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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認定指南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婚姻家庭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的夫妻或者準夫妻會選擇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財產約定,對各自的財產歸屬、債務承擔等事項作出明確安排,既能夠避免后續因財產問題產生矛盾,也能充分尊重雙方的個人意愿和家庭分工需求。但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由于對相關法律規則不熟悉,簽署的財產約定往往存在各類效力瑕疵,最終無法實現預期的法律效果,甚至引發更多的家庭糾紛。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婚姻家庭糾紛審判數據顯示,涉及夫妻財產約定效力的糾紛數量在近年內呈逐年上升趨勢,占婚姻家庭財產糾紛案件的比例接近兩成(最高人民法院,2022)。因此,明確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認定標準,厘清各類情形下的效力邊界,對于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指南將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認定規則進行系統梳理,為公眾提供清晰的參考。一、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內涵與制度淵源(一)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定義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或者擬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各自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承擔、對外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的一致協議。與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極強的身份依附性,其生效以雙方婚姻關系的合法存在為前提,調整的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財產權利義務,因此不屬于單純的財產類合同,優先適用婚姻家庭領域的相關法律規定(楊立新,2021)。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是與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并行的財產制度,當事人的約定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充分體現了婚姻家庭領域的私法自治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二)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初衷我國確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適配不同家庭的差異化需求。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基于普通家庭的普遍情況設定的規則,默認婚內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實踐中不同家庭的財產結構、分工模式、風險承擔能力存在較大差異,部分當事人希望對個人財產進行獨立支配,部分家庭中一方承擔了較多的家庭勞務沒有穩定收入,也有部分當事人存在規避對外債務風險的需求,法定財產制無法覆蓋這些個性化的需求。允許夫妻自行約定財產安排,既能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能夠平衡夫妻雙方的實際利益,減少婚姻關系中的財產爭議,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內涵是判斷其效力的前提,要準確認定一份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需要首先明確其合法生效的核心構成要件,這是效力判斷的首要標準。二、夫妻財產約定有效的核心構成要件(一)簽署主體適格夫妻財產約定的簽署主體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雙方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判斷自身行為的法律后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財產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比如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無法辨認自身行為的當事人,在發病期間簽署的財產約定就會因主體不適格被認定無效。二是簽署雙方必須具備合法的夫妻身份或者擬締結婚姻的身份,普通同居關系的情侶簽署的財產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規則,而如果是冒用他人身份簽署的財產約定,或者是婚外同居關系的當事人簽署的財產約定,也會因主體不適格無法產生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此外,夫妻財產約定必須由雙方本人親自簽署,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因為該約定涉及當事人的重大財產利益和身份利益,必須由本人親自作出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二)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核心要件,夫妻財產約定也不例外,要求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簽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如果一方故意隱瞞自身的重大財產情況或者債務情況,誘使對方簽署違背其真實意愿的財產約定,或者以曝光對方隱私、損害對方名譽、傷害對方近親屬等方式要挾對方簽署財產約定,或者一方對約定的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比如誤以為約定的內容是財產共同所有實際是歸一方個人所有,這些情形下簽署的財產約定都屬于可撤銷的約定,受損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約定。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主張約定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當事人如果是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簽署了相關協議,應當及時留存錄音、聊天記錄、報警記錄等證據,避免后續舉證不能。(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首先,約定的內容只能處分夫妻雙方的合法財產,不得處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財產,比如約定將一方父母名下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部分約定因為涉及無權處分,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其次,約定不得免除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比如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需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或者老人的贍養費用,這類約定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相關內容無效。最后,約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比如約定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一方提出離婚就放棄所有財產,這類約定往往會限制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或者人格尊嚴,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會被認定為無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四)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的財產約定除非雙方均認可,否則不具備法律效力。這里的書面形式不僅包括雙方共同簽署的紙質協議書,也包括雙方通過郵件、即時通訊工具傳遞的、明確表達財產約定意愿且雙方均確認的書面內容,但為了避免后續產生爭議,建議當事人盡量采用紙質書面形式,由雙方親筆簽字并捺印確認。此外,公證不是夫妻財產約定生效的必備要件,只要雙方簽署的協議符合上述生效要件,即使沒有公證也具備法律效力,當然如果當事人希望增強協議的公信力,也可以選擇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夫妻財產約定最終被認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大多是因為違反了上述構成要件,其中有幾類常見的效力瑕疵情形具有普遍性,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三、常見的夫妻財產約定效力瑕疵情形(一)附限制人身自由條件的約定實踐中很多夫妻會在財產約定中附加與人身自由相關的條件,比如約定“任何一方提出離婚的,所有共同財產歸另一方所有”“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往來的,自動放棄所有財產權利”,這類約定本質上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和人格權,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和公序良俗,都會被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中明確指出,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應當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不禁止此類協議的簽訂,但也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約定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條件的財產處分內容,不具備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22)。(二)以登記離婚為生效條件的預離婚財產協議很多夫妻在產生矛盾時會提前簽署財產分割協議,約定如果雙方離婚就按照協議內容分割財產,后續如果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一方在訴訟離婚時主張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最高人民法院,2020)。這類協議本質上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生效條件就是雙方完成離婚登記,條件未成就的,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三)惡意逃避債務的財產約定部分夫妻為了逃避對外債務,會簽署財產約定將所有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所有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這類約定對不知情的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務人以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因此,夫妻雙方的這類約定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同時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是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相關的財產約定也會被認定為無效。(四)內容模糊無法確定具體指向的約定很多當事人簽署財產約定時會使用模糊的表述,比如“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男方的所有收入都歸雙方共同所有”,這類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財產清單作為附件,很容易因為內容不明確產生爭議。實踐中如果約定的內容無法確定具體的財產范圍,法院往往會認定該部分約定內容不明確,視為沒有約定,相關財產仍然按照法定財產制的規定進行分割。因此當事人簽署財產約定時,應當盡量列明財產的具體信息,比如房產的具體坐落、車輛的號牌、存款的大致范圍等,避免出現內容模糊的問題。當一份夫妻財產約定符合上述生效要件,不存在效力瑕疵時,就具備了法律上的效力,此時需要進一步明確其效力邊界,即該約定能夠對哪些主體產生法律約束力,以及約束力的范圍有多大。四、合法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邊界(一)對內效力:對夫妻雙方的約束力合法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約定。比如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工資收入歸個人所有,那么雙方的工資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對方的工資收入;如果雙方約定一方婚前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即使沒有辦理過戶登記,該約定對雙方也具備約束力,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一方違反約定擅自處分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二)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的約束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采取的是“善意第三人對抗規則”,即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龍俊,2021)。比如夫妻雙方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在外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不知道雙方存在財產約定的,該借款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也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如果第三人在借款時明確知道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并且同意該借款是借款人的個人債務,那么該借款就屬于借款人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償還責任。實踐中,主張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存在財產約定,一方對外借款時,應當明確告知債權人該約定的存在,并且在借條中明確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由債權人簽字確認,避免后續產生糾紛。對于普通公眾而言,了解上述規則最終是為了在實踐中簽訂合法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在發生糾紛時也能準確判斷其效力,因此需要掌握實務中效力認定的相關實操要點。五、夫妻財產約定效力認定的實操要點(一)簽署前的準備要點在簽署夫妻財產約定之前,雙方應當首先梳理各自的財產和債務情況,列出明確的財產清單和債務清單,明確哪些是婚前個人財產,哪些是婚內取得的財產,避免出現遺漏或者模糊的情況。同時雙方應當充分溝通,就約定的內容達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不要在一方不情愿的情況下簽署協議,避免后續產生效力爭議。如果雙方對相關法律規則不熟悉,可以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約定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二)簽署過程的注意事項簽署協議時應當雙方均在場,由雙方親筆簽字并捺印確認,不要由一方代簽,也不要讓一方將協議帶走簽署后再交回,避免出現偽造簽字的情況。簽署過程中可以留存相關的錄音錄像證據,證明雙方是自愿簽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同時要注意不要在協議中附加限制人身自由的條件,也不要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確保協議的內容合法合規。(三)簽署后的留存與公示要點簽署完成后,雙方應當各持一份協議原件,有條件的可以留存一份在第三方處,避免協議丟失或者被一方篡改。如果約定涉及不動產、車輛等需要登記的財產,應當及時到相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為物權的變動需要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沒有辦理登記,一方擅自將財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的,另一方只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無法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如果希望增強協議的公信力,也可以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協議在訴訟中具有更高的證據效力。(四)爭議發生后的舉證要點如果雙方就財產約定的效力產生爭議,主張協議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協議原件,證明雙方已經簽署了合法有效的協議;主張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協議存在主體不適格、意思表示不真實、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等效力瑕疵情形,比如報警記錄、錄音錄像、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如果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結語夫妻財產約定是婚姻家庭領域私法自治原則的重要體現,本質上是夫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自身財產權利的合理安排,既能夠有效減少婚姻關系中的財產爭議,也能夠為婚姻關系的穩定提供制度保障。但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標準,當事人在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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