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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遼寧省醫保服務協議書查詢1.甲方(買方/出租方/委托方):

甲方名稱:遼寧省醫療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創新路155號。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明(以下簡稱“甲方負責人”)。

甲方聯系方式

甲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省級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負責遼寧省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和服務監管。甲方基于維護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提升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服務水平的目的,通過公開招標或協議采購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服務的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相關的咨詢、理賠、健康管理等服務。甲方作為醫療保險服務的委托方,有權對乙方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價格等進行監督和管理,并依據本協議約定支付服務費用。

2.乙方(賣方/承租方/服務提供方):

乙方名稱:沈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地址: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建設路88號。

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強(以下簡稱“乙方負責人”)。

乙方聯系方式

乙方是依據《公司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具備醫療保險服務資質和服務能力。乙方在醫療健康服務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和技術積累,能夠為參保人員提供專業的醫療保險咨詢、理賠協助、健康管理、慢病管理等服務。乙方通過參與甲方組織的醫療服務采購活動,獲得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的權利,并依據本協議約定履行服務義務。乙方作為醫療保險服務提供方,有義務確保服務質量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并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檢查。

協議簡介:

本協議的簽訂基于甲乙雙方在醫療保險服務領域的合作需求。遼寧省醫療保險管理局作為省級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為優化醫療保險服務供給、提升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水平,通過公開招標或協議采購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服務的乙方提供醫療保險相關服務。乙方作為專業醫療服務機構,具備提供高質量醫療保險服務的資源和能力,愿意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約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專業的醫療保險咨詢、理賠協助、健康管理等服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本協議的履行旨在規范雙方的合作關系,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確保醫療保險服務的順利開展,并最終實現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需求得到有效滿足的目標。協議的簽訂和履行,將有助于推動遼寧省醫療保險服務體系的完善,提升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促進醫療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一條協議目的與范圍

本協議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甲乙雙方在遼寧省醫療保險服務領域的合作框架與具體安排,確保乙方能夠依據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約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專業、規范、高效的醫療保險相關服務,提升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體驗和滿意度。本協議涉及的特定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醫療保險政策咨詢解答、參保人員就醫指導與轉診協調、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審核與理賠協助、參保人員健康管理與慢病隨訪服務、醫療保險數據分析與報告撰寫等。通過雙方的緊密合作,本協議旨在推動遼寧省醫療保險服務的專業化發展,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并最終實現維護醫療保險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共同目標。

第二條定義

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醫療保險服務”系指乙方根據本協議約定,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詢、就醫協調、理賠協助、健康管理、數據分析等專業化服務。

2.“參保人員”系指依法參加遼寧省醫療保險制度并享有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個人。

3.“服務標準”系指國家、遼寧省及沈陽市頒布的關于醫療保險服務的相關規范、標準和要求,以及雙方在本協議中約定的具體服務質量指標。

4.“服務費用”系指甲方根據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的服務報酬。

5.“服務報告”系指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定期或應甲方要求提交的服務工作總結、數據分析報告等文件。

6.“不可抗力”系指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等。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買方/出租方/委托方)的權力與義務:

1.1甲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向乙方下達服務指令或提出服務需求,并監督乙方服務的執行情況。

1.2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乙方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流程、服務價格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1.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服務標準完成服務任務,并有權對不符合標準的服務行為提出整改要求。

1.4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提交的服務報告及實際服務效果,審核服務費用,并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支付條件及時支付服務費用。

1.5甲方有權獲取乙方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數據和信息,用于醫療保險基金監管、服務效果評估及政策研究等目的。

1.6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參保人員信息、政策依據及相關工作支持。

1.7甲方應確保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1.8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及時審核乙方提交的服務費用結算申請,并按期支付。

1.9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服務質量評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反饋意見。

2.乙方(賣方/承租方/服務提供方)的權力與義務:

2.1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獲得甲方提供的必要信息和工作條件,以開展醫療保險服務。

2.2乙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服務標準,自主組織服務團隊,制定服務計劃,并按照服務計劃提供專業服務。

2.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及時下達服務指令,并提供明確的合作需求說明。

2.4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定期向甲方提交服務報告,匯報服務進展情況、服務數據統計分析及發現的問題。

2.5乙方應確保其提供的服務符合國家、遼寧省及沈陽市關于醫療保險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服務標準。

2.6乙方應配備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建立完善的服務流程和質量控制體系,確保服務質量和效率。

2.7乙方應建立參保人員信息保護機制,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對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參保人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協議約定以外的目的。

2.8乙方應妥善保管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記錄、數據、報告等文件,并按照甲方要求或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保存和提供。

2.9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根據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見進行服務改進。

2.10乙方應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向甲方反饋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

2.11乙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編制并提交服務費用結算申請,并有權要求甲方按照約定條件及時支付服務費用。

2.12乙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必要成本,如交通、通訊、辦公等費用,應合理控制,并可在雙方協商一致或本協議約定的范圍內由甲方承擔(如有約定)。

2.13乙方應確保其服務行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有相關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

第四條價格與支付條件

雙方同意,乙方提供本協議約定的醫療保險服務,服務費用按照以下方式確定和支付:

4.1服務費用總額:本協議項下的服務費用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元整),該費用已包含乙方提供服務所需的一切成本、稅費(如乙方應繳納的增值稅等)以及合理的利潤。具體服務項目及對應單價可參見本協議附件一《服務內容及價格明細表》(如有),該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2支付方式:甲方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支付指令后,憑合法有效的發票向甲方開具等額的增值稅發票(如適用)。甲方指定收款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沈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支付時間:

4.3.1預付款:本協議簽訂生效后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總額的____%(即人民幣______元),作為預付款。

4.3.2過程款:乙方完成本協議約定服務內容總額的____%后,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服務進度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經甲方審核確認后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總額的____%(即人民幣______元)。

4.3.3尾款:乙方根據本協議約定提交完整的服務報告及最終成果,經甲方最終驗收合格后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服務費用總額的____%(即人民幣______元)。

4.4費用調整:如因國家政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上漲等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客觀因素,導致乙方提供服務所需成本顯著增加,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服務費用進行相應調整。乙方應在發生此類情況后____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應的成本依據,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及依據后____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

4.5乙方應確保其開具的發票合法有效,如因乙方發票問題導致甲方無法獲得稅務抵扣或造成其他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履行期限

5.1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為期____年。協議期滿前____個月,如雙方均有意繼續合作,應另行協商簽訂續約協議。

5.2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完成服務團隊的組建和初步的服務準備。

5.3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準,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開始履行服務義務,直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全部完成。

5.4乙方應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支付時間節點,提交相應的服務報告、結算申請及證明材料,甲方應在收到后按約定時間進行審核與支付。

5.5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醫保政策調整,雙方應依據調整后的規定和本協議精神,協商對服務內容或方式進行相應變更。

5.6本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時間節點均為工作日時間,不計周末及法定節假日,除非特別說明。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甲方違約責任:

6.1.1若甲方未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服務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當期應付未付服務費用金額的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乙方有權暫停服務,直至甲方付清全部款項及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服務對應的服務費用、按照合同總額____%計算的違約金,以及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

6.1.2若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必要的信息、數據或工作條件,導致乙方服務無法正常開展或延誤,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延誤期間的合理成本和預期收益的減少。

6.1.3若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乙方提交的符合約定標準的服務成果,乙方已實際完成的服務費用應予以確認。如甲方因自身原因導致驗收拖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2乙方違約責任:

6.2.1若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二條、第二條約定的服務標準、服務范圍提供服務,或服務質量不符合要求,經甲方指出后仍未能及時有效整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拒付相應的服務費用,并有權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6.2.2若乙方未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支付時間節點提交服務報告、結算申請、發票等文件,導致甲方無法按時支付服務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當期應付未付服務費用金額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甲方有權暫停支付后續服務費用,直至乙方補齊所有文件并糾正違約行為。

6.2.3若乙方泄露或不當使用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甲方或參保人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給甲方或參保人員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可能被甲方解除本協議。

6.2.4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嚴重延誤,或未能完成本協議約定的核心服務內容,甲方有權根據延誤程度或損失情況,拒付部分或全部服務費用,并有權解除本協議。因服務延誤給甲方或參保人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2.5乙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醫保政策規定,造成甲方或參保人員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可能被甲方解除本協議,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額____%的違約金。

6.2.6乙方應確保其開具的發票真實、合法、準確。如因乙方發票問題導致甲方被稅務部門處罰或承擔其他不利后果,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

6.3解除協議后果:任何一方依據本協議約定解除協議的,應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對方,并應就解除前的合作進行結算。違約方除承擔本條規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6.4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相關證明,協商決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協議。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

6.5賠償責任: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損失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支出費用、預期收益的減少、為處理違約事宜產生的合理費用等。

6.6爭議優先解決:在違約責任承擔方面,若雙方對損失金額有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照本協議第七條的約定處理。

第七條不可抗力

7.1定義: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戰爭、軍事行動、恐怖襲擊;政府行為(如法律法規的變更、行政命令、政策調整等);以及其他雙方不能控制的類似事件。

7.2通知義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義務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說明事件情況及其預計影響,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部門公告、新聞報道等)。通知應明確不可抗力事件是否預期持續以及預計持續的時間。

7.3責任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受影響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協商決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協議。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雙方各自承擔。

7.4不可抗力消除:若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受影響方應立即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____日,雙方均有權協商解除本協議,解除協議的后果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約定處理。

7.5不可抗力舉證: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

第八條爭議解決

8.1爭議類型: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違約責任、終止及后果等,均應首先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

8.2協商不成處理:若雙方在收到爭議一方書面通知后____日內(或經書面通知后____個工作日內,以較早者為準)未能就爭議解決達成一致意見,則應將爭議提交至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選擇一項并刪除其他選項)

(1)**仲裁**:提交至遼寧省沈陽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訴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管轄法院為:**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或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具體法院)。

8.3爭議解決期間的臨時措施:在爭議解決期間,不影響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約定繼續履行其義務,也不影響任何一方行使本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包括采取保全措施。雙方均有權請求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法院采取臨時措施,如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以防止爭議標的物毀損、滅失或權利狀態發生不利變化。

8.4爭議解決適用法律:無論采用何種爭議解決方式,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法律)作為裁判依據。

8.5仲裁/訴訟地點:若選擇仲裁,仲裁地點為遼寧省沈陽市。若選擇訴訟,具體訴訟地點如8.2(2)所述。仲裁/訴訟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仲裁費用(或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預付仲裁/訴訟費用,最終由裁決/判決確定承擔方。

第九條其他條款

9.1通知: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通訊,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發送至本協議首部列明的地址或聯系方式。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的,發出時視為送達;以快遞或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寄出后____日視為送達。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按原方式發送的通知視為有效送達。

9.2協議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本協議內容。

9.3協議轉讓: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義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但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協商一致進行的轉讓除外。

9.4保密條款:甲乙雙方對于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而獲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客戶資料以及其他未公開信息,無論本協議是否終止,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本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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