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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外來人員進場安全告知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司(以下簡稱“本單位”)區域內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及本單位的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外來人員,是指非本單位正式員工、合同制員工、勞務派遣員工,因公務、施工、服務、參觀、學習等目的需要進入本單位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等管控區域的所有人員。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一)外來施工單位(承包商、分包商)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二)設備制造商、技術服務商的安裝、調試、維修人員;(三)原材料、產品供應商及客戶的業務接待人員;(四)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職能部門檢查指導人員;(五)實習學生、考察學習團隊及其他臨時來訪人員。第三條外來人員進廠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相關業務部門必須對外來人員進入廠區期間的安全負全責,實施全過程安全監管。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所有區域,以及進入本單位區域內的所有外來人員及與之相關的內部審批、接待、陪同、監管單位和人員。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五條安全管理部門(安環部)是外來人員進場安全監管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一)制定、修訂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及相關操作規程;(二)負責對各部門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三)負責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等高風險作業許可的審批與現場監督;(四)組織或督促相關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培訓;(五)協調處理外來人員在廠區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第六條門衛保衛部門負責外來人員進廠的第一道關口管控,其主要職責包括:(一)查驗外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二)核實外來人員進廠預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三)登記外來人員基本信息及進出廠時間;(四)發放、回收臨時出入證及訪客胸牌;(五)對外來人員及攜帶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嚴禁違禁品入廠。第七條接待部門(即業務對口部門,如工程部、采購部、銷售部、總經辦等)是外來人員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一)負責審查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二)負責填寫《外來人員進場審批單》,明確進場時間、地點、活動范圍及事由;(三)負責指定專人(監護人)全程陪同或監管外來人員;(四)負責對外來人員進行車間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針對施工人員)或現場安全告知(針對一般訪客);(五)負責落實作業現場的安全技術交底和風險辨識管控措施;(六)監督檢查外來人員遵守本單位規章制度情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第八條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外來實習學生、勞務派遣人員的相關資質審核及統籌管理,并協助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第三章進場前的安全告知與審批第九條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倉儲區等重點防火防爆區域,必須提前進行申請和審批。接待部門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向安全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交《外來人員進場審批單》及相關資質文件。第十條資質審查要求。對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作業人員,接待部門必須嚴格審查以下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施工單位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書;(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四)近三年的安全生產業績記錄;(五)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第十一條安全告知是外來人員進場前的必經程序。接待部門必須對外來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安全告知,確保其知曉廠區內的危險源及安全注意事項。安全告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一)本單位通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二)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三)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具、材料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規程;(四)個人勞動防護用品(PPE)的正確佩戴和使用方法;(五)廠區內的交通規則、消防通道、緊急集合點及逃生路線;(六)廢棄物的處置規定及環保要求;(七)關于職業病防治的相關措施。第十二條安全告知形式。針對不同類型的外來人員,采取不同形式的告知:(一)對于短期施工人員,必須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并雙方簽字確認;(二)對于長期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培訓檔案;(三)對于一般商務訪客、參觀人員,應在入廠前口頭告知并發放《外來人員安全告知書》,由陪同人員引導閱讀。第十三條安全承諾。所有外來人員在進場前,必須簽署《外來人員安全承諾書》,承諾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服從管理,不違章作業,不擅自進入非指定區域。未簽署承諾書者,嚴禁進入作業現場。第四章門禁管理與入場流程第十四條入場登記流程。外來人員到達廠區大門時,應按以下流程辦理手續:(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駕駛證、工作證等);(二)向門衛出示經審批的《外來人員進場審批單》或預約憑證;(三)門衛核對信息無誤后,填寫《外來人員入廠登記表》,留存身份證復印件(視安保級別要求而定);(四)領取并佩戴臨時出入證或訪客胸牌,憑證進入廠區。第十五條證件管理。臨時出入證應包含外來人員姓名、照片、所屬單位、接待部門、有效期限及準入區域等信息。臨時出入證僅限本人使用,嚴禁轉借、涂改。過期證件必須交回門衛注銷。第十六條物品查驗。門衛有權對外來人員攜帶的行李、包裹、工具箱等進行安全檢查。嚴禁攜帶以下物品進入廠區:(一)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煙花爆竹等);(二)危險化學品(未經審批的硫酸、鹽酸等);(三)管制刀具、武器彈藥;((四)其他違禁品及與工作無關的貴重物品。第十七條車輛管理。外來車輛進廠前,需在門衛處登記車牌號、車型及駕駛員姓名。車輛進入廠區后,必須遵守以下交通規定:(一)按限速標志行駛,生產區行駛速度通常不得超過15km/h,彎道、路口不得超過5km/h;(二)按指定路線行駛,嚴禁駛入禁行區域;(三)按指定車位停放,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四)裝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佩戴防火罩,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和停放。第五章現場通用安全行為規范第十八條個人防護要求。外來人員在廠區內必須根據作業環境風險,正確佩戴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具體要求如下表:防護用品類型適用區域/場景佩戴標準備注安全帽生產車間、建筑工地、檢修現場系緊下頜帶,帽襯完好,垂直佩戴紅色為管理人員,黃色為作業人員,白色為參觀人員工作服/工作鞋所有作業區域穿著整齊,袖口、領口扎緊;防砸、防刺穿鞋嚴禁穿高跟鞋、拖鞋、短褲、裙子進入生產區反光背心廠區道路、夜間作業、車輛穿梭區域必須穿戴,確保反光條清晰可見提高可視性,防止車輛傷害防護眼鏡/面罩打磨、切割、焊接、化學接觸作業密封良好,無劃痕防止飛濺物傷害防塵/防毒口罩粉塵場所、有毒有害氣體區域密合度測試合格,佩戴緊密根據危害因素選擇等級絕緣手套/鞋電氣作業耐壓等級符合電壓要求,無破損定期檢測絕緣性能第十九條作業行為規范。外來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十不準”規定:(一)不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二)不準在未辦理作業許可的情況下從事動火、受限空間、高處、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三)不準擅自拆除、移動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消防器材;(四)不準觸摸、啟動與本人作業無關的設備、閥門、開關和儀表;(五)不準在易燃易爆區域吸煙、使用明火或穿帶釘子鞋;(六)不準在作業現場追逐打鬧、嬉戲玩笑、酒后上崗;(七)不準將小孩、無關人員帶入作業現場;(八)不準在廠區道路上隨意堆放物料、停放車輛;(九)不準隱瞞身體不適狀況(如心臟病、高血壓等)從事高風險作業;(十)不準在非指定區域休息、就餐或亂倒垃圾。第二十條消防安全規定。(一)嚴禁在非吸煙區吸煙,吸煙必須在指定吸煙室進行,并確保煙頭徹底熄滅。(二)外來施工單位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保持安全距離(大于5米),距明火點大于10米,且有防傾倒和防暴曬措施。(三)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第二十一條設備設施安全。(一)外來人員使用本單位設備設施,必須經設備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操作人員指導下進行。(二)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線路敷設符合規范,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三)起重吊裝作業必須由持證人員指揮和操作,吊物下方嚴禁站人。第六章作業性外來人員特別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的“雙重管理”。外來施工單位進入本單位作業,除遵守本制度外,還必須遵守本單位《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接待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第二十三條作業許可制度。外來人員進行以下危險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審批制度,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并落實安全措施:(一)動火作業:包括焊接、切割、打磨等產生火花的作業;(二)受限空間作業:進入封閉或半封閉空間(如儲罐、地坑、下水道);(三)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四)臨時用電作業:使用非固定電源的作業;(五)大型吊裝作業:起吊重量達到規定標準的作業。作業許可證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及相關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生效,且嚴禁涂改、代簽。第二十四條現場監護。外來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接待部門必須指派專人進行現場監護。監護人職責包括:(一)確認作業許可手續齊全;(二)核實作業人員資格及防護措施到位;(三)監督作業人員遵守操作規程;(四)及時制止違章行為;(五)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并組織撤離;(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第二十五條施工機具管理。外來施工單位自帶的施工機具、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進場前應進行報驗。特種設備(如叉車、吊車、壓力容器)必須具有有效的檢測檢驗報告和合格證。第二十六條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一)施工材料、工具應擺放整齊,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二)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廢料應及時清理,運至指定地點存放,不得隨意傾倒。(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噪音、污水排放,防止污染環境。(四)嚴禁在設備、管道、墻壁上隨意打孔、焊接、涂寫。第七章重點區域與特殊作業安全管控第二十七條易燃易爆區域管理。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如油庫、化學品庫、粉塵防爆車間)的外來人員,除常規防護外,還必須:(一)關閉手機、對講機等非防爆電子設備,或使用防爆型設備;(二)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三)必須履行嚴格的進入審批手續,并由專人陪同引導。第二十八條高處作業管理。從事高處作業的外來人員,必須做到:(一)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等疾病者,嚴禁從事高處作業;(二)正確佩戴安全帶,高掛低用;(三)腳手架搭設牢固,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四)嚴禁上下拋擲工具、物料。第二十九條受限空間作業管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必須對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過程中應保持通風和實時監測。第三十條夜間與節假日作業管理。原則上不安排外來人員在夜間或節假日進行危險作業。確因生產需要必須進行的,必須升級管理,提高審批級別,增加監護力量,并有充足的照明設施。第八章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第三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告知。對于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如粉塵、噪聲、毒物)的外來作業人員,接待部門必須在合同中告知其危害后果,并監督其佩戴有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第三十二條健康檢查。長期(如超過3個月)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外來人員,接待部門應要求其提供由具備資質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體檢證明。第三十三條環境保護措施。外來人員不得向雨水管網、下水道傾倒廢油、化學品、廢液等污染物。廢棄化學品包裝物必須按規定分類收集、定點存放,嚴禁隨意丟棄。第九章應急處置與報告義務第三十四條應急響應。外來人員在廠區內發生安全事故或發現險情(如火災、泄漏、爆炸)時,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停止作業,迅速撤離危險區域;(二)立即向就近的本單位員工或現場管理人員報告;(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現場應急器材進行初期處置;(四)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調度,按指定路線疏散到緊急集合點。第三十五條緊急集合點。外來人員進場時,接待部門應明確告知其所在區域的緊急集合點位置。在緊急疏散時,所有外來人員必須前往緊急集合點集合,以便清點人數。第三十六條事故報告。外來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或造成本單位設備、設施損壞的,接待部門及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報。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執行。第十章離場管理第三十七條離場檢查。外來人員作業結束或離廠時,接待部門及監護人必須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一)所有作業項目已完成,或已具備安全中止條件;(二)臨時用電設施已拆除,電源已切斷;(三)氣瓶閥門已關閉,安全帽已拆除;(四)作業現場無遺留火種、無泄漏物料;(五)使用的設備設施已恢復原狀或處于安全狀態;(六)帶走物品與《物資出門證》相符。第三十八條證件回收。外來人員出廠時,應將臨時出入證、訪客胸牌交回門衛。門衛核對無誤后,在《外來人員離廠登記表》上登記離廠時間,予以放行。第三十九條物資放行。外來人員攜帶本單位物資出廠的,必須持有經相關部門審批簽字的《物資出門證》,門衛核對品名、數量無誤后方可放行。第十一章違規處罰與責任追究第四十條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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