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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TT公司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合同

項目業主(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建設管理單位(全稱):DTT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部分協議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項目概況

1.1建設項目名稱:

1.2建設項目地點:

1.3建設項目內容:

1.4資金來源:

2、合同承包范圍:

3、合同期限:

從本合同生效之F起至本項目缺陷責任期滿。

主要控制工期:本項目工程開工日期:200_年月E

本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竣工日期:200—年月日

4、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5、合同價款

中標金額為工程總造價金額的%,據此計算出合同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整)。本合同最終結算金額將依據項目實際總決算金額乘

以上述費率即%計取。

6、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及附件

(2)合同通用條款

(3)合同專用條款

(4)中標通知書

(5)投標書及其附件

(6)合同規定的其他文件

雙方有關本項目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上述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

列順序在前者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合同主要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

的定義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建設管理服務(即在甲方授權的范

圍內,代理甲方行使建設管理的權利)。

9、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

支付的款項。

10、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

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定義和解釋

1下列名詞和詞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1項目:是指業主投資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程項目,即委托建設管

理單位提供建設管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

1.2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并由業主委托建設管

理單位進行建設管理的永久工程(包括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

備)。

1.3業主:是指招標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是本合同的業

主。

1.4建設管理單位;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被業主接受并受業主的委

托對本項目實施提供建設管理服務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附加服務的企事業

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即業主在項目建設管理期間的代理人。

1.5服務:指建設管理單位根據業主的委托和建設管理服務合同所承擔

的工作及責任,包括任何約定的附加服務。

1.6項目承包人:是指建設管理單位依照本建設管理服務合同為實施本

項日而雇用的且業主無異議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項目承包主體資格的項目施工

單位,監理單位或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單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繼承人和受讓人。

1.9項目主要負責人:是指建設管理單位派駐到本項目工程現場進行建

設管理服務的項目經理,建設管理服務代表,技術負責人、造價工程師等。

1.8建設合同:是指建設管理單位與承包人之間達成的且業主無異議的

一項或多項有關本項目的施工、監理,采購和審計等方面事項的協議。

1.9核準:是指建設管理單位為提供本項目的建設而必須從政府的有關

主管機構或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準或類似的文件。

1.10項目經理:是指建設管理單位在所承擔的建設管理項目上由法定代

表人授權的具體執行人。

1.11項目經理部:是指由項目經理在本企業的支持下組建并領導、進行

建設管理的組織機構。

1.12一方:是指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雙方:指業主和建設管理單位;

第三方:指除業主和建設管理單位以外的本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單位和當事

人。

1.130:指日歷日;月:指根據公歷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個

月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2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指明的

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二、建設管理單位責任和義務

4建設管理單位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4.1建設管理單位有權在業主授權范圍之內代表業主對合同項目行使建

設管理的權力、做好項目的各項協調組織工作,確保項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4.2建設管理單位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完成下列工作:

4.2.1協助業主辦理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的招標,建設管理單位與

招標代理協調,起草招標文件,上報業主批準,在招標工作完成后,協助業

主簽訂設計、施工和監理及設備,材料供應合同(與建設管理單位有任何利益

關系的單位不能參與投標)。

4.2.2建設管理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職責:

4.2.2.1對本項目設計工作進行管理,組織實施規劃報批、報建、施工圖

審查等工作。

4.2.2.2對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

計劃施工方案、施工質量保證體系等技術文件,進行監督、檢查、落實。

4.2.2.3督促檢查承包人在履行項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術規范、試

驗、檢測及標準是否滿足項目工程施工的要求。

4.2.3.4做好投資、進度、質量和建設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3.5對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現場作業和施工

方法進行檢查監督。

4.2.3.6根據業主在材料采購招標中確定的材料貨物品名、型號、單價以

及材料供貨商在投標文件中的承諾,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向材料供貨

商提出供貨計劃,協助業主簽訂供貨協議,協調、督促供貨商按合同供貨,

對供貨商履行供貨合同的情況進行管理。

4.2.3.7編制施工用款計劃,做好資金管理。

4.2.3.8審核施工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并及時上報業主批準進度款

的支付。

4.2.3.9主持有關項目建設的協調會議,并落實會議確定的有關意見。

4.2.3.10按照項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業主提交建設管理服務合同

履行情況報表及施工合同情況報表。

4.2.4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4.2.5審查、接收承包人歸整的技術資料,建立技術資料檔案。

4.2.6負責缺陷責任期內督促施工單位履行相關責任。

5建設管理單位對提供的建設管理服務有權按本合同規定獲得相應合

同支付的權力。

6建設管理單位應在其實施本服務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

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業主關于建設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辦

法,根據本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定和辦法以及有

效的保證和控制措施,保質保量地按時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工作。

7建設管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數量的人員投入本項目的建設

管理服務工作,并在整個建設管理服務期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7.1建設管理單位應就本項目在項目所在地組建項目經理部作為進行本

項目建設管理和服務的組織機構,業主免費提供滿足工作、生活條件的房屋

及配套辦公、生活設施。

7.2建設管理公司應在建設管理服務過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員作為項目

經理或建設管理服務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

7.3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展情況,適時增派精通本行業務、具有豐富

經驗的專業人員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7.4盡管建設管理單位已按投標文件中的人員進場計劃派遣了建設管理

服務人員,但若業主認為所派駐的人員仍不能滿足建設管理服務的需要而影

響了工程質量,進度及建設管理服務合同項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務時,業主

有權要求建設管理單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務人員,費用另行協商。

7.5建設管理單位因故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設管理服務

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并應以同等資歷的人員代替其工作。

8建設管理服務人員在履行建設管理服務合同中的每一項任務及服務時

要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技術和經驗知識,按照公認的職業標準認真的履行其

職責。

8.1如果業主管理服務人員瀆職或不能勝任工作或從事其他違法違紀活

動,或因其不當行為導致重大責任事故,業主有權以書面提出要求更換;若

非因上述原因,建設管理單位有權拒絕。

9建設管理單位本著科學管理、嚴格控制、秉公辦事、認真細致、熱情

服務的原則,以本合同為依據,公正有效地開展建設管理工作。

10建設管理單位如在執行本合同中,發現由于業主提供的資料或工作成

果有錯、遺漏或不妥之處,應立即通知業主代表。

11建設管理單位應為自己所派駐的建設管理服務人員承擔相應工資費

用。

12沒有征得業主的書面同意,建設管理單位不得將業主與本項目、本工

程、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成果、有關資料、數據等用于任何商業目的或泄露給

與本項目、本工程、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單位和人員。

三、業主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13業主有權對建設管理單位的建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和檢查,并有權制

定和調整建設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以規范建設管理單位的建設管理

活動。

14業主有權對建設管理單位的工作范固和內容(合同)中的建設管理權限

做出適當地調整,只要調整是對項目的運行前投資控制有利,建設管理單位

應當無條件接受。業主應將其授予建設管理單位的權力,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第三方。

15業主有權對建沒管理單位的不正確行為或不當結果做出處理決定。

16業主應在其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

規和規章,業主有權按合同有關規定,審批本項目下的各種款項的支付,并

辦理支付手續。

17業主應負責建設期間協調項目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及時獲得并隨

后保持為項目所必需且只能由業主取得的有關核準;對于應由建設管理單位

辦理和獲得的為實施本項目所需的各種執照、許可和核準等.業主做出適當

的努力予以協助。

18業主應在建設管理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時限內,對建設管理單位以書面

形式提交的需業主明確的事項做出書面答復,對建設管理單位在貫徹落實業

主意見時提出的有關問題應及時予以解答。

19業主應在建設管理合同簽訂后的適當時間免費向建設管理單位提供與

建設管理服務有關的圖紙資料及相應資料。

19.1業主在本項目下向建設管理單位提供專用條款中規定數量的圖紙

資料,并對其負責、承擔相應責任。

2。業主應有對應的部門和負責人,與建設管理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建立

工作聯系。當業主需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定,

業主須提前7日通知建設管理單位。

21業主對建設管理單位進行的施工,監理及材料設備招標的有關文件進

行審查。

21.1業主應在收到建設管理單位上報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

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施工或監理承包合同等資料送審稿后的7個工

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

22在建設管理合同的執行期間,業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隨時對建設

管理單位的各階段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設管理單位應密切配合、提供方

便。

四、建設管理

23建設管理單位編制的服務管理計劃及資金計劃須報業主審批:

24建設管理單位協助業主辦理公開招標事宜,在此過程中建設管理單位

應與招標代理機構一起起草招標的有關文件(招標計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

文件、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及合同(草稿),同時報送業主批準。

25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對進度付款申請表進行審查批準,進度付款證書的

最終批準權屬于業主。

26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的變更須經業主書面批準,這類批準的變更

將作為施工承包人獲得支付的依據列入進度款申請中。

27在施工過程中涉及工程變更而需發生變更費用的,建設管理單位應按

專用條款規定的權限處理或向業主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28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不利于控制投資的情況時,業主有權調整和修

改設計以及現場簽證的方式。

29用于項目實施的所有費用均按照業主規定權限執行,建設管理單位對

項目資金的使用須接受業主的檢查。

30對于因項目施工中因交通、綠化、電力等部門所應收取的費用超出了

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現行收費標準,建設管理單位須報請業主核準,由業主支

付這些費用。

五、建設資金的管理

31業主擁有對本項目下各種款項支付的最后審批權,并負責本項目下的

各種費用的支付。

32在建設管理服務合同執行期間,建設管理單位應在每月末審核由監理

工程師簽認的月進度付款計劃申請,根據項目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合

同單價,確認項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項目的應付價款,并提交給業主批準。

業主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度付款證書的審核和批準工作并按相關的合

同規定支付相應款項。

32.1進度付款證書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32.1.1已完成的本合同招標文件項下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相應工程

進度的應付金額。

32.1.2經監理工程師、建設管理單位和業主簽字批準的工程變更項

目的應付金額,

32.1.3本項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到貨款。

32.1.4業主批準的其他費用.

33工程建設資金的實際收款人為參與本項目工程建設并與業主簽訂

監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貨合同(除本建設管理服務合同外)

或發生與本項目建設有關的費用的相關各方。為了加強資金管理,保證

各項目部資金專款專用,各單位必須設立各相應項目部的專款專用賬戶

并報業主及建管單位備案。該實際收款人應在申請付款時,開具正式發

票,與付款申請一并提交建設管理單位審核后交業主。業主只有在收到

所有合格的支付憑證后才對通過審核的費用予以支付。

六、建設管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34建設管理服務費用按經業主認可的建設管理單位投標文件中的固

定費率計算,建設管理單位結算時按所提供管理服務的項目工程結算價

作為計算基數計取。

34.1建設管理單位可根據開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標文件中對管理服務

人員的相應資質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設管理服務所需的輔助工作人員,

費用另行協商。

34.2建設管理附加服務的費用,由雙方根據以下情況協商確定:

34.2.1不包含在建設管理服務合同中的建設管理單位的責任和義

務;

34.2.2由于業主的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長、阻礙、暫停、恢復、增

加和變更;

34.2.3業主指示由建設管理單位完成的不為建設管理服務合同總金

額所涵蓋的其他工作。

34.2.4由于合同變更導致增加的建設管理服務工作量,業主就新增

附加管理服務與建設管理單位簽署補充協議,根據原費率向建設管理單

位支付附加服務費用。

34.2.5如果拆遷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建設管理單位在安排場地占

用以及管理人員和設備進場時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由此增加的項目

管理人員費用及現場費用由業主支付。

34.2.6現場建設管理人員的增加是由于建設管理單位應業主的要求

履行附加服務所造成的,業主將按照附加服務補充協議的約定另行支付

附加服務費。

35業主對建設管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

日內向建設管理單位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

36為使建設管理能夠及時正常開展,業主與建設管理單位簽署正式

合同后10日內向建設管理單位支付預付款,預付款的比例與金額在專用

條款中予以規定。

37業主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分階段向建設管理單位支付服務費,建

設管理服務費用的支付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

38建設管理單位申請支付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提交支付申請以及

獲得支付所需的相關資料。

39在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的所有工程辦理完工程結算后14日內,雙方結

算相應工程的建設管理服務費、履約擔保。缺陷責任期保證金(項目管

理風險金)的扣除和退還在專用條款中規定。

40提前工期獎勵和投資節余獎勵的支付在專用條款中規定。

41合同項下雙方的結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幣進行。

七、轉讓和分包

42建設管理單位不得將建設管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轉讓或分包。

建設單位因管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于

分包。

八、保險

43業主應在建設管理期內,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的人員人身和自

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滿足本合同規定的服務時間,并隨服務

時間的延長而順延。

44如果業主不按前款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負責。

九、不可抗力及其例外情況

45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或社會動亂的破壞作用,如地震、超標準

洪水、天災、動亂、戰爭等,是合同雙方無法預見也不能采取措施來預

防的損壞和破壞。

46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并使本合同的履行受阻時,受影響的一方應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3天內用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

方。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7天內對不可抗力事件進行確認。

十、違約與賠償

47業主不得拖延支付建設管理費用。建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業主對

拖延支付建設管理費用做出解釋或賠償。

47.1如果業主拖延支付建設管理費用,并己超過本合同規定期限后

28日,建設管理單位可書面要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給予合理的答復,建設管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

通知14日后,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務。

因此增加建設工作量可作為建設管理單位附加的服務,其費用與正常管

理服務費同期支付。管理服務合同解除后,業主應按建設管理單位已完

成的工作量及支付建設費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保證金。

47.2業主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向建設管理單位支付其應付的建設

管理服務費,應承擔E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48建沒管理單位如發生未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建設管理服務、未

經業主同意將建設管理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轉包等行為,將視為建設管理

單位違約,并按本合同第50條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48.1建設管理單位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未經業主同意將建設管理的任何

部分予以分包或轉包,除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外,業主將扣除建設管理單位

的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比例和金額在專用條款中規定;

48.2建設管理單位若未按照本合同規定和國家現行的法規或規范進行建

設管理服務,業主將扣除建設管理單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比例和金額

在專用條款中規定。

48.3建設管理單位若未及時選派合格的建設管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或

未能在業主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各階段工作,造成項目拖期的,業主將按比例

扣除違約金,違約金的扣除比例和金額在專用條款中規定。

48.4建設管理人員嚴重失職造成重大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賄或在工作期

間徇私舞弊或弄虛作假,給業主造成損失,按本合同第50款規定進行賠償;

48.5因建設管理單位原因未完成工期目標,給業主造成損失,按本合同

第50款規定進行賠償;

48.6建設管理單位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換項目主要負責人的,在業主要

求恢復原定人員7日內仍不執行時,業主將收取違約罰金,違約罰金的數額

在專用條款中規定,同時造成業主損失的,按第50款進行賠償。

49雙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賠,者6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后的28日之

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后的7

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并每隔7日向對方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

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后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

主還是建設管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50建設管理單位違約并造成業主經濟損失,應據實向業主賠償。業主可

自行從建設管理單位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損失賠償費用,或從業主應

支付給建設管理單位的服務管理費用中扣除,并對可合理預見或計算的相關

損失,要求其賠償金額不超過管理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之和。業主違約造成

建設管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業主應據實向建設管理單位賠償或增付費用,但

賠償金額不超過建設管理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之和。

十一、獎勵與處罰

51業主將對工程質量合格、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建設管理單位提出的

取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的成果對建設管理單位給予適當的獎勵。

51.1對于業主委托項目管理單位管理的每個工程項目,其總工期比原計

劃提前,業主按專用條款的規定獎勵建設管理單位。

51.2對建設管理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約投資的,按節約金額的10%予

以獎勵。

51.3因業主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和結構設計變更或在項目開工前不可預

見的地下障礙,如文物、大面積不良地質條件等引起的變更所造成的增加投

資,不計入建設管理單位的投資控制目標。

52業主將根據由于建設管理單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質量事故、投資

超控等方面對建設管理單位做出處罰。

52.1因建設管理單位原因造成總工期延誤,業主有權對建設管理單位處

以拖期罰金,其具體規定詳見合同專用條款。

52.2因建設管理服務人員錯誤而造成一般質量事故,建設管理單位應免

收與直接受損失部分相當的建設管理服務費;因建設管理服務人員錯誤而造

成重大質量事故,建設管理單位應承擔其建設管理服務費限度以內的賠償;

建設管理單位因本項目承擔的各項賠償金、違約金等總額不超過業主已付給

建設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總和。

52.3對建設管理單位履約考核結論為不合格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

罰款、終止合同和在業主所有項目范圍內實行市場禁入的處罰。

十二、合同的生效、變更、暫停與解除、終止。

53建設管理服務合同協議書在建設管理單位提交了合格的履約擔保并經

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雙方公章后即告生效,合同生效時間將在合同協議

書上注明。

54本項目工程實行全過程建設管理,管理服務工作時間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直至項目缺陷責任期滿之日。建設管理單位應負責組織本工程的竣工驗

收和審計等相關工作。

55本項目的缺陷責任期自“移交證書”上寫明的竣工日期開始計算,其

時間在專用條款中規定。如果頒發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移交證書”,各“移

交證書”所對應的工程缺陷責任期自相關“移交證書”上寫明的竣工日期起

算。

56建設管理單位應在簽訂建設管理服務合同后的2個工作日內開展工作,

并按業主確定的關鍵時間開工和完工。

57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變

更。

58業主有權指示建設管理單位增加、刪除和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建設管理

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由此導致增加或減少建設管理服務工作量,其對

應的建設管理服務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調整。

59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建設管理單位進行建設管理服

務時,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

59.1如有必要,雙方應對建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

59.2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建設管理服務時,則上述管理服務的完成期

限應相應予以延長,因此增加的管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建設管理單位附加的

服務。

59.3全部建設管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對,建設管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

主28日之后未能收到業主的答復,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增加的建

設管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建設管理單位附加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應

按建設管理單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管理費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的履

約保證金。

60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或破壞,如果要求建設管理單位補救這

些損失或破壞,則應相應增加合同價,并延長工期;如果建設管理單位無能

力或不能立即進行此項工作時,業主可雇用其他人員從事此項工作。

61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響超過60天,業主和建設管理單位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協

議,解決合同實施問題。

62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責任,或者

成為不合法時,雙方都無需進一步履行合同c在此情況下,建設管理單位應

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項目悉數移交給業主,業主按照合

同規定對這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項目支付相應款項或按照雙方協商應支付款

項的數額進行支付后合同解除。

63業主要求建設管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管理服務或終止本合同時,必

須在14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建設管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安排停止全

部或部分建設管理服務并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建設管理

工作量應作為建設管理單位的附加服務。若業主要求終止本合同,業主應按

建設管理單位己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服務費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部分的

履約保征金。

63.1建設管理單位未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務。業主

可書面要求建設管理單位子以解釋。若建設管理單位在收到業主書面要求的

14日內未能給予合理的答復,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3日后,單方面

解除本合同。業主按照本款規定解除建設管理合同后,建設管理單位應負責

賠償因其未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力而造成的業主損失。

64建設管理服務合同的解除,不得損害或免除本合同規定的雙方的義務、

責任、權力和利益。

65本合同項下所規定的雙方責任和義務全部完成,管理服務費用按本合

同規定全部結清后自然終止。建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后,雙方均不再受本合

同的約束。

十三、爭端的解決

66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端時,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

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

一方均可向鄭州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

定進行仲裁。該裁決具有最終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

敗訴方承擔,或按照仲裁機關裁決的比例分擔。

十四、其他

67本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

原則履行本合同。業主和建設管理單位均應按本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

履行自己的職責。

68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建設管理單位不得獲取本合同規定以外與本項

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本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69對建設管理單位擁有版權并已用于本項目建設管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

和資料,業主有權在本合同項目中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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