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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法案例分析題庫(精心整理)
商法案例分析(一)
一、公司法案例
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7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宏利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宏利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是: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
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
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
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2002年3月,宏利公司依法登記設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
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
司成立后,由甲召集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2002年5月,宏利
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
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
補充差額;如果甲不能補充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2003年5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擬定了
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
億元。增資方案提交到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該7家股東出
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2家股東不贊成增資,2家股東
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機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并授權
董事會執行。
2003年3月宏利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
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約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宏利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總公
司為由,要求宏利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1、宏利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規定
有哪些不合法之處?說明理由。
2、宏利公司的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么?
3、宏利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說
明理由。
4、宏利公司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5、宏利公司是否應替上海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說明理由。
解析:
1.宏利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決議
權的規定不合法?!豆痉ā返?0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
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
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宏利公司的章程
規定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可以提議召
開臨時股東會會議,不符合法律規定。
2.宏利公司的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39條
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p>
因此,首次股東會會議應由乙召集和主持。
3.宏利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不合法?!豆?/p>
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
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
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倍⒎怯善渌蓶|按出資比例分擔
差額。
4.宏利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合法?!豆痉ā返?4條第2款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
過。而宏利公司討論表決時,同意的股東的出資額占表決權總額的58.3%,未超
過2/3的比例。因此,增資決議不能通過。
5.宏利公司應替上海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豆痉ā返?4條規定:“公
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案例
案情:
甲與乙分別出資60萬元和240萬元共同設立新雨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新雨
公司),由乙任執行董事并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甲任監事。乙同時為其個人投資
的東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風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欠白云公司貨款50萬
元未還。乙與白云公司達成協議約定:若3個月后仍不能還款,乙將其在新雨公
司的股權轉讓20%給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設質。屆期,東風公司未還款,
白云公司請求乙履行協議,乙以''此事尚未與股東甲商量”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
擬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東風公司需要租用倉庫,乙擅自決定將新雨公司的一處房屋以低廉的價格出
租給東風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銀行借款需要擔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向該銀
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諾若到期丙不能還款則由新雨公司負責清償,該銀行接受
了保函且未提出異議。甲知悉上述情況后,向乙提議召開一次股東會以解決問題,
乙以業務太忙為由遲遲未答應開會。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紅利也未分過,目前虧損嚴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
但乙不同意。甲決定轉讓股權,退出公司,但一時未找到受讓人。
1.白云公司如想通過訴訟解決與東風公司之間的糾紛,應如何提出訴訟請
求?
2.白云公司如想實現股權質權,需要證明哪些事實?
3.針對乙將新雨公司的房屋低價出租給東風公司的行為,甲可以采取什么
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單方向某銀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質和效力如何?為什
么?
5.針對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讓人的情況,甲可采取
什么法律對策?
參考答案:
1、(1)請求東風公司清償貨款本金與利息;
(2)請求東風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3)請求行使股權質權(或權利質權)。
2、(1)證明其與乙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
(2)證明股權質押已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
3、甲可以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4、該保函具有保證合同的性質,保證合同有效。乙雖然未經股東會同意為
銀行擔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6、甲持有公司20%的股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法與票據法案例
案情:甲公司簽發金額為1000萬元、到期日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為
大滿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兌前,A
樓房不過戶。其后,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1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1000萬元出
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戶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
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樓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
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
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船
其余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2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
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后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
司、賈某分別持有50樂40%10%的股權;注冊資本仍為2000萬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
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
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
1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
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标惸诚虼鬂M公司提示承兌該匯票
時,大滿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p>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并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
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兌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2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
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并要求對A樓房
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
問題:
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實
的法律責任,不影響公司設立的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7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
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本題中家公司以未取得所有
權之樓房出資,構成出資不實,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
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
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
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
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本題中,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甲公司履行樓房過戶義務,并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對
于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
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
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罰款。從該法條只規定了
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并沒有否定公司設立的設立的小李來看,甲公司未取得
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不影響丁公司設立的
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為實為抽逃公司資金。
解析:《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本案中,
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無效。該擔保事項應由無關聯關系的股東表決決定。
解析:我國《公司法》第16條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作出如下規定,公司向
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
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
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
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
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
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根據上述規定,丁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甲公司提供擔保,
必須股東會決議,并且甲公司不得參與該事項的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
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不符合
法律規定,因而是無效的。
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么?
答案:陳某的申報構成破產債權。丁公司對匯票的保證有效;大滿公司實為
拒絕承兌,陳某對于丁公司享有票據追索權。賈某的申報不構成破產債權。賈某
的200萬元是對丁公司的出資,公司股東不得以出資款向公司主張債權。
解析:破產債權,指于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過破產程序才能得以公平
清償的債權。我國《票據法》第48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
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
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根據上述規定,雖然丁公司在為該匯票提
供保證時附有條件,但這并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所以,丁公司要對匯票承
擔保證責任。陳某在丁公司破產時,申報的債權構成破產債權。《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中規定,破產企業的股權、股
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不屬于破產債權。在本案中,丁公司經過變更后,
賈某成為公司股東,并向其出資200萬元。這200萬元作為股東的出資,不能申
報破產債權。
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答案:B銀行申報破產債權的申請應當支持,但無權優先受償。丁公司與B
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故B銀行破產債權成立;但該擔保是保證擔保,B銀
行不享有擔保物權,無權優先受償。乙公司的請求應當支持。乙公司仍是A樓房
的產權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該樓房。
解析: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
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是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的轉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
司為甲公司從B銀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擔保不是擔保物
權,因此B銀行無優先受償權。另外,丁公司決議的擔保行為雖無效,但是公司
內部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B銀行,銀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張擔保責任。《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中規定,債務人基于
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戰友、
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丁公司雖然占有蓋樓房,但該房屬于乙公司
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樓房
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
承擔什么責任?
答案:債權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會計師事務所追索。甲公司虛假出
資,丙公司非法抽逃資金,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某會計師事務所明知丁公
司設立時甲公司出資不實,仍予驗資,應在其虛假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6條規
定,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
于破產財產。甲公司在設立丁公司時,出資不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各債
權人有權向甲公司追索?!豆痉ā返?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
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
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丙
公司應對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8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
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
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
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該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其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四、公司法案例
案情:
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于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后作價150萬
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余45名
職工,將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于同年
12月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
各認購20萬元,其余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后,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
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
董事會,并表示同意。會后,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
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余120萬元由宋某、
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
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附艮據
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準了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
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
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
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后資產作為增資資本,并分別記于個人名下。同時查明,
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決定實
施的。后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
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
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東出資即取得股權,其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影響股權的
取得或者答:(1)股東取得股權以出資為條件;(2)根據公司法的資本充實原
則,股東出資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資取得的股權因資金來源違
法而無效,必然導致出資返還,影響公司資本充實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3)
在股東以非法挪用的資金出資的情況下,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可以收繳其股權
用于償還被挪用資金,但此時只涉及股權轉讓問題,而不是股權無效。
解析:本題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挪用了原川南商業大樓
的資金,并用此筆資金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出資。雖然資金來源違法,我們認為三
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權。因為:首先,依照現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關公司
的設立條款并沒有對股東的出資的來源作出要求,而是規定只要股東履行了出資
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獲得股份,可見股東出資取得股份的效力并不與股東
如何獲得那筆出資發生聯系。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權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員安排不合法。公司財務負責人
不能擔任監事,也不能擔任監事會主席。
解析:《公司法》第37條規定,優先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
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
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
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
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
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
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
得兼任監事。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無效。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該決議應在股東會
上經代表2/3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
主席雖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決權,但不能就增資事項作出決議,故該決議無效。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
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
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
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A)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
發行公司債權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
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4.藍某可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么?
答案:不能。離婚協議約定的是由王某補償其25萬元現金,王某將股權抵
償給藍某的實質是股權的對外轉讓;按照公司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對外出讓股
權應經過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會無權批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解析:《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
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同意;不同
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么?
答案:應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四人承擔。公司的損失源于公司犯罪
被判處的罰金,宋某等人擔任執行董事、監事、經理職務時違法是導致這一損失
的直接原因,故該損失應由宋某等4人承擔。
解析:《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公司法案例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家飲料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
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20萬元;
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戊以勞務出資,經全體出資人同意作價10
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事。
飲料公司成立后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
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保健品廠。后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
廠也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其中欠B公司貨款達400萬元。
問題:
1.飲料公司組建過程中,各股東的出資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之處?
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勞務出資。
解析:《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
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
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的百分之三十。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只是規定了全體股東的貨幣財產出資額不低
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滿足這以條件,法律不對非貨幣出
資額的具體分配進行限制。因此專利技術出資比例在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
本的70%的范圍內,可以由出資人自由協商決定。本題中,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
萬元,貨幣出資120萬元,達60%符合法律規定。依照第27條的規定,用于出
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勞務依附于人
身不能依法轉讓,而且其價值也難以估計,因此不允許以勞務作為出資形式。
2.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答案:符合。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
事會。
解析:《公司法》第51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
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
52條第1、4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
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該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符合《公司法》
的規定。
3.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為在公司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設立后,
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
答案:屬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
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
解析:《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
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
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
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
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
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
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該飲料公司經股東會議決定把
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屬于公司分
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示和保健
品廠承擔連帶責任。
4.乙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答案:應經過其他股東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或
購買權)。
解析:《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
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
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
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
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
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
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此可知,乙如果
要轉讓其出資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
優先購買權。
5.A銀行如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應以誰為被告?為什
么?
答案:A銀行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為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保健
品廠為被告。因為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析:既然分立后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
責任,那么A銀行既可以要求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共同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飲
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單獨清償債務。因此,A銀行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
萬元貸款時,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
為被告。
6.B公司除采取起訴或仲裁的方式追討保健品廠的欠債外,還可以采取什么
法律手段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答案:B公司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保健品廠破產,以清償其債權。
解析:破產程序是指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權的情況下以其財產對債權人
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程序。根據《破產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B公司除采取
起訴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討保健品廠的欠債外,還可以債權人的身向法院申請保健
品廠破產,以清償其債權。
六、公司法案例
某高校A、國有企業B和集體企業C簽訂合同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家生產性
的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作價15萬元;B以廠
房出資,作價20萬元;C以現金17萬元出資。后C因資金緊張實際出資14萬
元。請問:
1.該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為什么?
答:可以有效成立。盡管C承諾出資17萬,實際出資14萬,但該有限責任
公司的實際出資已經打到49萬,而《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
本為人民幣三萬元,因此該公司出資符合法律規定。C不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出資
的行為應當按照《公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不影響公司的有效成立。
2.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什么手續?
答: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以下手續:①評估作價,核實資產;
②辦理非貨幣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③驗資?!豆痉ā返?4條第1款規
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
權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
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
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
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
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
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
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
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法》第29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
出具證明。因此,以貨幣形式出資,須驗資。
3、C承諾出資17萬元,實際出資14萬元,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
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有限責任公司
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
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辦理財產權的轉
移手續。C承諾出資17萬,實際出資14萬,除了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
向A和B承擔違約責任。
4、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什么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交哪些文件或材
料?
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
登記機關?!薄豆痉ā返?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
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
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豆镜怯浌芾項l例》
第20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
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
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
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
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
程;(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
外;(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
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
聘用的證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九)企業名稱預先
核準通知書;(十)公司住所證明;(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
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
在5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
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5.A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答:A的出資符合法律的規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
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
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
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
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只規定了全體股東
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只要滿足這一條件,法
律不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額的具體分配進行限制。因此專利技術出資比例在不超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的范圍內,可以由出資人自由協商決定。本題中,
公司注冊資本為49萬,貨幣出資31萬元,超過法律規定的30%的限額。只要出
資人之間達成協議,A以其高新技術出資作價15萬元,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七、董事對公司的義務
單某為某市電器商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2000年11月,單某以本
市百貨公司名義從國外進口一批家電產品,共計價值80多萬元。之后,單某將
該批家電產品銷售給了本市五金交電公司。電器商場董事會得知此事后,認為單
某身為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義務,不得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單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于是,決議責成單某取消該合同,
而將該批家電產品由電器商場買下。五金交電公司認為,該批家電產品的買賣,
是在本公司與百貨公司之間進行的,與電器商場無關。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內容不違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單某作為電器商場
董事而經營與電器商場相同業務,屬于電器商場的內部事務,與百貨公司和五金
交電公司無關。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單某曾于1999年
12月決定以電器商場一幢樓房為電器商場第四大股東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債務
提供擔保;于1999年10月將自己的一輛小轎車賣給電器商場,事后公司的股東
才知曉情況。
現問:
(1)單某買賣家電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2)電器商場的主張有依據嗎?為什么?
(3)對單某買賣家電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4)對單某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可能作出哪些處理?
(5)單某賣小轎車給電器商場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6)設單某賣小轎車給電器商場的行為經過了董事會的批準,則該行為是
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
(1)不合法。因單某買賣家電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
務。
(2)于法無據。單某為百貨公司買家電又售給五金交電公司,是在百貨、
五金交電公司之間進行的,該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而認
定其競業行為本身為無效民事行為。
(3)應將王某所得收入歸電器商場所有,并可由電器商場給與處分。
(4)可作以下處理:①,不得取得擔保;②由單某賠償電器商場損失;③
單某因擔保所得收入歸電器商場所有。
(5)無效。因為該行為違反了公司董事、經理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
(6)無效。該行為應經公司股東會同意或有章程規定,僅經過董事會批準
是不行的。
[解題思路]
本題所考查的公司董事、經理對公司義務,屬每年律考必考的內容之一,應
予重視。
本題共考查了公司董事、經理的三大義務:第(1)?(3)問考查競業禁止
義務,其中第(2)問為本題最大難點所在;第(4)問考查忠實義務,應特別注
意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責任共包括哪些形式;第(5)問考查自我交易禁止義務,
較為簡單。
[法理詳解]
(1)我國《公司法》第149條第(五)項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
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
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此條規定即為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
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同類營業性質的商業活動,目的是
禁止董事、經理利用其職務,損害公司利益。在本案中,電器商場的經營范圍當
然包括家電產品的購銷。單某身為電器商場的董事兼總經理,卻以百貨公司的名
義購銷家電產品,實際上是為百貨公司進行商業活動,顯然屬于與電器商場的同
類營業行為,而且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單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于競
業禁止義務的規定。
(2)對于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行為有無法律效力,公司法未作
出明確規定。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義務,這是公司與董事、經理
之間的規則,也可以說是內部規則,如果董事、經理違反上述義務,就應按公司
法的規定承擔責任。但是《公司法》并沒規定董事、經理的競業行為無效,只是
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币馑际?/p>
董事、經理的競業行為并非是當然無效的。本案中,單某為百貨公司購買家電,
又售給五金交電公司,該買賣是在百貨公司與五金交電公司之間進行的,雙方的
合同是由雙方意思一致而達成的,合同內容也不違法,所以不能認為是無效的合
同。電器商場要求將這批家電產品轉由本公司買受,沒有法律根據,不足采信。
所以不能因為單某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判定其競業行為本身為效民事行為。因為
我國公司法沒有作出這樣的明確規定。
(3)根據《公司法》第149條61規定,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其
所得應當歸公司所有,以保護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因此,單某因買賣這批家電產
品所得的一切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如果因單某的競業行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
受損害的,公司還可以要求其損害賠償。
此外《公司法》第215條還規定,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除將其收
入歸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給與處分。所以,電器商場可以根據單某的行為給公
司造成的損害大小等情況,給單某予以處分。
(4)《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
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241條第三款規定:“董事、經理違
反本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
擔保,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情節嚴重
的,由公司給予處分?!?/p>
對《公司法》第214條的規定應注意兩點:
第一,董事、經理違法提供擔保的,可責令取消擔保,以使行為歸于無效,
這是不同于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行為的處理的。
第二,董事、經理違法提供擔保的范圍限于向兩類人提供的擔保:本公司股
東與其他個人。言外之意,公司法并不禁止董事、經理依法定程序以公司資產為
非本公司股東的非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5)、(6)《公司法》第61條第2款規定:“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
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北究钜幎ǖ募词?/p>
公司董事、經理的禁止自我交易義務。本案中單某未經股東會同意,擅自作主將
自己的小轎車賣與公司,系違反自我交易的行為,公司可主張該行為無效。本來,
世界各國公司法規定該類行為經公司董事會批準或事后追認即可,但我國現行立
法則堅持必經公司股東會批準,這也算是中國特色了。
八、出資制度、中外合營企業制度
某市A、B、C三家企業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創辦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實業有
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10萬元,其中A出資20萬
元,B出資15萬元,另以實物出資折價18萬元,C出資10萬元,另以土地使用
權出資折價20萬元及專利使用權出資折價27萬元。A受托于2001年8月向當
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很快于8月22日獲準并取得批準文件。同年10
月15S,A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工商局指出了申請人在出資
方面存在的不妥之處,并予以糾正,頒發了法人營業執照。
同年12月,實業公司董事長賀某與一外商談妥,擬在該市建一個合營企業。
該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總額240萬元,其中實業公司出資20萬元,另以場地使用
權出資折價40萬元。另一合營方D公司出資130萬元,外商出資50萬元。三方
委托實業公司辦理報批、登記手續。外方按三方約定于12月底將出資額50萬元
先期匯入了實業公司賬戶,2002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簽訂合同,2月1日正式
登記成立。
至2002年7月,實業公司和D公司仍未將出資額繳清(只繳納20%)。實
業公司也一直未將外方先期匯入的50萬元轉入合營企業賬戶。外方催繳未果,
于8月上旬提出終止合營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12萬元,退還出資額50萬元。
實業公司則提出:匯入我賬戶的50萬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萬元,現在只能先
退還35萬元,其余部分待3個月后補齊,外商訴至法院。
現問:
(1)A、B、C對實業公司出資有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之處,為什么?
(2)實業公司、D公司與外商對合營公司的出資有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
定之處?為什么?
(3)外商先期匯入而后被動用的15萬元款項以及外商提出因終止合同造成
損失12萬元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案]
(1)C的專利使用權出資折價27萬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其出資額超
過了三公司注冊資本的20機
(2)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定:①實業公司出資60萬元超過了其資產凈值
110萬元的5096;②外方出資50萬元,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隊
(3)①外商被動用的15萬元款項應由實業公司負責償還。因為實業公司非
法挪用公司資金,侵犯了外商合法權益。②外商的12萬元損失應由實業公司與
D公司按出資比例承擔,因為二者已構成出資違約。
[解題思路]
本題重在考查公司資本制度,無論從考查問題的角度還是從考查對象及難度
看,都屬于上乘之作。相信考生通過本題的練習,對準確掌握公司資本制度大有
裨益。
針對要求找出行為人行為差錯(不妥之處,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的題目,
考生務必細心考察行為人的每一個行為,對照有關法律規定,以挑剔的眼光找出
每一個差錯,絕不可對每一個細節掉以輕心。當然,也不可矯枉過正,抱著“寧
可錯找十個,也不可漏掉一個”的心態去吹毛求疵,因為“不妥之處”的數目總
是有限的,而該數目常與該題的分值呈比例關系,如1:1,1:2,1:15等等。
況且,將行為人合法的行為說成是“不妥之處”,是要失分的??梢?,挑錯也并
非總是多多益善,所以,應充分利用題目中的信息,不僅需耐心、細心去找,還
需要巧找的功夫。
[法理詳解]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由股東的出資構成的。法律對股東的出資
方式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
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A、B、C三企業的出資方式符合該法律規定。但在公司法上還有一個資本充
實的原則,這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特征決定的。按照資本充實原則,為避免
造成注冊資本與公司實有財產之間出現差額,公司法對以實有財產之間差額的出
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作價均進行嚴格控制,
規定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除此以外,對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注冊資本中所占有的比例也嚴格限制。我國
《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除國家對采用的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以外,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虬這里的
20%限制,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慮。公司的無形資產過多,一旦出現經營的
巨大風險,債權人的利益就無法保障。本案中,公司注冊資本110萬元,C的專
[JP2]利使用權出資折價27萬元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2096,違反《公司法》第
24條第2款規定。(2)實業公司、D公司與外商對合營公司的出資也有不符合
法律規定之處。為了保證公司的正?;顒?,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我國公司法對
公司的權利能力又都一些限制性規定,這一點也是公司與自然人和一般企業的差
別所在。在對公司的權利能力的限制中,就有關于轉投資的限制。公司作為其他
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的投資額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12條規定,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
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吼目的是保證本公司的正
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自身的利益,避免公司因其大量資本投入其他公司,從而
影響自身的發展,這也是對債權人及股東利益的保護。該案中,實業公司出資
60萬元超過了實業公司凈產值110萬元的50%,違反了《公司法》第12條規定。
另外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關于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法律也有明確的鉆錠,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第2款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
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0本案中,該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為240萬元,
而外方出資僅50萬元,顯然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3)合營企業成立后,
外方出資50萬元,實業公司自己擅自用去15萬元,根據《公司法》第60條規
定,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實業公司侵犯了
外商出資的合法權益,應由實業公司負責償還。外商提出因終止合同造成損失的
12萬元,由實業公司和D公司按出資比例承擔,因為實業公司和D公司已經構
成出資違約。
出資違約包括兩種情況:①承諾出資未出資的;②未足額出資的。股東應當
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只有履行了繳納出資的義務,公司才能實際
擁有所規定的注冊資本。股東不按規定繳納鎖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的
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公司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該案中,實業公司
和D公司未足額出資(只繳納20%),理應承擔對外商的違約責任,賠償外商的
經濟損失。
九、破產法案例
2000年5月6日國有企業Z市糖廠由于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糖廠廠長決定向本企業所在區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法院在征得其上級主管
部門同意并受理后決定由糖廠廠長召集并主持債權人會議,該企業的最大債權人
是L市的捷訊公司,法院指定有財產擔保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潘某擔任債
權人會議主席。并裁定糖廠所有的債務保證人無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
后經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5以上的債權人請求,法院召開了第二次債權人
會議。此后經一段時間的審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該國有企業破產,破產企業由
其上級主管部門接管并進行清算?,F問;該國有企業破產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
處?
答案:該國有破產程序中有以下幾處不合法:
(1)廠長自行申請企業破產不合法。
(2)由糖廠廠長召集并主持債權會議不合法。
(3)由潘某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不合法。
(4)所有的保證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不合法。
(5)法院召開第二次債權會議的程序不合法
(6)由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主持清算活動不合法。
解題思路
《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章第13T6條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應予重視。
本題考查的重心也正在于此。本題之設計思路仍屬找錯,對此類題應細致認真。
法理詳解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要了解國有企業的破產程序。本案例中,該國有企業破產
過程中,有下述幾處違法的。
(1)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8條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
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彼员景钢?,作為國有企業的糖廠要申請宣告企
業破產,應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才可以申請宣告破產,而不應自行向法院
提出申請。
(2)、(5)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4條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
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
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
債權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ㄋ?,本案中由破產企業廠長主持、
召集債權人會議是不合法的,法院應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5以上的債權人
要求召開債權人會議,也于法不合。
(3)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主
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中指定?!ǘ景钢校鳛閭鶛嗳藭h主席的潘
某是有財產擔保而又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在會議中是沒有表決權的,所
以也就不能成為債權人會議主席。
(4)依《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3條第1款之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在
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所以本案中,不區分各個
保證人的情況,統統作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并享有表決權,是欠妥當的。(6)根
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
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倍景钢校飘a企業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接
管并進行清算活動,是不合法的。清算組成員應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
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中指定。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
作。
破產法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特征,應注意復習其程序規定。通過本題作
答,考生應對破產程序有一個基本的印象:
國有企業申請宣告破產,應首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之后向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后,依法發出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由全體
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并由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申
請。整頓如期完成,破產程序終止,整頓不成功,則由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組成
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債權進行清理,按破產清償順序對有關債權人進行
清償,結束破產程序。
十、票據法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個體經營者,高某因從葛某處進貨而拖欠3萬余元貨
款,葛某又因借貸而拖欠姜某3萬元,現離借款到期日還有4個月,葛某在片得
姜某、高某同意后,決定以匯票結清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葛某做出票人,
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據金額3萬元,出票后4個月付款。高某與葛
某之間匯票結算后的尾數使用現金了結,姜某拿到匯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進行
承兌。此后,姜某在從某鋁廠進貨時,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鋁廠。鋁廠接收匯票
時距到期日期還有近3個月,遂又決定用該匯票采購鋁材,采購員冀某攜帶已在
票據背面書欄簽有本單位單位章的匯票外了時不慎丟失,冀某將將丟失匯票的情
況反映給鋁廠,鋁廠立即向高某辦理了持失止付的手續,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該
丟失匯票被趙某撿到,趙某發現票據背面的最后一次背書未超齡充被背書人,便
喜出望外地簽了名,然后持匯票到某掌上電腦公司購置了一臺價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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