行分類存放,碼放整齊。4.5.2.7收集的溢出液體應運至酸性電解液的處理站,不得自行處置。4.5.2.8禁止擅自傾倒電解液,拆解、破碎、丟棄廢電池。4.5.2.9貯存標志、貯存記錄、安全防護和污染控制等內容參照GB/T26493有關規定執行,貯存記錄至少保存3年。4.5.2.10貯存場所應配有準確稱量設施,并定期校準。4.5.2.11貯存場所的進岀口處、地磅及磅秤安置處等應設置必要的監控設備.錄像資料應至少保存3個月。4.6轉移廢電池轉移過程應釆用符合GB13392、GB21668要求的危險貨物車輛運輸,并應嚴格按照最新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執行。[7]DB11/1022-2013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5系統組件和管道5.1.1噴頭的間距、與頂板或吊頂以及與障礙物的距離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5.1.2住宅建筑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噴頭應設在廚房、起居室及臥室內,并宜采用邊墻型噴頭。5.1.3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應根據設計的噴水強度、噴頭的流量系數和工作壓力以及產品檢測報告所提供的數據確定。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應僅用于輕危險級和中危險Ⅰ級場所,且吊頂或樓板應平坦。5.2報警閥組5.2.1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符合下列條件時應設濕式報警閥組。1采用流量系數為80的噴頭,總個數大于等于40只;2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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