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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HJ1278—2023

目次

前言.....................................................................................................................................................................i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2

4污染物與污染負荷...........................................................................................................................................2

5總體要求...........................................................................................................................................................3

6工藝設計...........................................................................................................................................................4

7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6

8檢測與過程控制...............................................................................................................................................7

9主要輔助工程...................................................................................................................................................8

10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9

11施工與驗收.....................................................................................................................................................9

12運行和維護...................................................................................................................................................10

附錄A(資料性附錄)各類陶瓷工業廢水水質參考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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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

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武漢大學、湖南省生態環境事務中心、湖北省陶瓷工業協會、葛洲壩中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3年2月1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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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污染物與污染負荷、總體要求、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

材料、檢測與過程控制、主要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陶瓷、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和特種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可作為陶瓷

工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的參考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25464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9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69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

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50332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范

GBJ22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HJ91.1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242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污泥脫水用帶式壓榨過濾機

HJ/T249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水力旋流分離器

HJ/T251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羅茨鼓風機

HJ/T265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刮泥機

HJ/T266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吸泥機

HJ/T279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推流式潛水攪拌機

HJ/T283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廂式壓濾機和板框壓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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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35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污泥濃縮帶式脫水一體機

HJ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范

HJ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驗收技術規范

HJ35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

HJ/T369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水處理用加藥裝置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95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陶瓷磚瓦工業

HJ1083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處理

HJ1095芬頓氧化法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1255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陶瓷工業

HJ2006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304陶瓷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陶瓷工業ceramicsindustry

按一定配比組成的礦物原料經過破碎、研磨、制備、成型、燒成等過程而制成各種陶瓷制品的工業,

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和特種陶瓷等。

3.2

陶瓷工業廢水ceramicsindustrywastewater

在陶瓷工業生產過程中各工序產生的廢水總和,包括含泥廢水、含釉廢水、燒成后冷加工廢水等。

4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4.1廢水來源及特征

陶瓷工業廢水主要來源于陶瓷制品制造過程中的泥釉料制備、注漿及冷塑壓成型、施釉和燒成后冷

加工等環節,陶瓷工業廢水主要來源及其特征見表1。

表1陶瓷工業廢水主要來源及特征

廢水種類工藝單元產污環節廢水特征

泥料球磨、原料洗選、石膏制屬于高濁度廢水,懸浮物主要由原料處理

含泥廢水原料制備、成型模、噴霧干燥、設備沖洗、坯過程中產生的粒徑較小的固體顆粒和被

體擦洗和修坯等沖洗到排水系統的漂塵組成

釉料球磨、施釉、洗邊、釉料廢水量相對含泥廢水而言較小,主要污染

含釉廢水釉料制備、施釉

回收和設備沖洗等物由懸浮顆粒物和低濃度COD組成

燒成后冷加工廢水燒成后加工陶瓷磚磨邊、拋光、倒角等主要含陶瓷質廢渣和磨料廢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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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廢水量

4.2.1現有企業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廢水量可通過自動監測或人工監測的平均流量數據確定。采

用自動監測數據計算廢水量時,應采用核算時段內廢水收集溝渠或管道中廢水的日平均流量數據進行計

算;采用人工監測數據計算廢水量時,應采用監督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等人工監測數據。監測數據

有效性須符合相關技術指南及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等要求。

4.2.2新(改、擴)建企業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優先類比現有同等生產規模和同種生產工藝排放

水量來確定廢水量,其次采用產污系數法來確定廢水量。

4.3廢水水質

4.3.1現有企業陶瓷工業廢水水質可通過采樣化驗確定,也可根據生產實際進行物料平衡確定。采樣

化驗時,應對各個生產工序排放的廢水逐一進行取樣,并在工廠廢水排放總口對排水采樣作為校核,采

樣化驗應符合HJ91.1的技術要求。

4.3.2新(改、擴)建企業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可類比現有同等生產規模和同種陶瓷工藝生產廠

的產污數據來確定廢水水質。

4.3.3無實測或類比數據時可參見附錄A確定。

5總體要求

5.1一般規定

5.1.1陶瓷生產企業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優化陶瓷清潔生產工藝,強化廢水源頭控制,

提高廢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產生與排放。

5.1.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遵守國家有關強制性建設標準的規定,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

其審批意見的要求,并應遵守“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即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

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1.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池,對廢水治理設施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

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對已有調查、監測和現場檢查表明存在土壤污

染風險的,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5.1.4處理后廢水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GB25464、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排污許可制度的要

求。

5.1.5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

渣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5.1.6陶瓷生產企業應按照HJ1083等規定,對生產廢水開展自行監測。

5.2源頭控制

5.2.1陶瓷生產企業宜使用優質清潔燃料,優先選用天然氣。

5.2.2陶瓷生產企業應優化減少產生廢水的工藝,建筑陶瓷企業的生產廢水可經收集處理達到企業回

用水要求后全部回用,其他類型陶瓷生產企業的生產廢水經過處理后盡量回用,減少排放。

5.2.3陶瓷生產企業應進行雨污分流,從源頭減少廢水量。

5.3建設規模

5.3.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規模應按照企業的生產規模和清潔生產水平確定,并根據廢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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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服務范圍內的現有水量、水質和預期變化情況綜合確定。

5.3.2廢水收集系統應根據陶瓷生產企業建設情況統一規劃,進入廢水治理工程的管渠斷面尺寸應按

規劃的全產能運行時最大流量設計。

5.3.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各處理系統的建設規模除應滿足相關設計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廢水處理系統構筑物按全產能運行時的最大流量計算;污泥處理系統按全產能運行時的最大污泥量計算;

回用水處理系統根據回用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確定。

5.4工程構成

5.4.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主要包括:廢水治理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生產管理配套設施等。

5.4.2主體工程包括:廢水收集系統、預處理系統、廢水處理系統、回用水系統、污泥處理系統、藥

劑配置系統等。

5.4.3輔助工程包括:供電和給排水、消防、通訊、控制室、倉庫、維修車間、廠(站)區道路、圍

墻、綠地等。

5.4.4生產管理配套設施包括:辦公用房、分析檢測室、值班室等。

5.5工程選址及平面布置

5.5.1工程選址應結合企業的總體規劃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根據項目所在地地質特征與工藝流

程,經過技術經濟比較來進行,并考慮維修、施工的便利性以及后期擴建的需求。

5.5.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50187的規定。

5.5.3各系統平面布置應力求緊湊、合理,滿足施工、設備安裝、各類管線連接、維修管理方便的要

求,并應留有設備更換的余地,同時考慮最大設備進出的要求。

5.5.4在工藝流程、處理單元的豎向設計方面,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和高差,盡可能利用重力無動力

收集,降低能耗。

5.5.5材料、藥劑、污泥等應根據需要設置存放場所,不得露天堆放。加藥間、藥劑儲存間應與處理

單元隔離開。

6工藝設計

6.1一般規定

6.1.1企業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分級回用”的原則,根據廢水類型和水質特點進行分類收

集和處理,并根據水質情況回用于相應場合。

6.1.2應根據廢水的水質特征、處理后排水去向、排放標準等因素,選擇可靠、經濟的工藝路線。

6.1.3工藝設計前應對廢水的水質、水量及其變化規律進行全面調查,獲取具有代表性、準確的污染

源參數,并進行必要的工藝試驗驗證。

6.1.4含泥廢水宜統一收集處理后回用或達標排放。

6.1.5含釉廢水如含有GB25464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污染

物時,應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6.1.6陶瓷工業廢水治理技術可參照HJ2304選用,處理后廢水優先循環利用。

6.1.7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結構形式、設備及材料選擇等,應符合陶瓷工業廢水水質的特點。

6.1.8廠區生活污水應設置獨立管網收集,排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網或單獨處理,不得與生產廢水混合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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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工藝選擇

6.2.1應根據現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污染物來源及性質、排水去向等,選擇適合的處理工藝。

6.2.2含泥廢水宜采用混凝沉淀法,工藝見圖1。

圖1含泥廢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6.2.3含釉廢水如含有GB25464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污染

物時,宜采用物化處理組合工藝,經車間處理達標后,可選擇將其上清液匯入廠區廢水治理工程集中處

理。含釉廢水處理工藝見圖2。

圖2含釉廢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6.2.4燒成后冷加工廢水可通過廢水收集系統匯入含泥廢水處理。

6.3工藝設計要求

6.3.1混凝沉淀

6.3.1.1混凝沉淀包括混合、反應和沉淀3個單元,其工藝設計可參照HJ2006的規定。

6.3.1.2混凝劑或絮凝劑一般采用聚合氯化鋁(PAC)、聚合硫酸鐵(PFS)、聚丙烯酰胺(PAM)

等。

6.3.1.3應根據廢水處理工藝布置、水質、水量、投加藥劑品種等因素,調節合適的pH值范圍,選

擇水力混合或者機械混合,混合時間10s~30s。

6.3.1.4混合后進入混凝反應池發生反應,反應時間宜為10min~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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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混凝反應池通常不少于2座;池內攪拌器排數、垂直式攪拌軸和水平式攪拌軸位置、葉輪漿

板中心處的線速度、攪拌葉輪的漿板數目、漿板長度等應符合HJ2006的規定。

6.3.1.6沉淀池的設計參數應根據廢水處理試驗資料或者參照類似廢水處理的沉淀池運行資料確定。

一般沉淀時間宜為3.0h~5.0h,表面水力負荷宜為0.8m3/(m2·h)~1.5m3/(m2·h)。

6.3.2化學氧化

化學氧化的水力停留時間可按CODCr的氧化分解所需時間試驗確定,池內設機械攪拌器,設2~3

道導流板。如采用芬頓氧化法時,可采用硫酸亞鐵與過氧化氫組成的均相液體體系,工程設計應符合

HJ1095的相關規定。

6.3.3污泥處理系統

6.3.3.1污泥處理系統由污泥均質、污泥濃縮、脫水等工序組成,各工序的取舍應根據廢水處理工藝

和污泥特點確定。

6.3.3.2污泥濃縮、脫水的構筑物和設備的排水,應收集到調節池。

6.3.3.3污泥處理系統的污泥量包括:廢水中懸浮物產生的污泥量、投加混凝劑產生的污泥量、化學

反應產生的污泥量及投加藥劑的雜質量。

6.3.3.4污泥處理系統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污泥均質池應靠近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間應靠近濃

縮池,污泥脫水間應與污泥均質池毗連,連接污泥處理各構筑物的管道應簡短直通,污泥脫水間應單獨

布置,靠近廠區運輸道路。

6.3.3.5污泥貯存、處置、轉移應滿足GB18599的規定。

7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7.1一般規定

7.1.1廢水處理設備、材料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工藝流程對設計參數的要求,重點考慮設備及材料的

耐用、防腐、減震降噪、節能安全等因素。

7.1.2對國家已頒布相關標準的設備及材料,應首先考慮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7.2水泵

7.2.1應根據廢水水質、水量和所需揚程等具體情況,選用相應型號的水泵及所需數量。

7.2.2泵站的總提升能力,應按進水管的最大時廢水量設計,并應滿足最大充滿度時的流量要求。

7.2.3應按GB50014要求,配置備用泵。

7.2.4在污水處理環節中存在有毒有害氣體中毒風險時,水泵應采用地面安裝形式。

7.3風機

7.3.1污泥均質池使用的風機選型應根據使用的風壓、單機風量、控制方式、噪聲和維修管理等條件

確定。

7.3.2采用羅茨風機時,應根據氣態方程式計算風量影響系數,一般可按羅茨風機進口風量的80%考

慮,且應符合HJ/T251的規定。

7.3.3鼓風機設置的臺數應根據氣溫、風量、風壓、廢水量與污染物負荷變化等對供氣的需要量確定。

7.4廢水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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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混合反應裝置

混凝劑與廢水的混合和反應,宜采用機械攪拌或水力攪拌。混合池和反應池都應設排空管,排空管

應通向調節池。加藥設備應符合HJ/T369的規定。旋流分離器應符合HJ/T249的規定,潛水推流攪拌

機應符合HJ/T279規定,其他攪拌機應符合國家節能等方面的要求。

7.4.2沉淀池

7.4.2.1沉淀池宜采用斜管(板)沉淀池、平流式沉淀池或豎流式沉淀池,其設計參數根據廢水處理

試驗或類似廢水處理運行資料確定。

7.4.2.2采用斜管(板)沉淀池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a)斜管(板)沉淀池設計一般采用斜管直徑(斜板間距)50mm~80mm,斜管長度不宜小于

1.0m,傾角宜為55°~60°;

b)斜管(板)沉淀池宜采用機械排泥或排泥斗,刮泥機應符合HJ/T265的規定,吸泥機應符合

HJ/T266的規定。排泥斗的斗壁與水平面的夾角,圓斗不宜小于55°,方斗不宜小于60°,

每個泥斗設單獨的排泥管和排泥閥。

7.4.3污泥濃縮池

7.4.3.1污泥濃縮池收集廢水處理系統排放的所有污泥。污泥濃縮池可利用氫氧化鈣作為pH調節劑,

降低污泥含水率,減少整體污泥的排放量。

7.4.3.2污泥濃縮宜采用圓形污泥濃縮池并符合以下規定:

a)一般污泥固體負荷宜為20kg/(m2·d)~40kg/(m2·d),污泥濃縮時間宜為12h~24h;

b)濃縮區有效深度宜為3m~4m,緩沖層高度不宜小于0.3m,保護高度宜為200mm~400mm;

c)當濃縮池利用靜水壓頭排泥時,所需靜水壓頭應根據排泥系統的阻力損失經計算確定,但不宜

小于900mm;

d)濃縮池排泥管的最小管徑不宜小于200mm。

7.4.3.3濃縮池污泥收集宜遵循下列條件:

a)直徑≥5m的污泥濃縮池應設柵條濃縮刮泥機,刮泥機的外緣線速度為1m/min~2m/min,池

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

b)直徑<5m的圓形污泥濃縮池,宜采用集泥斗收泥,集泥斗斜面與地面夾角不宜小于55°。

7.5化驗設備和儀器配置

化驗設備和儀器配置,應能滿足陶瓷工業廢水處理日常運行監測的需要。

7.6脫水設備

廂式壓濾機和板框壓濾機應符合HJ/T283規定,帶式壓榨過濾機應符合HJ/T242規定,濃縮帶式

一體脫水機應符合HJ/T335規定。

7.7其他設備、材料

其他機械、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8檢測與過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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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檢測

8.1.1應根據處理工藝和HJ/T373的管理要求設置水量計量、水位觀察、水質觀測、取樣監測化驗、

藥品計量的儀器、儀表。

8.1.2自動檢測裝置,其檢測點應分別設在受控單元內或進、出口處,采樣頻次和監測項目應根據工

藝控制要求確定,并符合HJ353、HJ354和HJ355等技術規范的規定。

8.1.3各類廢水應根據處理工藝、回用要求及排放標準等規定,進行化驗檢測。

8.1.4混凝沉淀處理單元應檢測進、出口流量,pH、SS、CODCr、NH3-N等指標。

8.1.5化學氧化處理單元應檢測進、出口流量,pH、CODCr、氟化物、硫化物等指標。

8.2過程控制

8.2.1應根據工程規模、工藝流程和運行管理要求選擇合適的控制方式,確定參數控制要求。

8.2.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廢水提升單元及主要處理工藝宜采用自動控制為主的控制方式。

8.2.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根據工藝要求,在調節池、污泥濃縮池、清水池、事故池等水池設置

液位控制儀,并滿足自動及手動控制泵啟停的要求。

9主要輔助工程

9.1電氣系統

供、配電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用電安全和電力設計規范的強制性條款的規定。廢水治理工程的

供電宜按二級負荷設計。電氣供配電設計應符合GB50052和GB50054等設計規范的規定,建設工程

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應符合GB50194的規定。

9.2給水、排水和消防

9.2.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排水一般宜采用重力流排放。

9.2.2給水和排水設計應符合GB50014、GB50015和GB50332等設計規范的規定。

9.2.3消防設計應按GB50016、GB50140等有關設計規范執行,車間或場所應按消防部門要求設置

消防器材。

9.3采暖通風與空調

9.3.1地下構筑物應有通風設備,采暖通風與空調設計應符合GB50019等設計規范的規定。

9.3.2寒冷地區的處理構筑物應設有防凍措施。

9.4建筑與結構

9.4.1建、構筑物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流程要求,同時應考慮今后生產發展和技術改造的

可能性。

9.4.2建、構筑物應符合GB50069和GB50108等設計規范的規定和廢水治理工藝的技術要求。

9.5廠區道路與綠化

廢水治理工程根據生產、檢修、運輸、安全需要,設置人行道和車行道,應符合GBJ22,并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及全廠綠化統一規劃方案進行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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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10.1勞動安全

10.1.1廢水治理工程勞動安全管理應符合GB/T12801的規定。

10.1.2各構筑物周邊應設置的防護欄桿、走道板及防滑梯等安全設施,欄桿高度和強度應符合國家有

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高架處理構筑物還應設置避雷設施。

10.1.3地下構筑物應有清理、維修工作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10.1.4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鋼結構、排氣管、排風管和鐵欄桿等

金屬物應采用等電位聯接。

10.1.5主要通道處應設置安全應急燈。

10.1.6對地下構筑物及其他密閉式構、建筑物進行清理、維修時,應強制通風24h,并經過儀器檢測

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人員方可進入。

10.1.7在污水處理環節中存在有毒有害氣體中毒風險的設備設施時,應分區域設置,該區域和其他區

域之間設置物理隔離裝置,并在其周邊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信號應接入污水處理控制系

統。

10.2職業衛生

10.2.1廢水治理工程應符合GBZ1的規定。

10.2.2應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設施和衛生防護用品,各種設施及防護用品應由專人維護保養,保證其

完好、有效;各操作人員上崗時必須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

10.2.3應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做好隔聲、減震和防暑、防寒、防毒等預防工作。

11施工與驗收

11.1施工

11.1.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相應的工程設計、施工資質。

11.1.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施工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要求。

11.1.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按設計建設,工程變更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11.1.4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設備、材料、器件等應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要求,

并取得供應商的產品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11.1.5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關鍵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安裝,安裝后應進行性能測試與單機調試。

11.1.6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除應遵守相關的技術規范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勞

動安全及衛生、消防等國家強制性標準。

11.2驗收

11.2.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

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的有關規定,以及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組織驗收。

11.2.2各設備、建(構)筑物單體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驗收后,應進行清水連通啟動和整體調試。

11.2.3試運行應在系統通過整體調試、各環節運轉正常、系統具備處理試生產排放廢水相應能力后啟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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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工程在生產試運行期應對處理工藝進行性能試驗,性能試驗報告可作為環境保護驗收的技術支

持文件。性能試驗內容包括:各構筑物的滲水試驗,分別檢測構筑物底板抗滲質量,注水過程中及注水

后構筑物外觀與沉降量等;電能消耗試驗,分別測量各主要設備單體運行和設施系統運行電能消耗;風

機運行試驗,測試單臺風機運行和全部風機連動運行的供氣量、風壓、噪聲等參數,包括啟動運行和穩

定運行的參數;滿負荷運行測試,處理系統滿負荷進水,考查各工藝單元、構筑物和設備的運行工況;

水質檢測,按照規定頻次、指標和測試方法進行水質檢測,分析各工藝單元污染物去除效果。

12運行和維護

12.1一般規定

12.1.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各項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

準,并符合環評批復及排污許可證的要求。

12.1.2未經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廢水處理設施不得停止運行。由于緊急事故造成設施停止運

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12.1.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按規定配備運行維護專業人員和設備。

12.1.4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質量管理等文件。

12.1.5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內應設置非正常工況及污染事故應急措施,事故后事故池內廢水應及時

均量輸送到處理系統處理。

12.2人員與運行管理

12.2.1運行管理應實施質量控制,保證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正常運行及運行質量。

12.2.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在運行前應制定設備臺賬、運行記錄、定期巡視、交接班、安全檢查等

管理制度,以及各崗位的工藝系統圖、操作和維護規程等技術文件。

12.2.3運行人員應熟悉本廠(站)處理工藝技術指標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并應定期進行技術培

訓和生產實踐,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2.2.4各崗位的工藝系統圖、操作和維護規程應示于明顯位置,運行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定期檢查構筑物、設備、電器和儀表運行情況,如實填寫運行記錄,并妥善保存不少于5年。

12.2.5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納入正常的設備維護管理工作,根據工藝要求,

定期對構筑物、設備、電氣及自控儀表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處理設施穩定運行。

12.3水質管理

12.3.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運行過程應根據HJ954、HJ819、HJ1255自行進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

和數據記錄。

12.3.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運行過程應根據GB25464、HJ954、HJ819、HJ1255確定排放口的監

測因子、監測頻次、監測技術手段和監測設施。

12.3.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排污許可證的監測要求。

12.4維護保養

12.4.1廢水治理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工藝、電氣、自控

設備儀表及建(構)筑物進行檢查和維護。

12.4.2廢水治理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納入全廠的維護保養計劃中,使廢水治理裝置的計劃檢修時間與相

關工藝設施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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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應急措施

12.5.1因工作失誤、非正常工況、停電等事故造成廢水排放量或濃度異常時,應排入事故池,待系統

恢復重新處理達標后排放。

12.5.2根據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生產及周圍環境實際情況,考慮各種可能的突發性事故,做好應急

預案,配備人力、設備、材料、通訊等資源,預留應急處置的條件。

12.5.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發生異常情況或重大事故時,應及時分析解決,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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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各類陶瓷工業廢水水質參考值

表A.1各類陶瓷工業廢水水質參考值

SSCODCrNH3-N總氰化物揮發酚氟化物硫化物

廢水類型pH值

(mg/L)(mg/L)(mg/L)(mg/L)(mg/L)(mg/L)(mg/L)

建筑陶瓷6~94000~10000200~5005~20////

衛生陶瓷6~92000~8000200~5005~10////

日用陶瓷6~95000~1800080~3005~20////

含釉廢水7~8100~500100~3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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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生態環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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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ceramicindustrywastewatertreatment

本電子版為正式標準文本,由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審校排版。

HJ1278—2023

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污染物與污染負荷、總體要求、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

材料、檢測與過程控制、主要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陶瓷、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和特種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可作為陶瓷

工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的參考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25464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9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69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

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50332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范

GBJ22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HJ91.1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242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污泥脫水用帶式壓榨過濾機

HJ/T249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水力旋流分離器

HJ/T251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羅茨鼓風機

HJ/T265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刮泥機

HJ/T266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吸泥機

HJ/T279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推流式潛水攪拌機

HJ/T283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廂式壓濾機和板框壓濾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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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35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污泥濃縮帶式脫水一體機

HJ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范

HJ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驗收技術規范

HJ35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

HJ/T369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水處理用加藥裝置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95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陶瓷磚瓦工業

HJ1083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處理

HJ1095芬頓氧化法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1255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陶瓷工業

HJ2006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304陶瓷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陶瓷工業ceramicsindustry

按一定配比組成的礦物原料經過破碎、研磨、制備、成型、燒成等過程而制成各種陶瓷制品的工業,

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和特種陶瓷等。

3.2

陶瓷工業廢水ceramicsindustrywastewater

在陶瓷工業生產過程中各工序產生的廢水總和,包括含泥廢水、含釉廢水、燒成后冷加工廢水等。

4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4.1廢水來源及特征

陶瓷工業廢水主要來源于陶瓷制品制造過程中的泥釉料制備、注漿及冷塑壓成型、施釉和燒成后冷

加工等環節,陶瓷工業廢水主要來源及其特征見表1。

表1陶瓷工業廢水主要來源及特征

廢水種類工藝單元產污環節廢水特征

泥料球磨、原料洗選、石膏制屬于高濁度廢水,懸浮物主要由原料處理

含泥廢水原料制備、成型模、噴霧干燥、設備沖洗、坯過程中產生的粒徑較小的固體顆粒和被

體擦洗和修坯等沖洗到排水系統的漂塵組成

釉料球磨、施釉、洗邊、釉料廢水量相對含泥廢水而言較小,主要污染

含釉廢水釉料制備、施釉

回收和設備沖洗等物由懸浮顆粒物和低濃度COD組成

燒成后冷加工廢水燒成后加工陶瓷磚磨邊、拋光、倒角等主要含陶瓷質廢渣和磨料廢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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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廢水量

4.2.1現有企業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廢水量可通過自動監測或人工監測的平均流量數據確定。采

用自動監測數據計算廢水量時,應采用核算時段內廢水收集溝渠或管道中廢水的日平均流量數據進行計

算;采用人工監測數據計算廢水量時,應采用監督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等人工監測數據。監測數據

有效性須符合相關技術指南及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等要求。

4.2.2新(改、擴)建企業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優先類比現有同等生產規模和同種生產工藝排放

水量來確定廢水量,其次采用產污系數法來確定廢水量。

4.3廢水水質

4.3.1現有企業陶瓷工業廢水水質可通過采樣化驗確定,也可根據生產實際進行物料平衡確定。采樣

化驗時,應對各個生產工序排放的廢水逐一進行取樣,并在工廠廢水排放總口對排水采樣作為校核,采

樣化驗應符合HJ91.1的技術要求。

4.3.2新(改、擴)建企業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可類比現有同等生產規模和同種陶瓷工藝生產廠

的產污數據來確定廢水水質。

4.3.3無實測或類比數據時可參見附錄A確定。

5總體要求

5.1一般規定

5.1.1陶瓷生產企業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優化陶瓷清潔生產工藝,強化廢水源頭控制,

提高廢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產生與排放。

5.1.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遵守國家有關強制性建設標準的規定,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

其審批意見的要求,并應遵守“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即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

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1.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池,對廢水治理設施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

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對已有調查、監測和現場檢查表明存在土壤污

染風險的,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5.1.4處理后廢水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GB25464、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排污許可制度的要

求。

5.1.5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應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

渣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5.1.6陶瓷生產企業應按照HJ1083等規定,對生產廢水開展自行監測。

5.2源頭控制

5.2.1陶瓷生產企業宜使用優質清潔燃料,優先選用天然氣。

5.2.2陶瓷生產企業應優化減少產生廢水的工藝,建筑陶瓷企業的生產廢水可經收集處理達到企業回

用水要求后全部回用,其他類型陶瓷生產企業的生產廢水經過處理后盡量回用,減少排放。

5.2.3陶瓷生產企業應進行雨污分流,從源頭減少廢水量。

5.3建設規模

5.3.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規模應按照企業的生產規模和清潔生產水平確定,并根據廢水治

3

HJ1278—2023

理工程服務范圍內的現有水量、水質和預期變化情況綜合確定。

5.3.2廢水收集系統應根據陶瓷生產企業建設情況統一規劃,進入廢水治理工程的管渠斷面尺寸應按

規劃的全產能運行時最大流量設計。

5.3.3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各處理系統的建設規模除應滿足相關設計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廢水處理系統構筑物按全產能運行時的最大流量計算;污泥處理系統按全產能運行時的最大污泥量計算;

回用水處理系統根據回用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確定。

5.4工程構成

5.4.1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主要包括:廢水治理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生產管理配套設施等。

5.4.2主體工程包括:廢水收集系統、預處理系統、廢水處理系統、回用水系統、污泥處理系統、藥

劑配置系統等。

5.4.3輔助工程包括:供電和給排水、消防、通訊、控制室、倉庫、維修車間、廠(站)區道路、圍

墻、綠地等。

5.4.4生產管理配套設施包括:辦公用房、分析檢測室、值班室等。

5.5工程選址及平面布置

5.5.1工程選址應結合企業的總體規劃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根據項目所在地地質特征與工藝流

程,經過技術經濟比較來進行,并考慮維修、施工的便利性以及后期擴建的需求。

5.5.2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50187的規定。

5.5.3各系統平面布置應力求緊湊、合理,滿足施工、設備安裝、各類管線連接、維修管理方便的要

求,并應留有設備更換的余地,同時考慮最大設備進出的要求。

5.5.4在工藝流程、處理單元的豎向設計方面,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和高差,盡可能利用重力無動力

收集,降低能耗。

5.5.5材料、藥劑、污泥等應根據需要設置存放場所,不得露天堆放。加藥間、藥劑儲存間應與處理

單元隔離開。

6工藝設計

6.1一般規定

6.1.1企業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分級回用”的原則,根據廢水類型和水質特點進行分類收

集和處理,并根據水質情況回用于相應場合。

6.1.2應根據廢水的水質特征、處理后排水去向、排放標準等因素,選擇可靠、經濟的工藝路線。

6.1.3工藝設計前應對廢水的水質、水量及其變化規律進行全面調查,獲取具有代表性、準確的污染

源參數,并進行必要的工藝試驗驗證。

6.1.4含泥廢水宜統一收集處理后回用或達標排放。

6.1.5含釉廢水如含有GB25464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污染

物時,應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6.1.6陶瓷工業廢水治理技術可參照HJ2304選用,處理后廢水優先循環利用。

6.1.7陶瓷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結構形式、設備及材料選擇等,應符合陶瓷工業廢水水質的特點。

6.1.8廠區生活污水應設置獨立管網收集,排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網或單獨處理,不得與生產廢水混合

處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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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工藝選擇

6.2.1應根據現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污染物來源及性質、排水去向等,選擇適合的處理工藝。

6.2.2含泥廢水宜采用混凝沉淀法,工藝見圖1。

圖1含泥廢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6.2.3含釉廢水如含有GB25464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污染

物時,宜采用物化處理組合工藝,經車間處理達標后,可選擇將其上清液匯入廠區廢水治理工程集中處

理。含釉廢水處理工藝見圖2。

圖2含釉廢水處理工藝流程圖

6.2.4燒成后冷加工廢水可通過廢水收集系統匯入含泥廢水處理。

6.3工藝設計要求

6.3.1混凝沉淀

6.3.1.1混凝沉淀包括混合、反應和沉淀3個單元,其工藝設計可參照HJ2006的規定。

6.3.1.2混凝劑或絮凝劑一般采用聚合氯化鋁(PAC)、聚合硫酸鐵(PFS)、聚丙烯酰胺(PAM)

等。

6.3.1.3應根據廢水處理工藝布置、水質、水量、投加藥劑品種等因素,調節合適的pH值范圍,選

擇水力混合或者機械混合,混合時間10s~30s。

6.3.1.4混合后進入混凝反應池發生反應,反應時間宜為10min~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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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混凝反應池通常不少于2座;池內攪拌器排數、垂直式攪拌軸和水平式攪拌軸位置、葉輪漿

板中心處的線速度、攪拌葉輪的漿板數目、漿板長度等應符合HJ2006的規定。

6.3.1.6沉淀池的設計參數應根據廢水處理試驗資料或者參照類似廢水處理的沉淀池運行資料確定。

一般沉淀時間宜為3.0h~5.0h,表面水力負荷宜為0.8m3/(m2·h)~1.5m3/(m2·h)。

6.3.2化學氧化

化學氧化的水力停留時間可按CODCr的氧化分解所需時間試驗確定,池內設機械攪拌器,設2~3

道導流板。如采用芬頓氧化法時,可采用硫酸亞鐵與過氧化氫組成的均相液體體系,工程設計應符合

HJ1095的相關規定。

6.3.3污泥處理系統

6.3.3.1污泥處理系統由污泥均質、污泥濃縮、脫水等工序組成,各工序的取舍應根據廢水處理工藝

和污泥特點確定。

6.3.3.2污泥濃縮、脫水的構筑物和設備的排水,應收集到調節池。

6.3.3.3污泥處理系統的污泥量包括:廢水中懸浮物產生的污泥量、投加混凝劑產生的污泥量、化學

反應產生的污泥量及投加藥劑的雜質量。

6.3.3.4污泥處理系統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污泥均質池應靠近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間應靠近濃

縮池,污泥脫水間應與污泥均質池毗連,連接污泥處理各構筑物的管道應簡短直通,污泥脫水間應單獨

布置,靠近廠區運輸道路。

6.3.3.5污泥貯存、處置、轉移應滿足GB18599的規定。

7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7.1一般規定

7.1.1廢水處理設備、材料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工藝流程對設計參數的要求,重點考慮設備及材料的

耐用、防腐、減震降噪、節能安全等因素。

7.1.2對國家已頒布相關標準的設備及材料,應首先考慮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7.2水泵

7.2.1應根據廢水水質、水量和所需揚程等具體情況,選用相應型號的水泵及所需數量。

7.2.2泵站的總提升能力,應按進水管的最大時廢水量設計,并應滿足最大充滿度時的流量要求。

7.2.3應按GB50014要求,配置備用泵。

7.2.4在污水處理環節中存在有毒有害氣體中毒風險時,水泵應采用地面安裝形式。

7.3風機

7.3.1污泥均質池使用的風機選型應根據使用的風壓、單機風量、控制方式、噪聲和維修管理等條件

確定。

7.3.2采用羅茨風機時,應根據氣態方程式計算風量影響系數,一般可按羅茨風機進口風量的80%考

慮,且應符合HJ/T251的規定。

7.3.3鼓風機設置的臺數應根據氣溫、風量、風壓、廢水量與污染物負荷變化等對供氣的需要量確定。

7.4廢水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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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混合反應裝置

混凝劑與廢水的混合和反應,宜采用機械攪拌或水力攪拌。混合池和反應池都應設排空管,排空管

應通向調節池。加藥設備應符合HJ/T369的規定。旋流分離器應符合HJ/T249的規定,潛水推流攪拌

機應符合HJ/T279規定,其他攪拌機應符合國家節能等方面的要求。

7.4.2沉淀池

7.4.2.1沉淀池宜采用斜管(板)沉淀池、平流式沉淀池或豎流式沉淀池,其設計參數根據廢水處理

試驗或類似廢水處理運行資料確定。

7.4.2.2采用斜管(板)沉淀池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a)斜管(板)沉淀池設計一般采用斜管直徑(斜板間距)50mm~80mm,斜管長度不宜小于

1.0m,傾角宜為55°~60°;

b)斜管(板)沉淀池宜采用機械排泥或排泥斗,刮泥機應符合HJ/T265的規定,吸泥機應符合

HJ/T266的規定。排泥斗的斗壁與水平面的夾角,圓斗不宜小于55°,方斗不宜小于60°,

每個泥斗設單獨的排泥管和排泥閥。

7.4.3污泥濃縮池

7.4.3.1污泥濃縮池收集廢水處理系統排放的所有污泥。污泥濃縮池可利用氫氧化鈣作為pH調節劑,

降低污泥含水率,減少整體污泥的排放量。

7.4.3.2污泥濃縮宜采用圓形污泥濃縮池并符合以下規定:

a)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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