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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非標準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體系體系體系體系體系體系一、非標準勞動關系的基礎內涵與法律保護必要性(一)非標準勞動關系的概念邊界非標準勞動關系是相對于傳統標準勞動關系衍生的概念,傳統標準勞動關系以全日制用工、固定勞動期限、單一雇主、勞動者與用人方存在強人身及經濟從屬性為核心特征,是我國現行勞動立法最初的主要調整對象。而非標準勞動關系則是在靈活用工需求不斷增長的背景下,對傳統用工模式的突破與異化,其核心特征體現為用工時間碎片化、用工主體多元化、勞動管理彈性化、權利義務約定非標準化,勞動者與用人方之間的從屬性呈現不同程度的弱化特征。我國學界普遍認為,非標準勞動關系并非單一的用工形態,而是涵蓋了所有不符合傳統標準勞動關系特征的用工關系的集合概念(王全興,2019)。從本質上看,非標準勞動關系仍然具備勞動關系的核心屬性,即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方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者的勞動過程受到用人方不同程度的管控,只是在管控方式、用工時長、報酬結算方式等層面與標準勞動關系存在差異,這也是其應當納入勞動法律保護范疇的核心依據。(二)非標準勞動關系的主要實踐類型當前我國非標準勞動關系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別,第一類是傳統靈活用工衍生的非標準勞動關系,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業務外包、退休返聘、兼職用工等,這類用工形態已經存在較長時間,相關規則已經有部分零散的法律規定予以調整。第二類是數字經濟背景下催生的新就業形態非標準勞動關系,包括外賣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網絡主播、共享平臺零工等,這類用工形態的核心特征是“去雇主化”“去組織化”,平臺作為中間方通常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合作協議”“服務協議”的名義模糊雙方法律關系,也是當前法律保護的難點所在。據相關統計,當前我國靈活就業從業人員規模已經突破2億,占城鎮就業人員總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其中超過六成的從業人員屬于新就業形態下的非標準勞動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2)。不同類型的非標準勞動關系在從屬性強弱、權利義務配置需求上存在明顯差異,這也要求法律保護體系不能采用一刀切的調整模式,需要適配不同類型的特征制定差異化的規則。(三)構建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保護體系的現實價值構建完善的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保護體系,首先是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必然要求,絕大多數非標準勞動者屬于中低收入群體,抗風險能力弱,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保護,當前大量非標準勞動者無法享受最低工資、帶薪休假、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等基本勞動保障,發生職業傷害后往往只能自行承擔損失,甚至出現過外賣騎手送餐途中突發疾病死亡,平臺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僅給予2000元人道主義補償的極端案例,足以凸顯法律保護缺失的現實危害。其次是規范用工市場秩序的客觀需要,若缺乏明確的法律約束,部分企業會濫用靈活用工模式規避勞動法律責任,比如將原本的全日制員工轉為勞務派遣工或者外包工,降低用工成本,這不僅會損害勞動者權益,也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效應,倒逼合規企業為了控制成本也采用不合規的用工方式。最后是促進新業態健康發展的重要支撐,非標準用工尤其是新就業形態用工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就業載體,平衡好用工靈活性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關系,才能避免勞動關系矛盾激化,為新業態發展營造穩定的市場環境(謝增毅,2021)。二、當前我國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保護的現實困境隨著非標準勞動關系的規模不斷擴大,我國已經陸續出臺了部分政策性文件和部門規章對相關權益保障作出規定,但整體來看尚未形成系統化的法律保護體系,仍然存在多層面的制度短板。(一)立法層面:規則供給不足且存在明顯滯后性我國現行勞動法律體系仍然以傳統標準勞動關系為核心調整對象,針對非標準勞動關系的專門規定僅散見于《勞動合同法》的個別條款、部分部門規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中,缺乏系統性、層級較高的立法支撐。比如針對勞務派遣用工,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工應當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但沒有明確同工同酬的認定標準以及違規后的罰則,導致實踐中大量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福利僅為同崗位正式員工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同工同酬的規定淪為空文。針對新就業形態非標準勞動關系,當前的規則主要以部門發布的政策性指導意見為主,法律效力層級低,缺乏強制約束力,其中提出的“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分類,也沒有明確對應的權利義務配置標準,導致實踐中難以落地適用。正如學者指出的,我國當前非標準勞動關系立法仍然停留在補漏式的調整階段,沒有針對該類用工的特殊性建立獨立的調整框架,難以適配實踐中復雜多樣的用工場景(劉俊,2020)。(二)司法層面: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僵化且適配性不足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勞動關系仍然沿用傳統的“三從屬性”標準,即要求勞動者與用人方之間存在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核心判斷依據包括用人方是否對勞動者進行考勤管理、是否規定固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統一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方的核心業務組成部分等。但大量非標準勞動關系尤其是新就業形態用工的從屬性已經明顯弱化,比如外賣騎手可以自主選擇接單時間,平臺沒有強制考勤要求,部分騎手同時在多個平臺接單,傳統的從屬性標準很難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導致大量勞動者被排除在勞動法律保護范圍之外。據相關司法統計,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糾紛中,勞動者勝訴率不足百分之三十,絕大多數案件都因為從屬性特征不明顯被法院認定為雙方屬于民事合作關系,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經濟補償等勞動保障(林嘉,2021)。同時各地法院對從屬性標準的適用尺度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十分突出,同樣是騎手送餐途中受傷的案件,部分地區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部分地區則認定不存在勞動關系,也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三)配套保障層面:權益救濟與社會保障機制不順暢在權益救濟層面,非標準勞動者普遍面臨維權成本高、舉證難度大的問題,絕大多數非標準勞動者屬于低收入群體,沒有時間和經濟成本支撐其走完整的勞動仲裁、訴訟流程,而且由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很難拿出證據證明雙方存在用工關系,很多案件都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在社會保障層面,當前我國職工社保的參保仍然以存在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為前提,大量沒有固定雇主的非標準勞動者無法以職工身份參加社保,只能參加城鄉居民社保,養老、醫療保障待遇遠低于職工社保,針對職業傷害風險最高的工傷保險,更是明確要求必須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個人無法單獨參保,導致大量非標準勞動者面臨職業傷害保障的空白。此外,非標準勞動者的工會覆蓋率極低,缺乏集體協商的渠道,很難通過集體力量爭取合理的勞動條件,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統計數據,當前我國非標準勞動者的工會參保率不足百分之十,針對非標準用工的集體協商機制覆蓋率更是不足百分之三,勞動者缺乏有效的權益表達渠道(中華全國總工會,2022)。三、我國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路徑針對上述現實困境,我國需要從立法、司法、配套保障多個維度協同發力,構建分層分類、彈性適配、保障到位的系統化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保護體系,平衡好用工靈活性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關系。(一)完善分層分類的立法供給體系首先要確立分層保護的立法原則,改變當前“要么全保護、要么不保護”的二元調整模式,根據非標準勞動關系的從屬性強弱劃分為不同層級,配置不同的權利義務:第一層級是與標準勞動關系接近的強從屬性非標準用工,包括長期勞務派遣用工、每周工作時長超過30小時的非全日制用工、專職從事平臺用工且收入主要來自單一平臺的勞動者,這類用工應當適用大部分勞動基準,包括最低工資、帶薪休假、五險一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第二層級是中等從屬性的非標準用工,包括兼職勞務派遣、靈活接單的平臺從業人員,這類用工適用最低限度的勞動基準保障,包括職業傷害保障、最長工作時長限制、最低工資標準等,其他權利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第三層級是弱從屬性的勞務合作關系,包括偶爾接單的零散零工、自帶生產工具的獨立承攬人,這類關系適用民事法律調整,不需要納入勞動法律保護范圍。其次要提升立法層級,在總結現有政策性文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對不同類型非標準用工的認定標準、權利義務、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填補現有立法空白。分層調整的立法模式既可以避免過度干預用工市場的靈活性,也可以最大限度覆蓋弱勢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是符合我國就業市場實際的制度選擇(王全興,2023)。(二)優化彈性化的司法認定與裁判規則首先要調整勞動關系認定的判斷標準,從傳統的形式從屬性判斷轉向實質從屬性判斷,弱化考勤管理、固定工作時間等形式標準的權重,重點考察勞動過程的管控程度、勞動報酬的占比、勞動者對用人方的依賴程度等實質標準,比如如果平臺對勞動者的服務質量有明確的考核標準、有差評罰款等約束機制、勞動者的主要收入來自該平臺,即便勞動者可以自主選擇工作時間,也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或者屬于應當享受勞動保障的特殊用工關系。其次要統一裁判尺度,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非標準勞動關系認定的指導性案例,明確不同類型非標準用工的認定規則,避免各地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同時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針對非標準勞動者舉證難的問題,明確用工記錄、報酬發放記錄、平臺后臺數據等證據由用人方或者平臺方提供,若其拒不提供則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推定。實質從屬性標準的適用,能夠有效破解傳統認定標準在非標準勞動關系場景下的適用難題,實現勞動者權益保護與用工靈活性的平衡(李凌云,2022)。(三)構建多元化的配套保障與救濟機制在社會保障層面,要針對非標準勞動者的特點創新社保參保機制,放寬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社保的戶籍限制,降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允許非標準勞動者按月或者按季度靈活繳費,同時探索建立獨立的職業傷害保障制度,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職業風險較高的非標準勞動者,采用按單繳費、平臺承擔主要繳費責任的模式,只要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受到傷害,就可以享受與工傷保險同等的待遇,不需要以勞動關系認定為前提。在權益救濟層面,要針對非標準勞動者開通維權綠色通道,減免勞動仲裁和訴訟費用,簡化處理流程,推廣在線仲裁、在線調解等便民維權方式,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在集體協商層面,要擴大工會對非標準勞動者的覆蓋范圍,推動建立行業工會、區域工會等基層工會組織,吸納非標準勞動者加入工會,針對本行業的非標準用工特點開展集體協商,制定行業統一的勞動基準,比如外賣行業的最低配送費、最長工作時間、差評申訴機制等,通過集體力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針對非標準勞動者的社保制度創新,是打通權益保護最后一公里的核心舉措,能夠有效降低勞動者的職業風險,提升就業穩定性(鄭功成,2021)。結語非標準勞動關系已經成為我國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模仍然在持續擴大,構建完善的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保護體系,不僅是保障2億多靈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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