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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t"/kns8s/defaultresult/_blank"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法律價值與構建分析目錄TOC\o"1-2"\h\u20107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法律價值與構建分析 126886引言 124147一、自白任意性規則理論闡釋 131011(一)自白與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概念 17613(二)自白與自白任意性規則的作用 224897二、中國自白任意性規則現狀及問題 34457(一)中國自白任意性規則的現狀 39414(二)中國自白任意性規則存在的問題 4869三、中國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構建路徑 520694(一)完善自白任意性相關法規 521065(二)普及落實無罪推定理念 624460(三)健全自白任意性的審查 7引言在刑事訴訟中,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已采用了自白任意性規則。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自白任意性規則的規定仍然較為粗疏,盡管經過數次修訂并已補充涉及自白任意性的內容,但總體上還未在我國刑事立法中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更是難以得到重視。自白任意性規則在保證自白的證據能力、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權和防范公共權力濫用等方面都具有獨特作用。因此,梳理、考察自白任意性規則在中國的構建和完善,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發展無疑具備重要意義。一、自白任意性規則理論闡釋(一)自白與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概念“自白”意即把自己的意圖對外表達出來。在刑事訴訟的語境下,自白作為一個特定法律術語,意思與口供、供述、有罪陳訴相近,即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認罪供述,與不認罪而供述的“辯解”對應。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黃朝義定義自白為“被告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述”。黃朝義:《刑事證據法研究》,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第【】頁。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自白含有自首之意;而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自白因其于己不利的特點,具有自我指控的意義。刑事訴訟法意義下自白的概念最早出現在英美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借鑒了該概念并進一步發展。黃朝義:《刑事證據法研究》,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第【】頁。自白的任意性,是指嫌疑人、被告人自白時的自由意志狀態,即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必須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形下作出的。在程序法中,對自白任意性的要求形成了證據法的自白任意性規則,以任意性作為自白是否可采的標準,排除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脅迫、控制或任何非自愿的情形下作出的自白,認定其不具備證據能力。換言之,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自愿情形下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證據能力,而缺乏自愿性或自愿性可疑的自白,不論原因是什么,均不具證據能力。具體而言,自白任意性規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取證行為規范,其內涵為法律禁止采用暴力、脅迫、利誘和欺詐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獲得口供,同時賦予被追訴者沉默權和律師在場權等,以保證其供述的自愿性;馬靜華:“供述自愿性的權力保障模式”,《法學研究》2013年第3期,第【】頁。二是證據排除規范,其內涵為違反取證行為規范而取得的非任意性自白必須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指控的依據,包括自白任意性的排除程序、證明主體、證明方法和判斷標準等。前述兩類規范即德國法律中的“證據取得的禁止”與“證據使用的禁止”(德)克勞思·羅科信:《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224頁。(德)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岳禮玲、溫小潔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187-202頁。。自白任意性規則主要基于虛假排除說、人權保障說、違法排除說和混合說等四種理論,目前接受度較高的主要為后兩種學說,體現出對嫌疑人之人權和程序正義的保護。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頁。馬靜華:“供述自愿性的權力保障模式”,《法學研究》2013年第3期,第【】頁。(德)克勞思·羅科信:《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224頁。(德)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岳禮玲、溫小潔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187-202頁。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頁。(二)自白與自白任意性規則的作用自白的任意性并非自白被采納的充分條件,換言之,即使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白符合任意性的判斷標準,也須由法官的自由裁量來判斷是否予以采納。但不可否認的是,自白任意性規則仍然是非法自由排除規則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西方國家的經驗標明,自白任意性規則在保證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白的證據能力、維持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平衡等方面有著積極作用,具體如下:第一,自白任意性規則有利于規制公權力的濫用。自白任意性規則與強迫自證其罪相斥,而后者實際上是對權力的濫用。HermanL,“TheUnexploredRelationshipBetweenthePrivilegeAgainstCompulsorySelf-IncriminationandtheInvoluntaryConfessionRule(Part=1\*ROMANI)”,HermanL,“TheUnexploredRelationshipBetweenthePrivilegeAgainstCompulsorySelf-IncriminationandtheInvoluntaryConfessionRule(Part=1\*ROMANI)”,OhioSt.LJ,1992,53:101.胡帥:“自白任意性規則之評述”,《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3年第11期,第76-82頁。第二,自白任意性規則有利于保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首先,自白任意性規則有利于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真實性。刑事訴訟活動最直接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而可靠的證據是保障案件實體真實的基礎。采取強制方式在被告人非自愿的情形下取得的自白很有可能是虛假的、不可靠的,采納這樣的證據產生冤假錯案的概率將大大提升,最終致使實體正義破滅。其次,自白任意性規則有利于保障程序合法化。在刑事案件的訊問中,嫌疑人、被告人在控辯雙方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如果整個訊問的程序、方式都由偵查機關所完全控制,則非常可能出現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結果。自白任意性規則促使司法人員認識到采用不正當方法獲得的自白不具備證據能力,可以從側面遏制非法取證的行為,最終反過來改善辯護方的弱勢地位,提高程序的獨立性、公正性。徐瑩:“論自白任意性規則在我國的確立”,《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第124頁。徐瑩:“論自白任意性規則在我國的確立”,《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第124頁。第三,自白任意性規則有利于尊重個人自主、人格尊嚴與精神自由的價值。自白任意性規則體現出一種價值追求,即認為無論誰都不應該受到國家機關的濫權行為。某種意義上,自白任意性規則旨在保護嫌疑人、被告人作為“人”的尊嚴這一憲法基本權利,查明真相這一正當性的目的不能賦予類似刑訊逼供的手段合理性。二、中國自白任意性規則現狀及問題(一)中國自白任意性規則的現狀自白任意性規則在中國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發展完善過程。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中就已經涉及對口供自愿性的期待,此后的1996年《刑事訴訟法》保留了該條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從當時的歷史情況出發,在《刑事訴訟法》中設定該條款可能更多意在糾正“文革”的遺留問題,限制不擇手段的刑事追訴以推進法制建設,而非真正關切對自白任意性的要求。1998年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可能是中國首次指向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標志。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之后,圍繞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結合“兩高”給出的司法解釋,2010年《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的意見》,逐步構成了我國的自白任意性規則體系,2018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延續了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自白任意性規則背后傳達的其實是對人權的保障。新世紀以來,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先后新增了保障人權相關的條文。2004年《憲法》第33條新增“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條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權”。目前實行的2018年刑訴法中體現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法條主要包括第52條和第56條。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56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其中,第52條即是“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內容,從法律上禁止了非任意自白,而第56條則規定了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此外,現行刑訴法第118條、119條、120條、123條等法條的內容都對自白任意性進行了保障,從法律層面防范了非任意下自白的產生。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第119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第120條“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第123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以上法條的相關規定,對自白任意性規則在我國的實施有著積極的意義。2004年《憲法》第33條新增“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條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權”。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56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第119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第120條“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第123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二)中國自白任意性規則存在的問題盡管我國已在法律層面上限制了非任意性自白的出現,但相關法條內容卻仍然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首先是刑訴法不同法條之間可能存在沖突。例如,第52條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而第120條則規定“應當如實回答”,實際上隱含了“強迫”之意,與自白任意性規則強調的自愿性相違背,這樣互斥的內容在實踐中很可能使審訊人員感到迷惑,最終影響法律的實際效果。其次是目前我國刑訴法中關于任意性的規定仍然比較模糊。例如,第52條對非法辦法的表述是“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辦法”,但在第56條關于非法辦法的排除中表述則為“暴力、威脅等非法辦法”,而未明確列舉引誘、欺騙這兩類非常常見的非法取證方式。這兩條都在2012年修正并保留至現行刑訴法,在同時修訂且相隔很近的情形下,卻未能在表述上一一對應,并且再次修訂時也未對此作出調整,似乎表明立法者是有意在模糊這一問題,即有意不把第56條規定的非法方法予以明確的排除。張建偉:“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法律價值”,《法學研究》,2012年第6期,第【】頁。但不論如何,現行刑訴法中關于自白任意性規則之條文前后不一致的表述對司法實踐必然造成實質性影響,不論有意無意,這一立法瑕疵都很可能被司法人員利用,最終導致某些應該排除的自白不能得到排除。張建偉:“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法律價值”,《法學研究》,2012年第6期,第【】頁。進一步地,不只是立法層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自白任意性規則的存在感也還比較低。實踐中,由于嫌疑人或被告人大多不愿意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刑偵人員為了獲取口供會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以便盡快破案。在我國已經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的情形下,通過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進行的審訊在任意性上定義模糊,因此往往更容易得到采用。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情形在我國許多地方可能已經形成了一種“潛規則”,導致很難對此進行審查和追責。一方面,這表面上反映出我國目前偵查手段在現代化、文明化上還有所不足,需要加強對刑事司法偵查人員的培訓,并進一步貫徹落實相關法規;另一方面,從深層次上看,這其實隱含著我國目前對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還存在許多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條文的相關規定和現實的司法實踐之間還存在不小的差異。鄭曦:“自白任意性規則的中國運用”,《證據科學》,2013年第5期,第【】頁。一個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我國的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在思維上還不盡相同,從根本上致使法律條文在設計之初就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具體而言,我國司法實踐可能還沒有構建起應有的人文關懷,呈現出剛性的色彩,與法律和立法者保障人權的目的存在沖突。這種差異和沖突在我國自白任意性規則立法還不夠規范成熟的情形下,自然而然會有指向非任意自白的慣性,形成有默契的“習慣法”。因此,在此背景下構建自白任意性規則,最關鍵在于處理好傳統與理性、思想和精神之間的銜接,否則法律條文將始終難以得到完整的貫徹而長久止步于應然層面。鄭曦:“自白任意性規則的中國運用”,《證據科學》,2013年第5期,第【】頁。三、中國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構建路徑(一)完善自白任意性相關法規一方面,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刑訴法第52條、第56條對非法取證辦法的表述存在差異,特別是第56條關于排除非任意自白的界定不夠明確。此外,2017年兩高三部《規定》雖然也就排除非任意自白的范圍作出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和解釋,2017年《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3條“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4條“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5條“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仍然有許多不盡人意之處,且與刑訴法的表述有所出入,如只解釋了刑訊逼供和特殊威脅,卻回避了刑訴法第52條明文規定但較難區別于正常偵查方法的引誘和欺騙。這種情況可能是立法者受到現實約束的無奈,但實際上對刑事司法實踐有著持續的負面影響,也不符合法律的嚴謹性要求。對此,筆者認為首要在于統一相關法規對排除非任意自白規定的表述。第一,應健全刑訴法第56條的內容,使之與第52條相匹配;第二,應通過司法解釋等路徑對獲取非任意自白的非法辦法進行解釋,便于在司法實踐中理解和執行。例如,對于采用引誘、欺騙的手段獲取的口供,首先可以從口供真實性著手,分析是否能夠與其他客觀證據和案件事實互相驗證;其次分析上述手段是否與法律所要保護的更大的利益相違背,比如利用不恰當手段引誘嫌疑人或被告人招供后可以予以釋放、不起訴。劉普軍,“自白任意性規則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8年。2017年《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3條“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4條“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第5條“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劉普軍,“自白任意性規則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8年。另一方面,應該關注到現行刑訴法第120條的規定對自白任意性規則在實踐中實施的負面作用。如實供述的規定隱含了“必須”之意,范再峰:“自白任意性規則本土化構建探析”,《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16年第1期,第54頁。與自白任意性規則恰恰相反,不符合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我國目前已經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同時保留“應當如實回答”顯然互相矛盾,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自白任意性規則發揮實際作用,單純停留在應然層面。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往往可以在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實回答”之時采用不恰當的手段來促使其配合。考慮到我國刑事司法的現實情況,現行刑訴法同時包括實質上互相矛盾的條文無疑是一種妥協,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進步,應當采用各種方法逐步在法規層面強調自白任意性規則、淡化如實供述義務,最終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中刪除第120條指向的如實供述義務。范再峰:“自白任意性規則本土化構建探析”,《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16年第1期,第54頁。(二)普及落實無罪推定理念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理念的重要理論基石,無罪推定對自白任意性規則的意義在于,從邏輯上將證明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歸于控訴方,被告人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因此不能由于被告人無法自證無罪就判定其有罪;追訴方在證據可信度不高時,應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解釋;法院在完成證據的審查和相應的補充調查后仍然無法證實被告人有罪的,應該作出認為其無罪的判決;此外,對被告人進行最終定罪的權力依法歸屬于法院。早在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就表達了無罪推定的內涵,現行刑訴法第十二條法院定罪原則也是無罪推定精神的體現。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然而迄今為止,我國刑訴法對無罪推定原則還未予以明確,缺失該原則的刑訴程序可以說是先天不足,使得嫌疑人自程序開始就面臨不確定的風險。司法實踐中,我國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普及貫徹更是有待加強。在刑事審訊時,出于“有罪推定”,我國偵查人員往往已經將嫌疑人作為“犯罪分子”對待,嫌疑人的辯解自然而然被認為是旨在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難以得到采信,在審判中,法官常常也更加重視控方意見,這種先入為主的不平等對待顯然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違背。我國并未事實上普及落實無罪推定的理念,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前提正是無罪推定,如果可以假定嫌疑人有罪,則為了獲取合理的證據采取不太合理的手段也就有了道理。無罪推定原則得不到廣泛地貫徹落實,則自白任意性規則也難以有強力的保障。因此,為了保障自白的任意性,遏制非法取證的行為,應當在司法實踐中推廣并貫徹落實無罪推定的理念。具體而言,首要是對刑事司法人員開展培訓和教育,其次在社會上通過各種渠道推廣無罪推定的思想,營造無罪推定的社會認同,最后逐步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引入沉默權的概念,并刪除與之相對的如實供述義務,使得無罪推定在形式和實質上都深入人心。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三)健全自白任意性的審查第一,要降低啟動自白任意性審查程序的門檻。如前文所述,非任意自白的真實性相對更難得到保障,并且使用不恰當的方法獲取非任意自白也侵害了對人權的保障和對正當程序的尊重。因此,對自白是否自愿即是否具備任意性的審查很有必要,但在實踐中卻很難啟動審查的程序。例如,某市兩級法院自2013年至2014年6月的一審案件中,共有86件案件有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但法官一次都沒有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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