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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6年破產實務考試題庫及答案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5分)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列選項中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是()。A.債務人B.債權人C.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D.債務人的股東答案D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債權人以及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的股東無權直接提出破產申請,僅在特定情形下可申請重整。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A.債權人會議主席B.管理人C.清算組D.審計機構答案B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以接管債務人財產并負責后續管理工作。3.下列關于管理人職責的說法,錯誤的是()。A.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B.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C.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D.代替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答案D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負責接管債務人財產、決定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等。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須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管理人無權代替債權人會議表決。4.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以上。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答案C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七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5.下列關于破產抵銷權的說法,正確的是()。A.債權人可以隨時行使破產抵銷權,不受任何限制B.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可以主張抵銷C.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仍然可以主張抵銷D.破產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向管理人主張答案D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破產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向管理人主張。選項A錯誤,抵銷權的行使須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程序終結前。選項B錯誤,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不得主張抵銷。選項C錯誤,債權人已知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而負擔債務的,不得主張抵銷。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其責任為()。A.免除清償義務B.不再承擔交付義務C.不免除其清償義務或者交付義務D.由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答案C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義務或者交付義務。7.下列關于重整期間的說法,錯誤的是()。A.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B.重整期間,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C.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D.重整期間,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取回答案D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并非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取回。8.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A.十五B.三十C.四十五D.六十答案B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9.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執行。A.債務人B.債權人會議C.管理人D.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應當按照分配方案規定的比例和順序及時分配破產財產。10.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首先清償()。A.普通破產債權B.稅款C.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D.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答案C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11.下列關于和解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A.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B.和解申請只能由債權人提出C.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債權人同意D.和解協議對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答案A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權人無權提出和解申請。選項C錯誤,和解協議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通過。選項D錯誤,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即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具有約束力,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12.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討論通過。A.人民法院B.債權人會議C.債權人委員會D.債務人答案B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1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A.破產費用B.共益債務C.按比例清償D.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A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優先于共益債務受償。14.關于債權人會議的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日內召開。A.十B.十五C.三十D.四十五答案B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15.破產申請受理后,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繼續經營債務人營業的,因此產生的債務屬于()。A.破產費用B.共益債務C.普通破產債權D.優先債權答案B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二、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20分)1.根據《企業破產法》,下列各項中屬于破產費用的有()。A.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B.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C.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D.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勞動報酬E.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答案ABC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包括:(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選項D和E屬于共益債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2.下列屬于共益債務的有()。A.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B.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C.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D.管理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E.債權人為申報債權而支出的費用答案ABCD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共益債務包括:(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選項E不屬于共益債務,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費用由債權人自行承擔。3.下列關于破產撤銷權的說法,正確的有()。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C.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D.破產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人民法院E.破產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管理人答案ABCE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選項A、B屬于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可撤銷的行為,選項C屬于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可撤銷的個別清償行為,但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破產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故選項D錯誤、選項E正確。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A.解除B.繼續履行C.變更合同內容D.撤銷合同E.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答案AB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5.根據《企業破產法》,下列有關債權人會議的說法,正確的有()。A.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B.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C.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D.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可以行使表決權E.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答案ABCE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條,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選項A正確。第六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選項B正確。第六十四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選項C正確。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選項D錯誤。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選項E正確。6.下列關于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和批準的說法,正確的有()。A.重整計劃草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B.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C.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D.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的表決組協商后再表決一次E.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答案BCDE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條,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故選項A錯誤。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分別對應選項B、C、D、E的內容,均正確。7.根據《企業破產法》,下列債權中屬于普通破產債權的有()。A.無財產擔保的債權B.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超過擔保物價值的部分D.破產人所欠稅款E.職工工資答案ABC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在擔保物價值范圍內優先受償,超過擔保物價值的部分作為普通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屬于普通債權;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亦轉為普通債權。選項D屬于稅收債權,在清償順序上優先于普通債權;選項E屬于職工債權,亦優先于普通債權。8.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的有()。A.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B.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C.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D.借款E.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答案ABCDE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四)借款;(五)設定財產擔保;(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八)放棄權利;(九)擔保物的取回;(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以上選項均在該條規定范圍內。9.下列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效果,說法正確的有()。A.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B.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C.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D.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可以就已放棄的債權重新主張權利E.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答案ABCE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至第一百二十二條,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若為重整或和解情形),破產人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管理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并在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選項D錯誤,債權人已放棄的債權在破產程序終結后不得重新主張。1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哪些行為無效()。A.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B.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D.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E.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離開住所地答案ABCDE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A正確);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B正確);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C正確);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D正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E正確)。三、判斷題(每題1分,共10分)1.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答案正確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2.債務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但必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答案錯誤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不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此規定適用于所有企業法人。3.破產管理人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答案錯誤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而非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4.破產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可以單獨就債務人財產提起民事訴訟。答案錯誤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且根據集中管轄原則,破產債權應當通過申報債權的方式在破產程序中解決,不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5.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答案錯誤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此限制僅適用于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非所有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都受此限制。6.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答案正確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屬于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事項,適用該表決規則。7.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答案正確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8.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答案錯誤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十日,而非十五日。9.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答案正確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10.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答案正確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七條,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四、簡答題(每題5分,共15分)1.簡述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效果。答案破產申請受理后產生以下法律效果:(1)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3)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4)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5)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6)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7)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和營業事務。解析上述法律效果旨在集中處理債務人的財產關系,防止個別清償損害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益,并確保破產程序的有序進行。2.簡述破產撤銷權與破產無效行為的區別。答案破產撤銷權與破產無效行為的主要區別如下:(1)性質不同:破產無效行為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的行為,不因時間經過而補正;破產撤銷權所撤銷的行為在撤銷前有效,一經撤銷則自始無效。(2)適用期間不同:破產無效行為適用于破產申請受理后的行為;破產撤銷權適用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特定期限內(一年或六個月)的行為。(3)行使方式不同:破產無效行為無須當事人主張即不發生法律效力;破產撤銷權須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經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后才能撤銷。(4)法律依據不同:破產無效行為主要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關于個別清償無效的規定;破產撤銷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關于可撤銷行為的規定。解析兩者共同構成破產法上保護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重要制度,但適用的時間范圍和法律效果存在明顯差異。3.簡述破產債權的申報規則。答案破產債權的申報規則主要包括:(1)申報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2)申報方式: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3)未申報的處理:債權人未在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4)申報債權的核查: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5)職工債權的處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職工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解析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行使表決權和獲得分配的前提條件,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五、案例分析題(每題20分,共40分)1.甲公司為一家制造業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2025年8月1日,債權人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甲公司破產清算。A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25年8月20日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丙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發現以下情況:(1)2025年2月10日,甲公司將其名下的一處廠房無償轉讓給其關聯企業丁公司,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2)2025年5月15日,甲公司明知自己已具備破產原因,仍向其大股東戊公司償還了一筆200萬元的到期借款。(3)2025年7月1日,甲公司與己公司簽訂了一份設備采購合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管理人丙律師事務所經審查后決定繼續履行該合同,由此產生設備貨款80萬元。(4)甲公司拖欠職工工資60萬元、欠繳社會保險費30萬元、欠繳稅款50萬元,另欠乙公司貨款300萬元(無財產擔保)、欠庚銀行有財產擔保的貸款500萬元(擔保物為該公司的生產設備,經評估擔保物價值為450萬元)。問題:(1)針對情況(1),管理人應如何處理?依據是什么?(2)針對情況(2),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為什么?(3)情況(3)中因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80萬元設備貨款屬于什么性質的債務?應如何清償?(4)假設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剩余800萬元,請計算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和受償金額(不考慮利息、違約金等從債權)。答案:(1)針對情況(1),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無償轉讓廠房的行為,追回該廠房。依據是《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甲公司無償轉讓廠房的行為發生在2025年2月10日,而破產申請于2025年8月20日被裁定受理,該行為發生在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管理人有權行使破產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追回廠房。(2)針對情況(2),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理由如下:甲公司向戊公司償還200萬元借款的行為發生在2025年5月15日,距破產申請受理日(2025年8月20日)不足六個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明知自己已具備破產原因,仍向戊公司進行個別清償,且該清償并未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個別清償行為。(3)情況(3)中因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80萬元設備貨款屬于共益債務。依據是《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4)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和受償金額計算如下:首先,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剩余800萬元。第一順序:清償職工債權。甲公司拖欠職工工資60萬元,全額受償。第二順序:清償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欠繳社會保險費30萬元和欠繳稅款50萬元,合計80萬元,全額受償。第三順序: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庚銀行享有對生產設備(價值450萬元)的擔保物權,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450萬元。剩余破產財產為:800-60-80-450=210萬元。第四順序:清償普通破產債權。普通破產債權包括:乙公司貨款300萬元、庚銀行擔保物不足清償部分(500-450=50萬元)。普通債權總額為:300+50=350萬元。剩余可供清償的破產財產為210萬元,清償比例為:210÷350=60%。乙公司受償金額:300×60%=180萬元。庚銀行受償金額:450+50×60%=450+30=480萬元。最終各債權人受償情況為:職工工資60萬元全額受償,社會保險費和稅款80萬元全額受償,庚銀行共受償480萬元(其中450萬元優先受償,30萬元作為普通債權按比例受償),乙公司受償180萬元。解析:本題考查破產撤銷權、共益債務的認定以及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破產財產分配須嚴格遵循法定順序: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優先受償)→普通破產債權。擔保物不足清償的部分轉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普通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2.某建筑公司A因經營不善,于2025年10月15日被B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管理人。經管理人調查,A公司主要資產負債情況如下:-資產總額8000萬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評估值3000萬元(已抵押給工商銀行C支行,擔保債權2500萬元),機器設備評估值1000萬元(已抵押給建設銀行D支行,擔保債權1200萬元),應收賬款1500萬元,銀行存款500萬元,其他資產2000萬元。-負債總額1.2億元,其中:有財產擔保債權3700萬元(工商銀行2500萬元+建設銀行1200萬元),職工債權300萬元,欠繳稅款200萬元,普通債權7800萬元。在重整期間,發生以下事項:(1)A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未經人民法院許可,擅自離開住所地前往外地洽談業務。(2)A公司的出資人孫某請求分配投資收益,被管理人拒絕。(3)A公司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將債權人分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進行表決。其中,普通債權組的清償方案為:普通債權按40%的比例以現金方式清償。(4)在表決中,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和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但普通債權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后經協商,普通債權組再次表決仍未通過。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問題:(1)趙某擅自離開住所地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2)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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