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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空天信息數據集成標準1.甲方(買方/出租方/委托方):

甲方名稱:中國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甲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甲1號。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偉。

甲方聯系方式

甲方作為中國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核心企業,在航空航天領域擁有豐富的技術積累和產業資源。為推動空天信息數據的標準化集成與應用,甲方擬通過本協議與乙方合作,共同制定和實施符合行業需求的空天信息數據集成標準。甲方基于其在航天領域的專業背景和技術優勢,委托乙方提供數據集成標準研發、技術支持及后續推廣應用服務,旨在提升空天信息數據共享效率,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

甲方在合作中享有對數據集成標準的最終決策權和知識產權歸屬的監督權,同時需按照協議約定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和資金支持,確保項目按計劃推進。甲方的需求與目標為本協議的核心導向,乙方需根據甲方提出的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技術能力,完成數據集成標準的研發與實施工作。

2.乙方(賣方/承租方/服務提供方):

乙方名稱:北京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SOHOT1座22層。

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強。

乙方聯系方式

乙方作為國內領先的航天信息技術企業,長期專注于空天信息數據的處理、分析和標準化研究。在數據集成標準領域,乙方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和成熟技術解決方案,具備豐富的項目實施經驗和專業團隊支持。基于乙方的技術實力和市場聲譽,甲方選擇乙方作為合作伙伴,共同推進空天信息數據集成標準的制定與落地。

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主要職責包括:根據甲方需求研發數據集成標準,提供技術培訓與咨詢服務,并協助甲方進行標準的推廣應用。乙方需確保所提供的技術方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同時保證數據集成標準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擴展性。乙方的專業能力與行業經驗是本協議順利履行的重要保障,甲方將依托乙方的技術支持,實現空天信息數據的高效集成與應用。

雙方合作的背景基于當前航天產業發展對數據標準化日益增長的需求。隨著衛星遙感、無人機、空間探測等技術的快速發展,空天信息數據的規模和種類急劇增加,但數據格式、接口標準不統一已成為制約產業協同發展的關鍵瓶頸。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家相關部門已出臺政策鼓勵行業制定統一的數據集成標準,以提升數據共享效率和應用價值。甲方作為航天領域的龍頭企業,積極尋求與專業技術服務商合作,共同突破技術難題;乙方則希望通過本次合作,在服務甲方的同時,積累更多行業經驗,提升市場競爭力。

本協議的簽訂,既是雙方基于各自優勢實現資源互補的體現,也是對國家產業政策的積極響應。通過合作,雙方將共同推動空天信息數據集成標準的制定與應用,為航天產業的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升級貢獻力量。協議的履行將圍繞數據集成標準的研發、測試、推廣等環節展開,涉及技術交流、知識產權保護、項目驗收等多個方面,需雙方緊密配合,確保項目目標的實現。

第一條協議目的與范圍

本協議的主要目的在于合作制定和實施一套適用于航天航空領域的空天信息數據集成標準,以解決當前行業內數據格式不統一、共享效率低下的問題,從而促進空天信息數據的標準化、規范化和高效化應用。具體內容包括:雙方共同進行市場調研和技術分析,明確數據集成標準的具體需求;乙方負責依據甲方需求進行數據集成標準的研發、測試和優化;甲方負責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應用場景和數據樣本,并對乙方的研發成果進行審核和驗收;雙方共同推動數據集成標準的行業推廣和應用落地,包括技術培訓、編寫用戶手冊、參與標準認證等。通過本協議的履行,旨在形成一套具有行業指導意義的數據集成標準,提升空天信息數據產業的整體競爭力,并為相關企業提供實用、高效的技術解決方案。

第二條定義

1.**空天信息數據集成標準**:指為規范空天信息數據的采集、處理、存儲、交換和應用而制定的一系列技術規范和接口協議,包括數據格式、元數據標準、接口規范、安全要求等。

2.**數據格式**:指空天信息數據在存儲和傳輸過程中所采用的編碼方式和結構,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格式、遙感影像格式、時間序列數據格式等。

3.**接口規范**:指數據集成標準中定義的應用程序接口(API)和數據交換協議,用于實現不同系統之間的數據對接和功能調用。

4.**元數據**:指描述空天信息數據屬性和特征的信息,包括數據來源、采集時間、空間范圍、處理方法等。

5.**行業推廣**:指雙方合作將制定的數據集成標準推向市場,包括向行業內企業進行技術宣講、提供培訓服務、推動標準備案和認證等。

6.**技術培訓**:指乙方為甲方及其指定用戶提供的數據集成標準應用培訓,包括理論講解、案例分析、實操指導等。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數據集成標準的研發、測試和技術支持服務,并有權對乙方的研發成果進行質量審核和進度監督。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空天信息數據樣本、應用場景描述和技術需求文檔,確保乙方能夠準確理解甲方的需求,并據此進行研發工作。

甲方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研發費用和技術服務費用,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甲方有權在協議框架內對數據集成標準的應用進行指導和管理,并有權要求乙方配合解決應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甲方應保護乙方的商業秘密和技術成果,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乙方的技術資料和研發成果用于協議以外的項目。

2.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研發所需的數據資料和應用場景支持,并有權對甲方提供資料的質量和完整性進行確認。

乙方應組建專業的研發團隊,按照協議約定的研發計劃和技術路線,完成數據集成標準的研發工作,并確保研發成果符合行業標準和甲方需求。

乙方應定期向甲方匯報研發進度,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演示和成果驗證,確保研發工作按計劃推進。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研發費用和技術服務費用,并有權在甲方延遲支付時要求相應的違約處理。

乙方應保證數據集成標準的知識產權歸屬清晰,如涉及第三方知識產權,應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乙方應提供完整的技術文檔和用戶手冊,并對甲方及其指定用戶提供技術培訓和應用指導,確保數據集成標準能夠順利落地應用。

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數據集成標準的行業推廣工作,包括參加行業會議、提供技術方案支持等,共同提升標準的行業影響力。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確保數據集成標準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規性,并對研發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承擔保密義務。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乙方應積極與甲方溝通協作,及時解決技術難題,確保數據集成標準的研發和應用能夠達到預期目標。

第四條價格與支付條件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本協議項下空天信息數據集成標準研發及相關服務費用,總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整(¥8,000,000.00)。該費用已包含乙方為完成本協議約定目標所發生的一切成本、稅費及利潤。

2.支付方式:甲方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乙方指定賬戶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費用。乙方指定賬戶信息如下:開戶名稱:北京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望京支行;賬號:1234567890123456789。

3.支付時間:

(1)本協議生效后十日內,甲方支付總費用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幣肆佰萬元整(¥4,000,000.00),作為乙方預付款;

(2)乙方完成數據集成標準初版研發并通過甲方初步驗收后十日內,甲方支付剩余總費用的百分之四十(40%),即人民幣叁佰貳拾萬元整(¥3,200,000.00);

(3)乙方完成數據集成標準最終版本并通過甲方最終驗收后十日內,甲方支付剩余總費用的百分之十(10%),即人民幣捌拾萬元整(¥800,000.00)。

4.乙方應在收到每筆款項后向甲方提供等額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項目延期,甲方有權根據延期情況調整支付計劃,延遲支付相應階段的款項,但最長延遲時間不超過項目總周期的百分之二十(20%),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延遲期間的違約金。

6.本協議項下的所有價格均為固定價格,不考慮匯率變動、稅費調整等因素,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

第五條履行期限

1.本協議有效期為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二十四個月,自202X年X月X日起至202X年X月X日止。

2.協議履行期間,如需延長協議期限,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但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要求延長協議期限。

3.關鍵時間節點:

(1)項目啟動日:本協議生效后三十日內;

(2)初版研發成果提交日:項目啟動日后一百二十日內;

(3)初步驗收日:初版研發成果提交日后三十日內;

(4)最終版本提交日:初步驗收通過后一百二十日內;

(5)最終驗收日:最終版本提交日后三十日內。

6.若任何時間節點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按時履行,該時間節點自動順延,且非違約方無需承擔延期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若甲方未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款項,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額千分之零點五(0.5%)的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逾期超過三十日,乙方有權暫停項目工作或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相應費用及全部逾期違約金。

(2)若甲方未按本協議第二條定義或第三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或支持,導致項目延期,甲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直接損失,并按實際延期天數,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千分之零點五(0.5%)的違約金,但累計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十(10%)。

(3)若甲方擅自使用、復制或泄露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提供的專有技術資料或成果,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佰萬元整(¥5,000,000.00),并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2.乙方違約責任:

(1)若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約定完成研發任務,或研發成果不符合甲方明確的技術要求且經修改后仍無法通過驗收,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仟萬元整(¥10,000,000.00)。若該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其他直接損失,乙方還應予以賠償。

(2)若乙方未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按時提交研發成果,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千分之零點五(0.5%)的違約金,但累計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20%)。逾期超過六十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退還甲方已支付但未提供相應服務的款項,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

(3)若乙方在研發過程中違反保密義務,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或項目信息,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仟萬元整(¥10,000,000.00),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損失、商譽損失及費用等。

3.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義務,該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在此情況下,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協商調整履行期限或部分/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獲益的,應將獲益部分返還給對方。

4.賠償責任的限制:除本協議明確約定的違約責任外,任何一方的賠償責任應以實際直接損失為限,且單次違約行為導致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50%)。任何一方均不對對方的間接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或第三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或司法途徑解決違約糾紛時,守約方不得要求對方支付超出實際損失范圍的費用。

第七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定義: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臺風、海嘯等)、戰爭、動亂、政府行為(如法律、法規的變更、行政命令等)、流行病疫情以及嚴重的網絡攻擊或系統故障等。

2.不可抗力影響: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部分或全部義務時,不承擔違約責任。但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合理期限內(不超過十四日)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的事故證明文件,以便對方核實。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協商決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協議。

3.責任免除條件:

(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若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能就履行安排達成一致,且該事件已導致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解除協議的一方應就協議履行期間已產生的費用和成果進行合理結算,并按約定返還對方已支付但未提供相應服務的款項。

(2)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履行延遲或障礙,受影響方應根據事件情況,在合理范圍內減免或調整對另一方的違約金或賠償要求。

(3)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響方應立即恢復履行本協議,并應采取措施縮短受影響期限,盡量減少損失。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六十日,雙方可重新評估協議的繼續履行性。

4.不可抗力證明:雙方均有義務保存與不可抗力事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在爭議發生時提供給對方或爭議解決機構。任何一方未能及時提供有效證明,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第八條爭議解決

1.爭議解決原則: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解決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若協商不成,爭議應提交以下第(一)項或第(二)項方式解決,雙方應選擇其中一種并作出唯一選擇,選定后不得單方面變更。

2.協商解決:雙方應指派授權代表通過書面函件或當面會議等形式,就爭議事項進行溝通協商。協商應在協議簽訂地或對爭議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進行。若在爭議發生后六十日內達成一致解決方案,應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仲裁解決:爭議提交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照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雙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由仲裁庭酌情決定分擔。雙方應相互遵守并協助執行仲裁裁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申請撤銷或中止執行,但可依據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申請證據保全或財產保全。

4.訴訟解決:爭議提交至協議簽訂地(北京市海淀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方作為原告時,應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乙方作為原告時,應向乙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生效后,雙方應自覺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爭議選擇:本協議簽署時,雙方應在協議文本中明確標注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并填寫相應的仲裁機構名稱或法院名稱。若雙方未在協議中明確選擇,則爭議應提交至協議簽訂地(北京市海淀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6.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本協議的爭議解決條款不影響任何一方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繼續履行、采取保全措施或暫停履行相關義務。在爭議解決期間,雙方均應避免采取可能使爭議升級或損害對方利益的行動,直至爭議獲得最終解決。

第九條其他條款

1.通知方式:雙方就本協議相關事宜進行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系統消息等),并發送至本協議首部列明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通知,發出時視為送達;通過郵政方式發送的信函,寄出后三日內視為送達;通過傳真發送的文件,發送成功后視為送達。以快遞或專人遞送的,簽收時視為送達。

2.協議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均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方為有效。任何口頭約定或非書面形式的變更均不產生法律效力。

3.分項履行:本協議各條款互為獨立部分,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若本協議某一部分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雙方應協商替換為內容最接近且合法有效的條款,以維持協議的整體目的。

4.法律適用與管轄: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爭議解決條款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法律適用或管轄權問題為由提出抗辯。

5.保密義務: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外,雙方應對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技術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此保密責任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解除,持續有效。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等保密信息,但為履行本協議或法律法規要求而必要的披露除外。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轉讓限制: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義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但甲方有權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直接或間接控股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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