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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機制,提高企業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損害,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生產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運輸及相關輔助作業活動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響應、事故調查、處理及后期整改等工作。本制度所指事故包括: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燙事故及其他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第三條事故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企業應將事故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在事故管理中的職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第四條事故管理的目標是:通過科學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遏制較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危害。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五條企業成立事故應急指揮部,作為事故管理的最高領導機構??傊笓]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廠長、總經理等)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副職領導擔任,成員包括安全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動力部門、物資供應部門、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及各車間(部門)負責人。第六條事故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包括:(一)組織制定、修訂并發布企業事故管理制度及各類專項應急預案;(二)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三)負責組建應急救援專(兼)職隊伍,并組織日常培訓和演練;(四)全面指揮和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下達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指令;(五)負責重大事故應急措施的決策,包括人員疏散、資源調配、外部救援請求等;(六)負責事故調查的統籌安排,審核事故調查報告,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第七條安全管理部門作為事故管理的日常辦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事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二)組織或參與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和演練評估工作;(三)負責事故信息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四)指導、督促各部門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落實預防措施;(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第八條各生產車間及職能部門是事故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職責包括:(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現場處置方案,并確保員工熟練掌握;(二)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三)事故發生時,立即啟動現場處置方案,組織初期應急處置和人員疏散;(四)保護事故現場,配合事故調查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第九條從業人員在事故管理中的權利與義務:(一)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二)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三)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四)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接受事故應急培訓,掌握本崗位的應急處置技能;(五)在發生事故時,必須如實報告事故情況,服從指揮,積極參與應急救援。第三章事故預防與隱患排查第十條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針對危險化學品儲存環節的特點,定期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工作,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責任到人。第十一條隱患排查應做到全覆蓋、無死角。排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儲罐區、倉庫的防火防爆設施(如阻火器、呼吸閥、安全閥、防爆電氣設備)是否完好有效;(二)監測報警系統(如可燃氣體報警器、有毒氣體報警器、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是否正常運行,報警值設置是否準確;(三)應急救援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毒面具、防護服、洗消設施)是否齊全、完好且在有效期內;(四)裝卸作業環節是否執行操作規程,車輛、管道、靜電接地是否符合要求;(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以及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情況。第十二條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按照隱患等級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即“五落實”)。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立即停產整改,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并加強監控,直至隱患消除。第十三條企業應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必須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應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實時監測和數據上傳,確保預警信息能夠及時傳達至相關人員。第十四條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存禁忌規定。嚴禁將化學性質、防護方法、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混存混放。對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嚴格執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雙人領用、雙把鎖、雙本賬”的五雙管理制度。第四章事故分級與報告第十五條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將事故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十六條建立事故報告制度。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七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八條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報告事故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十九條企業必須建立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確保值班通訊暢通。值班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核實情況,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同時做好記錄。嚴禁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第五章應急響應與現場處置第二十條事故應急響應實行分級響應機制。根據事故的等級、危害程度和可控性,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一)發生一般事故,啟動企業級應急預案,由企業應急指揮部指揮處置;(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超出企業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立即啟動企業最高級別應急預案,并請求當地政府及外部救援力量支援。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一)停止導致事故的作業,切斷危險源,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二)根據事故性質,選擇正確的應急器材進行初期撲救。如遇泄漏,應立即關閉相關閥門,采取堵漏、收容、稀釋等措施;如遇火災,應利用現場滅火器材進行初期滅火;(三)迅速撤離現場無關人員至安全區域,并設立警戒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四)立即通知醫療救護人員趕赴現場,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總指揮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或設立臨時指揮中心),統一指揮救援工作。(一)搶險救援組:負責制定搶險救援方案,實施工程搶險、危險源控制、滅火、堵漏等任務;(二)醫療救護組:負責現場傷員的搜救、包扎、止血、固定和轉運,聯系外部醫療機構;(三)警戒疏散組:負責劃定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引導人員疏散,保障救援通道暢通;(四)后勤保障組:負責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車輛、資金及生活用品的供應保障;(五)通訊聯絡組:負責內外通訊聯絡,確保指令傳達和信息反饋的及時準確,引導外部救援力量進場。第二十三條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必須優先保障人員生命安全。當事故危害危及周邊居民和單位安全時,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建議啟動社會聯動應急預案,組織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第二十四條針對不同類型的事故,應采取針對性的專業處置措施:(一)火災事故:堅持“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查明火源位置、燃燒物質性質、火勢蔓延方向。利用固定消防設施和移動滅火器材進行冷卻和滅火。對于易燃液體儲罐火災,應首先冷卻相鄰受火勢威脅的儲罐,防止爆炸。注意防止復燃和爆炸。(二)泄漏事故:堅持“先控制、后處理”的原則。迅速查明泄漏源、泄漏介質、泄漏規模及擴散方向。根據化學品性質,采取圍堤堵截、稀釋覆蓋、收容吸附、中和消毒等措施。救援人員必須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裝備,從上風向或側上風向接近泄漏點。(三)中毒窒息事故:救援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進入現場,迅速將中毒人員移至通風處,脫去被污染的衣物,進行現場急救。同時加強通風,排除有害氣體。(四)爆炸事故:立即組織搜救被困人員,撲滅殘余火災,控制未爆炸的危險物質。警惕二次爆炸的發生,加強現場監測。第二十五條應急處置過程中,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實時監測。重點監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氣體濃度、風向、風速、溫度、壓力等參數,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當監測數據超標或出現異常征兆時,應立即下達撤離指令。第二十六條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受傷人員得到救治,環境符合標準后,由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終止。第六章事故調查與分析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第二十八條發生一般事故,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工會等部門人員組成,并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加。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第三十條事故調查應當查明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間接原因是指技術、設計、教育、管理上的缺陷。事故調查應運用科學的方法(如故障樹分析、事件樹分析等),深入分析事故發生的機理。第三十一條事故責任認定。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按照職責分工和崗位性質,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責任認定。責任劃分包括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領導責任。對瞞報、謊報、逃逸等行為,應從嚴認定責任。第三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三十三條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并簽字確認后,報企業主要負責人批復。企業應按照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處理建議,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公開,并記入員工安全檔案。第七章事故整改與評估第三十四條企業應建立事故整改落實機制。對于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必須制定詳細的整改計劃,明確整改部門、責任人、資金、時限和驗收標準。第三十五條整改責任部門應嚴格按照整改計劃組織實施。整改完成后,應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交整改驗收申請。安全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整改效果進行現場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或相關作業。第三十六條對于涉及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工藝變更的整改措施,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變更后的風險進行重新評估,并修訂相關的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警示標識。第三十七條建立事故整改跟蹤督辦制度。安全管理部門應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定期通報整改進度。對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下達整改指令書,并進行考核追責。第三十八條事故整改評估。整改完成后,企業應對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隱患是否徹底消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員工安全意識是否提高、應急能力是否增強。評估結果應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績效管理。第八章應急資源保障第三十九條企業應保障事故應急經費投入,設立專項應急資金,用于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購置、維護、更新,應急演練的開展,以及事故救援過程中的物資消耗和人員救治。第四十條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配備足量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主要包括:(一)防護用品: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防靜電工作服、護目鏡等;(二)搶險救援器材:堵漏工具、防爆工具、照明設備、通訊設備等;(三)消防器材:消防水帶、水槍、泡沫發生器、干粉滅火器、消防沙等;(四)醫療急救器材:急救箱、擔架、止血帶、氧氣袋等。第四十一條建立應急物資管理制度。對應急物資實行專人管理、定點存放、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建立應急物資臺賬,實行動態管理,確保物資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對于過期、失效或損壞的物資,應及時補充和更新。第四十二條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和風險程度,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專職救援隊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資質。兼職救援隊員應從各崗位骨干中選拔,并定期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第四十三條建立應急通訊保障機制。編制應急通訊錄,包括企業內部各級負責人、應急指揮部成員、救援隊伍成員聯系方式,以及當地政府、安監、消防、環保、醫療、公安等外部救援力量的聯絡方式。確保在緊急狀態下通訊暢通。第九章培訓、演練與獎懲第四十四條企業應將事故應急培訓納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定期對各級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和全體員工進行應急知識培訓。(一)針對新入職員工、轉崗員工,必須進行崗前應急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二)針對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重點培訓應急預案的啟動、指揮協調、風險研判和決策能力;(三)針對一線員工,重點培訓現場處置方案、自救互救技能、疏散逃生路線和應急器材的使用。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制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開展各類應急演練。(一)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1次;(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三)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特別是針對重大危險源和關鍵裝置的崗位,應加大演練頻次。第四十六條演練結束后,應組織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通過演練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演練評估報告、演練記錄、影像資料等應歸檔保存。第四十七條建立事故管理獎懲制度。對在事故預防、應急搶險、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避免了事故發生或減輕了事故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履行事故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或危害擴大的;(二)未按規定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四)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責任人的;(五)不服從應急指揮,擅離職守,延誤救援時機的;(六)未按規定配備、維護應急器材裝備,導致應急救援無效的。第十章附則第四十九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第五十條本制度涉及的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及相關記錄表格,應作為本制度的配套文件,一并執行。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事故管理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附錄:關鍵崗位應急處置卡示例崗位名稱危險目標應急處置步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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