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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開篇案例案情:某廠是國有企業,1999年6月10日,副廠長張某擅自與個體戶趙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規定:某廠借給趙某人民幣5000元,期限為3個月。6月11日,趙某持借款合同到該廠會計科提款,會計李某以資金緊張為由未支付借款,并于當日書面報告給廠長,要求取消借款合同。6月25日廠長錢某在李某的書面報告上批示:合同違法不能履行。但是5000元的借款在6月23號已通過會計科科長提走。3個月后,趙某未能如期還款,經查,趙某已不知去向。廠長認為會計科工作不得力,于是作出如下決定:免去會計科科長職務;將出納員王某調總務科工作,其出納工作由稽核員陳某兼任。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問題。上述哪些做法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10.1.1會計與會計法概述(一)會計概述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通過一定方法,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記錄、核算、控制、分析、報告,以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的活動。現代會計既包括傳統會計的事后核算、監督職能,又包括與現代經濟管理相適應的預測、決策、控制、分析等多種職能。一般而言,會計的基本職能包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兩個方面。會計核算職能是指主要運用貨幣計量形式,通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從數量上連續、系統和完整的反映各個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為加強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提供會計信息。會計監督職能是指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保障經濟活動真實、合法、有效。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二)會計法概述1.會計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會計法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會計關系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以企業會計為例,會計關系既包括企業內部關系,又涉及國家與企業的關系。我國的《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經全國人大通過,經過1993年、1999年兩次修改形成目前實施的《會計法》。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l一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會計法》共7章52條,包括總則,會計核算,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會計法》是會計活動的基本準則,其適用范圍也是在不斷地擴大的。1985年的《會計法》適用范圍比較窄,主要是對國有單位會計工作的規范,顯然已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形勢要求。1999年的《會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即將非國有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納人《會計法》的調整范圍,使各類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都能在國家法律的保障下規范管理、順利進行。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2.會計法的性質和基本原則會計法屬于經濟法范疇,是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會計法作為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一種法律手段,屬于經濟監督法的范疇,是現代國家進行經濟管理所運用的法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經濟管理職能的法律。會計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切會計活動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對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經濟活動以及會計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具有規范和指導意義,是效力貫穿于各種會計法律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我國《會計法》在總則中規定了會計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和統一性原則3個方面。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1)合法性原則。《會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會計法》第5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這兩項規定體現了會計工作的合法性原則。我國的會計工作既然是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調整,就必須強調依法辦理會計事務、從事會計工作。顯然,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會計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由于會計工作同國家財經收支關系非常密切,會計工作是財經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所以它的管理體制必須同財經管理體制相適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3)統一性原則。《會計法》第8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3.我國會計法的立法概況我國目前形成以《會計法》為核心,以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為補充的會計法律規范體系,對于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大的價值和意義,也體現了我國會計工作正在走向規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我國的《會計法》是1985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1993年12月29日對《會計法》進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只是就部分內容作了修正和補充,原有框架未變。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會計法》做了全面的修訂,形成當前實施的《會計法》。我國又制定了一系列與《會計法》相配套的細則和相關規定。其中包括1993年7月開始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1993年12月31日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10.1.2會計管理體制(一)統一的會計制度按《會計法》的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另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這樣的安排體現了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有利于保證會計制度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辦事,從而保證國家統一的會制度的實施。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二)分層的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我國的會計管理,分為中央、地方、基層單位等層次。其中:財政部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會計工作;單位負責人管理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制度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我國的分層的會計管理制度是有分有統、分統結合的,既維護了國家統一的財經制度,又尊重了各基層單位的財務管理權。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10.1.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設置專門的會計機構已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國《會計法》對專門會計機構的規定體現了會計法的國際化,是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另外,就會計人員而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會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二)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①按照《會計法》第二章“會計核算”的規定和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會計核算;②按照《會計法》第四章“會計監督”的規定,實行會計監督;③擬定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④參與經濟決策,包括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⑤辦理其他會計事務。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三)總會計師的設置和職責《會計法》不僅對一般性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出規定,而且對特殊企業規定了總會計師制度。《會計法》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當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方可擔任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在職責方面,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及具體制度和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四)保障措施會計工作責任重大,不僅對會計人員本身要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還應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2)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人事問題實行適度管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會計人員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撤職或者免職。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

(3)依法辦理會計事務不僅僅是會計人員的事情,單位負責人負有重要的責任。單位負責人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或物質的獎勵。

(4)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即會計與出納要分設。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10.1.4會計核算會計核算是會計基本職能之一,會計核算是指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的經濟業務進行及時的、連續的、系統的記錄、計算、分析,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據以編制會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等活動。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一)會計核算的內容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二)會計年度和記賬本位幣會計年度方面,我國會計核算期采用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方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三)會計核算的要求1999年的《會計法》對會計核算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這是《會計法》的一般性規定,另外,《會計法》又有具體的規定,包括如下幾方面: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1.對會計憑證的要求會計憑證是指會計核算中作為記賬根據的一切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2.對會計賬簿的要求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口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3.對建立財務清查制度的要求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清查制度,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4.對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5.會計記錄的文字及檔案管理就會計記錄的文字方面。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就檔案管理方面。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6.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對于公司、企業會計核算方面的規定,除適用以上的會計法律規范,我國《會計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相關的特別規則,包括如下內容: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另外,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以下行為:(1)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2)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3)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5)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10.1.5會計監督(一)單位內部監督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2.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監督內容和要求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律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二)國家監督1.財政部門的監督內容和要求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在對第(2)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2.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淪。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做出的檢查結淪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三)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10.1.6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有以下幾個表現:違反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的一般規定的各種行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殉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規定的行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會計法律制度(二)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以上違法行為,涉及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有關政府管理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根據不同主體的違法行為,分別采取下列處理和處罰方式:通報,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對單位、對個人),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刑事處罰。另外,違反《會計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開篇案例解答違反會計法的做法有:會計科科長不能在支付依據存在不合法問題的情況下私自將錢付出;稽核員陳某不可以兼任出納工作。因為會計法對會計制度、會計人員的職責都有明確的規定。上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開篇案例案情:某縣審計局對該縣的某國有制藥廠進行財務審計,最終作出了該藥廠某些經濟活動的會計記載不真實的審計結論,并作出了相應的審計處理決定,包括對該藥廠處以罰款10萬元。縣政府在得知這一情況后,以制藥廠是利稅大戶為由,出面要求審計局取消對制藥廠的處罰。審計局拒絕。于是縣政府宣布免去審計局局長的職務,并任命新的局長。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問題。本案中縣政府的做法合法嗎?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10.2.1審計與審計法概述(一)審計概述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監督活動。審計的原意是詳細審查會計賬目,在現代市場經濟下審計已成為管理監督國民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審計作為監督管理經濟活動的一種形式和手段,具有以下特征:(1)審計既是經濟監督的一種形式,又是經濟監督的一種方法。

(2)審計具有獨立性。即審計是由獨立于會計人員以外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進行的審查、監督,獨立于被審計單位。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3)審計具有間接性。即審計是不直接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而只是進人被審計單位內部進行監督,同時,審計是在對會計活動所提供的一切會計資料基礎上進行的審查。

(4)審計目的具有建設性。即通過審計活動的監督,糾正違法行為,嚴肅財經法紀,從而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宏觀控制和管理。是監督功能和建設功能的統一。審計作為現代市場經濟中一項重要的經濟管理活動,其規范化和法制化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審計活動實現審計目的的應然要求,只有依法審計才能實現獨立審計、客觀審計,方能實現審計的監督管理職能。因此,審計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至為關鍵尤為必要。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二)審計法概述1.審計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審計關系是指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機關和專職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審計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既包括審計機關與被審計機關的審計關系,也包括國家在管理審計活動中發生的其他關系。

《審計法》第2條對審計法的適用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審計法》第2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即《審計法》的一般適用范圍。另外,根據《審計法》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工作的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審計法》制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2.審計法的性質審計法屬于經濟法范疇,是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審計法作為國家經濟管理監督活動的一種法律手段,屬于經濟監督法的范疇,是現代國家進行經濟管理所運用的法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經濟管理職能的法律,體現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調整。3.我國審計法的立法概況我國目前形成以《審計法》為核心、以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為補充的審訓法律規范體系,對于規范審計行為,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價值和意義。也體現了我國審計工作走向規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審計法》是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6年2月28口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為配合《審計法》的實施,國務院于1997年10月21日發布《審計法實施條例》。同時,作為《審計法》的具體化和重要補充,199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向全國發出關于印發《縣級以下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制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審計法》是審計法律體系的基礎,也是整個審計法律制度的核心,同時也構成整個審計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10.2.2審計管理體制(一)審計監督制度1.審計監督制度的內容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這一制度包括以下內容:(1)審計主體。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是行使審計權的主體。

(2)審計對象。主要有三:一是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二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三是其他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3)審計目標。審計機關對上述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的任務可概括為財政財務審計、效益審計、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違紀審計等內容。其中,縣級以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所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是指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對其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4)審計依據。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2.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監督時,享有檢查權、調查權、處理權、處罰權。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預。(二)審計工作管理體制1.政府與人大的關系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2.上下級審計機關的關系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一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3.與有關部門的關系財政、稅務、金融(包括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或監督管理機構,要和審計機關相互配合,協同工作,更好地完成審計監督任務。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10.2.3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一)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法》的規定,我國的審計機構由三個層次、三種性質的機構組成,包括國家審機關、內部審機構和社會審一組織。1.國家審計機關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管轄的規定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監督。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2.內部審計機構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進行內部審監督。3.社會審計組織社會審計組織是依法獨立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的單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審計組織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并接受國家審一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二)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是有關國家審計機關或者其他社會審計機構中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在三層次的審計機構中,國家審計機關是專職審計機構,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和關鍵所在。國家審計機關司職外部審計,不同于被審計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同時,相對于社會審計機關而言,國家審計機關屬國家機關,享有國家權力,具有權威性,能有效的保障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審計職能的實現。因此說,國家審計機關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和關鍵,國家審計機關能否有效的開展審計工作是審計目的能否實現的前提和保障。《審計法》對國家審計機關也作了詳細的規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10.2.4國家審計機關(一)國家審計機關和國家審計人員1.國家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省、市、縣三級的審計機關,分別在三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2.國家審計人員國家審計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因而國家實行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二)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機關對下列有關事項進行審計監督:(1)審計機關所在的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同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

(3)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國家事業組織的財政收支。

(5)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

(7)國家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

(8)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三)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權限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具有以下權限:(1)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

(4)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采取此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7)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四)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程序審計程序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為了實現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公開化,保證審計監督活動的順利進行,《審計法》對審計程序作了如下規定:1.審計準備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訓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2.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和審計通知書副本。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3.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審計機關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4.出具審計意見書,做出審計決定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政收支行為需要處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10.2.5對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一)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的違法責任1.拒不接受審計的責任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做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2.對已審計出的違法問題的處理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處理,包括:(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5)其他處理措施。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處理,包括:(1)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照上述關于對違法的財政收支行為的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做出處理;(2)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以上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審計法律制度(二)審計機構及其審計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改正。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確有錯誤的,也應當依法改正。審計人員濫用職權、殉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違反審計法及相關法規定的,也要依法追究其責任。開篇案例解答縣政府的做法不正確。審計局進行的是依照審計法規定的國家審計行為,是合法行為。審計局依法行使國家審計權不應當被任何機關干擾。本案中審計局的處罰符合審計法的規定,縣政府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上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10.3.1注冊會計師法概述(一)注冊會計師法的概念和性質注冊會計師法是規定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關系、注冊會計師業務活動規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注冊會計師法是國家對注冊會計師及其行業的專門性立法,是對注冊會計師的準入性規范,屬經濟法范疇,是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體現國家對注冊會計師及其行業的監督管理,是國家干預經濟活動的重要內容。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的立法概況1980年,我國開始恢復、重建注冊會計師制度,1986年7月3口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注冊會一師事業的發展進人了新的階段。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10.3.2注冊會計師(一)注冊會計師考試通過考試來選拔注冊會計師,是國際上確保注冊會計師質量的通行做法。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國家實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參與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基本條件是: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中請參加注朋1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外國人中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按照互惠原則辦理。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二)注冊會計師注冊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并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中請注冊。對于符合條件的中請人,由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注冊會計師證書,作為能夠從事注冊會師業務的資格證明。1.不予注冊的條件中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中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中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中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4)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中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5)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的。2.撤銷注冊的條件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注冊的注朋1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2)受刑事處罰的;(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4)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三)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1.審計業務審計業務只能由注冊會計師承辦,主要包括:(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2.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是注冊會計師憑借其知識和經驗優勢向委托人提供的智力服務。具體業務范圍為:(1)接受委托設計單位內部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管理咨詢;(2)代理納稅中報,提供稅務咨詢;(3)代理中請工商登記、擬定合同、章程和其他業務文件;(4)辦理投資評估、資產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關業務等。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四)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規則注冊會計師執業規則是對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所應遵循的程序、方法、職業道德等的規定和要求。

(1)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2)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3)注冊會計師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4)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①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③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做出正確表述的。(5)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①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②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③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④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注冊會計師法律制度(6)注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②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③接受委托催收債款;④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⑤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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