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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市公司擔保公告應如何審查?引言:《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九條要求相對人接受擔保上市公司擔保時,應當審查上市公司“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但并未明確應審查的具體內容。由此引發的問題是,相對人應如何審查上市公司關于擔保事項的公告、公告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一、上市公司擔保事項公告的形式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告有兩種常見的形式:

1.單項擔保公告,即針對每筆擔保事項進行公告,可能在一個公告中披露一起或幾起擔保事項。通常會披露擔保的簡要情況(交易情況、債權人)、擔保事項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被擔保人(即主債務人)、擔保的主要內容(擔保方式、擔保期限、擔保額度)等。

2.集中擔保公告,常以年度擔保額度公告及股東大會決議(決議通過擔保額度議案)的形式出現,主要是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集中授權,通常會披露被擔保人、擬提供擔保的額度,部分還會披露債權人名稱。

二、擔保法時代,集中擔保公告的效果得到了部分法院的認可

相對人審查年度擔保額度公告及相應的股東大會決議,能否被認定為已經審查了“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能否作為認定相對人已經盡到審查義務、擔保有效的依據?就此問題,既往司法實踐中的案例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如在(2020)皖01民初1271號案中,法院認定的事實為“B集團關于2018年度對外擔保額度的公告載明,2018年度公司(含全資下屬公司)擬對全資下屬公司申請銀行授信及向其他融資機構對外融資事項等提供擔保及反擔保,合計擔保金額不超過160億元,本次對外擔保額度授權期限為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總經理陳某先生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并簽署相關合同文件,并授權陳某先生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在對外擔保額度范圍內適度調整各全資下屬公司之間的擔保額度。B集團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載明,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8年度對外擔保額度的議案?!睋苏J定:“H公司與BT公司、陳某、B集團簽訂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

在(2019)浙07民初390號案中,法院認定:“在關于被告Y公司為X集團就本案19億元借款提供擔保的問題,根據Y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七會議決議公告以及關于調整2018年度為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的公告、關于召開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可以證明Y公司2018年2月26日召開的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已經表決通過關于一年內為控股股東X集團提供累計總額不超過30億元融資總額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議案,而本案所涉被告Y公司為X集團19億元借款提供的擔保顯然在該股東會決議提供擔保的范圍和額度內,故應認定該擔保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程序?!?/p>

上述案例中,在債權人已經審查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公開披露的擔保額度公告的情形下,認定債權人已盡合理審查義務。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判決都是《九民會紀要》生效后、《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施行前所作出的,《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相較于《九民會紀要》第二十二條更加嚴格,能否僅憑擔保額度公告及相應股東大會決議認定“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具有不確定性。

三、民法典時代,對上市公司擔保公告應如何審查?

(一)對單項擔保公告的審查

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一號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下稱“上交所《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六號“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告”,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

“一、擔保情況概述

(一)簡要介紹擔保基本情況,包括協議簽署日期、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名稱、擔保金額等。

(二)上市公司本擔保事項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一)主要介紹被擔保人的名稱、注冊地點、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最新的信用等級狀況、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報表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及其中的銀行貸款總額和流動負債總額、資產凈額、營業收入、凈利潤、影響被擔保人償債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項等。

(二)詳細說明被擔保人與上市公司關聯關系或其他關系?!?/p>

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主要介紹擔保的方式、類型、期限、金額和擔保協議中的其他重要條款?!?/p>

四、董事會意見

介紹擔保的理由,并在掌握被擔保人資信狀況的基礎上披露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傤~、上述數額分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逾期擔保累計數量?!?/p>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1號——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訂)》(下稱“深交所《公告格式》”)第七號“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告格式”也做了內容相似的格式指引。

相對人可以根據上述格式指引審查上市公司的單項擔保事項公告。我們理解,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擔保已經內部決策程序的相關內容以及擔保的具體情況是否與擔保的實際情況相符,如被擔保人、債權人、擔保金額、擔保方式等等。

(二)對集中擔保公告的審查

深交所《公告格式》第七號“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告格式”中針對“擔保額度預計公告”的情況,規定在相關預計公告中應披露下表:

結合上表及常見的上市公司年度擔保額度公告,此類公告中就預計的擔保事項通常僅披露被擔保人、擔保額度,部分會披露債權人名稱,另外還會披露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董事會意見等。

對于擔保公告的審查,《九民會紀要理解與適用》中認為:“如果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了與債權人擬簽訂的擔保合同主要內容,如為誰擔保,擔保金額多少,那么,合同有效,其擔保權利就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p>

我們理解,如上市公司年度擔保額度公告中未披露被擔保人名稱、擔保額度,則相對人無法判斷所接受擔保是否在公告的被擔保人及擔保額度范圍內。如發生爭議,法院可能認定相對人無法證明所接受的擔保在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擔保額度范圍內,進而認定相對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不構成善意。

如在(2020)鄂民終524號案中,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擔保額度公告中不包括爭議的擔保事項,法院認定:“1.P公司2017、2018兩個年度對外擔保額度的公告及2017年度報告中均沒有與案涉《擔保函》相關的內容。2.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間,P公司發布的公告中,沒有與案涉《擔保函》相關的內容?!辈苏J定:“現無任何證據證明,P公司就其為Z公司提供擔保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所以案涉2017年5月16日《擔保函》即使由P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陳某親自蓋章,亦構成越權代表?!?/p>

因此,我們傾向于認為,相對人對上市公司年度擔保額度公告的審查,應至少審查被擔保人是否包括債務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額度是否高于債權金額。

另需關注的是,年度擔保額度公告通常會在公告中明確公告的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因此,相對人還需審查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以確認公告的擔保額度已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四、建議:年度擔保額度公告之外,相對人還應要求擔保人就擔保事項做進一步的公告,避免發生糾紛

由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年度擔保額度是對未來擔保事項的預計,通常僅包括被擔保人、擔保限額,而不指向具體的債權人、債權金額等,如上市公司不持續披露實際發生的擔保數額,債權人將無從審查所接受的擔保是否仍在所披露的擔保額度內,可能發生上市公司超出擔保限額為被擔保人違規提供擔保的情況。如發生訴訟,債權人之間可能爭奪擔保額度。

鑒于此,上交所《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六號“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告”注意事項載明:“……(五)上市公司擔保預計公告披露后,在擔保額度內發生具體擔保事項時,須持續披露實際發生的擔保數額等?!?/p>

深交所《公告格式》第七號“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告格式”中也要求:“已審議額度內的擔保實際發生時,除按本格式指引披露相關內容外,還應當在相關公告中明確披露對被擔保方相關擔保額度的審議情況,包括審議過程、審議時間、審議的擔保額度以及本次擔保前后對被擔保方的擔保余額(已提供且尚在擔保期限內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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