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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導則1總則1.1編制目的為規范城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工作,科學統籌城市地質災害防治布局,提升城市地質災害風險防控能力,保障城市安全運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支撐城市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導則。本導則適用于地級及以上城市、縣級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編制工作。1.2編制原則(1)以人為本,安全優先。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作為規劃編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優先解決威脅人口密集區、重大基礎設施的地質災害風險,最大程度降低災害損失。(2)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突出風險源頭管控和隱患早期識別,統籌日常防控、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構建全鏈條綜合防治體系,避免增量風險,化解存量風險。(3)因地制宜,精準施策。結合城市地質環境稟賦、災害發育特征和城市發展定位,聚焦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地下水超采、極端降雨等誘發的特有災害問題,分區分類制定防控措施。(4)銜接協調,統籌推進。與同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充分銜接,將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納入城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現“一張圖”管控。(5)動態適配,持續提升。適應氣候變化、城市擴張帶來的災害風險變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規劃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1.3編制范圍與期限編制范圍覆蓋城市行政管轄全部市域范圍,重點聚焦城鎮開發邊界、人口集中居住區、重大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區、地質災害高發育區。規劃期限與同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持一致,一般為5—15年,明確近5年近期實施任務,展望至規劃期末。1.4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家標準《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技術標準》(GB/T40112-202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GB/T40113-2021)、《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GB/T32864-2016),以及國家、地方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編制。2現狀調查與評價2.1基礎資料收集收集整理的基礎資料需滿足時效性、準確性要求,具體包括:(1)地質環境基礎資料:區域地質構造、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巖土體工程特性等最新測繪勘察成果,重點收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現狀、地下水開采歷史、已發生地質災害案例等資料,基礎地質資料更新年限不超過5年;(2)國土空間與社會經濟資料:城市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城鎮開發邊界、“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各類重大基礎設施(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規劃建設資料,中心城區需收集最新1:2000及以上精度地形圖數據;(3)氣象水文資料:近10年逐日降雨量、極端降雨事件數據,江河水位、地下水動態變化監測數據;(4)已有防治工作資料:上一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成果、地質災害隱患臺賬、已建防治工程檔案、監測預警歷史數據、應急處置記錄等。2.2地質災害隱患調查調查對象覆蓋自然和人為活動引發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海水入侵、海岸侵蝕等所有影響城市安全的地質災害,重點排查7類區域:城鎮建成區周邊高陡邊坡、基坑邊坡;城市巖溶發育區、地下采空區;地下水超采區;鐵路、公路、軌道交通、輸油輸氣管道等重大基礎設施沿線;城市周邊山洪泥石流溝流域;地下工程(地鐵、隧道、地下綜合體)建設運營影響區;沿海城市海岸帶侵蝕區。調查精度滿足:城鎮開發邊界內調查精度不低于1:10000,城鎮開發邊界外重點防治區不低于1:25000,一般區域不低于1:50000。地質災害隱患按危害程度分級,標準為:特大型:受威脅人數≥10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10000萬元;大型:受威脅人數100—999人,或潛在經濟損失1000—9999萬元;中型:受威脅人數10—99人,或潛在經濟損失100—999萬元;小型:受威脅人數<1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100萬元。2.3現狀與風險評價(1)發育規律分析:總結不同類型地質災害的空間分布、發育強度、時間變化特征,量化分析極端氣候變化、城市建設、地下空間開發、地下水開采等人類活動對地質災害發育的貢獻度;(2)風險評價:采用定性與定量結合的方法,劃分市域地質災害高、中、低風險區,明確不同風險區的主要災害類型、風險等級,統計不同風險區的人口、資產規模;(3)已有工作評估:總結上一輪規劃實施成效,梳理當前防治工作短板,包括隱患排查覆蓋缺口、監測預警體系不完善、基層防災能力不足、老舊治理工程失修等問題;(4)風險形勢研判:結合城市發展方向、氣候變化趨勢,分析規劃期內城市地質災害風險變化趨勢,明確城市安全面臨的核心地質災害問題。3規劃目標與防治分區3.1規劃目標(1)總體目標:到規劃期末,建成覆蓋全域、精準高效的城市地質災害風險防控體系,實現地質災害隱患動態排查全覆蓋,重大地質災害風險全面管控,地質災害造成的年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規劃基期下降30%以上,防災減災能力滿足城市安全發展要求。(2)近期(5年)階段性量化目標:完成全市所有已查明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完成率不低于90%;建成覆蓋所有重點隱患點的專業監測網絡,專業監測覆蓋率不低于90%,群測群防覆蓋率達到100%;城鎮開發邊界內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精度達到社區(行政村)級,短臨預警準確率不低于85%;縣(區)、鄉(鎮)兩級專職地質災害防治人員配備率達到100%,所有隱患點至少每2年開展1次應急演練;地質災害防治要求全面納入國土空間用途管控,高風險區新增建設用地風險管控覆蓋率達到100%。3.2防治分區依據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結果,結合城市功能布局,劃分為3類防治區:(1)重點防治區:以地質災害高風險區為主,涵蓋中心城區、人口集中居住區、城鎮規劃建設區、重大基礎設施沿線、風景名勝區、主要交通干線沿線,集中了全市90%以上的受威脅人口和資產,是規劃實施的核心區域,實施全面防控,優先安排監測、治理項目;(2)次重點防治區:以地質災害中風險區為主,涵蓋郊區城鎮、一般集鎮、鄉村集中居住區,災害點以中小型為主,實施常態化管控,重點做好監測預警和中小型隱患治理;(3)一般防治區:以地質災害低風險區為主,區域內人口密度低、建設活動少、災害發育程度低,僅需開展定期排查和應急處置。在此基礎上,按主導災害類型劃分專項防治區,包括滑坡崩塌防治區、泥石流防治區、地面沉降防治區、巖溶塌陷防治區、地下工程災害防治區、海水入侵防治區等,明確各專項防治區的核心防控任務。4主要防治任務4.1源頭風險管控(1)動態隱患排查機制:建立市-縣-鄉-村四級網格化排查責任體系,明確網格責任人,每年汛期前開展1次全域拉網式排查,極端降雨、地震等特殊事件后即時開展應急排查,建立地質災害隱患動態更新臺賬,每半年更新1次隱患信息數據庫,納入城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統一管理。(2)分類管控現有隱患:特大型、大型隱患點威脅人員密集區的,優先納入工程治理項目庫;治理成本高于搬遷成本、或治理后仍無法保障安全的,優先實施搬遷避讓,納入地方鄉村振興或城鎮搬遷規劃,落實安置政策;暫時無法實施治理或搬遷的,落實常態化監測預警,明確管控責任人,設置警示標識,限制人員密集活動。(3)國土空間用途管控:將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城鎮開發建設嚴格避讓地質災害高風險區,禁止在高風險區安排城鎮集中居住區、學校、醫院、大型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的,必須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建設地質災害防護工程,落實“三同時”要求(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地面沉降中心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容積率,新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必須開展地面沉降穩定性評價;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必須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落實誘發地質災害的防治責任。4.2監測預警體系建設(1)專業監測網絡建設:所有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必須安裝專業監測設備,滑坡崩塌隱患點布設GNSS形變監測、傾角儀、土體含水率監測設備,泥石流隱患點布設泥水位、雨量監測設備,地面沉降區建立“InSAR+GNSS+水準測量”一體化監測網,監測精度達到毫米級,中心城區每5平方公里布設1個GNSS監測點,重點沉降區每1平方公里布設1個;巖溶塌陷區布設地下水動態監測和微形變監測設備,到規劃期末,重點防治區專業監測覆蓋率達到100%。(2)群測群防體系建設:每個地質災害隱患點配備1—2名專職群測群防員,明確監測職責,落實年度崗位補助,市、縣兩級每年組織1次專業培訓,掌握基本監測方法、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知識,建立移動端群測群防信息報送系統,實現隱患信息即時報送。(3)智慧預警平臺建設:建立基于大數據、人工智能的城市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模型,實現預警精度到社區(村)級,短臨預警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建立多部門聯動的預警發布機制,預警信息通過手機短信、廣播、電視、新媒體、上門通知等多種方式推送至受威脅群眾,接入城市應急管理指揮平臺,實現監測、預警、處置一體化管理。4.3綜合治理工程實施(1)分類推進隱患治理:滑坡崩塌隱患優先采用削坡減載結合支擋工程(錨索抗滑樁、擋墻、錨桿)的治理方案,配套完善地表排水體系,減少地下水入滲;城鎮周邊泥石流開展流域綜合治理,上游建設攔擋壩,中游修建排導槽,下游清理淤積物,提高行洪排導能力;地面沉降嚴格落實地下水禁采限采政策,優化地下水開采布局,利用雨季地表水開展地下水人工回灌,逐步將中心城區沉降速率控制在5mm/a以內;巖溶塌陷隱患對已發生塌陷進行回填加固,對危險區城鎮道路、建筑地基采取加固工程,調整地下水開采強度,控制地下水位大幅波動;地下工程誘發的地質災害嚴格落實“誰建設、誰負責,誰誘發、誰治理”,要求建設單位開展施工期全過程監測,工程完工后開展地質災害后評估,遺留隱患完成治理后方可投入運營。(2)規范工程管理:所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度,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工程竣工驗收必須邀請不少于3名資深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參與,治理工程設計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建立治理工程后期維護管理制度,落實日常維護責任主體,每5年開展1次工程安全檢測,對老化失修工程及時加固改造。4.4基層防災能力建設市、縣兩級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支撐隊伍,配備應急調查、應急測繪、便攜監測裝備,建立地質災害專家庫,汛期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專家包片負責重點區域;每個地質災害隱患點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明確撤離路線、集中安置點,每個隱患點至少每2年開展1次實戰化應急演練,確保受威脅群眾100%掌握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將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納入城市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每年“防災減災日”開展集中宣傳,推進防災知識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提高公眾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5規劃實施保障措施5.1組織保障明確城市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建立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應急管理、財政、住建、交通、水利、氣象、發改等部門參與的聯動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和業務指導,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組織,財政部門負責防治經費保障,住建部門負責城鎮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周邊地質災害防治,交通部門負責公路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門負責地下水開采管控和水利工程周邊災害防治,氣象部門負責提供降雨監測預警信息,形成工作合力。5.2資金保障建立“中央補助、省級配套、地方為主、社會參與”的多元投入機制,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按規定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市、縣級財政按要求落實配套資金,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落實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增長機制,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年度增幅不低于地方一般性公共預算支出增幅;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責任單位承擔;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生態修復、土地綜合利用等方式參與地質災害治理。5.3政策保障對地質災害搬遷避讓群眾按規定給予搬遷補助,優先落實安置建設用地指標,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納入保障性住房安置,對遷入地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財政支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公益性基礎設施,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簡化審批流程,開辟項目綠色通道,縮短審批周期;建立人為誘發地質災害責任認定和賠償機制,明確責任劃分。5.4監督評估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加大考核權重;建立規劃實施動態評估機制,每2年開展1次中期評估,分析規劃實施成效和存在問題,根據評估結果結合城市發展和風險變化,依法定程序調整規劃內容;對規劃實施情況開展年度監督檢查,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6規劃成果要求規劃成果分為紙質成果和電子成果,紙質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說明、規劃圖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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