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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供水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的規劃、建設、運營、使用、保護及監督管理活動。本細則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公共供水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二次供水指將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供水形式。第三條城市供水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給、節約用水、優水優用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經營及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第四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大對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水源地保護的資金投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鼓勵開展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提高供水水質、供水效率和智能化管理水平。第二章供水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水源地選擇、供水設施布局、供水管網建設、應急供水保障、節約用水、再生水利用等內容,與城市發展規模、人口增長、產業布局相適應,近期規劃年限為5年,遠期規劃年限為20年。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工程建設項目的供水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區、日用水量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工業企業、高度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階段就供水方案征求公共供水企業意見,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規范。供水工程設計應當遵循“節能、安全、衛生”原則,優先采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環保型管材、管件和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供水材料、設備。公共供水管網設計壓力應當不低于0.14MPa,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目標按照新建成區不高于8%、老舊城區不高于10%執行。第九條新建住宅項目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鼓勵安裝支持遠程抄表、階梯計價的智能水表,智能水表的計量精度應當符合《冷水水表》(GB/T778)規定的2級及以上標準。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鼓勵采用無負壓供水設備,設備應當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要求,具備防倒流、防污染、自動報警、遠程監控功能。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公共供水企業等單位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共供水企業不得予以供水。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包括竣工圖紙、設備合格證明、材質檢測報告、水質檢測報告等。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工程竣工資料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和公共供水企業存檔。第十一條老舊城區供水管網存在跑冒滴漏、材質不符合衛生要求、供水壓力不達標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年度改造計劃,納入城市更新項目統籌推進,每年改造比例不低于老舊供水管網總量的15%,到2030年前完成全部老舊供水管網改造任務。既有住宅未實現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改造計劃,按照政府補貼、供水企業承擔、用戶合理分擔的原則籌集改造資金,力爭到2027年底前完成全部既有住宅一戶一表改造工作。第三章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明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范圍,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向社會公布保護區邊界及禁止性行為清單。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活動,禁止開展旅游、游泳、垂釣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十三條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進行常態化監測,每月至少開展1次常規指標監測,每季度開展1次全指標監測,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當水源水質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通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啟動應急處置預案。供水單位應當在取水口安裝在線水質監測設備,實時監測原水的pH值、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等指標,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同時向生態環境、城市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四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要求,其中出廠水渾濁度不超過1NTU,消毒劑余量符合標準規定,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等微生物指標不得檢出,毒理指標、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全部達標。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水質檢測制度,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一)原水水質:每日檢測不少于9項常規指標,每月檢測一次全部常規指標,每半年檢測一次全部非常規指標;(二)出廠水水質:每2小時檢測一次渾濁度、pH值、消毒劑余量,每日檢測一次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等微生物指標和15項常規化學指標,每月檢測一次全部常規指標,每半年檢測一次全部非常規指標;(三)管網水水質:按照每2萬人口設置1個管網采樣點的標準布設監測點,全市采樣點總數不少于120個,每月對每個采樣點至少檢測1次渾濁度、色度、消毒劑余量、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等7項指標,每季度檢測一次全部常規指標。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制度,每季度至少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1次常規指標檢測,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指標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小區公示欄顯著位置向用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清洗消毒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清洗消毒后應當委托具有CMA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第十六條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抽檢,每季度對出廠水、管網水抽檢覆蓋率不低于30%,每半年對二次供水抽檢覆蓋率不低于20%,年度抽檢覆蓋全部供水單位和重點二次供水小區。抽檢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配備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水質檢測人員和檢測設備,水質檢測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數據應當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定期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供水水質異常,應當及時向供水單位或者衛生健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及時向用戶反饋處置結果。第四章供水運營管理第十八條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供水企業作為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期限、服務標準、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內容。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經營期滿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遴選特許經營者。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提供供水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不得擅自轉讓特許經營權。第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保障供水不間斷,供水壓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供水管網末梢壓力不低于0.14MPa,管網壓力合格率應當達到98%以上。因工程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小區公告等方式將停水原因、停水時間、恢復供水時間及影響范圍通知用戶;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條供水單位應當設立24小時服務熱線,配備專門的客服和搶修隊伍,受理用戶的咨詢、報修、投訴等業務。對用戶提出的水質、水壓、水費等咨詢,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供水設施報修,屬于公共供水設施故障的,應當在30分鐘內趕赴現場搶修,管徑400mm及以下的管道故障應當在24小時內修復,管徑400mm以上的管道故障應當在48小時內修復;屬于用戶自有設施故障的,應當告知用戶維修方式,可根據用戶需求提供有償維修服務。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答復用戶,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答復。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價格調整應當履行成本監審、聽證、公示等法定程序。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階梯水量設置為三級:第一級水量為每戶每月15立方米及以下,執行基準水價;第二級水量為每戶每月15立方米以上至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水價按照基準水價的1.5倍執行;第三級水量為每戶每月25立方米以上,水價按照基準水價的3倍執行。對人口4人及以上的家庭,可憑戶口本、居住證到供水企業申請增加第一級水量基數,每增加1人,第一級水量每月增加3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10%以內部分,水價加價10%;超定額10%以上30%以下部分,水價加價30%;超定額30%以上50%以下部分,水價加價50%;超定額50%以上部分,水價加價100%。特種行業用水實行高價政策,價格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基準價的3倍。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周期抄錄水表,居民用戶每月抄表1次,非居民用戶每半月抄表1次,用水量大的工業用戶每周抄表1次。抄表準確率應當達到99%以上,不得估表、漏抄。因水表故障、被遮擋、表井被占等原因無法正常抄表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按照用戶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暫計水費,待故障排除或具備抄表條件后再據實結算,多退少補。用戶對抄表數據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水單位提出復核申請,供水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告知結果。第二十三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繳費期限為抄表后15日內。逾期未繳納的,供水單位應當向用戶發出催繳通知,逾期30日仍未繳納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停限水措施,但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戶。用戶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供水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計算,不得超過欠繳水費總額的30%。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等困難群體,實行水費減免政策,每戶每月減免5立方米水費,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承擔。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材料到供水企業辦理臨時用水手續,簽訂臨時用水合同。臨時用水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提前30日辦理延期手續。臨時用水應當安裝計量水表,按照非居民用水價格繳納水費。不得擅自改變臨時用水用途,不得轉供公共供水。第二十五條用戶申請新裝用水、增加用水量、變更用水性質、更名過戶、停止用水的,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供水企業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用戶變更用水性質的,應當向供水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后按照新的用水性質計收水費。用戶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按照實際使用性質的最高水價補繳差價,并處以應繳水費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五章供水設施保護與管理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一)公共供水設施:取水口、水廠、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表井、閥門、消防栓等),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二)居民用戶供水設施:已完成一戶一表改造的,以注冊水表為界,注冊水表及表前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表后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未完成一戶一表改造的,總表前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總表后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三)非居民用戶供水設施:以公共供水管道接入點的第一個閥門為界,閥門及閥門前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閥門后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四)二次供水設施:已移交供水單位管理的,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二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公共供水設施進行巡檢、維護和更新改造,建立供水設施臺賬,記錄設施的建設時間、材質、位置、運行狀況等信息,每年對供水管網開展至少1次漏損檢測,及時修復漏損管道,降低管網漏損率。消防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消防供水設施的維護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消防栓取水,消防部門滅火、演練用水后,應當及時將用水量、用水地點告知供水單位,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為:(一)直徑500mm及以上供水管道,兩側各3米范圍內;(二)直徑100mm以上500mm以下供水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三)直徑100mm及以下供水管道,兩側各1米范圍內;(四)水表井、閥門井、加壓泵站等附屬設施,周邊2米范圍內。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二)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作業;(三)堆放重物、垃圾、腐蝕性化學品;(四)擅自啟閉公共供水閥門;(五)其他可能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動。第二十九條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設施情況,制定供水設施保護方案,經供水企業確認后實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供水企業應當派人進行技術指導。因工程施工造成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配合供水企業進行搶修,承擔搶修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施工單位未采取保護措施擅自施工損壞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確需改裝、遷移、拆除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同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禁止將自建設施供水管道、二次供水管道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接,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道系統直接連接,防止污染公共供水。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質污染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產權人可以向供水企業申請移交,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二)具備獨立運行的加壓、儲水、消毒設備,安裝遠程監控設施,實現對水壓、水質、設備運行狀態的實時監控;(三)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設備合格證明、歷年水質檢測報告等材料。移交后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更新改造費用計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水價統籌解決,不得向用戶額外收取費用。第三十二條注冊水表應當經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周期對水表進行檢定,居民用水表使用期限不超過6年,非居民用水表使用期限不超過4年,到期應當及時更換,更換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用戶對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檢定,經檢定水表誤差在國家允許范圍內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誤差超出允許范圍的,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同時根據檢定結果調整水費,多退少補。第六章應急管理與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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