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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南師范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海南師范大學學位授予工作,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海南師范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海南師范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致力于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學校學位授予工作遵循“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海南師范大學有權按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依規負責全校的學位授予工作。第四條凡是遵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并達到相應學術標準或專業水平的海南師范大學在籍學生以及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人員,均可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學位申請人員必須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學術不端行為。第二章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職責第五條海南師范大學設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分管學位與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相關學科專家及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等組成。委員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在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海南省學位委員會備案。第六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校長擔任;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或按規定產生。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研究生學院,負責處理學位授予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第七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一)審查、批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二)審查、通過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并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三)審查、通過擬聘請的博士、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名單。(四)審查、批準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名單,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五)審定學校學科建設與學位授權點的發展規劃及調整方案。(六)制定和修訂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七)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違規行為及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八)開展學位授權點質量的自我評估與督導工作,確保各授權點持續滿足國家學位授權點基本條件。第八條各學院(含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的科研機構)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分委員會主席一般由學院院長或資深學者擔任。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本學院學位申請人員的思想品德考核、課程成績審核、論文水平初步評定以及答辯組織等工作,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是否同意授予學位的建議。第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及會議記錄應當妥善存檔備查。第三章學士學位授予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海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規定的彈性學習年限內,完成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合格,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一般不低于2.0)。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畢業生,不授予學士學位:(一)未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的。(二)在校期間因違反學術規范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且至畢業時未解除處分的。(三)在校期間有考試作弊或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四)未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主干課程考試或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非英語專業)等相關水平測試的(具體要求以學校當年相關文件為準)。(五)由于其他原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宜授予學士學位的。第十二條對于確有特殊才能、在校期間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獲得國家級重要學科競賽獎項的本科畢業生,經兩名以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其學位授予條件可適當放寬。第十三條輔修學士學位及雙學士學位的授予,按照國家及海南師范大學相關規定執行。學生在主修專業獲得學士學位的前提下,完成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經審核合格,可授予輔修學士學位;符合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可授予雙學士學位。第四章碩士學位授予第十四條申請人達到下列學術水平,可授予碩士學位:(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門知識。(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三)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環節任務,課程考試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四)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論文成果在學術上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第十五條碩士學位申請人員應當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應當完成不少于規定學分的課程學習,并通過中期考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除完成課程學習外,還須完成不少于半年的專業實踐環節,實踐考核成績合格。第十六條碩士學位論文應當是申請人獨立完成的系統、完整的學術論文,應當表明作者已經掌握了科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并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論文開題、中期檢查、預答辯等環節必須嚴格執行學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碩士學位申請人在論文答辯前,應當達到學校規定的學術成果要求。學術成果的基本要求如下(具體以當年研究生學院發布的最新規定為準):學位層次學科門類學術成果基本要求成果認定及排序要求學術碩士理學、工學須發表至少1篇被SCI、EI或CSCD收錄的學術論文,或獲授權發明專利1項。海南師范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且申請人為第二作者。學術碩士人文社科須發表至少1篇CSSCI或北大核心期刊論文,或參與撰寫由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學術專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3萬字)。同上。專業碩士教育、工程等須發表至少1篇北大核心期刊論文,或1篇省級期刊教研/工程類論文,或獲省級及以上教育/工程實踐類競賽獎勵,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授權實用新型專利1項。同上,對于實踐類成果需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第十八條對于未達到第十七條規定的學術成果要求,但其碩士學位論文被評為海南師范大學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申請人,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同意其參加學位論文答辯。若答辯通過,可授予碩士學位。第十九條申請人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或未達到學位授予要求,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延長期間的管理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執行。超過最長學習年限仍未能達到學位授予要求者,作結業或肄業處理,不授予碩士學位。第五章博士學位授予第二十條申請人達到下列學術水平,可授予博士學位:(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三)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環節任務,課程考試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四)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論文成果在學術上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第二十一條博士學位論文應當是申請人獨立完成的系統、完整的學術論文,應當表明作者在本學科領域掌握了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并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了創造性的成果。論文應當具有顯著的學術價值或應用前景。第二十二條博士學位申請人在論文答辯前,應當達到學校規定的高水平學術成果要求。學術成果的基本要求如下(具體以當年研究生學院發布的最新規定為準):學位層次學科門類學術成果基本要求成果認定及排序要求博士學位理學、工學須在SCI或SCIE收錄期刊上發表至少2篇學術論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期刊分區二區及以上期刊。海南師范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且申請人為第二作者。博士學位人文社科須在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至少2篇學術論文,其中1篇須發表在學校認定的高水平權威期刊上,或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同上。第二十三條博士學位論文實行預答辯制度。申請人須在正式答辯前3個月以上參加學院組織的預答辯。預答辯委員會由至少3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預答辯未通過者,不得進入后續的盲審和正式答辯環節。第二十四條博士學位論文實行強制性雙盲隱名評審。學校研究生學院負責組織對通過預答辯的博士學位論文進行盲審,每篇論文送達3名校外同行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應當是熟悉本學科領域前沿、學術造詣深厚且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學者。第二十五條盲審結果處理規則:(一)3份盲審意見均為“同意答辯”的,申請人可進入正式答辯環節。(二)若有1份意見為“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且其余2份為“同意答辯”,申請人須根據評審意見對論文進行不少于2個月的修改,經導師審核同意后,重新送交原提出異議的專家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方可答辯。(三)若有2份及以上意見為“修改后重審”或“不同意答辯”,本次學位申請無效。申請人須對論文進行全面修改,且修改期不得少于6個月,之后重新申請盲審。第二十六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5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包含3名校外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由校外知名學者擔任。答辯應當公開進行,提前一周在學校及學院網站公布答辯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接受全校師生旁聽。第二十七條答辯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通過論文答辯及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第六章學位申請與審核程序第二十八條學位申請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學校指定的學位管理系統向所在學院提出學位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學位申請書。(二)課程學習成績單及學分完成情況審核表。(三)學位論文全文及中英文摘要。(四)學術成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發表的論文、專著、專利、獲獎證書等)。(五)指導教師推薦書及學術道德審查意見表。(六)學院或學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思想政治表現、課程成績、學術成果及論文質量進行嚴格審核。對于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分委員會有權作出不同意其參加答辯或不同意推薦其申請學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第三十條學位論文答辯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學院負責。論文答辯應當在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答辯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相關音視頻資料及答辯記錄由學院妥善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一條答辯通過后,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通過答辯的學位申請人進行逐個審查。分委員會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并將決議及全部申請材料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第三十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復審,并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開前,將擬提交審議的學位申請人名單及主要學術材料在校內進行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如對公示對象有異議,均可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第三十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一般集中召開兩次學位評定會議,對擬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進行最終審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表決實行一次投票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作出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第三十四條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同意授予學位的人員,由海南師范大學頒發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的生效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為準。學位授予信息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上報國家學位信息管理系統備案。第七章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與學術規范第三十五條為杜絕學術不端行為,所有申請學位的人員在提交學位論文進行外審或答辯前,均須通過學校指定的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進行文本相似度檢測。相似度檢測的具體實施及結果認定由研究生學院及教務處分別負責。第三十六條相似度檢測結果處理標準:(一)碩士學位論文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后,文字復制比不超過15%的,視為合格,可進入下一環節。(二)博士學位論文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后,文字復制比不超過10%的,視為合格,可進入下一環節。(三)對于文字復制比超出規定標準的,申請人須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實質性修改。修改后須重新進行檢測。若二次檢測仍不合格,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延期不少于半年后重新申請。(四)對于文字復制比極高(如碩士超過40%,博士超過30%),且存在嚴重抄襲、剽竊行為的,直接取消本次學位申請資格,并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已授予學位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章規定撤銷其學位。第三十七條學位申請人必須簽署《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和《版權使用授權書》,承諾其論文為個人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不存在代寫、抄襲、篡改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行為。指導教師負有對研究生學術道德和論文質量進行嚴格把關的責任。第三十八條發現學位論文存在買賣、由他人代寫、剽竊或嚴重偽造數據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終止其學位申請程序;已通過答辯的,撤銷答辯決議;已授予學位的,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對于負有連帶責任的指導教師,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第八章學位撤銷與異議處理第三十九條對于已經授予學位的畢業生,如經查實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有權作出撤銷其學位的決定:(一)學位論文或學習期間發表的學術成果存在嚴重抄襲、剽竊、代寫、偽造數據等學術不端行為。(二)學位申請過程中提供的成績單、獲獎證書、發表論文等材料存在弄虛作假。(三)以不正當手段(如行賄、作弊等)獲取學位。(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嚴重影響學校及學位聲譽的。第四十條撤銷學位的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權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訴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最終裁決。撤銷學位的決定應當報海南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并在國家學位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變更。第四十一條學位申請人或畢業生如對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存在異議,可在決議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校學位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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