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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流動攤販車輛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對流動攤販車輛的規范管理,維護城市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營造整潔、有序、和諧的城市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攤販車輛的管理。流動攤販車輛是指用于從事街頭擺攤經營活動的各類車輛,包括但不限于手推車、三輪車、小型貨車等。(三)基本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流動攤販車輛進行管理,確保管理行為合法合規。2.規范有序原則:通過明確管理標準和程序,引導流動攤販車輛規范經營,有序停放,減少對城市交通、環境和公共秩序的影響。3.疏堵結合原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充分考慮流動攤販的實際需求,合理規劃疏導點,為其提供合法經營場所,實現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結合。4.公平公正原則:對所有流動攤販車輛一視同仁,公平對待,確保管理過程公開、公正、透明。二、管理職責(一)城市管理部門1.負責制定流動攤販車輛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2.對流動攤販車輛的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3.會同相關部門劃定流動攤販疏導點,并負責疏導點的日常管理。4.協調解決流動攤販車輛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公安部門1.負責維護流動攤販經營場所及周邊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各類治安案件。2.加強對流動攤販車輛停放區域的交通管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3.配合城市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三)市場監管部門1.負責對流動攤販經營的食品、商品等進行質量監管,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2.督促流動攤販辦理相關證照,規范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四)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流動攤販車輛的管理工作。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流動攤販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環保部門負責對流動攤販經營活動中的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監管等。三、登記備案管理(一)登記備案條件1.流動攤販本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持有有效的身份證明。3.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具備合法上路行駛條件。4.經營范圍符合本地區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規定,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項目。(二)登記備案程序1.申請人向所在街道(鄉鎮)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登記備案申請,提交以下材料:流動攤販車輛登記備案申請表。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如車輛為自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經營范圍說明。2.街道(鄉鎮)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車輛狀況、經營范圍等。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街道(鄉鎮)城市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備案,并發放流動攤販車輛登記備案證。登記備案證應載明流動攤販姓名、車輛信息、經營范圍、有效期等內容。4.登記備案證有效期為[X]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流動攤販應向原登記備案部門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延續或經審核不符合延續條件的,登記備案證自動失效。(三)變更與注銷1.流動攤販車輛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如經營范圍、車輛信息等,應在變更后15日內向原登記備案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2.流動攤販不再從事擺攤經營活動或車輛報廢、轉讓等原因需要注銷登記備案的,應向原登記備案部門提交注銷申請,并交回登記備案證。原登記備案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手續。四、經營活動管理(一)經營時間與地點1.流動攤販應在規定的經營時間和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經營時間一般為[具體時間段],特殊情況需延長經營時間的,應提前向所在街道(鄉鎮)城市管理部門申請。2.流動攤販必須在劃定的流動攤販疏導點或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內經營,不得隨意占道經營。疏導點和臨時經營區域應設置明顯的標識。(二)經營規范1.流動攤販應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及時清理垃圾,不得隨意丟棄。2.經營食品的流動攤販應具備相應的衛生條件,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應持有健康證明。食品加工制作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得銷售過期、變質、假冒偽劣食品。3.銷售商品的流動攤販應明碼標價,不得欺詐消費者。所售商品應符合質量要求,不得銷售三無產品。4.流動攤販應文明經營,不得大聲喧嘩、強買強賣,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設備招攬顧客,影響周邊居民生活。(三)經營秩序維護1.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流動攤販經營秩序的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聽勸阻的,依法予以處罰。2.流動攤販應自覺遵守經營秩序,服從管理部門的指揮和調度。在遇到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時,應按照要求停止經營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五、車輛停放管理(一)停放要求1.流動攤販車輛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內有序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影響交通和市容環境。2.車輛停放應車頭朝向一致,排列整齊,不得超出停車區域范圍。3.禁止在消防通道、人行橫道、盲道等禁止停車的區域停放流動攤販車輛。(二)管理措施1.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流動攤販車輛停放區域的巡查,對違規停放的車輛進行勸離或依法拖移。2.鼓勵流動攤販車輛采用集中停放、統一管理的方式,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可由街道(鄉鎮)或社區組織成立流動攤販車輛停放管理小組,負責本區域內車輛停放的日常管理。3.對于長期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流動攤販,城市管理部門可采取暫停其登記備案資格等措施,直至其改正為止。六、監督檢查與處罰(一)監督檢查1.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流動攤販車輛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流動攤販的經營活動、車輛停放等情況進行檢查。2.檢查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檢查時應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填寫檢查記錄單。3.被檢查的流動攤販應積極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二)處罰措施1.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登記備案證擅自從事流動攤販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X]元以上[X]元以下罰款。2.流動攤販違反經營時間、地點規定的,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X]元以上[X]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其登記備案證[X]日。3.流動攤販違反經營規范,如衛生不達標、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等,由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登記備案證,取消其經營資格。4.流動攤販車輛違反停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勸離、拖移等處理,并可處[X]元以上[X]元以下罰款。5.流動攤販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處罰程序1.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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