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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本公司名稱為:[公司全稱](以下簡稱“公司”)。公司住所:[公司注冊地址]。第二條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公司宗旨:秉承“[例如:匠心品質,健康中國]”的理念,致力于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營養、美味的食品,推動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實現股東價值與社會責任的統一。公司經營范圍:[依法登記的食品生產、銷售、研發等具體項目,例如:許可項目: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一般項目:食品添加劑銷售;農副產品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等]。具體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第三條公司設立方式公司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發起人數量]名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第四條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公司股份總數為[具體數額]股,每股金額為人民幣一元。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具體數額]萬元。第五條公司性質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六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第七條公司組織形式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第八條公司章程的效力本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應遵守本章程,維護公司利益。第二章股份第九條股份發行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十條股份種類公司股份分為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發行優先股及其他種類的股份,并另行制定具體規則。第十一條股份轉讓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十二條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第三章股東和股東大會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第十五條股東大會的組成和職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二)審議批準本章程規定的擔保事項;(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的事項;(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股東大會的召開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股東大會的召集與通知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第十八條股東大會的表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第四章董事會第十九條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具體人數,應為單數]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二十條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的產生和職權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重要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六)本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開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五章監事會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第六章經理第二十六條經理的聘任與職權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七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第二十七條財務會計制度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股東大會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二十八條利潤分配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第八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第二十九條合并與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第三十條增資與減資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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