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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6年安徽寧國市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商法信托合同細化考試題及答案2024年5月,寧國市企業家張某(58歲)因經營建材企業面臨債務危機,與好友李某(執業15年的律師)協商設立家族信托。雙方簽訂《家庭財富管理信托合同》,約定:張某將名下寧國市西津街道3套房產(不動產權證號:寧國市房權證西津字第20200123、20200124、20200125號)及銀行存款800萬元作為信托財產;信托期限20年;受益人為其女張小某(22歲,在校大學生),每年分配信托財產收益的60%,剩余40%累積至信托終止時分配;李某作為受托人,有權以自己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但需每季度向受益人披露管理情況;信托文件未明確約定受托人報酬,僅注明“按行業慣例執行”。2024年6月,張某持信托合同至寧國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信托登記,登記人員以“信托登記無明確操作細則”為由拒絕,張某未再跟進。2024年7月,張某將800萬元存款轉入李某個人銀行賬戶(尾號6789),李某將該款項與自有資金混同存放。2024年8月,李某未經受益人同意,將500萬元投資寧國市某新能源企業股權(2025年12月股權價值貶至200萬元),另300萬元出借給其弟經營的建材公司(未約定利息,借款期限1年)。2025年3月,張某因欠付寧國市建材供應商王某1200萬元貨款被訴至寧國市法院,王某申請強制執行張某財產。法院查明張某已將3套房產和800萬元存款設立信托,裁定查封3套房產并凍結李某賬戶中800萬元對應的資金份額。張小某提出執行異議,主張信托財產獨立于張某固有財產。2025年10月,張小某要求李某提供2024年第三季度至2025年第三季度的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及財務賬目,李某以“信托文件未明確約定披露時間”“受益人無強制查閱權”為由拒絕。問題1:張某與李某設立的信托是否有效?根據《信托法》第8條、第11條及相關規定,信托有效需滿足以下要件:(1)采取書面形式;(2)信托目的合法;(3)信托財產明確且為委托人合法所有;(4)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本案中,信托合同為書面形式,符合形式要件。但需重點審查以下問題:其一,信托財產登記的效力。《信托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鄙姘?套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不動產權利需登記。張某雖簽訂信托合同,但未完成房產信托登記,且未補辦,故該部分信托財產的信托關系未生效。其二,資金信托的效力。800萬元存款為貨幣,屬動產,《信托法》未強制要求貨幣信托辦理登記。根據《民法典》第224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張某將800萬元轉入李某賬戶,完成了信托財產的交付,且資金來源合法(無證據顯示為違法所得),因此該部分信托有效。其三,信托目的合法性。張某設立信托時正面臨債務危機,根據《信托法》第11條第(四)項,“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無效。但本案中張某的真實目的是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民法典》第146條,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即使信托文件未明確記載非法目的,若有證據證明委托人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主觀故意(如債務危機期間突擊設立信托、未保留足夠償債財產),可認定信托目的非法。結合張某欠付王某1200萬元債務,且將主要財產(3套房產+800萬元存款)設立信托,未保留其他可執行財產,可推定其具有逃避債務的故意。因此,無論房產還是資金部分,信托均因目的非法而整體無效。問題2:李某的哪些行為違反受托人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根據《信托法》第25條至第30條,受托人需履行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分別管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等。李某的行為違反以下義務:1.違反分別管理義務。《信托法》第29條規定:“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崩钅硨?00萬元信托資金與自有資金混同存放于同一賬戶,未做到分別管理,違反法定義務。2.違反忠實義務。《信托法》第26條規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崩钅硨?00萬元信托資金出借給其弟經營的建材公司,屬于關聯交易,雖未直接獲利,但可能因利益關聯損害受益人權益(如低息或無息出借導致收益損失),違反忠實義務。3.違反謹慎管理義務?!缎磐蟹ā返?5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崩钅硨?00萬元投資新能源企業前,未進行充分盡職調查(該企業后經營不善導致股權貶值),且未取得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未授權受托人單方進行高風險投資),屬于未盡謹慎管理義務。4.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信托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崩钅骋浴靶磐形募疵鞔_約定披露時間”為由拒絕向張小某提供管理報告,違反法定披露義務。法律責任方面:(1)對于混同管理,李某需對信托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法》第36條);(2)對于關聯交易,若造成信托財產損失,李某需以固有財產賠償(《信托法》第26條);(3)對于未盡謹慎義務導致的投資損失(500萬元貶至200萬元),李某需賠償差額300萬元;(4)對于拒絕披露信息,受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披露,造成損失的(如因信息缺失無法及時止損),李某需賠償。問題3:法院查封房產及凍結資金份額是否合法?張小某的異議能否成立?其一,關于3套房產的查封。因房產信托未完成登記,信托未生效(《信托法》第10條),房產仍屬張某固有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法院有權查封其名下財產。因此,法院查封3套房產合法。張小某主張信托財產獨立無法律依據,異議不成立。其二,關于800萬元資金的凍結。雖然資金信托因目的非法整體無效(問題1已分析),但需區分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李某賬戶中的800萬元本屬張某財產,因信托無效需返還張某,故該資金仍屬張某固有財產。法院凍結該資金份額合法。張小某基于信托受益權提出的異議不成立,但若信托被認定無效,其可基于不當得利向張某主張權利(非本案執行異議范疇)。問題4:張小某要求查閱管理報告及賬目的主張是否有依據?李某的抗辯是否成立?根據《信托法》第49條第1款:“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托人的權利?!倍?0條規定:“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因此,受益人張小某依法享有與委托人同等的知情權,包括查閱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及財務賬目的權利。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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