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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院訴訟收費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旨在確保訴訟收費的合理性、公正性與透明度,維護司法秩序,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管理。包括一審、二審、再審以及執行等各個訴訟環節所涉及的收費事項。無論是國內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還是涉外案件的訴訟,均需按照本辦法執行。(三)基本原則1.依法收費原則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范圍收取訴訟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收費項目、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2.公正合理原則收費標準應根據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標的金額等因素合理確定,確保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與其訴訟行為和案件情況相適應。3.公開透明原則訴訟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確保收費過程的透明度。4.便利當事人原則在保證收費規范的前提下,盡量簡化收費手續,方便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提高訴訟效率。二、收費項目與標準(一)案件受理費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非財產案件(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5.行政案件(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6.刑事案件(1)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2)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交納。(二)申請費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2.申請保全措施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三、收費管理與監督(一)收費管理1.收費票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2.收費賬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訴訟費用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取的訴訟費用應當統一繳入指定的銀行賬戶,不得擅自截留、坐支、挪用或者私分。3.退費管理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準予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終結訴訟、終結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二)監督檢查1.內部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訴訟收費管理制度,加強對訴訟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防止亂收費、濫收費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對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收費情況進行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及時整改。2.外部監督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的監督檢查。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反映。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行為,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投訴、舉報。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人民法院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四、法律責任(一)法院責任人民法院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退還多收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當事人責任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人證言,致使人民法院錯誤認定事實,作出錯誤裁判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并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當事人未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五、附則(一)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二)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具體施行日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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