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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社會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及其促進【摘要】高階層者有著較高的權利感和較低的同情心,從而在社會互動中表現出較少的促進他人福祉的財富分享行為。在實踐中,可以通過符合自我能動性目標、匹配動機需求、降低權利感與激發同情心等個體層面策略以及縮小經濟不平等與培育關注他人的社會氛圍等社會層面策略促進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未來研究應努力探尋促進高階層者財富分享行為的長效激勵機制,并有針對性地將現有研究結論應用到我國重大社會實踐中去。【關鍵詞】社會階層;財富分享行為;權利感;同情心 1引言 “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 ——《孟子·盡心上》 近幾十年來,隨著財富和收入差距的逐漸擴大,鼓勵個體,尤其是在社會分層中處于較高位置的社會成員,進行財富分享已成為減少我國居民間經濟不平等,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之一。財富分享(wealthsharing)是指個體旨在增加他人的經濟收益,而減少自身經濟收益的一種親社會性財富分配行為,如財富捐贈。在心理學研究中,研究者也常常采用獨裁者博弈任務來考察財富分享行為。在該任務中,個體將獲得一筆資金,可以自由選擇將其中一部分給予其他參與者。因此,更多地將資金分享給他人將減少自我收益,卻會促進他人的經濟收益。 近幾年,心理學研究者開始關注不同社會階層者在財富分享行為上的差異并探討其中所蘊含的社會經濟意義。所謂社會階層(socialclass),是指社會成員在社會分層中存在著包括收入與財富、教育水平和職業等客觀社會資源上的差異(即客觀階層),并由此感知到相對位置的差異(即主觀階層;Krausetal.,2012)。相比于低階層者,高階層者是否會更多地表現出財富分享行為?如何進一步促進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本文將基于心理學的研究視角,系統梳理和分析高階層者財富分享行為的研究證據和機制,并提出有效促進路徑以進一步鼓勵高階層者“兼濟天下”。 2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 目前大量研究證據表明,相比于低階層者,高階層者更少地從事財富分享行為。例如,2017年美國民眾日常消費支出的大型調查數據顯示,年收入處于五等份分組中最高20%的高階層消費者用于慈善捐款支出的收入占比要顯著低于那些年收入處于最低20%的低階層消費者(Greve,2009)。Piff等人(2010)基于社會心理學的視角也發現了類似的結論,在他們的系列研究中,通過測量美國大學生被試的客觀或主觀階層,或是操縱他們的主觀階層,均發現相比于低階層被試,高階層被試在獨裁者博弈中傾向于分享更少的財富份額給他人;同時,在慈善捐贈意向中,高階層者也傾向于將年收入中較少的比重用于慈善捐款。后續的研究也進一步證實,相比于低階層者,高階層者不僅在獨裁者博弈中將較少的金錢份額分配給他人,也傾向于在現實情境中較少地分享自己的已有財富,表現出顯著較少的財富分享意向與行為(Amiretal.,2018;Milleretal.,2015)。 2.1高階層者的高權利感和低同情心 那么為什么高階層者更少地從事財富分享行為?這可能主要源于高階層者的高權利感(entitlement)和低同情心(compassion)。具體而言,在財富分配中,一方面,高階層者具有較高的權利感,他們對財富的獲得和擁有有著更高的期待和需要,因而表現出更多的貪婪、自利等行為(Piffetal.,2010);另一方面,高階層者具有較低的同情心,他們對他人的需求和利益不敏感,表現出更少地促進他人福祉的財富分享行為(Lim&DeSteno,2016)。 權利感是指個體認為相比于其他人,自己在社會互動中應該得到更多結果和更好對待的主觀感受(Campbelletal.,2004)。相關研究發現,不論是測量的客觀階層,還是操縱被試的主觀階層感受,均能顯著正向預測被試的權利感水平(Piff,2014)。且這種高權利感將導致高階層者在財富分配中更加關注自我利益,表現出更多的貪婪、自利等行為(Piffetal.,2010)。此外,抱有高權利感的高階層者也傾向于將自己的優勢經濟地位歸因于自身的特質性因素(如能力、努力等),這也進一步抑制了他們在財富分配中的分享行為(Krausetal.,2009)。以上研究證據表明,高階層者在財富分配中更加自我關注,包括期待更有利于自己的結果和進行自利性歸因,從而降低了他們從事財富分享行為的意愿。 另一方面,高階層也引發了個體在社會互動中更少的他人關注,表現出更少的同情心,這可能也導致個體在財富分配時忽視他人的收益。同情是指個體對弱勢或承受困難的人感到悲傷,并希望改善他人境況的一種親社會性情感(Goetzetal.,2010)。事實上,研究者確實發現,相比于低階層者,高階層者不僅在自我評定任務中報告出較低的特質同情水平,同時在社會互動中對他人的不利境況也抱有更少的同情感受(Stellaretal.,2012)。而這種較低的同情心是導致個體財富分享行為減少的關鍵心理變量(Lim&DeSteno,2016)。因此,較高的社會階層將抑制個體對他人利益和需求的關注,進而在財富分配中更少地表現出增進他人收益的財富分享行為。 2.2小結 綜上所述,在財富分配中,高階層者比低階層者表現出更少的財富分享行為,且這主要是由于高階層者的高權利感與低同情心導致:高權利感引發了高階層者更多的自我關注(self-focus),因此在社會互動中,更可能只考慮自我利益的獲得與增加;而低同情心導致他們更少的他人關注(other-focus),因此更少地考慮他人的利益與需求。 然而,雖然目前多數研究證據表明,高階層者從事更少的財富分享行為,但一些研究也發現了不一致的結論(Korndrferetal.,2015)。例如,Smeets等人(2015)以現金存款超過百萬歐元的荷蘭富翁為被試發現,這些被試展現出了高度的財富分享行為,他們傾向于在獨裁者博弈實驗情境中將一半以上的資金分配給他人。我們認為,這些不一致的結論可能主要源于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社會階層測量上的差異。社會階層包含著收入、教育和職業等多個方面的內容。目前研究對社會階層的測量標準不一,或是采取某種單一的指標,或是采用多種指標的結合。因此,社會階層指標選取的不一致性可能是造成目前研究結論存在爭論的原因之一(Duboisetal.,2015)。第二,社會階層與財富分享行為關系中可能存在著一些關鍵的調節變量。例如,一些個體因素(如對自身階層的認知;Kraus&Tan,2015)、群際因素(財富接受者的階層位置;Smeetsetal.,2015)和社會情境因素(如情境的匿名性;Kraus&Callaghan,2016)可能影響兩者之間的關系。當然,目前的研究證據仍難以系統解釋社會階層與財富分享行為間不一致的研究結論,未來研究仍需進一步明晰和厘清兩者間的復雜關系。 3如何促進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 如前文分析,多數研究證據表明,高階層者通常比低階層者更少地表現出財富分享行為,而高階層者不愿意財富分享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加深了財富分化的不斷惡化(Piffetal.,2018)。那如何鼓勵高階層者從事更多的財富分享行為,以減少經濟不平等?一些研究基于高階層者本身的特點或通過引導社會情境變量發現,一些個體與社會層面因素將增加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 3.1個體層面 3.1.1符合自我能動性目標 如前文所述,高階層者更多的自我關注和更少的他人關注,這導致他們更加追求個人的自主性和自我能動的目標(agenticgoals;Krausetal.,2012)。而財富分享強調與他人關系的重要性,以促進他人福祉的公共性目標(communalgoals)為核心,因此在本質上,財富分享行為與高階層自我目標的追求是存在沖突的。基于這一觀點,Whillans等(2017)首次通過考察是否可以通過采取符合自我能動目標的慈善訴求方式,促進高階層者在慈善捐贈任務中的財富分享行為。在系列研究中,他們將不同階層的被試隨機分配到不同慈善訴求的實驗情境中,并測量被試的捐贈意向(如點擊捐款網站和捐贈實驗抽獎所得的意愿)和行為(如捐贈部分實驗報酬給慈善機構)。結果發現,當呈現自我能動的訴求方式時,高階層者比低階層者表現出更多的慈善捐贈意向和行為。在此基礎之上,Whillans和Dunn(2018)在一個數量更大、生態效度更優的樣本中采用了相同的實驗操縱進行田野調查,再次驗證了符合自我能動性目標的慈善訴求方式能顯著促進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 相似地,Kessler等(2019)以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的校友為被試,利用校友會年度籌款活動的時機,向三萬多名校友發送可以自主選擇(自我能動性操縱組)或不可以自主選擇(控制組)捐款用途的邀請函郵件來操縱自我能動性,結果也發現,自我能動性操縱顯著提高了這些高階層校友的實際捐款行為。以上研究證據表明,由于高階層者更加重視自我能動性,因此在財富分享中,如果從個體角度給予高階層者自我能動性的表達和選擇機會,將會促使他們更多地分享自身財富于他人。 3.1.2匹配動機需求 從個體角度而言,財富分享行為是高經濟成本的,它不利于個體的經濟利益;而這種對個體的消極效應可以通過激發個體內部心理效用或獲取長遠利益(如獲得聲譽或良好心理體驗)而得以反轉(謝曉非等,2017)。尤其是,相比于低階層者,高階層者在社會互動中更加重視聲譽,并試圖通過維持自己的良好形象,以利于社會地位的獲得和個人的進一步成功(Flynnetal.,2006)。基于這一思路,Kraus和Callaghan(2016)首先考察了在聲譽凸顯的公開情境下,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是否可以顯著增加。在研究中,他們對比了不同社會階層被試在公開和匿名場合下獨裁者博弈中的財富分配行為。結果發現,在公開場合的實驗情境下,高階層者比低階層者表現出更多的財富分享行為。且公開情境促進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主要是由于其對聲譽獲得的期待。 Wang和Tang(2019)認為,高階層者追求聲譽的原因主要在于聲譽的工具性價值,即長遠收益的獲得。此外,也有研究者直接關注了互惠,即自己的財富分享在多大程度上在未來能得到回報,對高階層者財富分享行為的影響。如Liu和Hao(2017)發現,互惠信念可以顯著正向預測高階層者一年內實際捐贈給慈善組織和個人的捐款數額,即高階層者越相信自己在未來可以得到回報,他們慈善捐贈的數額就越多。由此可見,高階層者財富分享行為的增加可以通過激活和強化高階層者的內部心理效用或長遠利益,從而通過動機上的匹配得以實現。 3.1.3降低權利感,激發同情心 當要求個體對貧窮和富裕進行歸因時,研究者們發現相比于低階層者,高階層者傾向于特質性歸因,即將貧富的差異歸結于努力和能力等個體特質因素的結果(Kluegel&Smith,1986)。Gee等(2017)認為,這些特質性因素通常被高階層者作為一種權利感線索,使得他們認為相比于低階層自己有權得到更好的經濟結果。的確,一些研究者發現,相比于由個人努力所導致的收入或財富差異,當收入或財富的差異由情境性因素(如運氣)所導致時,高階層者的權利感將降低,并會表現出更多的財富分享行為(Tonin&Vlassopoulos,2017)。相似地,Piff等人(2020)也發現,改變人們的特質性歸因傾向,尤其是轉變個體對貧窮進行情境性歸因能顯著增加被試在實驗室中為他人捐贈的意向和行為。因此,引導高階層者對自身的財富進行合理的歸因,以及對低階層者的財富和現狀進行更多地情境性歸因,被認為是降低高階層者的權利感、促進他們財富分享行為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外,基于高階層者缺乏同情心的特點,Piff等人(2010)在實驗室中,通過讓被試觀看貧困兒童視頻來激發同情感受,結果發現,在同情心被激發后,高階層者表現出更多的促進他人利益和福祉的行為。一些研究也發現,這種同情心的激發可以通過簡單的訓練(如短暫的慈悲冥想)得以實現,并能顯著增加個體對處境不利人群的慈善捐贈行為(金國敏,李丹,2020)。由此可見,對高階層者進行適當的同情心激發,如播放處境不利人群的公益廣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他們的財富分享行為。 3.2社會層面 3.2.1縮小貧富差距,降低經濟不平等 研究者早就發現,社會階層與財富分享行為關系中的一些不一致的研究結論可能是由于這些研究的被試群體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因此,社會經濟結構因素或文化可能是影響社會階層與財富分享行為關系的重要變量。基于這一觀察,等人(2015)將宏觀經濟不平等這一因素納入社會階層與財富分享行為的關系研究中。在系列研究中,他們首先對比了美國經濟不平等高低不同的州,并發現被試所在州的經濟不平等水平能顯著負向預測高階層者在獨裁者博弈中的財富分享行為;在此基礎上,等人進一步操縱了被試對自己所在州的經濟不平等主觀知覺,結果也發現,相比于高經濟不平等操縱,低經濟不平等操縱導致高階層被試在獨裁者博弈中更多地從事財富分享行為。 此外,Duquette(2018)分析了從1917年到2012年美國每年的收入不平等系數與高收入家庭實際慈善捐贈行為的關系,發現年收入不平等系數能顯著負向預測高收入家庭的實際捐贈行為。以上研究證據表明,所處社會的經濟不平等是影響高階層者財富分享行為的關鍵社會經濟因素,尤其是,高度的經濟不平等將削弱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因此,從社會層面而言,政府可以通過制度和政策努力縮小貧富差距,著力解決社會分配不公問題,這不僅反映了政府直接對低階層的政策扶持,也將有利于間接鼓勵社會大眾,尤其是高階層社會成員,參與促進低階層者福祉的工作。 3.2.2培育關注他人取向的文化環境 社會階層跨文化心理學的研究表明,高階層者傾向于采取和表現出符合所在文化所提倡的主流社會行為(Miyamoto,2017);如在強調社會關系為主的集體主義文化中,高階層者通常被期許為社會承擔更多的責任;而在強調自我目標與成功的個人主義文化中,高階層者更重視自我的獨立性(Markus&Kitayama,1991)。Hui等(1991)最早對財富分享行為進行了跨文化的研究,結果發現,在財富匱乏的實驗情境中,中國被試傾向于分享更多的勞動報酬所得給他人,而在美國卻沒有發現類似效應。這可能表明,財富匱乏將激發集體主義社會中主流文化所倡導的社會責任感。 相似地,社會等級的心理學研究也發現,當強調對社會群體的當責性或責任感時,高社會等級者也會表現出更多的親社會性經濟分享行為(Rusetal.,2012)。以上研究表明,在社會或社區中培育關注他人取向的文化環境和強調服務集體的社會氛圍,將有利于激發高階層者的社會責任感,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他們為他人謀福利的財富分享行為。 4研究展望 日益加劇的財富不均問題已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因此受到各國政府的廣泛關注,也是各領域研究者探討的熱點話題。社會階層與財富分享行為的關系研究為理解該問題提供了一種獨特的思路。目前多數研究證據表明,相比于低階層者,擁有較多社會財富的高階層者不愿意財富分享;這種決策與行為模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高階層者在財富分配中維持并逐漸擴大著自己的相對優勢地位,進而構建了一種基于個體心理與行為模式對財富不平等的強化作用模型,即“不平等陷阱(inequalitytrap)”的出現。然而,通過對一些個體與社會層面因素進行引導和干預將增加高階層者的財富分享行為,從而有利于減少經濟不平等。誠然,目前該領域的研究仍存在諸多不足,未來研究可以在以下方面進行進一步探索。 第一,應更加深刻地理解到社會階層概念、分類與測量的復雜性,從而系統、深入地探討它與財富分享行為之間的關系。社會階層本身就是一個相對復雜和動態的概念,如個體可能體驗著階層流動的經歷并有著強烈的階層流動預期(Kraus&Tan,2015)。因此,未來研究可以基于社會階層概念的動態性視角,通過測量個體的社會階層、階層流動經歷與階層流動預期,考察它們如何共同交互影響個體的財富分享行為。此外,現有研究主要比較高低階層者在財富分享行為上的差異。然而,社會階層可能并不是一個簡單的二分類變量,未來研究需要從整體與連續的角度把握社會階層的分類。尤其是,隨著社會經濟的長足發展,中間階層的規模正逐漸增加(李春玲,2003),未來的研究需要關注中間階層者財富分享行為的特點,這可能有利于進一步明晰社會階層與財富分享行為關系的實質(如可能的倒U型關系)。 第二,應深入探究可能影響高階層者財富分享行為的深層心理機制。如前文所述,高階層者的高權利感和低同情心導致了他們更少地表現出財富分享行為。而為什么高階層者比低階層者有著較高的權利感和較低的同情心?一些研究證據表明,這可能與高階層者自我取向的心理傾向(self-orientedpsychologicaltendencies)有關。自我取向是指個體以自己的意愿和偏好為導向來進行思考和行事,并逐漸建立起以關注自我利益為特征的心理與行為模式(Illeris,2003)。相比于低階層者,高階層者通常擁有更多的經濟與社會資源,并感知到相對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這導致他們能更加自由與獨立地實現個人目標,且較少地受到社會限制和依賴于他人。因此,高階層者易形成自我取向的心理傾向(Krausetal.,2012;Miyamotoetal.,2018)。未來研究可以通過直接測量個體的自我取向,考察它是否影響個體的權利感與同情心,進而在社會階層影響財富分享行為中起著更加深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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