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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政府政府和國家一樣也是政治行為主體之一,政府是國家的組織要素,政府是公共組織。廣義上,政府是包括立法、執法和管理的機構;狹義的政府僅僅指行政機關。第一節政治體制理論所謂政治體制(FormofGovernment),是一個國家的政治、統治形態,即國家政治體系(政府)運作的形式。一般指一個國家政府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地域,政治體制不盡相同。一、政體論(政體學說)兩種政體學說:1、分權制衡亞里士多德的分權思想;波里比阿的制衡觀念;西塞羅立法與行政分立的思想;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的系統論述。2、議行合一(一種國家機關工作的決定和執行高度協調一致的政權組織形式)盧梭的思想啟示;馬克思對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批判;巴黎公社的政治實踐;蘇維埃俄國的政治實踐;蘇聯體制的變遷;中國的議行合一。(右圖為盧梭)二、政體類型政府體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按照國家元首的頭銜及產生方式):1、君主制——以君主作為國家元首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共和制的對應概念。⑴專制君主制(無限的人治),如中國歷代王朝。⑵等級君主制(有限的人治),如歐洲中世紀。⑶立憲君主制,可分為二元君主制(人治+法治)和議會君主制(法治)。2、共和(Republic,來源于拉丁文,有“人民的公共事務”的意思)制——國家代表機關或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的一種政府體制或國家形式。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奴隸制共和國,現代則有資產階級共和國和社會主義共和國。資產階級共和國可分為:議會制、總統制和混合型共和制。議會制是指政府(內閣)由議會中占有多數議席的政黨組成,并在法律上對議會負責的共和國制度。特點:立法和執行機構聯系較緊密。內閣成員同時也是議會議員。體現“議會至上”原則。行政機構在法理上低于立法機構(下圖為英國議會大廈和會場)。總統制是指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獨立于立法機關之外,政府不對議會負責的共和制。特點:行政者與立法機構在結構上是分離的。人民通過選舉分別產生總統和國會議員;國會議員不能兼任行政部門的職位,反之亦然;國會中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三權分立。混合型的共和制(雙首長制、半總統制)特點是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享有憲法規定的行政權力,但仍然保有議會內閣制的總理,總理也享有比較廣泛的行政權。典型是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第二節中央政府及其行政機關一、中央政府的制度類型1、總統制的中央政府總統掌握行政權力,是國家行政機關首腦,還是國家元首。立法、行政、司法分權制衡原則。總統是政治中的核心,主要作用有:⑴最高立法者;⑵行政首腦;⑶國防和外交政策首腦。2、內閣制的中央政府內閣是核心,其主要特點是行政與立法相結合,立法與行政權都控制在內閣手里。優勢:行政、立法機關通力合作,效率高;議會和選民都可以監督政府;內閣可以實行應急政策。3、混合型的中央政府總統居于政治核心地位。總理權力相對弱小。總統有憲法規定的特別權力。4、中國的中央政府⑴黨——執政者管理國家事務(黨政遠未分開)⑵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⑶議行合一原則二、行政機關1、官僚制理論2、官員行為理論⑴部門政治理論——部門本位主義⑵官員行為理論——官員自主性、信息不對稱和預算擴大化傾向。(官員也是“經濟人”,自利)⑶行政機構的作用第三節國家元首、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一、國家元首國家元首是一國實際上或形式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在國家機構中居于實質或象征性的首腦地位。(實權或虛位)在不同國家由于政體等不同,國家元首的稱謂也不同。君主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國王或皇帝);共和制下,國家元首是總統或主席。國家元首的作用:第一,象征國家。使國家的抽象性變得具象第二,代表國家(對外)。外交主官第三,對內代表國家的統一。簽署法令、任命官員等二、立法機關(制定規則)立法機關是指由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組成的代表大會的政治體制,對立法負有重大責任。它是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機關,也是民意代表機關。國家合法性的重要來源。不同國家的立法機關稱謂不同,如議會、國會、國民議會、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杜馬、立法院等等1、議會主權2、立法機構的結構⑴一院制與兩院制。其中兩院制又分為英國式和美國式兩種。⑵議會內部的政黨組織。⑶議會內部的委員會。3、立法機關的職權立法、預算審批和監督政府4、中國的立法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一院制。要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理順黨和人大的關系,其次制度上健全人大。三、司法機關(裁判規則)司法機關是政府機構之一,它的工作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被正確的執行、解決爭議。包括法院和檢察院。1、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司法機關的職權主要有:獨立審判權、違憲調查權、通過判例制定政策的權力。資本主義國家司法機關的原則:司法獨立原則(審判不受干涉)、司法民主原則(尊重民眾知情權,透明,公正,不搞暗箱操作)、法律平等原則。2、中國的司法制度中國的司法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第四節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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