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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復習舊課,導入新課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六條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復習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

第65-68條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第七十一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第七十二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69-77條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五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第七十七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侵權責任法本次課重點問題●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了解高度危險物、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侵權責任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第六十九條高度危險責任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緱l文理解】王利明:《侵權責任法》有兩個一般條款,第一個一般條款是第6條第1款;第二個更小的一般條款即第69條關于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的規定。可以說,本法開創性地規定了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這是對侵權法的重大貢獻。高度危險責任: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軌道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它是伴隨著現代工業革命的進程,隨著人類科學技術發展進步而不斷發展的。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將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動物致害責任及物件損害責任分章與高度危險責任并列規定,故本法的高度危險責任的范圍較其他國家也窄。第69條高度危險責任歸責原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在一些具體危險責任類型下,當事人的過錯亦為責任構成的考慮因素。高度危險責任作為無過錯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⑴須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指對“周圍環境”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⑵須造成他人損害(由受害人舉證;“他人”不包括高度危險作業的直接作業者);⑶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該關系之存在可采用推定方法,即由高度危險作業人證明作業活動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一、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及構成要件第69條高度危險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的承擔主體,應當是實際控制高度危險作業的客體并利用該客體謀求利益的人,實際上也就是客體的占有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公民;既可以是高度危險作業客體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該客體的經營管理人。但高度危險作業人不是指具體操作高度危險作業客體的人。二、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的主體第69條高度危險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本法第70、71、72條均規定了相應的抗辯事由。高度危險責任的抗辯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兩種,在一定范圍內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但具體到各類高度危險責任又有所不同。

⑴受害人故意。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雖非故意但損害是受害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造成的,從事高度危險作業人也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若損害系因受害人過失不法行為引發的,則不應免除作業人的責任。⑵不可抗力。課本作者認為,這不宜作為高度危險責任的普遍抗辯事由,而要根據各類具體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確定不可抗力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限度,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則不能作為抗辯事由。三、高度危險責任的抗辯事由第69條高度危險責任注意高度危險責任與共同危險責任的適用。我國學者一般將共同危險分為兩種:即共同危險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但共同危險的“危險”指行為人實施的一般的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行為的危險性,而高度危險責任的“危險”指特定的作業或物品自身存在的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性。共同危險行為在性質上仍屬于過錯責任,而不屬于高度危險責任。當然,在高度危險責任領域也存在可能共同侵權的情形。【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第69條高度危險責任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致人損害時的侵權責任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條文理解】1.核設施-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氣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民用核設施-指非軍用的核能設施,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和平目的而建立的核設施。如核電廠、核熱電廠、實驗堆、臨界裝置、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設施等。一、核設施及核事故的概念2.核事故-指核設施內的核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所發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國際上根據核損害的嚴重程度分為7級,只有4-7級才稱為“核事故”。已發生: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事故,1979年美國三里島事故,1999年日本東海村核燃料加工廠臨界事故等。2011年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核輻射外泄,后來事故定為等同于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的7級。

第70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時的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確立無過錯責任的目的在于促使從事危險業務和行為的人、經營者高度謹慎、積極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盡力保障周圍人員、環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損害,能迅速及時地查清事實,使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盡快得到救濟。免責事由。⑴如果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證明核損害全部或部分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經營者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給予賠償的義務。⑵如果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武裝沖突、敵對行動、內戰或暴動等行為所引起的核事故所造成的,經營者不承擔任何責任。二、歸責原則第70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時的侵權責任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是核損害的義務主體。賠償權利主體可分為直接受害人和間接受害人。核事故引起的危險范圍,學界通說認為,大約在距離核設施半徑10千米左右的范圍,也有主張25千米的。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核事故的受害人,有權在受害人已知或者應知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損害之日起的3年內,要求有關營運人予以賠償;但是這種要求必須在核事故發生之日起的10年內提出,逾期賠償要求權即告喪失。賠償責任有限額。三、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第70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時的侵權責任第七十一條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第七十一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緱l文理解】航空器-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氣對地(水)面發生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撐的任何機器。包括固定翼飛機、滑翔機、直升機等飛機,此外,熱氣球、飛艇也屬于航空器?;鸺皇牵瑲鈮|船、地面效應船也不是。民用航空器-除了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本法里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而投入營運的民用航空器,例如各類民用的飛機、飛船、衛星、熱氣球等。第71條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下,受害人故意是唯一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不能作為免責事由。第三人的過錯不能成為加害人的免責條件。如果受害人某甲的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某甲和第三人某乙均受到損害,加害人得證明某甲的故意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免除對某甲的賠償責任,但不得因此而免除對某乙的賠償責任,盡管加害人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故意造成損害的受害人追償。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應當包括兩方面:1.致地面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2.乘客損害賠償責任。民用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自損害發生之日起3年。賠償責任有限額。如:《民用航空法》規定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第71條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首先根據《民用航空法》區分確認受害人乘坐的航班是屬于國際航空運輸還是國內航空運輸,然后依據不同性質的運輸,適用不同的法律。國內航空運輸-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注意:國內航線或國內航班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國內運輸。國際航空運輸-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緦嵺`中應注意的問題】第71條民用航空器致人損害第七十二條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第七十二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緱l文理解】這里的“占有”是人對物的實際掌握或控制,而且是合法占有,非法占有適用本法第76條。這里的“使用”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對物加以利用,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從而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第72條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占有而未使用,僅由于自己占有中的高度危險物因其固有的危險性質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為其所有人。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即使是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在主觀上無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應當免除責任。運輸中的高度危險物致害。⑴在不同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之間運輸的高度危險物,因物本身的危險性質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向受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即發送人、接收人都要承擔責任,受害人有權向發送方或者接收方請求賠償,還可以向雙方請求賠償,任何一方都有責任全部賠償。⑵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上,已經實際承擔責任的一方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所有權人承擔責任。⑶對在運輸途中的高度危險物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對運送人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上推定其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運送人如果能夠舉證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無過失的,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由國家所有的危險物致害。因其自身危險性質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義務的,為有過失,承擔賠償責任,盡到了義務則予以適當補償。一、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第72條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1.適用無過錯責任。2.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3.減輕責任的事由。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民法上的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3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的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的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的,為重大過失。對于造成損害的危險,危險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不知且不應知,而受害人明知卻未督促其注意的,應當減輕加害人的責任。損害發生后受害人怠于避免或減少損害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二、歸責原則第72條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條文理解】高度危險作業-指導致嚴重損害的風險,并可能引發大規模損害的各種活動。第73條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工具高危作業致害加害人實施了高度危險作業的行為,發生了損害后果。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一、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高空”“高壓”究竟要多高,是經驗判斷的問題,無法界定一個絕對的標準。對高度危險作業進行判斷應當掌握的原則:應當根據當時的社會條件、科技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高空”“高壓”活動,或者從事“地下挖掘”活動也好,根本特性是從事這些活動具有高度危險性。二、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的理解第73條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工具高危作業致害1.高空作業不同于高處作業。凡在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施工作業,當墜落高度距離基準面在2m或2m以上時,該項作業即稱為高處作業。高空作業指的是在建筑、設備、作業場所、工具、設施等高部位作業,一般包括高空建筑、高空維修、高空安裝、高空美化、高空裝飾、高空防腐作業、高空清洗等。2.高壓作業致人損害,指高壓輸電線路和高壓設施致人損害?!队|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高壓電包括1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3.地下挖掘活動主要指地下挖煤、采礦,以及地下建筑、地下管道鋪設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地下挖掘、開采活動。第73條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工具高危作業致害國際慣例以火車速度為標準,時速200-400km稱為高速。我國則以最高時速作為對交通工具的定性標準,只要最高時速達到高速標準,就可以稱為“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致人損害范圍包括:鐵路行車事故與鐵路運營事故。三、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責任主體為經營者,指對從事高壓、高空、地下挖掘活動或者高速軌道運輸工具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人,即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擁有支配權并享受運行利益的人為經營者。免責事由為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第9章中適用不可抗力免責只有第72條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和第73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兩條。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應由加害人證明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須證明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后果,還應對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四、責任承擔主體與免責事由第73條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工具高危作業致害在免責事由上,《電力法》《鐵路法》《民法通則》規定不一致?!肚謾嘭熑畏ā放c這些特別法之間,如果存在免責事由、減輕責任不一致的地方,《侵權責任法》第5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但相對于現有的規定了侵權責任的特別法,《侵權責任法》又是新法,所以,如果作為舊法的特別法中的規范內容與《侵權責任法》相沖突的,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王利明:“另有特別規定”的理解:同一事項都有規定就要適用《侵權責任法》,但如果是針對不同的事項作出了規定那就是“另有特別規定”要適用侵權特別法?!緦嵺`中應注意的問題】第73條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工具高危作業致害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緱l文理解】本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⑴所有人或管理人遺失或者拋棄了高度危險物;⑵被遺失、拋棄的高度危險物,由于所有人、管理人對其失去控制,其本身的危險性質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后果;⑶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第74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一、構成要件二、對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的理解1.遺失高度危險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非基于本人意思對高度危險物喪失占有,高度危險物又無人占有且非為無主的動產的情形下的一種狀態。拋棄高度危險物-所有人出于放棄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拋棄高度危險物且喪失對其的占有。2.注意兩種情況難以區分時推定為遺失物;直接占有人將物拋棄對作為間接占有人的所有人來說構成遺失。3.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廢油漆和溶劑、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將前述廢棄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后,其運輸、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第74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第七十五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第七十五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緱l文理解】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⑴加害人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⑵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后果;⑶受害人的損害是由于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險物所造成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已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應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75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一、構成要件注意義務建立在“合理人標準”的理論基礎上。所謂“合理人”,指具有平均水平的普通人,是法律所擬制的人。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負有高度注意義務:當一個小偷盜竊高度危險物時,因為被盜者在控制自己屋內的物件或者環境時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使小偷在盜竊后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使他人遭受高度危險物的損害,除小偷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外,被盜者如果不能證明已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還要對本已遭受的損失所造成的損害“埋單”。把握高度注意義務可以參考以下內容:⑴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對高度危險物的風險有可預見能力;⑵所有人和管理人要采取足夠的、謹慎的措施保證高度危險物的安全,避免對高度危險物失去占有,造成他人損害;⑶如果發生盜竊等非法占有情形,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夠制止并防止損害發生。二、高度注意義務第75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三、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連帶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認責任有無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所有人、管理人無法證明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75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注意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與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遭受損害的區別。共同之處:都是由于非法的原因致使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區別之處:⑴賠償權利人不同: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是除非法占有人以外的人,當然也有可能造成所有人、管理人自身損害。而非法進入高?;顒訁^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遭受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是非法進入者本身。⑵責任主體不同:前者責任主體是非法占有人,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也要承擔責任。后者是高度危險活動或高度危險物的管理者。⑶免責事由不同:前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免責事由是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后者是管理人采取安全措施并且盡到警示義務,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的,可以看作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而故意行為是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緦嵺`中應注意的問題】第75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第七十六條高度危險場所安全保護責任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緱l文理解】第69條是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但只是對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作了援引性規定,即其他法律可以規定減輕或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由,但并未規定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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