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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DB37/T5111-2026JxxxxTechnicalstandard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urbanundergroundutilitytunnel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urbanundergroundutilitytunnelDB37/T5111-2026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xxxxx—202x主編單位: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政公用資產管理運營有限公司批準部門: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日期:2026年11月01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6年第31號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技術標準》等12項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業經審定通過,批準為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現予以發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管理技術標準》DB37/T5111-2018等5項標準同時廢止。以上標準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附件:1.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名單2.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廢止名單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6年7月30日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名單12345678準9附件2序號標準名稱標準編號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管理技術標準DB37/T5111-20182強夯地基處理技術規程DB37/T5136-20193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37/T5097-20214建筑工程(建筑與結構工程)施工資料管理規程DB37/T5072-20165建筑工程(建筑設備、安裝與節能工程)施工資料管理規程DB37/T5073-2016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3年第二批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修訂計劃的通知》(魯建標字〔2023〕20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有關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管理技術標準》DB37/T5111-2018進行了修訂。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運維體系;5.管廊本體;6.附屬設施;7.入廊管線;8.智慧運維平臺及附錄。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對術語、基本規定進行補充修改(見第2、3章);2.將“安全應急管理”內容調整至“運維體系”(見第4章);3.修改“土建工程”為“管廊本體”(見第5章);5.“附屬設施”一章補充了各系統運行維護的相關規定及巡檢、檢查頻率等內容(見第6章);6.“入廊管線”一章補充、豐富了各管線運維規定(見第7章7.修改“信息管理系統”為“智慧運維平臺”(見第8章);8.修改“附錄A、附錄E、附錄F”部分表格內容,刪除“附錄H”相關內容。本標準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科遠路2117號,郵編:250101,電話。主編單位: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政公用資產管理運營有限公司參編單位:濟南城建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澤城建工程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臨沂市政集團有限公司棗莊市市中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滕州市房地產服務中心主要起草人員:劉治李少成劉近龍許庚李琰連峰劉永黃孝東王均劍韓煒朱珊珊劉利劉東坡吳成乾朱文杰李磊張玉海田海飛崔峰婁善華劉鋒劉杰鞏憲超商震趙秋紅劉偉王恒李逢祥胡希友李保忠袁鳳澤田元元張守釗高鵬劉學偉曹其壯趙雪瑩主要審查人員:劉俊巖王建光賈雍任宗福溫法慶張波孫海波張思濤朱旭城 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運維體系 54.1一般規定 54.2管廊運維與安全 54.3應急處理 74.4檔案資料 85管廊本體 95.1一般規定 95.2日常巡檢 95.3定期檢測 5.4特殊檢測 5.5安全監測 5.6維修保養 6附屬設施 206.1一般規定 206.2消防系統 206.3通風系統 216.4排水系統 226.5供電系統 236.6照明系統 246.7監控與報警系統 256.8標識系統 277入廊管線 287.1一般規定 287.2給水、再生水管道 287.3排水管道 297.4天然氣管道 307.5熱力管道 307.6電力電纜 317.7通信線纜 328智慧運維平臺 34附錄A管廊本體巡檢與檢測內容 35附錄B主體結構材質狀況檢測評估 41附錄C管廊本體維護保養內容 46附錄D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防滲堵漏維修 49附錄E附屬設施日常巡檢內容 53附錄F附屬設施維護保養內容 61附錄G入廊管線巡檢內容 72本標準用詞說明 82引用標準名錄 83附:條文說明 861GeneralProvisions 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34OperationandMaintenanceSystem 54.1GeneralRequirements 4.2UtilityTunnelOperationandSafety 4.3EmergencyResponse 74.4ArchivalMaterials 5TheMainBodyofUtilityTunnel 95.1GeneralRequirements 95.2DailyInspection 95.3RegularTesting 115.4SpecialTesting 125.5SafetyMonitoring 155.6RepairandMaintenance 6AncillaryFacilities 206.1GeneralRequirements 206.2FirePreventionSystem 206.3VentilationSystem 216.4WaterSupplyandDrainageSystem 226.5PowerSupplySystem 236.6LightingSystem 246.7SupervisionandAlarmSystem 256.8SignSystem 277UtilityTunnelPipeline 287.1GeneralRequirements 287.2WatersupplyandResurgentWaterPipline 287.3SeweragePipeline 297.4NaturalGasLine 307.5HeatDistributionPipeline 307.6PowerCable 317.7CommunicationsCable 328SmartOperationandMaintenancePlatform 34AppendixAInspectionandTestingContentsoftheMainBodyofUtilityTunnel 35AppendixBInspectionandEvaluationofMainStructureMaterialConditions 41AppendixCMaintenanceContentsoftheMainBodyofUtilityTunnel46AppendixDSeepageControlandPluggingMaintenanceofUrbanUndergroundUtilityTunnel 49AppendixEDailyInspectionContentsofAncillaryFacilities 53AppendixFRepairandMaintenaceContentsofAncillaryFacilities 61AppendixGInspectionContentsofUtilityTunnelPipeline 7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Listofqutoed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861.0.1為保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正常使用和安全,提高綜合管廊運維水平,做到確保安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環保節能,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1.0.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運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山東省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22.0.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urbanunderground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內部空間能夠滿足人員通行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2.0.2管廊本體themainbodyofutilitytunnel綜合管廊的主體結構及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設施、檢修道及風道等構筑物。2.0.3入廊管線utilitytunnelpipeline敷設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的給水、再生水、排水管道、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線。2.0.4附屬設施ancillaryfacilities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消防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和標識系統等設施。2.0.5智慧運維平臺SmartOperationandMaintenancePlatform智慧運維平臺融合了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建筑信息模型(BIM)、地理信息系統(GIS)等技術,對綜合管廊進行智能化基礎信息整理、監測、報警和輔助決策分析的綜合性管理系統。33.0.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經驗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運營。3.0.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實行24h運維。3.0.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1管廊日常巡檢、檢測與監測。對管廊本體結構、附屬設施及內部各類管線進行定期巡查、檢測,同時通過傳感器等技術實時監測溫濕度、氣體濃度、結構變形等數據,及時發現異常;2設施設備維護。對管廊內的各種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修、保養和更換;3應急管理。包括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以及發生事故時,快速響應、及時處置;4檔案與數據管理。記錄管廊建設、巡檢、維護、故障處理等各類數據,建立完整的檔案。3.0.4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主體結構安全保護范圍內不應從事下列影響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1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等有害物質;2挖掘巖土;3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4其他危害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3.0.5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安全控制區內從事深基坑開挖、降水、爆破、樁基施工、地下挖掘、頂進及灌漿作業等可能影響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限制行為,應進行事前安全評估,并上報綜合管廊運維單位,對涉及的管廊本體及可能影響的管線應進行監測,并采取安全保護控制措施。3.0.6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入廊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41管廊內動火、用電等作業,或寄存工器具、材料和設備,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2應在允許的時間、范圍內作業;3作業中打開的管線分支口應及時封堵;4作業現場應及時清理干凈;5作業完畢后應及時進行驗收并記錄;6未經允許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化學品入廊。3.0.9凡依法需要計量檢定的儀器儀表,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計量檢定。3.0.10管廊本體的巡檢與檢測應按日常巡檢、定期檢測、特殊檢測進行,定期檢測、特殊檢測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3.0.11附屬設施、入廊管線的日常巡檢宜按本標準執行,專業檢測評估應按相關標準規定執行。3.0.1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運維過程中應選用合格、適用的材料及配件。3.0.1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宜采用智慧運維平臺進行運維,平臺應具有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可移植性、可擴展性。54.1一般規定4.1.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體系應包括管廊運維與安全、應急處理、檔案資料等。4.1.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應制定完善的制度、工作標準和作業流程,并定期修訂。4.2管廊運維與安全4.2.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維護應包括設施維護、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備品備件維護、更新等。4.2.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設施維護應包括下列內容:1設施主要性能的定期測試或試驗;2周期性的潤滑、防腐、緊固、疏通和耗材更換等保養工作;3設施缺陷的維修,不達標設備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換;4內外環境及設施設備的清潔、清理、除塵等保潔工作。4.2.3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應進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1管廊本體存在重大病害,經檢測或鑒定,建議進行大中修2附屬設施及入廊管線設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統性故障,經檢測或鑒定,確定其運行質量或功能不能滿足設計標準或安全運行要求,應實施更新改造時;3附屬設施及入廊管線設施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或使用壽命,經評估后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應實施更新改造時;4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及入廊管線設施因技術升級等6原因,需改變、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應實施更新改造5其他應進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情況。4.2.4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維護過程中,應做好所需備品備件的存儲維護和使用記錄,并建立臺賬。4.2.5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的作業或巡視檢查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員安全、高效工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的規定。4.2.6人員出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符合有限空間作業規程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未經允許不得進入;2不得單獨一人進入;3應經過入廊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4應先通風,再檢測,確認環境參數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5入廊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檢測儀器和應急裝備;6不得在管廊內吸煙。4.2.7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作業安全應符合有限空間作業規程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廊內部應具備作業所需的通風、照明等條件,并應持續保持作業環境安全;2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并應保持與監控中心的聯絡暢通;3管廊內動火作業等特殊工種應進行專項審批登記和重點監控,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防護措施,不得攜帶火種、非防爆型無線通信設備。4.2.8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外部或地面進行的相關作業,應遵守城市道路施工或養護作業相關規定,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作業安全。4.2.9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防爆要求的區域內執行運行、維護工作及安全應急的人員、設備、儀器及操作程序等應符合相應的防爆安全規定。4.2.10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信息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1涉密圖紙、資料、文件、數據等,應滿足國家保密工作相關要求;2信息化平臺及其設備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關規定;3信息化平臺及其設備應具備防病毒和防網絡入侵措施,涉及安全的路由器、防火墻等應通過國家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的認證;4入廊管線信息安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綜合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技術規范》CJJ/T269的有關規定。4.2.1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設置齊全的安全標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和安全標志》GB2894、《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13495.1的有關規定。4.3應急處理4.3.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急處理應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培訓及演練。4.3.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急處理宜建立基于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的預警、響應、預案等智能化應急系統。4.3.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急處理應合理配備專職搶修人員,建立24h聯合值班制度,設置并公布24h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急處置電話,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相應標示牌。84.4檔案資料4.4.1檔案管理制度包括檔案資料的收集、鑒定、統計、歸檔、保管、借閱、檢查、銷毀等規定和工作流程等內容。4.4.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過程中涉及的各類過程資料文檔應分類整理并有效存放。4.4.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資料的保管年限不應低于管廊使用壽命。4.4.4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設備臺賬;2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和入廊管線的竣工資料及維修改造資料;3運維數據、記錄、應急處置及分析報告;4定期檢測與監測、特殊檢測與監測等報告;5其他有關入廊管線入廊要求的規劃、設計資料等。4.4.5涉密資料及信息應按照相關保密規定處理。4.4.6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檔案資料應建立分級調閱制度,各使用單位根據用途、保密等級等查閱、借用和使用,超范圍、超權限使用文檔時應保存相關審批、使用記錄。4.4.7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檔案資料歸檔及調閱宜實行信息化、數字化,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CJJ/T158的有關規定。95.1一般規定5.1.1管廊本體運維對象應包括管廊的主體結構、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設施、檢修通道及風道等構筑物。5.1.2管廊本體運維主要內容應包括對管廊本體的巡檢、檢測與監測、管廊本體維護等。5.1.3管廊本體運維應統籌制定運維方案及實施計劃,確定運維內容、方法、標準及頻次。5.2日常巡檢5.2.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廊本體的日常巡檢應符合下列規定:1日常巡檢應對管廊本體的外觀狀況進行檢查,確認各結構部件的功能是否完好、有效,運行是否正常;2對影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正常運行的缺陷應做好檢查記錄并及時處置;3日常巡檢應檢查日常維修養護狀況。5.2.2管廊本體日常巡檢應對管廊本體運維對象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進行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綜合管廊主體結構及各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風道、管線分支口是否存在封堵、大范圍結構開裂、脫落及明顯變形現象;2變形縫、沉降縫及其他伸縮裝置是否有損壞、滲漏水情況;3是否存在地下水涌流、噴射、涌泥沙或大面積嚴重積水等威脅管廊使用安全的現象;4集水坑、截水溝、邊溝是否有積泥堵塞現象;5爬梯等金屬結構是否有松動、銹蝕、開焊情況;6管廊內道路是否存在堆積物、嚴重隆起、錯臺、斷裂等現7管線支架、其他預埋件及內裝是否存在斷裂、變形或脫落等現象;8地表路面設施是否完好,各井口是否處于關閉狀態,打開的井口應確認是否得到控制中心許可,并已做好完善的防護及警示措施。5.2.3日常巡檢周期應根據管廊運行年限、運營狀況、外部環境確定,每周不應少于1次;當建設年代較長、運營狀況較差時,宜增加至1周2次;綜合管廊外各類口部及管廊頂部周邊環境巡檢頻次每天不應少于1次。在極端異常天氣、周邊環境復雜、災害預警等特殊情況下,應增加巡檢頻次,必要時實施實時監測或專人值守。5.2.4日常巡檢宜以目測、尺量為主,可按本標準附錄A中巡檢內容及巡檢記錄表,登記所檢管廊的缺損類型、維修工程量,提出相應的養護措施。5.2.5日常巡檢對象包括管廊主體結構及內部設施、地面設施、周邊環境、供配電室、監控中心等,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執行。5.2.6日常巡檢應分別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部及地面沿線同步開展,內外巡檢組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溝通。5.2.7日常巡檢過程中應做好檢查記錄,現場分析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對缺損嚴重、危及安全運行,且無法判斷其損壞原因的,應提出結構檢查的要求。5.2.8日常巡檢過程中發現對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外部施工及道路交通行為,應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妥善處置。5.3定期檢測5.3.1定期檢測分常規定期檢測和結構定期檢測,檢測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1常規定期檢測檢測頻率宜為1次/(1年~2年)。2結構定期檢測檢測頻率宜為1次/(6年~10年)。5.3.2常規定期檢測應以結構缺損狀況檢查為主,檢測內容及檢查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并可按本標準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執行。1管廊主體結構的缺損狀況檢測應按檢測方案及現行相關規范規定,對結構構件缺損狀況逐一進行詳細檢查。2對檢測中發現的缺損應現場標注,并做影像記錄及病害狀況說明。對結構內部缺陷,宜采用無損檢測設備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采用局部破損方法驗證。3應采用圖表和文字描述等方式詳細記錄缺損的位置、范圍和程度,對其成因及發展趨勢作出評判。4主體結構裂縫宜進行全數檢查,統計裂縫寬度、長度及深度,評估裂縫產生原因、發展趨勢及影響,處于發展變化中的裂縫宜進行監測。裂縫深度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784規定的方法檢測,必要時通過鉆芯取樣驗證。5常規定期檢測報告應對檢測時存在的缺陷進行記錄,并對原因、程度、嚴重性等方面做出分析,對管廊技術狀況進行評估,提出養護、維修建議。5.3.3結構定期檢測應以管廊結構材料特性、劣化程度等檢測為主,具體檢測項目應根據管廊常規定期檢測結果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構定期檢測應根據常規定期檢測結果,對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受影響的主要結構及部位進行檢測;檢測前搜集各類資料,包括竣工圖、材料試驗報告、施工記錄、歷次維修資料、歷次檢測報告和常規定期檢測中提出的建議。2通過無損檢測或半破損檢測、材料取樣確定材料特性、劣化程度,分析劣化原因。對結構材質狀況進行檢測評估,對可能存在潛在劣化可能的構件,提出相應的養護措施。主體結構材質狀況檢測評估宜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執行。3結構定期檢測報告應對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作出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1)進行結構定期檢測的原因;2)結構定期檢測的方法和評價結論;3)結構部件和總體維修、加固或改善方案和建議;4)進一步檢測、試驗、結構分析評估及建議。5.4特殊檢測5.4.1特殊檢測應由專業人員采用專門技術手段并輔以現場和實驗室測試等特殊手段進行詳細檢測,特殊檢測后應對檢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并提交書面檢測報告。5.4.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特殊檢測:1定期檢測中難以判明結構是否安全,或檢測時發現加速劣化的構件,需要補充檢測時;2需要進行修復加固、改建時;3達到設計工作年限,需要延長使用時;4經多次小規模維修,結構劣損或滲漏水等情況反復出現,且影響范圍逐步增大時;5發生地震、火災、洪澇、爆炸等災害事故時;6受周邊施工等因素環境影響時。5.4.3特殊檢測應包括結構材料缺損狀況診斷及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評估等,檢測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概述、基本情況、檢測組織、時間背景和工作過程;2描述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目前的技術狀況、試驗與檢測項目及方法、檢測數據與分析結果、技術狀況評價;3闡述檢測部位的損壞原因及程度,評定繼續使用的安全性;4提出結構及局部構件的維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議方案,提出維護措施。5.4.4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在地震、火災、爆炸、水位變化超過設計允許范圍以及覆蓋層厚度變化超過設計允許范圍時,應立即進行檢測評估。1檢測評估應同入廊管線單位檢測評估協同進行,綜合分析災后管廊主體結構以及運營管線的健康狀況,給出初步建議,為采取緊急措施提供參考依據。2管廊主體結構在經歷災害和異常事故后的檢查可按表5.4.4執行。災害和異常事故檢查部位檢查項目地震主體結構混凝土構件開裂、剝離、露筋鋼結構(端部鋼板)變形接頭鋼板鋼板變形、焊接處損傷其他地基結構和基礎間空隙、垂直下沉、水平位移上覆土層上覆土層的厚度火災主體結構混凝土構件開裂、剝離、露筋鋼結構(端部鋼板)變形接頭鋼板鋼板變形、焊接處損傷爆炸主體結構混凝土構件開裂、漏水、剝離、露筋鋼結構(端部鋼板)漏水、變形接頭鋼板鋼板變形、焊接處損傷水位變化超過設計允許范圍主體結構混凝土構件開裂、漏水、剝離、露筋、不均勻沉降、位移鋼結構(端部鋼板)鋼板變形、焊接處損傷疏浚導致覆蓋層厚度變化超過設計允許范圍主體結構混凝土構件開裂、漏水、不均勻沉降、位移鋼結構(端部鋼板)漏水、變形5.4.5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滲漏水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防水等級應滿足設計標準,或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要求執行。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滲漏水量及滲漏水點的檢測宜每季度1次,當發現有結構變形、沉降或較大漏水點時,應增加檢測頻次。3管廊結構滲漏水檢測應采用感應式水位計或水尺測量集水坑容積差的方式計算流量;檢測時應關閉其他水源,每隔2h讀1次數據,連續讀數6次。當發現漏水量超過防水等級規定時,應及時進行堵漏處理。4檢測報告應包括檢測情況介紹、漏水類別、漏水點具體位置、漏水點漏水量、是否為復漏點、檢測成果評價、異常情況說明、初步結論等內容,并應根據檢測成果及資料對滲漏的異常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處理意見。5.4.6對特殊檢測結果不滿足要求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在維修加固之前,應采取臨時加固、維護措施,并繼續監測結構變化。5.5安全監測5.5.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監測應包含下列內容:1監測內容應包括變形、應力、振動監測、內部環境監測,可根據結構特點和管廊運營需求增設其他監測內容;2監測內容可按表5.5.1的規定執行,其限值由設計單位根據結構計算確定。變形監測應力監測振動監測內部環境沉降裂縫水平位移變形縫形變應力振動氣體、溫度、濕度、積水★★▲★▲▲▲注:★為必測項,▲為選測項5.5.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安全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方法應結合工程結構特點、現場安裝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監測方法應具備可靠性、適用性、先進性、經濟性;2沉降監測方法可采用靜力水準測量、幾何水準測量、電子測距三角高程測量等方法;3裂縫和變形縫監測方法可通過接觸式或非接觸式設備獲得裂縫監測數據;4水平位移監測測點應布設在能反映管廊結構變形特征的位置以及可能產生最大位移的位置,可采用全站儀、GNSS或自動化測量等方式;5應力監測可通過安裝在結構內部或表面的應變計或其他傳感器進行監測,試驗和臨時監測宜采用外貼方式,長期監測宜采用內埋式;6振動監測方法應根據現行標準《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GB10071、《環境振動監測技術規范》HJ918及《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執行;7管廊內部溫濕度宜采用溫、濕度儀直接測量;管廊內部氣體監測宜包括CO2、H2S、CH4、CO、NO2、SO2、NO等氣體監測,含氧量和有害氣體宜采用氣體檢測儀進行監測,水位監測宜在集水坑中安裝水位監測設備。5.5.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監測點的布置應遵循下列原則:1結構監測斷面的縱向分布位置應選擇在起點處、斷面變化處、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處、線路交叉處、終點處、曲線段的中點處以及變形較大處;2應充分考慮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3便于傳感器的安裝、維護和更換;4盡量減少信號的干擾和衰減;5關鍵區域合理增加傳感器數量。5.5.4沉降監測測點應符合下列規定:1沉降監測沿管廊走向縱向布設監測斷面,標準斷面布設時,監測斷面間距不宜大于30m,特殊部位斷面、地質條件復雜段、受外部影響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加密;2監測點宜布設在管廊中線頂板、底板處;3多倉室斷面,宜在每個倉室布置測點。4在管廊軸線正上方的地面,可沿軸線方向布設地表沉降點,監測地表沉降,并與管廊本體沉降數據相互驗證。5.5.5裂縫監測測點應符合下列規定:1裂縫監測應橫跨裂縫布設,布設前應采集裂縫的長度、寬度和深度是否為貫穿裂縫的信息,并作為基礎信息保存;2裂縫監測宜在裂縫的最寬處及裂縫首、末端按組布置,重點應監測裂縫的寬度變化情況,每組應布設2個監測點,并應分別布設在裂縫兩側,且其連線應垂直于裂縫走向;3潛在裂縫的監測點宜選擇在斷面變化較大處、跨度較大構件跨中部位、荷載突變處、下穿主干道處、變形可能較大處等位置;4當選取關鍵橫斷面進行裂縫監測時,應在倉室頂板、承重側壁上至少布置1個裂縫測點。5.5.6結構水平位移監測點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選取關鍵斷面進行監測時,在倉室兩側承重側壁上應至少各布置1個監測點;2斷面上的監測點宜對稱分布布置;3整體水平變形監測點的縱向間距不宜大于30m。5.5.7變形縫監測測點應選取關鍵斷面進行監測,在倉室頂板、承重側壁上布設,每組應對稱布設至少3個監測點,測項包含差異沉降與伸縮變形。5.5.8應力監測測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斷面的縱向間距應根據結構受力特點、土質條件、線型特征等情況確定,宜與變形監測區域一致;2監測橫斷面上的監測點應選擇各邊中間部位、接縫部位、地面荷載較大和變形較大部位、受力條件復雜部位等位置,每邊應布設不少于1個應力應變監測點。5.5.9振動監測測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振動測點宜布設在結構主要振型振幅較大部位,并避開節點位置;2當外部環境增加新的震源時,應在對應管廊位置新增振動監測測點。5.5.10內部環境監測測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管廊沿線倉室內氣、溫度、濕度檢測儀表設置間距不宜大于200m,且每一通風區間內應至少設置1套;2設置氣體檢測儀表的倉室,監測儀表應設置在人員出入口和倉室每一通風區間通風回風口氣流經過處;3氣體監測傳感器安裝高度應根據監測氣體的密度確定;4含有天然氣管道的倉室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5倉室內集水坑處以及排水區間地勢最低處應設置水位檢測裝置;6各類內部環境監測裝置不宜安裝在具有凝露、碰撞等影響的位置;7環境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標準》GB/T50838相關規定。5.5.11監測系統應具有實時采集數據與報警功能,對于報警應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處理結果。5.5.1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監測應選擇滿足管廊特殊環境要求的傳感器,必要時應進行特殊防護。5.6維修保養5.6.1管廊本體維修應結合日常巡檢、結構監測情況開展,以小規模修補為主,維修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C第C.0.1條的規定執行。5.6.2管廊本體保養主要包括管廊衛生清掃、結構防腐、設施防銹處理等,保養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C第C.0.2條的規定執行。5.6.3管廊本體維修所用材料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5.6.4管廊本體維修與保養應建立相關制度并做好維保記錄,定期統計易損耗材備件消耗及其他維修情況,按季度編制總結報告。5.6.5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防滲堵漏應包括管段接縫堵漏、結構裂縫和施工縫的堵漏、管線引入預留孔的堵漏、鋼筋混凝土結構墻面滲水的堵漏、止水帶漏水處理等。防滲堵漏維修要點可按本標l9準附錄D的規定執行。5.6.6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防滲堵漏:1管廊內發生漏水、漏泥時;2變形縫止水帶損壞造成滲漏時;3結構變形嚴重而造成滲漏時;4其他需要防滲堵漏的情況。6.1一般規定6.1.1附屬設施包括消防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及標識系統等,運維應按照日常巡檢、專業檢測、維修保養及大中修流程進行,制定合理的運維計劃及方案。6.1.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附屬設施日常運營維護作業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系統維護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技術要求實施,同時做好運維記錄,每個異常記錄都要及時排查原因后上報,并形成階段性總結報告。6.1.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的日常巡檢宜在管廊本體日常巡檢過程中同步進行,維修保養、專業檢測及大中修的頻次應結合附屬設施各專業特點及設備要求及時開展。6.2消防系統6.2.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消防系統應包括防火分隔、滅火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及滅火器材等設施設備。6.2.2消防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設施應功能完好,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2消防指示標志應完好、清晰、無脫落。3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維修后應恢復到正常的工作狀態。6.2.3消防系統的日常巡檢、專業檢測、維修保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的規定;消防系統的巡檢應以消防設施的巡查為主,巡檢每周不應少于1次。6.2.4消防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E第E.0.1條的規定執行。6.2.5消防系統日常巡檢作業時,應特別注意管線穿越防火分隔處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材料的嚴密性,做好日常記錄及階段性總結。6.2.6消防系統每年應進行不少于1次專業檢測,檢測對象應包括全部系統設備、組件等,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范》GB/T44481的規定。6.2.7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應結合日常巡檢情況進行,維修保養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F第F.0.1條的規定執行。6.2.8消防系統應根據專業檢測分析報告,并結合設備的建議使用年限,安排大中修專項工程。6.3通風系統6.3.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通風系統應包括通風設備、通風管道及附件等通風設施設備和空調系統設施設備。6.3.2通風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1系統運行狀態、故障信號監測及顯示應正常;2各工況運行模式應滿足設計和節能運行要求;3管廊內溫度、氧氣濃度、硫化氫濃度、甲烷濃度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標準》GB/T50838的規定;4應根據外部環境溫度、濕度等因素制定通風系統運行方案;5與其他附屬設施系統聯動控制應正常,事故通風應正常;6管廊內排風機手動或自動狀態監視、啟??刂?、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排煙防火閥的控制應正常;7日常巡檢應注意地表外通風口、百葉窗破損、防水或遺失等情況,避免外界雜物、垃圾、蟲鼠等進入管廊內,對廊內設備、管線等造成破壞。6.3.3通風系統的日常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6.3.4通風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E第E.0.2條的規定執行。6.3.5通風系統的維修保養應結合日常巡檢情況進行,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F第F.0.1條的規定執行。6.3.6通風系統應結合設備的建議使用年限進行大中修專項工程。6.3.7事故排煙風機及排煙防火閥檢查檢測的技術要求與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的有關規定,維護檢測后應恢復正常。6.4排水系統6.4.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排水系統運維對象應包括排水管道及其附屬閥件、水泵和儀表等。6.4.2排水系統的日常運行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集水坑中水泵的啟停水位、報警水位的監測功能應正常;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水泵手動或自動狀態監視、啟??刂啤⑦\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等功能應正常。3排水設施應保證完好,無滲漏水;接口處、閥門處無漏水,保證暢通,不應有淤泥和堵塞;4集水坑格柵、蓋板應完好、有效,扶梯、欄桿應安全穩固。6.4.3排水系統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汛期、供熱期應增加巡檢頻次。6.4.4排水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E第E.0.3條的規定執行。6.4.5排水系統的維修保養應結合日常巡檢情況進行,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F第F.0.2條的規定執行。6.4.6排水系統無法滿足汛期排澇和應急抽水的要求或達到設備的建議使用年限時,應進行大中修及更新專項工程。6.5供電系統6.5.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供電系統應包括總變電站、管廊沿線分變電站、低壓配電系統、電力電纜線路和防雷與接地系統等。6.5.2供電系統的日常運行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廊內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主要低壓進線柜等供配電設備運行狀態及負荷情況應正常;2不間斷電源(UPS)、應急電源(EPS)及應急配電箱運行狀態及故障報警信號應正常;3供電系統無漏電、過載情況。6.5.3供電系統日常巡檢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1變電站、配電站每周巡檢不應少于1次;2電力電纜線路每月不應少于1次;3防雷與接地系統每年不應少于1次;6.5.4供電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E第E.0.4條的規定執行。6.5.5防雷及接地裝置檢測及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和現行行業標準《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596的有關規定。6.5.6變壓器、互感器等設備的定期試驗應按現行行業標準《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596和《輸變電設備狀態檢修試驗規程》DL/T393的規定進行。6.5.7供電系統作業每班不應少于2人,高壓作業時應設置監護6.5.8供電系統的維修保養應結合日常巡檢情況進行,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F第F.0.3條的規定執行。6.5.9供電系統運維時,應及時檢查高壓驗電筆、接地線、絕緣墊、鞋、手套、木(竹)梯、標識牌、滅火器材等設備配置情況,確保配置齊全,對絕緣安全用具應按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6.5.10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供電系統運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GB26859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860的有關規定。6.5.11供電系統應根據設備狀態數據和分析報告,并結合設備的建議使用年限,安排大中修專項工程。6.6照明系統6.6.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照明系統應包括正常照明、應急照明、線路等。6.6.2照明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管廊內作業要求進行照明系統信號檢測和開關控制,并與安全防范系統進行聯動控制;2應根據突發應急事件處置要求進行聯動控制;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照明系統亮度應急照明電源持續供電時間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標準》GB/T50838的技術要求,并應滿足巡檢、廊內作業及應急處置的需求;4應對照明系統絕緣防護措施、防水防潮措施以及天然氣倉防燃防爆措施進行巡檢,并做好巡檢記錄,及時報修。5照明燈具接地應可靠,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6.6.3照明系統的日常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6.6.4照明系統的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E第E.0.5條的規定執行。6.6.5照明系統的照度測試每年不應少于1次。應急照明系統的功能試驗每季度不應少于1次。6.6.6照明系統的維修保養應結合日常巡檢與檢測情況進行,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F第F.0.4條的規定執行。6.7監控與報警系統6.7.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監控與報警系統應包括監控中心機房、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及報警系統以及統一的信息平臺。6.7.2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運行功能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管廊本體及相關附屬設施進行集中監控的功能應正常;2對設備集中安裝地點、管廊交叉節點、人員出入口、變配電間和監控中心等場所進行圖像信息的實時采集,且存儲功能應正3對入侵、出入口非正常開啟、信號中斷等情況進行報警的功能應正常;4顯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作狀態、運行故障狀態等相關信息的功能應正常;5接收可燃氣體探測報警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報警信號,并顯示相關聯動信息的功能應正常;6接收入廊管線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管廊本體安全、其他入廊管線安全信息的功能應正常;7固定語音通信系統、無線通信系統和遠程通信系統功能應正8各子系統之間以及與其他附屬設施系統、入廊管線之間的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的有關規定,控制功能應正常。6.7.3監控與報警系統的日常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系統聯動檢查每季度不應少于1次。6.7.4監控與報警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E第E.0.6條的規定執行。6.7.5監控與報警系統的日常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廊內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和照明系統應進行集中監控;2各附屬系統設備控制信號應接入正常,手動、自動以及遠程控制執行系統應運行正常,并能接入統一的信息平臺;3管廊內沿線、設備集中安裝地點、人員出入口、逃生口、通風口、吊裝口、變配電間和監控中心等場所的圖像信息應實時采集,對外來非法入侵行為應進行報警聯動控制;4應能顯示管廊內沿線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探測器、氣體探測器、防火門監控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工作狀態、運行故障狀態等相關信息,并進行聯動控制;5應能接收管廊內沿線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報警信號,并應顯示相關聯動信息;6日常巡檢應記錄網絡入侵次數、頻率以及破壞程度。6.7.6監控與報警系統的檢測方法與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JGJ/T334的有關規定。6.7.7監控與報警系統的維修保養應結合日常巡檢與監測情況進行,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F第F.0.5條的規定執行。6.7.8監控與報警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定期進行設備及敏感元件清潔、除塵;2應定期進行傳感設備的連接緊固、位置校正、檢定,應及時維修和更換損壞的設備和元器件;3應及時對耗材進行更換、補充;4應定期進行相關設備的機械潤滑及防腐處理;5應定期進行軟件升級、數據備份等操作。6.7.9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運行維護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的規定。6.7.10監控與報警系統應根據系統功能、性能以及系統整體升級改造,并結合設備的建議使用年限進行大中修專項工程。6.8標識系統6.8.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標識系統運維對象應包括綜合管廊介紹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管線標識、設備銘牌、警示警告標識、里程標識、方向標識、節點標識和其他標識。6.8.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過程中對標識的設置、補充或調整等應符合原標識系統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標準》GB/T50838、《城市綜合管廊標識設置規范》GB/T43239的規定。6.8.3帶編號的標識編碼規則應統一,編碼應易辨識,并應具有唯一性和可擴展性。6.8.4標識系統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巡檢內容應包括標識位置準確情況、表面清潔情況、安裝牢固情況、安裝端正情況、損壞或滅失情況等。6.8.5標識系統巡檢時發現標識損壞、滅失等情況應及時進行恢復處理,需增加標識的應及時補充。6.8.6標識系統的日常巡檢應以觀察為主,對標識表面是否清潔、是否有損壞或丟失、安裝是否牢固、位置是否端正、運行是否正常等進行記錄。6.8.7標識系統維護應包括保潔、清洗、防腐、緊固、調整、維修、更換等。對標識進行維護時應保證標識運行功能正常。6.8.8標識、標牌更換時應選用耐火、防潮、防銹材質。7.1一般規定7.1.1入廊管線新建、改擴建完成,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7.1.2入廊管線運維對象應包括入廊管道、管件及隨管線建設的支吊架、檢測監測裝置等。7.1.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有施工作業時或遭遇洪澇、地震、火災等事件后應增加入廊管線巡檢頻次。7.1.4入廊管線作業時應對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和其他相關入廊管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7.1.5入廊管線應急處置時,應采取防止次生災害發生的措施。7.2給水、再生水管道7.2.1給水、再生水管道的維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水管網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207及《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252的有關規定。7.2.2給水、再生水管道的巡檢周期每周不宜少于1次,雨季期間應結合實際情況增加巡檢頻率。7.2.3給水、再生水管道的巡檢內容及檢查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G第G.0.1條的規定執行。7.2.4管道沖洗消毒、水壓試驗等不應影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安全穩定運行,沖洗消毒、水壓試驗的計劃及方案應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單位提前進行聯絡與溝通。7.2.5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管道排氣閥排氣時,宜啟動通風系統風機進行相應區域通風。7.2.6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管道低點排放管排放時,應與綜合管廊附屬配套通風、排水系統運行相協調,水量、水質和可能的有毒有害氣體排放應符合廊內運行安全要求。7.2.7給水、再生水管道維修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不清潔水或異物進入管道。7.3排水管道7.3.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排水管道的運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和《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的有關規定。7.3.2排水管道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檢查井內部檢查每半年不應少于1次。7.3.3排水管道的巡檢內容及檢查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G第G.0.2條的規定執行。7.3.4利用管廊本體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不應少于2次,宜在汛期前1~2個月完成清理疏通。7.3.5排水管道系統應嚴格密閉,排水管道倉室內未經許可不得動用明火。7.3.6排水管道巡檢應采用管廊內部巡檢和外部巡檢相結合的方式,對排水管道、檢查井、雨水口等進行巡視檢查。7.3.7當采用管道排水時,疏通方案應結合管道材質、連接方式、管徑等因素綜合確定。當具備水力疏通條件時,宜采用水力疏通。7.3.8當排水管渠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倉室內時,宜設置環境監測設備,通過監控及時反饋,并對有害氣體的泄漏進行預警,保障管廊內維修人員的安全。7.4天然氣管道7.4.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天然氣管道的運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標準》GB/T51474的有關規定。7.4.2天然氣管道的巡檢周期不宜大于2周。7.4.3天然氣管道的巡檢內容及檢查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G第G.0.3條的規定執行。7.4.4應根據入廊管道內天然氣管道的不同壓力等級及實際情況進行巡檢。進行巡檢的工作人員,應取得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相應資格證書及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7.4.5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天然氣管道應有明確的流向標志,閥門開關狀態應明晰,安全附件應齊全完好。7.4.6人員入倉應穿戴防護用具,進行消除靜電操作,并應確認合格;應檢測天然氣倉室內天然氣、氧氣、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氣體濃度,在確認符合要求之前不得進入。7.4.7天然氣管道及附件不得帶氣動火作業。7.4.8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有現場顯示儀表時,巡檢人員應對現場儀表的顯示值與遠傳儀表的顯示值和監控中心的數據進行對比。7.4.9對具有遠程關閉功能的緊急切斷閥,應定期檢查執行機構的運行狀態及可靠性。7.5熱力管道7.5.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熱力管道的運維,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熱管網設計標準》CJJ/T34和《城鎮供熱管網結構設計規范》CJJ105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熱力網介質無泄漏、管道及附件防腐保溫應完好;2熱力網系統儀表應齊全、準確,安全裝置應可靠、有效;3閥門應靈活可靠,無漏水、漏汽等問題;4補償器運行狀態正常,無變形、泄漏;5固定支架、卡板、滑動支架等應牢固可靠,活動支架無失穩、失垮,固定支架無變形;6管道保溫層外表面溫度應無異常;7廊內其他管線應無影響熱力管線安全運行和操作的因素。7.5.2熱力管道運行期巡檢每月不應少于2次,非運行期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輸送蒸汽介質的熱力管道運行期巡檢每周不應少于1次,當供熱管網新投入使用或運行參數變化較大時,應增加巡檢頻次。7.5.3熱力管道的巡檢內容及檢查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G第G.0.4條的規定執行。7.5.4當熱力管道發生泄漏時,應根據發生泄漏的實際情況,確定搶修方案。搶修作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熱系統搶修技術規程》CJJ203的有關規定。蒸汽管道泄漏搶修時,宜采用停熱搶修方式。7.6電力電纜7.6.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電力電纜的運維應符合下列規定:1巡檢電纜線路時,應對外觀、絕緣、接頭、支架和系統接地等進行檢查;2巡檢人員應記錄巡檢線路的結果,管線單位應根據巡檢情況,采取對策消除缺陷。7.6.2電力電纜的巡檢周期不應大于10d,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路段洪澇或暴雨過后應進行1次巡檢。7.6.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電力電纜的運維,尚應符合管廊擬使用單位的相關技術規定和要求。7.6.4電力電纜的巡檢內容及檢查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G第G.0.5條的規定執行。7.6.5電力電纜應執行狀態評價,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電力倉室運行環境或電纜設備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正狀態評價結果。7.6.6電力電纜運維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GB26859和現行行業標準《電力電纜線路運行規程》DL/T1253、《電力電纜分布式光纖測溫系統技術規范》DL/T1573的有關規定。7.7通信線纜7.7.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通信線纜的運維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YD5102、《電力系統光纖通信運行管理規程》DL/T547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及時準確掌握線路的運行狀況及沿線環境變化情況,當通信設施和其他物體發生碰撞時做好保護措施;2運維人員巡檢時,應對光纖配線柜、光纖配電單元、光纖固定單元和光纖接地單元進行抽檢,確保光纖安裝穩定可靠;3重點通信傳輸設備應進行定期測試和監測;4通信線路與電力線路存在交叉時,通信線纜應做好絕緣保護;5當線路出現故障時,應按照先搶通后修復,先核心后邊緣,先網內后網外的原則進行處理,當2個以上的故障同時發生時,應優先處理重大故障。7.7.2通信線纜的巡檢頻率宜每月不應少于1次,當運行參數、外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增加巡檢頻率。7.7.3通信線纜的巡檢內容及檢查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G第G.0.6條的規定執行。7.7.4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通信線纜的運維應編制通信線纜測修計劃,周期性整理、測修通信線纜,根據日常維護及測試結果,進行系統維護或更換。8.0.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智慧運維平臺應具備信息集成與共享、跟蹤監測、可視化監控、交互聯動、分析決策等功能。8.0.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智慧運維平臺應與環境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消防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通信等其他智能化控制系統關聯協同、信息共享和聯動控制。8.0.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智慧運維平臺應預留與其他平臺連通的信息傳輸接口。8.0.4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智慧運維平臺宜根據管理需求分級管理。8.0.5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智慧運維平臺宜包括綜合監控模塊、維護模塊、資產模塊、入廊模塊等。8.0.6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智慧運維平臺宜采用數據分析,對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維給出決策建議。A.0.1管廊本體日常巡檢的內容及方法見表A.0.1。施測是否有變形、錯臺、錯位、滲漏水,止水帶排水溝、集水坑表面是否完好,是否有缺損、變形、壓條翹螺栓孔、注漿孔是否有銹蝕、掉漆、彎曲、斷裂、脫焊、破(出)口施工情況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表觀是否有變形、缺損、堵塞、污濁、覆蓋異物,井蓋是否有占壓、破損、遺失,防盜設施是否完好、有無異常進入特征,井口設施是否影響交通,已打開井口是否有防護及雨污水檢查井口口表觀是否有變形、缺損、堵塞、覆蓋異物,通道是否通暢,有無異常進入特征,格柵等周邊是否有臨近的深基坑、地鐵等地下工程詢建筑及道路情況周邊建筑是否有大規模沉降變形,路面是否發現持續裂縫;沿線道路和巖土體的崩塌、違規從事禁止行為、限制行為的情況;從事主體結構是否有沉降變形、缺損、裂縫、滲漏、露筋等;門窗及裝飾層是否有變形、污A.0.2管廊本體日常巡檢的記錄可按表A.0.2執行。(出)口雨污水檢查井口建筑及道路情況A.0.3管廊本體常規定期檢測內容及方法可按表A.0.3執行。缺陷(管廊結監控樣相架施B.0.1對于管廊主體結構材質強度,應采用無損、半破損或鉆、截取試樣等方法檢測材質強度,每個斷面不應少于10個測區。1混凝土強度宜采用回彈法、超聲回彈綜合法、取芯法、后裝拔出法等方法檢測;2鋼材強度可依據設計、施工有關資料確定;3在結構上截取、鉆取試件時,應選擇在次要受力部位,并采取措施保證結構安全;截取、鉆取試件后,應及時進行結構及防水修復或加固處理。B.0.2混凝土鋼筋保護層厚度宜采用電磁感應法進行無損檢測,應包括鋼筋位置和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測量,每個斷面不少于3個測區,每個測區不少于10個測點。檢測時應避開強磁場環境,有檢測要求時,應采取斷電、屏蔽等措施。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784和《混凝土中鋼筋檢測技術標準》JGJ/T152的相關規定執行。鋼筋保護層厚度特征值D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依據檢測部位鋼筋保護層厚度特征值Dne與設計值Dnd的比較結果,按表B.0.2-2的規定進行鋼筋保護層厚度評定。 Dne=Dn_KpSD(B.0.2-1) 式中:Dn——鋼筋保護層厚度平均值,精確至0.1mm;SD——鋼筋保護層厚度實測值標準差,精確至0.1mm;Dni——鋼筋保護層厚度實測值;n——檢測部位的測點數;Kp——判定系數,按表B.0.2-1取用。nKpDne/Dnd>0.95≤0.55B.0.3混凝土碳化狀況可采用在混凝土新鮮斷面觀察酸堿指示劑反應厚度的方法測定,每個斷面不少于3個測區,應在鋼筋保護層厚度及混凝土強度測試斷面布置。碳化深度對鋼筋銹蝕的影響,應按混凝土碳化深度平均值與實測保護層厚度平均值比值Kc,按表B.0.3的規定進行評定。Kc<0.5[1.5,2.0)≥2.0B.0.4混凝土中鋼筋銹蝕電位宜采用半電池電位法檢測,每個斷面不少于1個測區,每一測區測點數不宜少于20個。在構件自然狀態下測試,根據測區銹蝕電位水平最低值,應按表B.0.4進行鋼筋銹蝕電位評定。電位水平(mV)≥-200無銹蝕活動性或銹蝕活動性不穩定有銹蝕活動性,但銹蝕狀態不確定,可能坑蝕有銹蝕活動性,發生銹蝕概率大于90%有銹蝕活動性,嚴重銹蝕可能性極大<-500構件存在銹蝕開裂區域B.0.5混凝土電阻率宜采用四電極法檢測。對鋼筋銹蝕電位小于-300mV的部位或主要受力部位應進行混凝土電阻率測量,每處測區數量不宜少于30個。在構件自然狀態下測試,根據測區電阻率最小值,應按表B.0.5進行鋼筋銹蝕速率評定??赡艿匿P蝕速率≥20000[15000,20000)慢[10000,15000)快<5000B.0.6混凝土中的氯離子含量,可采用在結構構件上鉆取不同深度的混凝土粉末樣品的方法通過化學分析進行測定。對鋼筋銹蝕電位小于-300mV的部位或主要受力部位應測定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及其分布,每處測區數量不宜少于3個。氯離子含量測定試樣制備及化學分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784的規定執行。在構件自然狀態下測試,根據測區氯離子含量最高值,應按表B.0.6評定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誘發鋼筋銹蝕的可能性。氯離子含量(占水泥含量的百分比)誘發鋼筋銹蝕的可能性<0.15不確定[0.40,0.70)有可能誘發鋼筋銹蝕會誘發鋼筋銹蝕≥1.00鋼筋銹蝕活化C.0.1管廊本體的維修項目、內容及方法可按表C.0.1執行。>0.2mm的裂C.0.2管廊本體的保養項目、內容可按表C.0.2執行。序號1堵漏(4)通過注漿嘴進行注漿止水,注漿材料需采用22漏注漿法適用于水壓較大的漏水處理;沿裂縫鑿成八字形槽,深為35mm~40mm,寬為20mm~25mm,并用清水沖洗干凈。在槽內嵌入PE泡沫條,或者抽空內腔,封堵后安裝好3漏(2)用抽管的方法進行空隙處的內腔形成,(3)孔洞可直接用注漿管塞入孔洞內,然后用堵(5)纜線維修、更換及新增纜線等作業后4堵漏a)根據結構表面滲水情況,對于有大的出水點進行鉆孔埋入引水),b)對大面積滲漏水處理,可先引水,然后用速凝防水漿抹面,待凝固后,從引水管內c)嚴重的大面積滲漏水,可于壁后注水泥漿,然后注化學漿液封口,最后可做附加防水涂料或5理(1)粘貼法處理變形縫漏水是用氯丁膠黏劑,5理(3)外加式止水帶是在接縫的表面另安裝止水帶劑和螺栓安裝在接縫兩側的混凝土上,在安裝前需對接縫進行漏(4)變形縫由于施工時止水帶周圍的混凝土不密E.0.1消防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1執行。E.0.2通風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2執行。E.0.3排水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3執行。啟常E.0.4供電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4執行。變配電站值柜柜運行時三相負荷是否平衡、三柜E.0.5照明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5執行。E.0.6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監控與報警系統應包括監控中心機房、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通信系統等,巡檢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控中心機房巡檢的主要內容有機房值班及巡檢、機房內設備和機房環境巡檢、機房供電和接地巡檢、網絡安全巡檢等。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6-1執行。查2環境與設備系統的日常巡檢的內容包括服務器、工作站、現場區域控制箱(ACU)以及傳感器等,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6-2執行。3安全防范系統由監控中心的服務器、存儲設備、控制設備、光纖傳輸設備、現場安裝的攝像機、入侵檢測設備、電子井蓋、門禁等組成,安全防范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6-3執行。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顯示盤、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探測器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6-4執行。5通信系統包括有線通信系統、無線通信系統以及通信管理設備。通信系統的日常巡檢內容及方法可按表E.0.6-5執行。F.0.1通風系統的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表F.0.1執行。漆理響況于等于4Ω;性效阻閥密F.0.2排水系統的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表F.0.2執行。目查阻齊F.0.3供配電系統的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表F.0.3執行。目“五防”功能損阻施阻F.0.4照明系統的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表F.0.4執行。F.0.5監控與報警系統的維修保養包括監控中心機房、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通信系統等的維修保養。1監控中心機房的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表F.0.5-1執行。目施壓2環境與設備監控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表F.0.5-2執行。目看全阻試流3安全防范系統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和方法可按表F.0.5-3執目統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維修保養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表F.0.5-4執行。器5通信系統的維修保養項目、內容、要求及方法可按表F.0.5-5執行。目作晰G.0.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給水、再生水管道巡檢內容及檢查方法可按表G.0.1-1~表G.0.1-4執行。目目據實際情況制定專業檢測項目的檢查若廊內外已設水壓測應屬于常規檢查管道取水樣后試驗室況粘結性檢測、電火花目閥門的起閉是否異常,閥門及附件操作應目法目壞目連接口是否開裂G.0.2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排水管道巡檢內容及檢查方法可按表G.0.2-1~表G.0.2-5執行。目目據實際情況制定專業檢測項目的檢查管道取水樣后試驗室況粘結性檢測、電火花目目據實際情況制定專業檢測項目的檢查管道取水樣后試驗室沉泥大于管道直徑況目支墩混凝土是否有支吊架外觀是否銹蝕錨固件外觀是否明目清掃口是否正常檢查口是否正常檢查井是否正常透氣管外觀檢查清掃口外觀檢查檢查口外觀檢查目透氣管是否正常目沉降縫處密封目管道取水樣后試驗室G.0.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天然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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