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浮動設施技術規則(2024)MSA2024年第4號公告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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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技術法規2024年2月19日公布 1第2章結構布置與舾裝 5第3章機械設備與系統 8第4章電氣裝置 第5章消防 21第6章載重線 42第7章穩性 49第8章救生設備 66第9章無線電及信號設備 69第10章乘客定額和艙室設備 70第11章防止造成污染的結構和設備 77第12章固冰浮箱和浮橋承壓舟的技術要求 78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確保浮動設施在其生命周期內持續符合安全和環保技術標準,制定本《內河浮動設施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1.1.2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設施長大于或等于5m的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的中國籍鋼質浮動設施(本規則中簡稱“浮動設施”內河船型浮標除外。1.1.3免除對于具有新穎特征的內河浮動設施,如應用本規則有關章節的規定會嚴重妨礙對發展這種特征的研究和在內河浮動設施上對這些特征的采用時,本局基于對相關特性和措施的技術評估,其結果表明該浮動設施適合于預定的用途,并能保證其符合安全和環保技術標準,則可免除本規則有關章節的規定要求。1.1.4等效對本規則要求內河浮動設施上所應裝設或配備的專門裝置、材料、設備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規則要求應設置的任何專門設施,本局可準許該浮動設施上裝設或配備任何其他的裝置、材料、設備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設置任何其他的設施,但應通過試驗或其他方法認定這些裝置、材料、設備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設施,至少與本規則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1.1.5替代設計在應用本規則相關章節時,如采用替代設計方法,應執行本局《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修改通報)》總則中的“附錄船舶替代設計實施要求”,并考慮本局《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4)》相關篇章引用的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指南,確保滿足相關篇章規定的替代設計的要求。1.1.6解釋本規則由本局負責解釋。1.1.7施行與應用本規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浮動設施的設計、制造、營運、檢驗和檢測應符合本規則的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于新建浮動設施。除本規則明確規定外,浮動設施的強度、結構、布置、構件尺寸、舾裝、壓力2容器及其附件、機械設備、管系、電氣設備、材料與焊接等尚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1)中國船級社《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2016)》及其修改通報和《材料與焊接規范(2023)》;(2)經本局同意的其他標準。該標準應經船舶檢驗機構評估認為其與中國船級社《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2016)》及其修改通報和《材料與焊接規范(2023)》具有相當安全水平;(3)船級社相關規范(申請加入船級社船級的浮動設施)。浮動設施應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材料。浮動設施涉及的起重設備,應符合本局《起重設備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的相關規定。浮動設施所屬水域的航區(航段)級別要求詳見本局《航區劃分規則(2021)》的相關規定。浮動設施的噸位丈量應符合本局《噸位丈量規則(2022)》的相關規定。化學品躉船尚應符合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的適用部分。液化氣體躉船尚應符合本局《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的適用部分。0除本規則明確規定外,液化天然氣燃料加注躉船尚應符合本局《液化天然氣燃料內河加注躉船法定檢驗暫行規則(2018)》的規定。1除本規則明確規定外,洗艙躉船尚應符合本局《內河危險化學品洗艙躉船法定檢驗技術暫行規則(2019)》的規定。2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所述的“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系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機構或中國船級社總部同意。3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所提及的“經認可”,系指需經產品檢驗認可。4浮動設施所使用的產品應持有產品證書、文書,重要產品持證目錄見附錄1。1.1.8事故浮動設施所發生的任何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如認為對該項事故進行技術分析有助于確定本規則可能需要的修改,則應由本局組織法規編制相關單位對事故進行技術分析,但技術分析報告或資料不得泄露有關浮動設施的辨認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確定或暗示任何浮動設施或個人承擔的責任。1.2.1本規則所涉及的定義一般定義:(1)中國籍浮動設施——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或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浮動設施。(2)浮動設施——系指內河水域中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3)新建浮動設施——系指本規則以及其修改通報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浮動設施。相似建造階段是指在這樣的階段:3①可以辨認出某一具體浮動設施建造開始;②該浮動設施業已開始的裝配量至少為50t,或為全部結構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較小者。(4)現有浮動設施——系指非新建浮動設施。(5)工作人員——系指設施上所有為浮動設施操作及保養設施上與安全作業相關的機器、系統和設備等重要裝置而配備的人員或為設施上其他人員(6)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員以外的人員:工作人員和一周歲以下的兒童。(7)油類——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產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所規定的石油化學品除外。(8)船齡——系指浮動設施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今的周年數。(9)產品——系指材料、設備和系統的統稱。(10)設施長L(m)——系指滿載水線面的前后兩端之間的水平距離。(11)設施寬B(m)——系指在浮動設施最寬處兩舷舷側板內表面之間的水平距離,舷伸甲板和護舷材等突出物不計入。(12)型深D(m)——系指設施長中點處沿舷側自平板龍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離;甲板轉角為圓弧形的浮動設施,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線與舷側板內表面延伸線的交點。(13)滿載吃水d(m)——系指在設施長中點處由平板龍骨上表面量至滿載水線的垂直距離。(14)滿載水線——系指內河浮動設施在核定的航區載重線對應的水線,滿載水線應與基線平行。(15)載重量(t)——系指內河浮動設施允許裝載的貨物、人員及其行李、滑油、淡水、糧食、備用品和供應品等的重量的總和,相當于內河浮動設施滿載排水量與空載排水量之差。(16)空船狀態——系指內河浮動設施沒有裝載消耗備品、物料、貨物、工作人員及行李、以及除機械和管系液體,如潤滑劑和液壓油位于工作狀態以外,沒有裝載任何液體的狀態。內河浮動設施按照功能分類涉及的定義:(1)服務類浮動設施——系指可向乘客提供各種服務項目(如辦公、住宿、餐飲、展覽、表演及其他休閑娛樂)的內河浮動設施。(2)工作類浮動設施——系指除了服務類浮動設施和特別類浮動設施以外的內河浮動設施。(3)特別類浮動設施——系指具有通過載貨汽車能力的固冰浮箱/浮橋承壓舟。(4)油躉船——系指不設置液貨艙僅用來駁運油類的工作類浮動設施。(5)加油躉船——系指具有儲油設施、專門向他船供應閃點不低于60℃(閉杯試驗)燃油、潤滑油的工作類浮動設施。(6)化學品躉船——系指不設置液貨艙僅用來駁運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所規定貨品的工作類浮動設施。(7)液化氣體躉船——系指不設置液貨艙僅用來駁運本局《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所規定貨品的工作類浮動設施。(8)液化天然氣燃料加注躉船——系指《液化天然氣燃料內河加注躉船法定檢驗暫行規4則》適用的、為他船加注液化天然氣燃料的工作類浮動設施。(9)洗艙躉船——系指用于內河水域、為載運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所規定貨物的船舶進行洗艙作業的工作類浮動設施。(10)辦公躉船——系指類似陸上辦公場所僅用于辦公用途的服務類浮動設施。(11)固冰浮箱——就本規則而言,系指在河道冰封期的冰層及淺灘上架設固冰通道的特別類浮動設施。(12)浮橋承壓舟——就本規則而言,系指在河道水面上架設浮橋的特別類浮動設施。內河浮動設施按照服務水域場景分類涉及的定義:(1)離岸浮動設施——系指長期系固于特定水域,且與岸上無任何連接通道,人員需要通過其他設施(如小艇)登乘的內河浮動設施。(2)靠岸浮動設施——系指長期固定于岸線附近,且與岸上有通道連接的內河浮動設施。本規則各章節所涉及的有關術語和定義,在各章節中規定。5第2章結構布置與舾裝2.1.1一般要求本章適用于內河浮動設施的結構布置和舾裝。浮動設施的設計應使其在完整狀態下能經受住營運期內的環境條件(包含適當的、能夠反映不確定性的安全裕度并與其用途相協調,有利于人員安全,有利于擬承載貨物的裝卸,避免裝卸時造成危及結構安全的損壞。浮動設施結構應具有良好的結構連續性,以及防止構件過度腐蝕的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涂層和增厚等并進行結構失效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屈服、屈曲(適用時)和/或過度變形。浮動設施應設計成具有適合其預定用途和環境條件的水密和風雨密完整性,浮動設施開口的關閉裝置應具有適當強度,浮動設施應適當分艙。浮動設施應裝設與其預定用途和作業環境條件相適應的舾裝設備。浮動設施的設計和建造應盡可能使用環境可接受或可回收的材料,且不影響浮動設施安全和作業效率。浮動設施應按照公認的①的質量生產標準建造,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加工、對準、焊接、連接、裝配、表面處理和涂裝。建造階段應根據浮動設施類型和設計制定檢驗計劃,包括檢驗的范圍與程度,以及需要特別關注的區域,并確認其符合建造標準。浮動設施設計建造應使其便于維護和檢驗,特別是避免產生過度受限的空間使維護和檢驗不能妥善開展。浮動設施經營期內應進行必要的維護和檢驗,對于高應力/應力集中區域、易腐蝕區域和其他關鍵區域應予以特別關注。浮動設施的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構件的布置應確保結構的有效連續性。縱向構件應盡可能在設施長范圍內保持連續,底部、舷側及甲板的骨架應有效連接并構成完整的剛性整體。2.2.1登離布置及護舷浮動設施應設有便于人員撤離浮動設施至岸上的措施:(1)靠岸浮動設施應至少在主甲板或干舷甲板上設有1個出入口,且出入口的凈寬度應大于或等于800mm。服務類靠岸浮動設施出入口的布置應符合第10章的規定。(2)靠岸浮動設施與岸之間應設有與上述(1)相協調的通道。總人數30人及以上的服務類靠岸浮動設施應至少設有兩條相互遠離的通道,該通道的凈寬度應按照浮動設施上使用6該通道的總人數滿足第10章表的規定。其他靠岸浮動設施應至少設置1條,凈寬度不(3)靠岸浮動設施與岸之間的通道一般應設有防滑和護欄人員的措施。浮動設施應根據靠泊船的尺度、噸位、靠泊形式以及作業環境條件等設置相應的護舷。2.2.2水密艙壁本條所述的水密艙壁,其高度應延伸至干舷甲板。浮動設施應至少設置2道水密橫艙壁;設施長大于或等于20m且小于30m的浮動設施應在舯部增設1道水密橫艙壁;設施長大于或等于30m的浮動設施還應在合適位置增設1道水密艙壁。水密橫艙壁的位置應合理設置。浮動設施的外板、水密艙壁和水密艙室應保證水密完整性。2.2.3水密和風雨密完整性干舷甲板上的開口(艙口、通風筒、空氣管、排水孔等)應符合本規則第6章的相關規定。水密艙壁上開口(門、人孔等)的數量和大小應在適應浮動設施設計及浮動設施正常作業的情況下減至最低。這些開口均應設有可靠的關閉設備。水密艙壁上裝設的門應為水密門,應裝設有顯示其是開啟或關閉的指示器,并與艙壁具有同等的強度(水密門應以其在浸水最終或中間階段可能承受的水頭做水壓試驗;如因可能損壞絕緣件或舾裝件而未對個別門做試驗,可以代之以按門的類型和大小對個別門做原型壓力試驗,且試驗壓力至少與預定安裝位置所要求的水頭相符;原型試驗應在門安裝之前進行;門在浮動設施上安裝的方法和程序應與原型試驗所用安裝方法和程序相符;每扇門在浮動設施上安裝好后,應檢查其是否在艙壁和門框之間正確就位)。當管子、排水管和電纜等通過水密艙壁時,應設有保證該艙壁水密完整性的裝置。首、尾水密艙壁上不應設置門、人孔、通道開口、通風管道或任何其他開口。當管子通過水密艙壁時,應在首、尾水密艙壁上設置易于操作的截止閥。因浮動設施布置確需在首、尾水密艙壁上設置水密人孔時,其人孔應盡可能設置在較高處。2.2.4加油躉船、油躉船、化學品躉船和液化氣體躉船的特殊要求加油躉船的貨油艙及加油躉船、油躉船、化學品躉船和液化氣體躉船的污液艙區域應采用雙殼結構型式。2.3.1一般要求浮動設施應配備與其預期停泊水域的環境條件及預定用途相適應的舾裝設備。本節所述的舾裝設備主要包括錨泊設備和系泊設備。浮動設施一般采用錨和/或纜索(連接于岸上系固樁/地牛)的方式進行系固,通常根據錨泊水域的試驗結果或使用經驗等實際情況確定。錨泊、系泊設備及其使用的部件(如錨、錨鏈、錨機、絞車、纜索、系纜樁、導向裝置等)的設計應保證浮動設施在承受預定用途和作業環境條件下的各種外載荷作用時可保持在預定的位置或范圍內。72.3.2環境條件浮動設施舾裝設備的設計應充分考慮預期作業水域的環境條件,如風、浪、流及水深、河床土壤情況等,并應考慮典型裝載工況及各種環境載荷實際可能的最嚴重組合,如布放水域最大洪水和最大風力的共同作用。浮動設施系留措施設計采取的環境載荷可基于實測的環境數據通過數學模型計算或物理模型試驗確定,也可采用設計手冊或相關行業標準①中的推薦算法。對于有船舶靠泊的浮動設施,應將浮動設施和靠泊船作為一個整體計算水流力及風力。2.3.3舾裝設備除本節另有明確規定外,采用錨和/或纜索(連接岸上系固樁/地牛)進行系固系留的浮動設施,其錨泊設備及纜索的配備應滿足公認標準②的相關要求。浮動設施系留設備的配備除符合本節要求外,尚應考慮以下因素,并應選取較大的設備配備:(1)布放水域最大洪水和最大風力,以及不同裝載共同作用的最危險工況;(2)靠泊船舶的噸位,尺度等;(3)布放水域同類設施的使用經驗。為防止出現走錨情況,符合本節要求的錨泊設備應能使浮動設施在良好的錨地底質上系留。浮動設施上與舾裝設備連接的支撐結構應有適當的加強。浮動設施的系泊設備及布置應根據其工作性質確定。①如JTS144-1-2010《港口工8第3章機械設備與系統3.1.1一般要求浮動設施上的所有機械設備及系統至少應能:(1)其設計和構造應適合它們的用途;(2)其安裝和防護應充分考慮到使運動部件、熱表面和其他危險情況對浮動設施上人員的傷害降至最低程度;(3)其設計應注意到結構所用的材料、設備用途以及會遇到的工作條件和浮動設施上環境條件。與浮動設施安全有關的機械設備(如發電機、消防泵,艙底泵等其設計、選型和布置,應能保證安裝后,在浮動設施處于橫傾10°和縱傾5°時仍能正常工作;應急消防泵及其原動機應在浮動設施處于橫傾15°和縱傾10°時仍能正常運轉。各種設備的布置,應有足夠的通道,以便于操縱、維護和檢修。機械設備應牢固地固定在浮動設施基座上。柴油機(如設有)、鍋爐(如設有)、機器的各部分,所有蒸汽、液壓、氣動和其他系統及其相關的承受內部壓力的附件,在首次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包括壓力試驗在內的相應試驗。浮動設施上設有機械設備的處所、有人員值班的處所以及所有可能積聚蒸汽、可燃或有毒氣體的處所,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有足夠的通風。機械設備的材料應具有合適的化學成分以及力學和工藝性能。機械設備的燃油艙、滑油艙(柜)與任何其他液艙(柜)相鄰時,應以隔離空艙隔開。如滑油艙(柜)和燃油艙(柜)直接相鄰,則相鄰艙壁的焊接應為全焊透型式。淡水艙(柜)與任何油艙(柜)相鄰時,應以隔離空艙隔開。若浮動設施上安裝有柴油機、鍋爐、齒輪箱等機械設備,還應符合公認標準①的相應規定。3.2.1一般要求泵、管子、閥件和附件應用鋼、鑄鐵、銅、銅合金或其他適合于其用途的材料來制造。使用時壓力可能超過設計壓力的管路應在泵的輸出端管路上設置安全閥。由燃油或滑油管路安全閥溢出的燃油或滑油應流回至泵的吸入端或艙柜內。安全閥的整定壓力應不超過管路的設計壓力。管路應加以固定,并應能避免因溫度變化或浮動設施變形而損壞。管子穿過水密或氣密結構處,應采用貫通配件或座板,并確保該結構的完整性。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體容器應避免設在配電板上方和后面。如管路必須通過時,則不應有可拆接頭。油管及油柜尚應避免設在鍋爐、煙道、蒸汽管、柴油機增壓器、排氣管及消聲器等的上方。如有困難時,則應采取防止油類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設備的熱表面上的措施。蒸汽管、排氣管和溫度較高的管路應包扎絕熱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可拆接頭及閥件的絕熱材料應便于更換。3.2.2艙底水管系浮動設施應具備有效的抽排水設備,其吸水和排水裝置的布置,應能保證任何分艙或其他水密空間的積水均能排出。但固定用來裝載淡水、壓載水、燃油或液體貨物以及設有在所有實際可能情況下能夠使用的其他有效抽除設施的處所除外。對于某些特殊艙室,如不會因未設排水設施而損害浮動設施的安全,則可免設此類艙室的排水設施。艙底排水管的布置應能防止舷外的水或壓載艙內的水進入其他艙室。所有與艙底排水設備有關的閥箱和手動閥應設在通常情況下可以到達之處。艙底水管吸口處應設置便于檢查和清洗的濾網,濾網的孔徑應小于或等于10mm,濾孔的總面積應大于或等于吸水管面積的3倍。3.2.3壓載水系統設有壓載艙的浮動設施,應設有用于排出和注入壓載水的壓載管系,并至少設有1臺壓載泵;對于未設置動力設備的浮動設施可允許使用一臺可移式泵作為壓載泵。壓載管系的布置,應能防止舷外的水或壓載艙內的水進入其他艙室。壓載管系不應與艙底管系連通,但泵與閥箱之間的連接管、泵排出舷外總管除外。3.2.4空氣和測量管貯存油、水的艙柜以及雙層底艙、深艙和隔離空艙均應裝設空氣管,空氣管應從艙柜的最高處引出,并與注入管盡可能遠離。燃油艙柜的空氣管管端應裝有耐腐蝕和便于更換的金屬防火網,防火網的有效通流面積應大于或等于空氣管的截面積。燃油艙柜空氣管的管端開口應引至干舷甲板以上的開敞部分,且位于不致因溢油或油氣而產生危險的地點。每一壓載水艙、燃油艙、滑油艙、清水艙、隔離空艙和其他不易到達的分艙均應裝測量管。測量管內徑應大于或等于32mm。每一測量管的上端應設有銘牌,下端開口處的艙柜底板上應安裝適當厚度的防護板。3.3.1一般要求浮動設施的泵艙(如設有)、柴油發電機室(如設有)和其他人員經常到達的艙室,應有足夠的通風,以保證有充分的空氣確保該處所人員的安全與舒適及機器運行。設有柴油機、燃油駁運泵或燃油裝置處所的通風進、出口,應能從其服務的處所外部進行關閉,并設醒目的永久性標志,指示關閉裝置是處在開啟位置還是處在關閉位置。3.4.1一般要求本節是對閃點不超過60℃(閉杯試驗)的油躉船的特殊要求,對加油躉船和閃點超過60℃的油躉船應滿足本節的要求。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不應設置在貨物區域內。貨物區域系指浮動設施上貨油泵艙或貨油泵所在區域、貨油污油水艙(柜)、貨油管系所穿過區域以及所停靠油船貨油區域等范圍。為了防止有害蒸氣進入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機器處所和控制站,在確定上述處所的空氣進口和開口的位置時,應考慮貨物管路對上述處所的影響。若油躉船上設有貨油泵,其布置應滿足公認標準①關于油船貨油泵、貨油泵艙的有關要求。柴油機(如設有)或其他能構成著火源的設備,均不應位于貨泵艙或其他可能有貨油或易爆氣體的危險區域或處所之內。柴油機以及其他燃燒設備的排氣管出口與貨油區域的水平距離應大于或等于10m。如柴油機排氣管設有經認可的火星熄滅器,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的排氣管也設有火星熄滅器,則該距離可減至5m。貨油污油水艙(柜)的透氣布置、液位測量裝置等均應符合公認標準①對貨油艙的相關規定。3.4.2貨油管系貨油管系應有可靠的電氣接地措施。如采用法蘭接頭時,則各管段之間應加導線做可靠的電氣連接。貨油管系的閥件、傳動桿及貨油泵的撓性聯軸器等的摩擦部分應選用在動作時不致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貨油管路和加熱管路的支架與管子之間應設置墊片,以防止產生火花。貨油區域的開敞甲板可按需要設置甲板灑水管系。灑水管系應由動力泵供水,并使噴灑的水珠能浸濕整個貨油艙甲板。與接岸軟管直接連接的貨油裝卸管路的終端接管、閥件及其附件均應為鋼質或延性材料制成,并具有堅固的結構和牢固的支撐。每根貨油裝卸接岸管均應裝設截止閥。與軟管連接處應設有貨油收集盤或等效設施。加油躉船和閃點超過60℃的油躉船的貨油管系應滿足本節、的規定。3.4.3艙底水貨泵艙(如設有)的排水應由設在貨泵艙的艙底泵或手動泵排到貨油污油水艙(柜)。3.4.4貨泵艙的通風貨泵艙應設有固定的機械抽吸式通風系統。該通風系統應不與其他處所的通風系統相連接。通風系統應保證貨泵艙換氣不少于20次/h。通風機應能在貨泵艙的外面進行操作,并在該艙室的出入口附近設置告示牌,說明至少在通風系統工作15min以后方可入內。通風管的布置應能從貨泵艙艙底附近抽氣,泵艙上部的空氣進口與出風口的布置,應使排出可燃氣體發生再循環的可能性減至最小。通風管上應設置可更換的防火網。應設置發生火災時能關閉空氣進口和吸風管的裝置,該裝置應能在甲板上貨泵艙外進行操作。通風管的排氣出口應至少高出干舷甲板3m,與甲板艙室和封閉工作處所的空氣進口或開口以及可能著火源的最近水平距離至少為3m,否則至少應高出該甲板室1m,同時與甲板室頂上的各種燈具應保持大于或等于3m的距離。應將驅動風機的電動機安裝在通風管之外。貨泵艙通風機應為無火花型風機,無火花風機的設計、材料及試驗應滿足下列要求:(1)葉輪和風機罩殼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葉輪軸承處的軸直徑的0.1倍,但不應小于2mm,一般也小于或等于13mm;(2)在開敞甲板的通風入口和出口應設置正方形網格寬度小于或等于13mm的防護網,以防止物體進入風機殼內;(3)葉輪及其罩殼均應通過適當試驗,由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4)應采用防靜電材料,以防旋轉體及罩殼上產生靜電荷。此外,在船上安裝通風設備時,要保證設備本身殼體安全接地。(5)對下列組合情況,可不對風機進行火花試驗:①葉輪和/或罩殼為非金屬材料,并適當考慮到靜電的排除;②葉輪和罩殼為有色金屬材料;③葉輪為鋁合金或鎂合金材料,而罩殼為黑色金屬(包括奧氏體不銹鋼在罩殼上于葉輪處鑲有一環適當厚度的有色金屬材料;④葉輪及罩殼由任何黑色金屬組合(包括奧氏體不銹鋼但葉輪端部設計間隙大于或等于13mm。(6)下列葉輪和罩殼會產生火花,不應使用:①葉輪為鋁合金或鎂合金材料,而罩殼為黑色金屬,無論端部間隙大小;②罩殼為鋁合金或鎂合金材料,而葉輪為黑色金屬,無論端部間隙大小;③葉輪及罩殼由任何黑色金屬組合,但葉輪端部設計間隙小于13mm。3.5.1一般要求除本節的明確規定外,化學品躉船尚應滿足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的相應要求。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不應設置在貨物區域內。貨物區域系指浮動設施上設有貨物輸送管系、貨泵艙(如設有)、污液艙,并包括在上述處所上方以及所停靠化學品船貨物區域的整個長度和寬度范圍內的甲板區域。為了防止有害蒸氣進入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機器處所和控制站,在確定上述處所的空氣進口和開口的位置時,應考慮貨物管路對上述處所的影響。污液艙(柜)的透氣布置、液位測量裝置等均應符合《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對液貨艙的相關規定。3.5.2貨物管系化學品躉船上的液貨管路尺寸、制造、連接、布置、試驗、法蘭連接及軟管均應滿足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的相關要求。布置于甲板面的管路應采用機械防護裝置予以保護。3.5.3艙底水系統貨泵艙(如設有)的排水應由設在貨泵艙的艙底泵或手動泵排到污油水艙(柜)。3.5.4通風對貨物蒸氣可能積聚的處所,應能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進行通風,以確保必須進入這些處所時,有一個安全的環境。當上述處所內未設固定式通風系統時,應備有符合防爆要求并持有船用產品證書的可移動式機械通風設備。3.6.1一般要求除本節的明確規定外,液化氣體躉船尚應滿足本局《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的相應要求。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均不應位于貨物區域內。貨物區域系指浮動設施上設有貨物輸送管系、貨泵艙和壓縮機艙(如設有并包括在上述處所上方以及所停靠液化氣船貨物區域的整個長度和寬度范圍內的甲板區域。為了防止有害蒸氣進入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機器處所和控制站,在確定上述處所的空氣進口和開口的位置時,應考慮貨物管路對上述處所的影響。3.6.2貨物管系液化氣體躉船上的液貨管路尺寸、制造、連接、布置、試驗、法蘭連接及軟管均應滿足本局《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8)》的相關要求。布置于甲板面的貨物管路應采用機械防護裝置予以保護。3.6.3通風對貨物蒸氣可能積聚的處所,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以確保必須進入這些處所時,有一個安全的環境。當上述處所內未設固定式通風系統時,應備有符合防爆要求并持有船用產品證書的可移動式機械通風設備。第4章電氣裝置4.1.1一般要求浮動設施上的電氣設備應能安全操作,并應保證人員及浮動設施的安全,免受電氣事故的危害。4.2.1一般要求浮動設施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主電源。電源裝置應能確保為保持浮動設施處于正常操作狀態和滿足正常使用需求所必需的所有電氣設備供電。主電源可采用:(2)獨立的發電機;(3)蓄電池(不包括鋰離子電池)。設有交流發電機組作主電源時,應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起動本浮動設施上最大容量電動機所產生的系統電壓的降低,不致引起運行中的任何電機失速和其他設備失效。4.3.1一般要求除本節條規定外,服務類浮動設施應設有蓄電池組作臨時應急電源。服務類浮動設施的臨時應急電源的容量應至少向下列設備同時供電0.5h:(1)下列處所的臨時應急照明:①廚房;②超過16人的艙室;③所有服務及起居處所內通道、梯道、出口;④錨泊燈;⑤在通往救生筏存放處的所有通道、梯口和出口,連同登乘站和救生筏存放處及其降落的水域(適用時)。(2)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手動報警按鈕裝置;(3)擴音(廣播)系統(設有時);(4)緊急(集合)報警裝置(設有時);(5)二氧化碳釋放預告報警裝置(設有時);(6)無線電通信設備(設有時)。設施長<50m的靠岸型服務類浮動設施,可不設置臨時應急電源,但應設置本節(1)所要求的臨時應急照明,其臨時應急照明可采用自帶蓄電池(可充電)的照明燈具;擴音(廣播)系統應有自帶蓄電池(可充電)電源供電。臨時應急電源在主電源失效時,應能自動接入且應能承載臨時應急負載,在整個供電期間保持其電壓變化在額定電壓的±12%以內而不必再充電。臨時應急電源及其配電裝置應安裝在干舷甲板或其以上甲板的處所內,且該處所應位于主電源處所以外。4.4.1一般要求照明系統應向人員通常能到達和操作的部位提供充足的照明,并由主電源供電。主照明系統的布置應在主電源、相關的變換設備(如設有時)、主配電板和主照明配電板的處所發生火災或其他事故時,不會造成臨時應急照明系統失效。臨時應急照明的設置應滿足本章的相應規定。臨時應急照明的布置應在臨時應急電源、相關的變換設備(如設有時)、臨時應急配電板和臨時應急照明配電板的處所發生火災或其他事故時,不會造成主照明系統失效。服務類浮動設施應在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內的脫險通道全線(包括拐彎和岔路口)距甲板高度大于或等于0.3m處,設置本局接受按規定程序認可和公布的標準的燈光或熒光條形顯示標志。該顯示標志應使乘客能辨認出整個脫險通道出口。若采用燈光,則應由臨時應急電源供電。4.5.1信號燈信號燈的設置、安裝應符合《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第5篇第7章信號設備號燈的相應規定。每只信號燈應由信號燈控制箱引出的獨立分路進行控制和保護。信號燈控制箱應設有與信號燈顏色與信號一致的工作指示燈。信號燈控制箱可設置在值班室或便于管理的場所。4.6.1接地措施電氣設備的帶電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屬部件均應接地,但下列情況可除外:(1)工作電壓不超過50V的設備,對交流,此項電壓為方均根值,且不得由自耦變壓器取得此項電壓;(2)由只供一個用電設備的專用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且電壓不超過250V的設備;(3)具有雙重絕緣和(或)加強絕緣的可攜式設備;(4)為防止軸電流的絕緣軸承座。電氣設備的接地應滿足下列要求:(1)當電氣設備直接緊固在設施主體的金屬結構上或緊固在與設施主體金屬結構有可靠電氣連接的底座(或支架)上時,可不另設置專用導體接地;(2)不論是專用導體接地或靠設備底座(或支架)接地其接觸面均應光潔平貼,保證有良好的接觸,并應有防止松動和生銹的措施;(3)若采用專用導體接地,則其導體應用銅或導電良好的耐蝕材料制成,必要時應有防止機械損傷及防蝕措施。不同型式的銅接地導體的標稱截面積不應小于表的規定;接地導體的截面積表銅接地導體的最小截面積QQ=SQ=S/2,但大于或等于16mm2Q=S/2,但大于或等于16mm22.5mm2<S≤120mm2Q=S/2,但大于或等于4mm2(4)可移動和可攜電氣設備的不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應以附設在軟電纜或軟電線中的連續接地導體,并通過插頭和插座接地,其接地導體的截面積應符合本節表的規定。電纜的接地應滿足下列要求:(1)電纜的金屬護套或金屬外護層應于兩端作有效接地,但最后分路允許只在電源端接地;對于控制和儀表設備的電纜,由于技術上的原因,若一端接地較為有利時,則無需兩端接地;(2)電纜的金屬護套或金屬外護層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進行接地:①用金屬夾箍夾住,并以專用銅接地導體連接至設施主體的金屬結構上。該接地導體的截面積Q與電纜導體截面積S間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規定:(a)當S≤25mm2時,Q≥1.5mm2;(b)當S>25mm2時,Q≥4mm2;②用專用接地填料函接地,但填料函應能保證有效的接地連接;③用電纜緊固件接地,電纜緊固件應以耐腐蝕的金屬材料制成,并應能使電纜金屬護套或金屬外護層與地之間有良好的接觸。為防止靜電放電危害,凡用作易燃液體和能發出可燃氣體和/或產生易燃粉塵固體的貨艙(柜)、處理裝置和管系,而非直接或通過支承件焊接固定安裝在設施主體上,應加專門的接地搭接片,該接地搭接片應用銅或導電良好的耐腐蝕材料制成,其截面積應大于或等于10mm2。4.6.2防觸電和防火措施電氣設備在設計和安裝上應能有效地防止操作人員及相關人員意外地觸及帶電部件和具有熾熱表面的部件,電氣設備的操作部件(如手柄、按鈕等)應設計成與帶電部件之間有良好的絕緣。工作電壓大于50V的電氣設備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其帶電部件不應外露。在系統和線路設計上應能達到電氣設備經開關或控制器斷開電源后,原則上不應經系統和本身控制電路或指示燈繼續保留電壓。但整步表開關及24V蓄電池線路可除外。可攜電氣設備應采用下列任一種形式:(1)用附設在軟電纜或電線中的連續接地導體可靠接地設備①;(2)具有雙重絕緣的設備①;(3)由只供一個用電設備的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的設備①;(4)工作電壓不超過50V的設備②。若采用電壓為1kV以上至11kV的交流高壓電氣裝置,應采取本局認為必要的特殊預防措施,以保證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電氣設備不應貼近燃油艙、油柜或雙層儲油艙等外壁上安裝。若電氣設備必須在此類艙壁外表面安裝時,則其與艙壁表面至少應有50mm距離。調節電阻、啟動電阻、充電電阻、電熱器具以及其他在工作時能產生高溫的電氣設備,在安裝時應有防止導致附近物體過熱和起火的措施,上述設備嚴禁在燃油艙、油柜或雙層儲油艙等外壁表面安裝。當電氣設備的外殼溫度高于80℃時,應有隔熱防護措施。電氣設備不應安裝在有任何可燃混合氣體易于積聚的處所,包括加油躉船上的這類處所或專門存放蓄電池的艙室、油漆間、乙炔間或類似處所。除非這些設備是:(2)不致點燃可燃混合氣體的型式;(3)適用于有關處所;(4)經試驗證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塵、蒸汽或氣體中能安全使用者。0在有爆炸危險的處所中,不應安裝插座。4.6.3系統和線路保護措施油躉船、加油躉船、液化氣體躉船、化學品躉船應采用對地絕緣配電系統;對地絕緣的配電系統,不論是一次系統還是二次系統,均應在主配電板和臨時應急配電板上設有指示絕緣系統對地絕緣情況的兆歐表或指示燈或連續監測絕緣電阻的監測裝置。當采用指示燈時其功率應小于或等于15W,并應按鈕控制;油躉船、加油躉船、液化氣體躉船、化學品躉船應采用連續監測絕緣電阻的監測裝置,并應在絕緣電阻異常低時發出聽覺和視覺報警信號。每一獨立電路均應設有可靠的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各保護電器的選擇、安排和功能應使系統的保護具有選擇性,以保證某處發生故障時,僅切斷故障電路,保持對非故障電路的連續供電。同時,盡可能消除故障的影響和發生火災的危險。應有標明每一電路的過載保護電器額定值或相應的整定值的耐久標志,該標志應設于保護電器的所在位置。所有電纜和電氣設備的外接線至少應為滯燃型。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如對射①設備的工作電壓均不應超過250V。②在特別容易觸電的狹窄或特別潮濕處所中,應采用頻電纜可作適當處置。電氣設備的電纜和電線應盡可能地遠離廚房及其他有高度失火危險的區域或處所。電纜的敷設應避免擦傷和其他損害,露天甲板和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應有防護措施。所有電纜的終端和接頭,應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電纜的原有電氣、機械及滯燃性能不受損害。0照明線路及電熱器具線路的電纜應采取措施以防止燈泡及發熱元件產生的熱量超過電纜的許用溫度,并能防止其周圍的材料發生過熱現象。4.6.4防雷電措施當浮動設施的鋼桅頂端裝有電氣設備或采用非金屬桅時,每一桅桿上應裝設可靠的避雷裝置。避雷裝置應由接閃器(避雷針)、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組成。接閃器應采用銅質、鋼質或其他導電性能良好的金屬(如鋁合金)制成,銅桿接閃器直徑不應小于12mm,鋼桿接閃器直徑不應小于25mm,鋁合金桿接閃器直徑不應小于16mm,其尖端應作防腐處理。接閃器頂端高出桅頂或桅頂上的電氣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接閃器與設施主體之間的引下線的截面積,對銅引下線不應小于70mm2,鋼引下線不應小于100mm2,鋁合金引下線不應小于84mm2。當浮動設施設有金屬桅桿時,接閃器可直接焊接或鉚接在桅桿上,如桅桿與設施主體采用焊接,此時可不另設引下線。當浮動設施采用活動桅桿時,活動桅桿與設施主體應有可靠電氣連接,其連接軟纜的截面積與引下線的要求相同。4.6.5電熱器具的防火措施每個具有成套裝置的電熱器和電炊設備,不論是固定安裝還是可移動的,均應由相應的分配電板設獨立饋電線供電,并應由固定安裝的能切斷所有絕緣極的聯動開關進行控制。若電熱器和電炊設備通過插座連接時,多極控制開關應安裝在插座之前或者選用帶開關聯鎖插座。電熱器和電炊設備的安裝應保證對甲板、艙壁或其他周圍的物品不致產生過熱和火災的危險。禁止使用加熱元件外露的電熱器和電炊設備。在有可燃性氣體和塵埃積聚的處所,不得裝設電熱器和電炊設備。所有電取暖器必須固定安裝,并應滿足本節的相應規定。電取暖器的結構、防護和安裝應使得衣服和易燃物品與之接觸時不會引起火災。其頂部結構應使物品不可能在其上擱置。當電取暖器的溫度超過允許極限時應能自動切斷電源。當電取暖器安裝在艙壁襯板里面時,應用不燃材料制成的護板分隔以防止熱量在襯板里層積聚。電取暖器后面與艙壁之間應至少留有25mm的自由空間,以使艙壁不致過熱和供空氣循環流通。廚房電炊設備應有堅固的防護罩,電炊設備及電纜應固定安裝。0對可移動的電炊設備應符合本節、的相應規定。1電炊設備的結構應保證當有液體或食品溢出時,不致損壞絕緣和發生短路。4.7.1一般要求除油躉船、加油躉船、化學品躉船和液化氣體躉船外,所有用于自航船舶靠泊且以岸電作為主電源的浮動設施,應設置用于對靠泊船舶供電的對外岸電供電設施。浮動設施上設有的對外供電設施應滿足相關標準①的相應要求。浮動設施的對外岸電供電設施的電壓等級應與可能靠泊船舶電站相匹配。對船舶供電的岸電設施應有足夠的容量,且質量應滿足表的要求。電壓和頻率波動允許值表(%)(%)供旅游船靠泊的浮動設施應提供為旅游船供電的岸電連接電纜;連接電纜應采用具有足夠電流定額的,耐油、滯燃護套的柔性電纜,并應符合公認標準②。電纜的連接端頭不應承受外力。低壓電纜的單根電纜的規格不應超過3×95mm2,并盡量選用3×25mm2、3×70mm2、3×95mm2三種規格。高壓岸電電纜應設置電纜管理系統,以保證:(1)電纜上承受的機械應力不超過允許的設計值;(2)在電纜或導線連接的接線端上排除傳遞機械應力的可能性;(3)電纜出現過度拉伸時,迅速斷開岸電連接斷路器。浮動設施和靠泊的自航船舶之間的岸電應通過插頭和插座連接。插頭和插座的設計應確保不會出現不正確連接,并且確保不能帶電插拔。插頭、插座應滿足公認的標準③。低壓插頭-插座應根據船舶靠港期間負載的大小選用下列規格之一:(2)400V、125A;(3)400V、250A。高壓插頭-插座應根據船舶靠港期間負載的大小選用下列規格之一:①JTS155-2019《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技術低壓電纜采用IEC60092-353出版物或其他等效標準;高壓電纜IEC低壓采用GB/T11918.5-2020《工業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第5部分:低壓岸電連接系統(LVSC用插頭、插座、船用連接器和船用輸入插座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換性要求》;高壓參見IEC62613《船舶高壓岸電系統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IEC80005《實用的連接端口》、GB/T(2)12kV、500A。浮動設施應設有與靠泊的自航船舶的船體進行等電位連接的設施。4.8.1一般要求電氣設備應盡量減少易燃貨物發生火災和爆炸的危險①。當某種貨物有可能對通常電氣設備所用的材料造成損壞時,應對所選擇用作導體、絕緣、金屬部件等材料的各自特性作適當的考慮。如有必要,這些部件應加以保護,以防止其與易遇到的氣體或蒸氣相接觸。危險處所內電氣設備、電纜的安裝:(1)除非是為了作業目的或提高安全而必需時,電氣設備、電纜或接線不得安裝在危險處所內;當電氣設備安裝在危險區域內時,其應按照不低于公認標準②進行選擇、安裝和維護;(2)危險區域的設備應為合格防爆型并持有船用產品證書;(3)危險區域內的照明系統至少應由2個分路供電。所有開關和保護電器均應能分斷線路的全部極或相,并應位于非危險區域內。參閱國際電工委員會出版的建議案,尤其是IEC60092-502號出版物。參閱國際電工委員會出版的建議案,尤其是IEC60092-502號出版物。第5章消防5.1.1一般要求浮動設施上配置的固定式滅火系統、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和滅火設備等消防安全系統和消防用品應符合《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第5篇第3章第8節的相應規定。5.1.2替代設計在應用本章規定時,如采用替代設計方法,應執行本局《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修改通報)總則中的“附錄船舶替代設計實施要求”。5.1.3防火控制圖下列浮動設施應布置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圖:(2)油躉船、化學品躉船和液化氣體躉船;(3)加油躉船。根據浮動設施上的布置和配備的適用情況,防火控制圖應清楚地標明如下內容:(1)“A”級、“B”級分隔圍蔽的各防火區域;(2)各艙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等設施的細目,包括防火門布置及其控制位置;(3)滅火站室的布置;(4)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5)固定式滅火系統;(6)滅火設備和其他消防用品;(7)通風系統,包括風機控制位置、擋火閘位置和服務于每一區域通風機識別號碼的細目。防火控制圖應在工作人員處所和公共處所固定展示,此外,還應有一套防火控制圖的副本或具有該圖的小冊子,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有醒目標志的風雨密封閉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的消防人員。防火控制圖應采用國際海事組織A.952(23)決議規定的“船舶防火控制圖識別符號”。本節所規定以外的浮動設施,如設有工作人員處所或其他類似處所,則應在這些處所內固定展示有滅火設備、各艙室和甲板通道及通風系統等消防設施的布置和數量的消防設備布置圖。5.1.4定義除另有規定外,本章的名詞定義如下:不燃材料——系指某種材料加熱至約750℃時,既不燃燒,亦不發出足量的造成自燃的易燃蒸氣。這是通過《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確定。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材料,均為“可燃材料”。鋼或其他等效材料——系指本身或由于所設隔熱物,經過標準耐火試驗的相應曝火時間后,在結構性和完整性上與鋼具有等效性能的任何不燃材料(例如設有適當隔熱材料的鋁合金)。低播焰——系指通過《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確定,所述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的蔓延。標準耐火試驗——系指將需要試驗的艙壁或甲板的試樣置于試驗爐內,根據《耐火試驗程序規則》規定的實驗方法,加溫到大致相當于標準時間-溫度曲線的一種試驗。《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系指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以MSC.307(88)號決議通過的《2010年國際耐火試驗程序應用規則》,包括該委員會后續通過的有關修正案。“A”級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艙壁與甲板所組成的分隔:(1)它們應由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2)它們應有適當的防撓加強;(3)它們的構造,應在1h的標準耐火試驗至結束時能防止煙及火焰通過;(4)它們應用認可的不燃材料隔熱,使在下列時間內,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140℃,且在任何一點包括任何接頭在內的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A-60”級“A-30”級“A-15”級“A-0”級60min30min15min0min(5)應按《耐火試驗程序規則》對原型艙壁或甲板進行一次試驗,以保證滿足上述完整性及溫升的要求。“B”級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艙壁、甲板、天花板或襯板所組成的分(1)它們的構造應在最初0.5h的標準耐火試驗至結束時,能防止火焰通過;(2)它們應具有這樣的隔熱值,使在下列時間內,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140℃,且在包括任何接頭在內的任何一點的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225℃;“B-15”級15min“B-0”級0min(3)它們應以認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參與制造和裝配的“B”級分隔所用的一切材料應為不燃材料。但是,并不排除可燃鑲片的使用,如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4)應按《耐火試驗程序規則》對原型分隔進行一次試驗,以保證滿足上述完整性和溫升的要求。“C”級分隔——系指以認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它們不需要滿足有關防止煙和火焰通過以及限制溫升的要求。允許使用可燃鑲片,如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連續“B”級天花板或襯板——系指只終止于“A”級或“B”級分隔的“B”級天花板或襯板。0主豎區——系指設施主體、上層建筑和甲板室以“A”級分隔分成的區段,它在任何一層甲板上的平均長度和寬度一般不超過40m。1起居處所——系指用作公共處所、居住艙室、辦公室、醫務室、走廊、衛生間、浴室及類似處所。2公共處所——系指起居處所中用作大廳、會議室、閱覽室、休息室、餐廳,以及類似的固定圍蔽處所。3服務處所——系指用作廚房、配膳室、儲藏室、不屬于機器處所組成部分的工作間,以及類似處所和通往這些處所的圍壁通道。4機器處所——系指裝有發動機、鍋爐、燃油裝置、泵、發電機、通風機、冷藏機、集中空調機等機械設備的處所,修理間和類似處所以及通往這些處所的圍壁通道。5重要機器處所——系指設有功率超過375kW內燃機、燃油鍋爐等燃油設備以及燃油裝置的機器處所。6其他機器處所——系指重要機器處所以外的機器處所。7燃油裝置——系指為內燃機或燃油鍋爐輸送燃油的設備,并包括用于處理油類而壓力超過0.18MPa的壓力油泵、過濾器和加熱器。8控制站——系指浮動設施無線電設備或臨時應急電源所在的處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設備集中的處所。9貨油區域——系指浮動設施上貨油艙、污油水艙和貨油泵艙,包括與貨油艙相鄰的泵艙、隔離空艙、壓載艙和留空處所,以及這些處所上方的整個寬度和長度的甲板區域。0桑拿房——系指一種溫度通常在80℃~120℃之間的加溫室,其熱量由一種熱表面提供(如電加熱爐)。此加溫室還可包括加熱爐所在的處所和鄰近的浴房。1客艙陽臺——系指單個客艙的居住者專用的且從該客艙可直接進入的開敞甲板處所。2天井——系指單一主豎區內跨越三層或以上的開敞甲板的公共處所。5.2.1燃油、滑油系統和其他易燃油類的使用限制和布置除有明確規定外,浮動設施不應使用閃點低于60℃的燃油。如有專門的措施,使燃油的儲藏處所或使用處所的環境溫度在低于燃油閃點10℃以下的范圍內,可允許使用閃點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燃油。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允許使用閃點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燃油:(1)除布置在雙層底艙內的燃油艙外,其他燃油艙柜應位于機器處所以外;(2)在燃油泵的吸油管路上設有油溫測量裝置;(3)燃油濾凈器的進口側和出口側均設有截止閥和/或旋塞;(4)使用焊接結構的或圓錐型的或球型的管接頭。燃油系統布置:使用燃油的浮動設施,其燃油貯存和使用的布置應確保浮動設施及人員的安全,并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從燃油艙柜溢出或滲漏的燃油可能落于熱表面而構成危險的位置,不應設燃油艙柜;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燃油在壓力下可能從油泵、濾器或加熱器溢出而與熱表面相接觸;(2)任一燃油艙柜或燃油系統的任一部分,包括由浮動設施上油泵供油的注入管在內,應設有防止超壓的設施。燃油艙柜的空氣管、溢流管或注入管以及安全閥的出口管,其管口應位于安全的位置,使可能逸出的油氣不致有發生火災的危險;(3)燃油管及其閥件和附件應用鋼或其他經認可的材料制造。對于安裝在燃油艙柜上和承受靜壓力的閥件,可以接受用鋼或球墨鑄鐵材料制成。但是如果設計壓力低于0.7MPa且設計溫度低于60℃,在管系中也可使用普通鑄鐵閥件;(4)若燃油艙柜設有加熱裝置時,應設置高溫報警裝置,以防止燃油溫度超過其閃點;(5)在燃油系統中,凡包含壓力超過0.18MPa的加熱燃油的任何部分,應盡可能不布置在隱蔽位置,以免不易觀察其缺陷和泄漏;(6)燃油艙柜應配備安全有效的裝置,以確定這些艙柜內的存油量。允許燃油艙柜裝設平板玻璃油位計和帶防護罩的玻璃管式油位計,但需在油位計與油柜之間裝設自閉閥。油位計不得用塑料管制作。如使用測量管,則它們不得終止于任何有引燃從測量管溢出的燃油危險的處所,尤其不得終止于乘客或工作人員所在的處所。一般,它們不應終止于機器處所。若布置有困難,可允許其終止于機器處所,但應滿足下列要求:①測量管終止于遠離著火危險的位置,否則應采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從測量管口溢出的油與著火源接觸;②測量管口裝有自閉式關斷裝置,并在其下面裝有一個小直徑的自閉式旋塞,用于確定在關斷裝置被打開前沒有燃油存在。應采取措施確保從旋塞溢出的油沒有著火的危險。(7)柴油機位于高壓燃油泵與燃油噴油器之間的所有外部高壓燃油輸送管路,應設有一個能夠容納因高壓管路破裂對漏出的燃油加以保護的套管管路系統。這種套管包括內裝高壓燃油管的外管,構成一固定組裝件。套管管路系統還應包括一個收集漏油的裝置,以及一個燃油管路故障報警裝置。如已采取避免高壓燃油管破裂所產生泄漏的燃油噴射到機體和其他熱表面的有效措施,則驅動錨機、絞纜機的柴油機可不設套管管路系統。滑油系統布置:對潤滑系統的滑油的貯存和使用布置應能確保浮動設施和船上人員的安全,并至少符合本節(123)和(56)的規定。其他易燃油類的布置:在壓力下使用于動力傳動系統、控制和驅動系統以及加熱系統中的其他易燃油類,其儲藏和使用布置應保證浮動設施和其上人員的安全。在機器處所內應至少滿足本節(123)的要求。在成品油可能滲透的處所,隔熱表面應能防止油類或油氣的滲透。5.2.2通風的關閉和停止裝置所有通風系統的進風口和出風口應能在通風處所外部關閉。所有動力通風系統應設有能在失火時從其所服務的處所外面易于到達的位置將其停止的裝置,此位置在其服務的處所失火時不應被隔斷。5.2.3機器處所的特殊布置機器處所供排氣通風用的天窗、門、通風筒以及其他開口的數量,應減少到符合通風及浮動設施正常、安全運行所需的最少數目。上述所有開口,應能在機器處所失火時,從該處所外部關閉。機器處所的天窗應為鋼質框架,其玻璃應有金屬絲增強,并有格柵防護。應設置附連于其上的鋼質外蓋,并應能從該處所的外部予以關閉。機器處所位于干舷甲板上的兩舷的窗,應具有由鋼或其他適宜材料制造的框架,玻璃應以金屬鑲邊并加以固定。設有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機器處所的窗或開口應設有鋼質封閉的外蓋。機器處所的限界面除本節、的規定外,均不應設窗,但不排除在機器處所內的控制室上使用玻璃窗。重要機器處所的下列設備,應在該處所外設有控制設施,以便該處失火時能予以關停或關閉:(1)燃油駁運泵、燃油供給泵(包括燃油裝置所用的泵)、滑油供應泵、熱油循環泵和分油機(凈油器但不包括油水分離器;(2)雙層底以上的燃油艙柜供油管的截止閥或旋塞;(3)雙層底以上的滑油艙柜供油管的截止閥或旋塞。5.2.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用于外露表面以及客艙陽臺外露表面(天然硬木甲板鋪板除外)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他飾面材料等應經認可,且在高溫時不致產生過量的煙及毒性產物,這些材料應根據《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確定。服務類浮動設施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及客艙陽臺內的所有艙壁及其襯板、天花板、襯檔及隔熱物等均應為不燃材料,若上述襯板、天花板的表面需有貼面,則貼面可使用可燃材料。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和客艙陽臺的艙壁和天花板襯板的外露表面以及這些處所內隱蔽或不能到達之處的表面和地面,應具有低播焰性。但桑拿房不適用于本要求;(2)上述(1)所規定的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內及客艙陽臺上用于貼面的可燃材料,按所用厚度的面積所具有的發熱值不應超過45MJ/m2,且其總體積(客艙陽臺除外)不應超過相當于各圍壁和天花板襯板合計面積上厚2.5mm裝飾板的體積。若浮動設施上裝有《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5篇第3章第8節規定的自動噴水器系統,則上述體積可包含某些用于建立“C”級分隔的可燃材料;(3)帷幔、窗簾及懸掛的紡織品材料應具有阻止火焰蔓延的性能,這些材料應經認可并根據《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確定;地板覆蓋物應具有低播焰性;(4)低播焰性材料應經認可,且在高溫時不致產生過量的煙及毒性產物,這些材料應根據《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確定。廚房的所有艙壁及其襯板、天花板、襯檔及隔熱物等均應為不燃材料,其外露表面應為不燃材料。處所內的廚柜等家具等應采用不燃材料制造,但外表面可敷設厚度不超過2mm的可燃裝飾板。5.2.5甲板基層敷料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以及客艙陽臺上使用的甲板基層敷料應為在高溫時不易著火、不發生毒性和爆炸性危險的認可材料,這些材料應根據《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確定。5.2.6生活用燃料的使用限制除本節的規定外,浮動設施不應將除液化石油氣和閃點不低于60℃的燃油外的其他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作為生活用燃料。除加油躉船、油躉船、化學品躉船和液化氣體躉船外,其他浮動設施可使用天然氣作為廚房爐灶燃料,但應滿足以下要求:(1)廚房應滿足本節5.2.7的相關要求;(2)浮動設施上應由岸上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氣態天然氣;浮動設施上不應設置任何壓縮天然氣瓶、液化天然氣瓶,以及調壓、蒸發等氣體處理設備;(3)天然氣爐灶及其供氣管路與附件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4)天然氣爐灶供氣管路應固定安裝;除爐灶進氣口處可設置長度不超過1m、適合于天然氣且滿足國家相關標準的軟管外,其他供氣管路不應采用軟管;開敞位置和廚房內應設置適當的防護設施,防止管路損壞;(5)供應的天然氣壓力應不超過0.4MPa;天然氣管路上應設置壓力監測裝置。天然氣管路上爐灶進口處和船岸連接處應設置截止閥;(6)天然氣管路(廚房內管路除外)應布置在通風良好的開敞位置,應盡可能遠離上層建筑、甲板室和可能為著火源的設備;天然氣管路不應穿過廚房以外的任何艙室。浮動設施上天然氣管路應盡可能短,管路接頭盡可能少;(7)廚房與其他艙室之間不應設置門、窗或其他開口;廚房應設置通向開敞甲板,且向外開啟的窗;(8)廚房應設置適用于天然氣的固定式可燃氣體探測和報警系統;在消防控制室和/或浮動設施上人員值班處所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如碳氫化合物濃度達到預先設定的不高于可燃氣體爆炸下限10%時,應能自動激發該項報警;(9)廚房內每具爐灶應配置至少2具符合本章規定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但每個廚房配備數量不必超過8具。5.2.7廚房廚房升降機的通道圍壁及各層甲板處的活動門及框架等應為鋼質,并應有防止煙火從一層甲板間通至另一層甲板間的措施。服務類浮動設施上廚房升降機的通道圍壁應為“A-0”級分隔。廚房內設有燃油爐灶時,其日用燃油柜應遠離燃油爐灶上方,且應裝有閉路的注油裝置和合適的透氣、溢流裝置。爐灶燃燒器的燃油供應,當廚房爐灶發生火災時,應能在易于接近的地點予以控制。廚房排煙設施應設有防止廢油滴落灶臺的裝置。廚房內設液化石油氣爐灶時應滿足以下要求:(1)液化石油氣的燃具、鋼瓶、角閥及減壓閥等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2)貯存的液化石油氣量應僅供生活用量的需要,不得超額貯存(最多可設1個備用氣瓶且氣瓶應存放于開敞甲板或開口僅朝向開敞甲板的通風良好的處所;當氣瓶存放于廚房時,其與爐灶的最小水平間距應不少于2m;(3)廚房應位于主甲板以上,其內不應設有通往位于其下方艙室的開口及梯道;(4)廚房應設有通向開敞甲板的門、窗,且應向外開啟;并應能保證廚房艙室內其上部和下部空間有可流通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5)液化石油氣燃具應可靠地固定在設計位置上,且應有防止移動的措施;(6)液化石油氣鋼瓶應垂直地放置,應有牢靠的固定裝置,固緊的瓶箍應能方便、快速的脫開,鋼瓶底部應有防撞擊的木質墊料;(7)液化石油氣鋼質管系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燃具、閥件、檢測儀表等與管路以及閥的連接可用螺紋連接,其結合處應裝有耐油密封圈或涂以粘合劑,以保證氣密。橡膠軟管與減壓閥、燃具或鋼管連接之處,應用金屬管箍夾緊,管箍間的連接應可靠,拆裝方便,并保證氣密;(8)液化石油氣管系進行強度和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應符合表(8)的規定。液化石油氣管系試驗壓力表(8)廚房以外的圍蔽處所不應設置有明火的烹飪設備以及單臺功率超過5kW的烹飪或食品加熱設備。5.2.8氧、乙炔氣瓶的存放氧、乙炔固定管系的設計、制造和試驗應符合適用的標準和規則。氣瓶應存放在儲存室內,并滿足下列要求:(1)儲存室應采用鋼質材料建造,有通向開敞甲板的出入口,且不應位于露天甲板以下;(2)儲存室應具有良好的通風,通風布置應獨立于其他處所的通風系統;(3)儲存室應有顯著而永久的“嚴禁煙火”的標志;(4)如每種氣體有2瓶及以上,則應為每種氣體配備獨立的儲存室;(5)乙炔儲存室內不應設有除防爆燈以外的電氣裝置或其他可能的著火源;(6)氣瓶緊固裝置應能容易而快速地松脫,以便在發生火災時能將氣瓶迅速移走。如氣瓶存放在露天場所,則應采取下列措施:(1)保護氣瓶及其管路免受損壞;(2)暴露于碳氫化合物氣體中的可能性減至最小;(3)確保適當的排水。5.2.9其他垃圾箱和廢物箱應用不燃材料制成,四周和底部應無開口。垃圾箱和廢物箱應布置在安全的地方,遠離有較大失火危險的區域。具有可燃性的或遇火產生有毒氣體的材料不應用于隔熱目的。如使用電取暖器,應予固定裝設,其構造應能使失火危險減至最低程度。凡取暖器的電熱絲暴露到可能因其熱度而將衣服、帷幔或其他類似構件燃焦或著火者,概不得設置。供服務用的電熱設備,應固定安裝設置,且應采取有效的隔熱設施。廚房和配膳間內的爐灶、微波爐和電磁爐等烹飪設備均應可靠固定。5.3.1探測和報警下列浮動設施應設置供發現火災、人員立即通知值班室的手動報警裝置:(2)油躉船、化學品躉船和液化氣體躉船;(3)加油躉船。服務類浮動設施的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和重要機器處所應設置固定式自動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客艙內盥洗室無需裝設感煙探測器。在極少有失火危險或沒有失火危險的處所,如空艙、公共衛生間、二氧化碳室以及類似處所,不必安裝固定式自動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手動報警裝置按鈕的設置(1)手動報警裝置的手動報警按鈕應遍及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每一通道出口處應裝有一個手動報警按鈕;在每一層甲板的走廊內,手動報警按鈕的位置應便于到達,且從走廊內任意位置步行至任一手動報警按鈕的距離應不超過20m。火警指示裝置的設置(1)火警指示裝置應位于負責值班工作人員處所,以保證負責值班工作人員聽到和看到該報警信號。天井的保護(1)內含天井的整個主豎區應按其整體范圍由感煙探測系統保護。檢查孔(1)天花板及艙壁的構造應在不降低其防火效能的情況下,能使消防巡邏人員探知隱蔽和不易到達之處的煙源,但認為不致產生失火危險的情況除外。5.3.2結構材料除本規則已有明確規定外,設施主體、上層建筑、結構性艙壁、甲板及甲板室應以鋼質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建造。機器處所限界面的艙壁和甲板應為鋼質或其他等效材料。起居處所應以鋼質艙壁及鋼質甲板或其他等效材料與其相鄰的機器處所和服務處所分隔。服務處所、燈間、油漆間、滅火站室等均應以鋼質艙壁及鋼質甲板或其他等效材料分隔。機器處所、服務處所、燈間、油漆間及滅火站室的門應為鋼質或其他等效材料。5.3.3服務類浮動設施的耐熱和結構性分隔主豎區(1)服務類浮動設施,其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內的設施主體、上層建筑和甲板室應以“A-60”級分隔分為若干個主豎區。階層應減至最少,其隔熱值也應為“A-60”級分隔。如果在主豎區分隔一側的處所為開敞甲板處所,以及空艙、公共衛生間等極少或無失火危險的處所,則該主豎區分隔可為“A-0”級;(2)只要實際可行,艙壁甲板以上形成主豎區限界面的艙壁,應與直接在艙壁甲板以下的水密分艙艙壁位于同一直線上。每一主豎區的長度一般不超過40m,若為使其與水密分艙艙壁相一致,或者為了提供一個大型公共處所,主豎區的長度和寬度最大可延伸至48m,但在任何一層甲板上主豎區的總面積不應大于1600m2。主豎區的長度或寬度范圍為主豎區限界面艙壁的最遠點之間的最大距離;(3)這種艙壁應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殼或其他限界面;(4)如果某一主豎區以水平“A”級分隔再分為若干水平區,則此項水平分隔應在相鄰兩個主豎區艙壁之間延伸,且延伸至船殼或其他外部限界面。水平分隔的隔熱值應符合上述(1)中主豎區的相關規定。非主豎區限界面的艙壁(1)要求為“A”級和“B”級分隔的艙壁應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殼或其他限界面。除走廊艙壁外,對要求為“B”級分隔的艙壁,如果在艙壁兩側均設有至少與鄰接艙壁具有同樣耐火性能的連續“B”級天花板或襯板,該艙壁可終止于連續的天花板或襯板處。艙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1)設施長大于30m的服務類浮動設施,其分隔相鄰處所的艙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應分別符合表(1)①及表(1)②中相應表列的規定。對兩個均無自動噴水器系統保護的兩個處所之間的限界面,當運用表(1)①及表(1)②確定其所適用的耐火完整性標準時,應采用表列兩個等級中的較高值。兩個均有自動噴水器系統保護的兩個處所之間的限界面,當運用表(1)①及表(1)②確定其所適用的耐火完整性標準時,應采用表列兩個等級中的較低值。當一個裝有噴水器系統區域和一個未裝有噴水器系統區域在起居處所及服務處所內相接時,此區域之間的分隔應采用表(1)①及表(1)②所列兩個等級中較高值。分隔相鄰處所艙壁的耐火完整性表(1)①①②③④⑤⑥⑦⑧CC****集合站和外部脫險通道⑧m*m——空載水線之上的舷側、位于救生筏登乘區域下方且相鄰若為外部集合站,則面向集合站的艙壁可為“A-0”級。未設置乘客住宿艙室的靠岸服務類浮動設分隔相鄰處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表(1)②①②③④⑤⑥⑦⑧——起居處所(衛生處所除外)③—*——***—*—*——注有“*”者,該分隔應為鋼或其他為了確定相鄰處所之間的耐火完整性標準,所列處所按其失火危險程度分為①至⑧類。每類名稱只是典型舉例而不是限制。①控制站:設有臨時應急電源的處所;設有浮動設施無線電設備的處所;設有失火報警設備或失火控制及滅火設備集中的處所;位于機器處所之外的監視室或監控室。②走廊:乘客和工作人員的走廊。③起居處所:本章1所定義的除走廊、梯道、衛生間、浴室外的處所。④梯道:內部梯道(完全設在機器處所內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梯道等的環圍。⑤重要機器處所:本章5所定義的重要機器處所。⑥其他機器處所:重要機器處所以外的機器處所,如一般泵類、通風機、冷藏機、空調機等機械設備的處所、修理間及類似處所。設于公共處所內且僅服務于該處所的換氣及回風設備(不含空調壓縮機組可視為該處所的一部分,不必視為其他機器處所。⑦具有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廚房、設有烹調設備的配膳室;油漆間和易燃液體的貯存處所等。⑧集合站和外部脫險通道內部和外部集合站。救生筏存放區。用作脫險通道的外部梯道和外部走道。用作救生筏登乘的開敞甲板處所和圍蔽甲板處所。空載水線之上的舷側、位于救生筏登乘區域下方且相鄰的上層建筑和甲板室舷側。上述所列處所的說明也適用于確定其他類型浮動設施相鄰處所之間的耐火完整性標準。(2)設施長于等于30m的服務類浮動設施,其分隔相鄰處所的艙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應符合以下規定:①重要機器處所與相鄰控制站、走廊、起居處所、梯道以及失火危險服務處所等之間的艙壁和甲板,應為“A-15”級分隔的結構;②其他機器處所與起居處所、走廊、梯道、具有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及控制站的艙壁及甲板應為“A-0”級分隔的結構;③具有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與相鄰控制站、走廊、起居處所、梯道以及重要機器處所等之間的艙壁和甲板,應為“A-15”級分隔的結構;④分隔相鄰起居處所的甲板下設有天花板時,應以不燃材料的結構組成連續貫通的天花板;⑤起居處所與走廊或梯道之間的艙壁,應為“B-0”級分隔的結構;⑥以上各處所的具體規定按本節(1)的說明。5.3.4工作類浮動設施的耐熱和結構性分隔總噸大于或等于2000的浮動設施(1)重要機器處所與相鄰的控制站、走廊、起居處所、梯道、具有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等之間的艙壁和甲板,應為“A-0”級分隔的結構;(2)具有失火危險的服務處所與相鄰的控制站、走廊、起居處所、梯道等之間的艙壁和甲板,應為“A-0”級分隔的結構。5.3.5貫穿甲板的處所本要求僅限于服務類浮動設施的公共處所。貫穿甲板的公共處所與相鄰處所艙壁的耐火完整性,至少應為“A-0”級分隔。5.3.6桑拿房桑拿房內的周界應為“A”級限界面,這可包括更衣室、淋浴室和洗手間周界。桑拿房應同相鄰處所隔熱至“A-60”級標準,但桑拿房周界內的處所和開敞甲板處所、衛生間及類似處所、較小或無失火危險的處所除外。直接通向桑拿房的浴室可視為桑拿房的一部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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