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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6年法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試題及答案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20分)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列哪一選項不屬于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A.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B.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C.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D.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答案:D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十五類信息。D選項所述的“討論記錄、過程稿”通常屬于內部管理信息或過程性信息,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過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2.申請人王某向A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公開“某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全部合同文件”。A市自然資源局經檢索,發現該地塊出讓涉及多份合同及補充協議,其中一份關鍵的《補充協議》由該局與受讓方簽訂,但其中含有商業秘密條款。下列哪一處理方式符合法律規定?A.應當全部公開,因為申請內容明確指向“全部合同文件”B.應當對《補充協議》中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但應當作區分處理,公開其他可以公開的內容C.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受讓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一律不得公開D.可以不予公開,因為部分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答案:B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同時,根據第三十七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本案中,對于《補充協議》中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應首先征求第三方意見,但無論第三方是否同意,行政機關均需履行區分處理義務,公開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B選項準確體現了區分處理原則。3.李某向B區政府申請公開“近三年本區所有行政處罰決定書”。B區政府認為該申請系要求行政機關匯總、分析、加工已有信息,且數量巨大,超出了合理范圍。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A.告知李某該申請屬于咨詢性質,不予受理B.告知李某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其作出更改、補充C.告知李某本機關不掌握其所需信息D.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李某不予處理答案:B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請公開“近三年本區所有行政處罰決定書”,雖然指向明確,但可能因信息數量、載體分散等原因,導致行政機關難以精確檢索和提供。根據條例第三十條,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首先應適用補正程序,而非直接認定為咨詢或不予處理。D選項的“不予處理”是條例第三十五條針對申請人重復申請、申請公開大量信息等情形,且需符合“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等嚴格條件后的處理方式,并非首選。B選項更符合程序要求。4.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B.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C.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只能收取成本費用D.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減免相關費用,但需要提供證明答案:B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同時,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因此,A錯誤,B正確。C錯誤,因為超過合理范圍可以收取的是“信息處理費”,該費用標準可能高于或包含成本費用。D錯誤,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法律、法規對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未限定為特定人群,且需“經本人申請”和“審核同意”,并非“可以減免”那么簡單。5.張某因與C縣住建局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向C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C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可能的原因是?A.張某是外省戶籍B.被告C縣住建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C.本案社會影響重大D.張某同時提起了行政賠償請求答案:C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A、B、D選項均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法定理由。B選項,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管轄。C選項,如果案件被認定為“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則可能由中院管轄,例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極高等情形。6.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中,關于舉證責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被告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B.原告應當證明其向被告提出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C.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由原告證明該信息存在D.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共利益豁免事項的,由原告證明不公開不會損害公共利益答案:A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為屬于行政行為,適用該規則,A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但舉證責任仍在被告,被告需證明其已經盡到合理檢索義務。故C錯誤。原告起訴時,需提供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證據,但這是起訴條件問題,與案件實體審理中被告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不同,B表述不精確。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五條,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但涉及公共利益豁免的舉證責任,通常仍由被告承擔,證明不公開是為了保護更大的公共利益,D錯誤。7.某市環保局以申請人趙某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內部事務信息”為由,作出不予公開決定。趙某不服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信息雖屬內部管理流程,但其內容直接關系到特定區域的環境風險評估結果,涉及公共利益。法院應如何判決?A.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B.判決確認被訴不予公開決定違法C.判決撤銷不予公開決定,并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D.判決被告向趙某公開該信息答案:C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該“可以不予公開”并非絕對豁免。根據條例第二十條,涉及公共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在依申請公開中,如果內部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利益衡量。法院在訴訟中亦應進行審查。法院經審查認為該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不應簡單以“內部事務信息”為由不予公開,故被訴不予公開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由于信息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如何公開(如是否作區分處理)仍需行政機關首次判斷,法院通常不宜直接判決公開,而應判決重作。故C正確。8.錢某向D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公開某公司近三年的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記錄。D市市場監管局答復稱,該信息屬于“市場監管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可以不予公開。該答復是否合法?A.合法,因為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開B.不合法,因為產品質量抽檢結果涉及公共利益,應當公開C.不合法,因為該信息不屬于行政執法案卷信息D.合法與否,需判斷該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答案:C解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行政執法案卷信息通常指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如調查取證材料、內部審批文書、聽證記錄等過程性、內部性材料。而“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記錄”是行政執法行為的結果信息,通常以行政處罰決定書、抽檢公告等形式存在。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于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的產品質量抽檢結果,更是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因此,D市市場監管局將結果性信息歸類為過程性案卷信息,屬于對法律概念的誤解,適用法律錯誤,C正確。B選項雖然結論正確,但理由不精準,核心在于定性錯誤而非公共利益衡量優先。9.孫某向E區教育局申請公開“本區2025年小學入學劃片方案的決策過程會議紀要”。E區教育局以該信息為“過程性信息”為由不予公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會議紀要屬于過程性信息,一律不予公開B.會議紀要如果已經作為決策依據正式印發,則轉化為正式政府信息,應當公開C.只要會議紀要涉及決策過程,無論是否定稿,均不予公開D.是否公開,完全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答案:B解析:過程性信息,主要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最終行政決定前,在內部討論、研究、審議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其不予公開的理論基礎是保護行政決策過程的完整性、坦誠性和效率。但是,過程性信息并非絕對豁免。當決策過程結束后,某些過程性信息,特別是那些記錄了決策理由、依據和方案選擇的會議紀要,如果對公眾理解最終決策至關重要,且不公開會影響公眾監督,則可能應當公開。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已經正式定稿、作為決策最終依據或體現決策核心內容的會議紀要,不再屬于單純的過程性信息,應當予以公開。B選項的表述符合這一法理和實踐發展。A、C過于絕對,D錯誤,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需依法合理行使。10.在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視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沒有相應的證據,判決撤銷該答復B.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決C.裁定中止訴訟,責令被告提供證據D.視為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需承擔訴訟費用答案:A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在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逾期不提供其作出答復(如不予公開、信息不存在等)所依據的證據(如檢索記錄、第三方意見、保密審查意見等),則其作出的答復行為缺乏事實依據,法院應依法判決撤銷。A正確。B、C、D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二、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20分,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11.下列哪些情形下,行政機關在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前,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A.申請人申請公開包含他人個人隱私的戶籍信息B.申請人申請公開某企業的稅務登記信息C.申請人申請公開行政機關與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協議中載有該公司的技術秘密D.申請人申請公開行政機關對某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中涉及該企業的商業秘密答案:A、C、D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A項個人隱私、C項技術秘密、D項商業秘密均屬于典型的第三方合法權益。B項,企業的稅務登記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企業基本信息,通常不屬于商業秘密或核心隱私,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稅務機關有保密義務,但向特定申請人公開是否損害第三方權益需個案判斷,但非“應當”征求的典型情形。實踐中,單純的稅務登記號、名稱、地址等信息通常不被認為需要強制征求意見。但若涉及詳細的經營數據、納稅情況等,則可能涉及。本題題干強調“應當”,故基于典型情形判斷,A、C、D更符合。12.申請人周某對F市交通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救濟途徑?A.依法申請行政復議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C.向F市人民政府投訴D.向F市監察委員會舉報答案:A、B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A(行政復議)、B(行政訴訟)是法定的救濟途徑。C選項“向F市人民政府投訴”,如果F市人民政府是F市交通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則屬于條例規定的投訴舉報途徑,但表述為“可以采取哪些救濟途徑”,通常指法律上的爭議解決機制(復議、訴訟),投訴舉報屬于行政監督渠道,其處理結果不直接改變原行政行為,也不具有終局執行力,故一般不列為與復議、訴訟并列的“救濟途徑”。D選項,監察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監督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直接處理具體的政府信息公開爭議。因此,最準確的是A、B。13.關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復,下列哪些說法符合法律規定?A.行政機關僅需口頭告知申請人信息不存在即可B.行政機關應當對信息不存在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C.行政機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合理檢索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D.原告若能提供該信息曾由被告制作或保存的線索,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答案:B、C、D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該告知必須是書面形式,A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被告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合理檢索義務,且原告未能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B、C、D正確。14.下列哪些信息,行政機關可以不予公開?A.涉及國家秘密的B.涉及商業秘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C.涉及個人隱私,但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的D.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答案:A、D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A項,涉及國家秘密的,絕對不得公開。D項,屬于“三安全一穩定”豁免,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公開可能危及的,應當不予公開。B項,商業秘密,若經權利人同意公開,則豁免事由消失,行政機關可以公開。C項,個人隱私,若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同樣豁免事由消失,可以公開。因此,可以不予公開的是A、D。15.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可以作出哪些類型的決定?A.維持決定B.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C.責令履行決定D.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答案:A、B、C、D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決定類型包括:維持(第六十八條)、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第六十九條)、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第七十條)等。政府信息公開復議適用這些規定,故A、B、C、D全選。16.吳某向G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申請公開“2024年度全市醫療機構行政處罰匯總統計分析報告”。G市衛健委答復稱,該報告屬于內部管理信息,且是為領導決策服務的分析材料,不予公開。吳某起訴。法院審理中應重點審查哪些方面?A.該報告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政府信息”B.該報告是否確實屬于“內部管理信息”C.該報告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D.即便屬于內部管理信息,不予公開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答案:A、B、D解析: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首先審查申請的信息是否屬于政府信息(條例第二條定義)。其次,審查行政機關援引的豁免公開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即是否屬于“內部事務信息”(條例第十六條)。最后,對于“可以不予公開”的信息(如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法院還需審查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是否考慮了相關因素,特別是公共利益因素,是否存在裁量不當。C選項,本案被告并未援引“三安全一穩定”或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作為理由,故通常不是審查重點,但法院可依職權審查是否存在其他絕對豁免情形。基于被告的答辯理由,A、B、D是直接相關的審查重點。17.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B.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C.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D.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計算在答復期限內答案:A、B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A、B正確。C錯誤,延長答復期限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原條例為15個工作日,請注意新條例規定)。同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因此D錯誤。18.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包括?A.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B.被告公開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且不同意公開的C.原告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的(在《條例》修訂前舊法背景下,或相關司法解釋仍適用部分情形時需考慮,但新條例原則上取消了“三需要”門檻,此情形已大大受限)D.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但理由不成立的答案:A、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A項,根據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一項,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B項,根據該解釋第十一條,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原告請求撤銷該公開決定或確認公開行為違法的,法院應予支持。但若原告作為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而行政機關決定公開,原告起訴要求撤銷該公開決定,若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決定公開違法(如未權衡利益或程序違法),則可能判決撤銷或確認違法;若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決定公開合法,則會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因此,B是可能的情形。C項,2019年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取消了依申請公開中關于“三需要”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以“三需要”為由限制公民申請公開。因此,在2026年法考背景下,以此為由不予提供已基本不合法,法院不應以此判決駁回訴請。D項,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確實存在逾期不予答復的違法行為,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答復,而非駁回訴請;若被告在訴訟中已經作出答復,原告不撤訴,法院經審查認為答復合法,可判決確認原不作為違法(若對原告權利無實際影響)或駁回針對不作為的訴請(若已無實際意義)。但“理由不成立”表述模糊,不如A項明確。基于司法解釋明確規定,A、B為更佳選項。注意C項因法律修改已非正確選項。19.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下列答復中,哪些屬于“答復內容不當”?A.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B.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但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C.申請內容不明確,未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期限,直接作出不予公開決定D.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僅告知“涉及第三方權益,不予公開”,未說明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答案:C、D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條。A、B選項的答復方式符合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五)項的規定,是合法的。C選項,根據條例第三十條,對于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先履行指導、釋明和補正告知義務,直接決定不予公開屬于程序違法,內容也不當。D選項,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不予公開的答復應當說明理由。僅籠統說明涉及第三方權益,未說明具體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還是其他,也未說明法律依據,屬于說明理由不充分,答復內容不當。20.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B.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C.公民、法人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舉報D.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答案:A、B、C、D解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章“監督和保障”。A項,見條例第四十七條。B項,見條例第四十八條。C項,見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舉報。D項,見條例第五十二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故全選。三、案例分析題(第21題25分,第22題35分,共60分)21.案情:2025年8月1日,環保組織“綠水青山協會”向H省生態環境廳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H省范圍內近五年所有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處以按日連續處罰的企業名單、處罰事由、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H省生態環境廳于8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主要內容如下:1.“企業名單及處罰事由”屬于已主動公開內容,請通過本廳官網“行政處罰”欄目查詢。2.“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財務管理和執行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不予公開。該協會不服,于2025年9月10日向H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答復,責令H省生態環境廳限期公開全部申請信息。問題:(1)H省生態環境廳將“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認定為“內部事務信息”不予公開,是否合法?為什么?(10分)(2)復議機關H省人民政府應當如何審理并作出決定?(15分)答案:(1)不合法。(2分)理由如下:第一,從信息性質上看,“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是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環節產生的結果性信息,而非純粹的“內部事務信息”。(2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內部事務信息”,主要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純粹的行政機關內部人事、后勤、工作流程等管理信息。行政處罰的金額是決定書的核心內容,繳納情況是處罰決定是否得到履行的狀態反映,兩者均與行政執法行為的公開性和公信力直接相關,不屬于典型的內部管理流程。(3分)第二,從法律規定看,涉及行政處罰的信息具有較高的公開性要求。(2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要求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按日連續處罰是環境法領域嚴厲的懲戒措施,社會關注度高,其處罰金額及是否繳納直接關系到法律威懾力和社會監督效果,理應屬于“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相關內容,公開的必要性很強。(3分)第三,從公共利益角度衡量,環境處罰信息,特別是按日計罰這種嚴厲處罰的執行情況,涉及環境公共利益的維護、對違法企業的社會監督、環保執法的公信力,公開的公共利益遠大于可能存在的內部管理考量。(3分)因此,H省生態環境廳簡單將其歸為內部事務信息不予公開,屬于對法律概念的限縮解釋和裁量權行使不當,不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2分)(2)復議機關H省人民政府應當按以下步驟審理并作出決定:一、審理要點:1.審查申請信息的性質:區分“企業名單及處罰事由”與“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1分)2.審查被申請人答復的合法性:對于“企業名單及處罰事由”部分:核實其是否確已主動公開,以及指引查詢的方式是否符合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2分)對于“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部分:重點審查將其認定為“內部事務信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否充分,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審查和說明理由義務。(2分)3.進行利益衡量:即使相關信息帶有某些內部管理特征,也需審查不予公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慮了環境信息公開對于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以及促進環境保護執法透明度這一重大公共利益。(2分)二、復議決定:1.關于“企業名單及處罰事由”部分:若經查證,H省生態環境廳確實已經通過官網等法定渠道主動公開了該部分信息,且其答復中已提供了準確的查詢指引,則被申請人的此項答復行為合法。復議機關應予以維持。(3分)2.關于“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部分:基于前述分析,被申請人將其一概認定為內部事務信息不予公開,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或者裁量明顯不當。(2分)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中關于“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不予公開的部分。(2分)3.責令重作:在撤銷部分答復的同時,復議機關應當責令H省生態環境廳在法定期限內(通常為復議決定生效后一定期限內)對“綠水青山協會”提出的關于“處罰金額及繳納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2分)重新處理時,H省生態環境廳應依法進行檢索、審查,除非存在其他法定豁免公開理由(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需舉證證明),否則應當予以公開。如需作區分處理(如部分繳納信息涉及企業賬戶細節等敏感內容),也應在提供可公開內容的同時說明理由。(2分)22.綜合案例分析題案情:甲公司向M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申請獲取“M市N區2024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已完成供應地塊的詳細規劃條件(含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標)”。M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收到申請后,經檢索,提供了《M市N區2024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全文。但對于“已完成供應地塊的詳細規劃條件”,該局答復稱:“該部分信息包含在已出讓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中。該類合同及附件屬于行政機關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民事合同,其中涉及的規劃條件具體指標,部分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權人的商業秘密或競爭優勢,且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受《民法典》調整,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提供。”甲公司不服,以M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為被告,向M市N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為:1.撤銷被告作出的部分不予公開答復;2.判令被告公開其申請的“已完成供應地塊的詳細規劃條件”。訴訟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甲公司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郵寄憑證;2.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及送達憑證;3.一份示例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標準文本,其中“規劃條件”章節被標注;4.《M市N區2024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已公開部分)。被告辯稱,出讓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即便其中包含規劃條件,也是合同內容,其形成、保存和提供均屬于民事范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調整此類信息。法院依職權通知了與涉案地塊出讓合同相關的兩家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均提交書面意見,稱規劃條件指標是其參與土地競拍和后續項目開發的核心商業信息,公開將損害其商業秘密和競爭優勢,不同意公開。問題:(1)本案中,“已完成供應地塊的詳細規劃條件”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為什么?(10分)(2)被告M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出讓合同及附件不屬于政府信息”的答辯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8分)(3)本案中,第三人提出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在訴訟程序中應注意哪些問題?(12分)(4)請假設你是本案主審法官,闡述你的審理思路和可能的判決方案。(5分)答案:(1)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2分)理由如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2分)本案中的“詳細規劃條件(含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標)”符合該定義:第一,從制作主體和過程看,地塊的規劃條件(如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等)是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據城鄉規劃法、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規和技術規范,在土地供應前單方確定的強制性規劃指標。(2分)這些指標是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和核心依據,是行政機關行使城鄉規劃管理、土地市場調控等行政管理職能的產物,而非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的結果。即使這些指標被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并未改變其源自行政機關單方行政決定的性質。(2分)第二,從信息內容看,規劃條件指標是實施城鄉規劃、規范土地使用、保障公共利益(如日照、通風、公共空間)的關鍵數據,具有明顯的公共管理屬性,關系到周邊公眾的知情權和相鄰權,也關系到土地市場的公平透明。(1分)第三,將其排除在政府信息之外,將導致關鍵的公共規劃管理信息因被納入合同文本而逃避公開,違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的立法目的。(1分)因此,該信息屬于政府信息,應納入條例調整范圍。(2)不成立。(2分)理由:被告混淆了信息載體與信息本質。雖然規劃條件指標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一載體,合同本身具有民事合同的形式,但合同中的規劃條件條款內容,其來源和性質是行政機關在出讓土地前依法設定的行政規劃要求,是行政機關履行規劃管理職能的體現。(3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的是“信息”本身,而非僅僅看信息保存在何種形式的文件中。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無論其保存在紅頭文件、合同、數據庫還是其他載體中,只要符合條例第二條的定義,原則上都應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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