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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護工程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延長公路使用壽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的養護工程管理活動。專用公路的養護工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工程,是指為保持或恢復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技術狀況,延長其使用壽命,預防和修復病害而進行的各類養護作業,包括日常養護、預防性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第三條【基本原則】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立足公路全生命周期理念,強化日常巡查和監測評估,及時發現病害隱患,優先采取預防性養護措施,延緩公路老化。(二)安全至上,質量第一:將安全生產貫穿于養護工程全過程,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確保工程質量耐久、安全可靠。(三)科學養護,精細管理: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養護技術、工藝和材料,優化養護方案,實現養護決策科學化、養護作業精細化、養護管理智能化。(四)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根據公路技術狀況、交通需求、資金條件等因素,科學編制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有序組織實施。(五)綠色環保,節約資源: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廣節能環保養護技術,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六)分級負責,協同高效: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養護作業單位的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提升管理效能。第四條【管理體制】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道、村道養護工程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養護工程計劃管理第五條【養護規劃】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公路路網狀況、技術等級、使用年限、交通量增長趨勢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當地實際,科學編制中長期公路養護規劃,作為養護工程計劃編制的依據。養護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等相協調。第六條【年度計劃編制】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中長期養護規劃,結合上年度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結果、資金預算規模及應急需求等,編制年度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年度計劃應明確養護項目名稱、樁號范圍、主要工程內容、技術等級、實施期限、投資估算、資金來源、質量安全目標等。第七條【計劃審批與下達】年度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實行逐級上報、審批制度。審批權限和程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計劃一經批準,應及時下達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計劃執行與監督】公路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養護工程,加強計劃執行過程中的動態監控和跟蹤檢查,確保計劃的嚴肅性和執行力。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和評估。第三章養護工程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第九條【項目前期工作】養護工程項目應做好前期勘察設計工作。勘察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勘察設計,確保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合理性和經濟性。重大或復雜的養護工程應進行方案比選和技術經濟論證。設計文件應按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條【招投標管理】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養護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具備條件的養護工程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EPC)等模式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合同管理】養護工程的發包人與承包人應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合同內容應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標準、驗收要求、雙方違約責任等。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養護工程合同的管理,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第十二條【施工組織】施工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和設計文件要求,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單位和公路管理機構備案。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施工方案、進度計劃、資源配置、質量保證措施、安全生產措施、環境保護措施等。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操作規程組織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第十三條【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對養護工程實施監理。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費用進行全過程監理,并做好監理記錄。第十四條【材料與設備管理】養護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設計要求。施工單位應對進場材料進行檢驗,監理單位應進行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鼓勵采用先進的養護機械設備,提高養護作業的機械化水平和效率。第十五條【工程變更管理】養護工程實施過程中,確需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重大設計變更應由原設計審批單位批準,一般設計變更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變更涉及工程規模、投資、質量安全等重大內容的,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第十六條【進度控制】公路管理機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共同做好工程進度控制。施工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工期,合理安排施工,確保按期完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工期的,應及時辦理工期調整手續。第十七條【信息管理】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養護工程信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養護工程的計劃、招標、合同、施工、質量、安全、驗收等環節進行管理,實現信息的及時采集、處理、共享和應用。第四章養護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第十八條【質量管理體系】養護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管理體系。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養護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負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監理責任。第十九條【質量檢驗與評定】養護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應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現行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隱蔽工程在覆蓋前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并簽字確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進行自檢,監理單位應進行竣工預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正式竣工驗收。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責任】養護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養護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施工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生產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安全技術措施與交底】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工程開工前,應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安全防護】養護作業現場應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人員、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安全。夜間施工應設置醒目的警示燈光。對影響交通的養護作業,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并配合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與處置】施工單位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并按規定及時上報。第五章養護工程資金管理第二十四條【資金來源】養護工程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車輛購置稅、通行費收入、社會資本等。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公路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第二十五條養護工程資金應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預算和合同約定支付,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養護工程資金。第二十六條【造價控制】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養護工程造價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勘察設計階段應注重方案優化,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施工階段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防止超概(預)算。養護工程的造價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財務審計與監督】養護工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六章養護工程交竣工驗收與后評價第二十八條【交工驗收】養護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完成自檢,監理單位完成竣工預驗收并出具報告后,由公路管理機構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應具備規定的條件,并對工程質量、合同執行情況、工程檔案等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條【竣工驗收】對于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養護工程,應在交工驗收合格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的組織單位、程序和內容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養護工程,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第三十條【工程檔案】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整理、編制養護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監理單位應協助和監督施工單位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工程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規范。第三十一條【后評價】對投資規模較大、技術復雜或具有代表性的養護工程項目,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竣工驗收后一定期限內組織開展后評價工作。后評價主要包括工程實施過程、技術性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影響等方面的評價,總結經驗教訓,為今后類似工程提供借鑒。第七章應急養護管理第三十二條【應急體系建設】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養護保障體系,制定應急養護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分工、響應程序、保障措施等。第三十三條【應急隊伍與物資儲備】公路管理機構應組建或依托專業應急養護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搶險設備、物資和人員,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重要路段和易發生自然災害路段應建立應急物資儲備點。第三十四條【應急響應與處置】發生公路損毀、交通中斷等突發事件時,公路管理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養護預案,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搶通,盡快恢復交通。應急養護工作應遵循“先搶通、后修復”的原則,確保搶險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通道暢通。應急養護工程可根據情況簡化程序,先行組織施工,事后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條【技術保障】鼓勵養護工程技術創新與推廣應用,支持開展養護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引進和應用。加強公路技術狀況監測與評價體系建設,為養護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第三十六條【人才培養】加強公路養護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建立健全培訓教育機制,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第三十七條【信息化建設】推進“智慧養護”建設,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公路養護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公路數據庫和養護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第三十八條【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養護工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體系,將信用評價結果與招投標、資質管理、評優評先等掛鉤,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養護工程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第九章附則第四十條【術語解釋】本辦法所稱日常養護,是指為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正常使用而進行的經常性保養、清潔、巡查和小修作業。預防性養護,是指在公路結構層尚處于良好狀態,或只有輕微損傷時,有計劃地采取養護措施,以延緩公路性能衰減,延長其使用壽命。修復養護,是指對出現結構性損壞或功能性缺陷,影響通行安全或服務水平的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的修復性作業。專項養護,是指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的較大規模的維修、加固、改造或增設等專項作業,如路面大修、橋梁加固、隧道病害處治等。應急養護,是指因突發事件導致公路損毀、交通中斷,為快速恢復公路通行能力而進行的緊急搶修和恢復作業。第四十一條【地方實施細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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