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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2: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檢查清單(用人單位相關)序號實施主體檢查方式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依據合規標準1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2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否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3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是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是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4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5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是否按照規定驗收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四款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6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是否存檔、上報、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7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8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9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10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是否正常監測《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11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是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12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是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13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14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是否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5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16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17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18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是否拒絕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19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20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21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22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23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監督抽檢職業衛生是否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24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25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二)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三)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四)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26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具有職業衛生相關專業背景的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或者具有職業衛生相關專業背景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以下統稱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并形成評審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并對最終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27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后,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并形成評審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最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28泰州市姜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現場檢查職業衛生是否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是否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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