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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明簡史主講人:XXX第三節

法律制度一、法規與法典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中華民族的獨特品格,它源遠流長,內容豐富,在世界五大法律體系中被稱為“中華法系”。以下即從七個歷史時期簡介中國古代的法規和法典的演變。1.夏商西周法律和國家是相互依存的。伴隨著夏王朝奴隸制國家的形成,也就產生了中國最早的奴隸制法律——《禹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左傳·昭公六年》)《禹刑》是指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總稱,用禹的名字來命名法律表明了夏朝統治者對于這個偉大先王的崇拜和懷念。這種命名形式也被后世統治者所效法。據有關史書記載,《禹刑》的內容有3000條之多。一般認為,五刑是《禹刑》的一項重要內容。所謂五刑,即大辟(死刑)、臏刑(砍腳)、宮刑(破壞生殖器官)、劓刑(割鼻)和墨刑(刺臉)。自《禹刑》確立五刑的刑罰制度后,以后歷代王朝均沿襲了五刑的名稱,并把它作為刑罰的基本制度,只不過在具體內容上有所改動而已。傳說夏朝的法官皋陶還曾作過“昏、墨、賊,殺”的規定(《左傳·昭公十四年》轉引《夏書》),也就是凡劣跡斑斑卻又掠人美名者、貪污者和故意殺人者都要被處死。夏朝還實行了贖刑制度。商朝法律已初具規模,史稱《湯刑》,也就是商朝法律的總稱。《左傳》昭公六年說:“商有亂政,而作《湯刑》。”《竹書紀年》記載:“祖甲二十五年,重作《湯刑》。”為了整頓吏治,提高統治機構的效能,商朝初年還專門制定了關于懲治官吏“三風十愆”(即巫風、淫風、亂風及其10種罪過)的單行法規—《官刑》。西周的法律包括禮、刑兩個部分。禮和刑都是西周法律的形式,二者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禮、刑互用和適用有別兩個方面。西周的刑主要有《九刑》和《呂刑》。《九刑》是西周刑書的統稱。《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周有亂政,而作《九刑》。”所謂“九刑”,實際上就是五刑再加上流刑、贖刑、鞭刑和撲刑的簡稱。《呂刑》,亦稱《甫刑》,據史書記載是周穆王時呂侯建議并主持制訂的。其內容主要是根據夏朝的贖刑而制訂的贖刑之法,規定贖刑適用于證據不充分的疑罪。《周禮》是西周禮法的主要內容,相傳為周公所制訂。《左傳》文公十八年說:“先君周公制《周禮》。”《周禮》是西周涉及范圍廣泛的根本大法,舉凡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般都要受到它的規范。關于《周禮》的內容,主要有吉、兇、軍、賓、嘉“五禮”,涉及冠禮、婚禮、朝禮、聘禮、喪禮、祭禮、賓主禮、鄉飲酒禮及軍禮等。2.春秋戰國春秋是我國奴隸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時期。在這一時期,各個諸侯國的立法都呈現出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特點。概言之,就是各國的法律都既有大量奴隸制法律的內容,又有一些反映新的封建社會的內容;特別是成文法的公布,更是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朝氣及其“明法”、“任法”的立法原則。春秋各國的立法主要有楚國的《仆區法》(楚成王制定)、《茆門法》(楚莊王制定),晉國的《被廬法》(晉文公制定)、《常法》(趙宣子制定)和《刑書》(范宣子制定)。至于所頒布的成文法,則有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的“鑄刑書”、公元前501年鄭國大夫鄧析的“制竹刑”和公元前513年晉國大夫趙簡子的“鑄刑鼎”。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紛紛變法,各國都逐漸制定了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成文法典,如齊國有《七法》、韓國有《刑符》、趙國有《國律》、魏國有《法經》、楚國有《憲令》、秦國有《秦律》等。其中《法經》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以后商鞅變法所制定的《秦律》就是以《法經》為藍本的。《法經》,又稱《六法》,是魏文侯時國相李悝在總結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全文共分6篇,即《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其中前四篇是關于盜罪、賊罪以及如何逮捕并懲治盜賊的規定;第五篇是關于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罰的規定,如“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和“逾制”等;而最后一篇則是關于刑罰加重或減輕的原則和規定,類似于當今法典中的總則。《法經》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濫觴,但原文久已失散,現在保留其內容最多的就是西漢末年桓譚所撰的《新論》。3.秦漢秦代立法主要分為秦始皇時期和二世時期。前者在將《秦律》推廣到全國的基礎上由丞相李斯主持修訂法令,后者則是由宦官趙高建議重新制定律令,二者都使得秦法更為嚴苛。秦代的法律形式有七種:制詔,律,程,課,式,廷行事,法律答問。漢代立法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一是西漢初期。劉邦初入關,即與秦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后因三章法“不足以御奸”,又命相國蕭何參酌秦法,制定《九章律》(增加戶、興、廄3篇)。叔孫通又作《傍章》18章,韓信、張蒼則分別制定“軍法”和“章程”等。二是西漢中后期。武帝時,張湯制定《越宮律》27篇,趙禹制定《朝律》6篇,與《九章律》、《傍章》,合稱《漢律》,共60篇。這一時期還制定了《沉命法》、《通行飲食法》、《酎金律》、《左官律》以及《阿黨附益法》等。三是東漢時期。光武帝廢除王莽“新法”,強調“還漢世之輕法”。漢代法律主要有律、令、科、比等形式。4.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律學興盛,各朝都積極編纂與修訂法律,對后世影響很大。曹魏時,明帝依據《九章律》制定《魏律》18篇,將原來的《具律》改稱《刑名》冠于篇首,后這一形式即一直為歷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蜀漢諸葛亮輔政時,制定了頗具特色的《漢科》,內容比較簡約。東吳孫權則在《漢律》的基礎上一再修訂律令,故《文獻通考》稱:“吳之律令,多依漢制。”西晉立國之初,在漢、魏律令的基礎上,制定了《晉律》20篇,共620條。體例較前嚴謹,內容亦頗簡約。晉武帝泰始四年(268年)正式頒行,故又稱《泰始律》。律學家張斐、杜預為《晉律》作的注解,經晉武帝詔頒天下,內容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史稱《張杜律》。東晉時沿襲未變。南北朝時期,劉宋完全沿用《晉律》。蕭齊曾擬定新法典,但未能施行。至梁武帝時,乃增損《晉律》作《梁律》20篇,除將贖刑定為制度,并將死刑分為棄市、梟首。陳朝修律,“輕重繁簡,一本梁法”,僅條文增加三分之一。北魏統治者入主中原后,對法律非常重視。根據《漢律》、《魏律》及《晉律》等制定《北魏律》,并不斷修訂。北魏分裂后,東魏法典有《麟趾格》,系權臣高歡與眾臣于麟趾殿所議定;西魏法典有《大統式》。北齊武成帝高湛于河清三年(564年)制定《北齊律》12篇,共949條,對于北魏以及南朝以來的立法經驗作了比較全面的吸收和總結。《北齊律》“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并首創“重罪十條”之制,為后代律家所稱道,成為隋唐著名法典的藍本。北周取代西魏后,周武帝于保定五年(563年)制成《大律》,即《北周律》,共25篇,“比之齊法,煩而不要”。5.隋唐隋唐法律特別是唐代法律堪稱中華法系的杰出代表,它不僅承上啟下,有著極其重要的歷史地位,而且對亞洲國家的法制建設起了關鍵性的示范作用。隋代主要有《開皇律》和《大業律》。《開皇律》始修于文帝開皇元年(581年),定留500條,其篇目與《北齊律》基本相同,共有12篇。在內容上亦多有修訂,如廢除前代鞭刑、梟首、車裂等酷刑,定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制;又規定“八議”之制,并將“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大罪,對《唐律》產生了深刻影響。《大業律》于煬帝大業三年(607年)頒行。其篇目擴大為18篇,內容上則標榜“寬刑”,“除十惡之條”,“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余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蓋并輕于舊”。唐代重要的法典有五部。一是《武德律》,同時還制定《武德令》30卷、《武德式》14卷。二是《貞觀律》,三是《永徽律》,四是《開元律》,五是《大中刑統》。關于唐代的律、令、格、式,《新唐書·刑法志》有一段概述性的解釋。其云:“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于律。”6.宋遼金元宋朝建立之初,主要沿用唐代的律、令、格、式,并參酌后唐、后周的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編寫《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在全國頒行。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公開印行的封建法典,其篇目和內容基本上沿襲《唐律》,共30卷,213門,502條。由于宋代詔書、敕令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故更重要的立法活動是所謂“編敕”,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是重敕不重律,甚至還出現以敕代律的問題。遼國曾兩次制定法律。首先是遼興宗(耶律宗真)于重熙五年(1036年)編定《重熙新定條制》,共有547條。然后道宗(耶律洪基)于咸雍六年(1070年)又頒布《咸雍重修條制》,條目繁多。今二律均已佚失。據《金史·刑法志》記載:“金初法制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別。”以后陸續制定了一些律令,其中以章宗(完顏璟)泰和元年(1201年)所編《泰和律》較為著名,篇目一依《唐律》,僅條款略有增減而已。蒙古國立國之初,無成文法典,成吉思汗曾制定所謂“札撒”,后主要沿用金國的《泰和律》。元世祖統一中國后,受漢文化影響,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編定《至元新格》,內容分10個方面。仁宗(孛兒只斤·愛育黎拔力八達)時曾制定《風憲宏綱》,是一部關于整頓綱紀和吏治的法典。后英宗(孛兒只斤·碩德八剌)至治三年(1323年)又頒行更為完備的《大元通制》,是元朝最為完整、系統的一部法典。全書共分三個部分:詔制、條格和斷例,共21類,2539條。與《大元通制》幾乎同時編定的,還有《大元圣政國朝典章》60卷,簡稱《元典章》。另有順帝(孛兒只斤·妥懂帖睦爾)至正六年(1346年)頒布的《至正條格》,對《大元通制》作了新的刪改和修訂。7.明清明清法典皆以唐宋法典為藍本,并加以發展和補充。明律主要有三部法典:一部是《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年)頒行,后經三次修訂,于洪武三十年再次頒行。全書共分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30卷,460條,改變了傳統的法典體系。由于明太祖留下祖訓《大明律》不得更改,后代皇帝即以“例”補律條之不足。經不斷積累,至神宗萬歷十三年(1585年)遂編成382條《問刑條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形成《大明律附例》一書。另一部是《明大誥》(四編),乃明太祖從洪武十八年起用嚴刑峻法鎮壓吏民而頒布的特別刑法,共236條。還有一部是《明會典》,經過幾朝編修,于萬歷十五年成書,共228卷。這主要是一部關于各行政機構的職掌、事例規定的行政法規。清承明制,也主要有三部法典:一部是《大清律集解附例》,順治三年(1646年)根據明律并參酌滿漢條例編成。另一部是《大清律例》,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不斷修訂而成,簡稱《大清律》。其結構與《大明律》完全相同,共47卷,律文436條,附例1049條。清代重“例”輕“律”,后果往往是“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空文,而例遂愈滋繁碎”。還有一部是《清會典》。此書經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及光緒等朝迭加修訂而成,是我國封建王朝中最完整的一部行政法典,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清代還制定了一些關于少數民族的單行法規。第三節

法律制度二、“法治”與“人治”“法治”的概念具有悠久的歷史,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法律文化中,其含義完全不同。在中國歷史上,一般都將法治理解為維護君主專制制度的一種統治方式。這種統治方式主張依法治國,并將法治視為維護君主專制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在中國古代法刑往往不分,所謂“法者,刑也”,因而法家所主張的法治,實際上即意味著嚴刑峻法。這與西方將法治理解為同君主專制根本對立的一種政治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對法家的法治主張,儒家則堅決予以反對。他們強調選賢舉能,強調道德修養,實際上是主張國家應主要由圣明的君主通過道德手段來治理。孔子就曾將道德手段同刑罰手段比較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儒家的這種統治方法被稱為“禮治”、“德治”,也就是“人治”。盡管儒家反對實行法治,主張人治,但是雙方在政治制度上都維護君主專制,并且都將法治理解為通過嚴刑峻法維護君主專制制度的手段。只不過在如何使用這些手段的問題上,儒家強調“德主刑輔”,即人治為主、法治為輔。儒家關于法治和禮治的解釋后來被歷代統治者接受,從而成為中國封建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謂“人治”,簡言之,就是由一個人來決定國家和社會的命運,他手中掌握著至高無上的權力,對整個國家和社會進行管理。他依靠絕對的個人權威,把自己的意志貫徹到全社會并使之得到全面的執行。故嚴格說來,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前的社會基本上都是人治社會,在人治社會中起主導作用的都完全是個人權威。也正因為人治社會的整個政治體制都是以君主為核心設計的,所以在人治社會中,君主個人權威的存在和強化就成為維系整個社會穩定與國家統一的前提和保障。根據現代政治學和法學理論解釋,人治與法治的區別并不在于國家有沒有法律,也不在于國家治理是否需要人來完成,更不在于法律是否需要有人來實施,它們的根本區別乃在于國家權力的運作是否嚴格地依照法律。人類社會自國家產生以后就有法律,如何行使和控制國家權力,如何處理國家權力和法律的關系,一直是人們長期討論和試圖解決的問題。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或者說在整個農業文明時代,盡管都制定了各種法律,但是國家權力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卻不可能嚴格地依照法律來運作,法律僅僅是維護國家權力的工具,而不可能控制和約束國家權力的運作。只有當人類社會由農業文明進入工業文明時代,政治制度形態由君主專制轉變為民主政治時,才為國家權力嚴格依照法律規范運作創造了前提條件,國家權力的運作方式才逐漸由人治形態轉向法治形態。實行人治的最大弊端,就是國家權力的運作和社會秩序的維系缺乏相應的制度和程序控制,往往導致人亡政息和社會動蕩。因此,要建立一個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核心問題就是要做到“依法治國”,也就是說要進一步實施和保障國家權力的依法運作。第四節

教育制度中國是世界上最重視教育的國家之一,遠在四五千年以前就開始了有組織的教育活動。傳說中的伏羲、神農、黃帝、堯、舜等,可以說是我國最早的教育家。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分離、文字的創造以及國家機器的產生,開始出現了學校。步入奴隸社會后,奴隸主貴族為了培養自己的子弟,設立了正式的學校,教育的內容包括宗教、倫理、軍事和一般文化知識。《孟子·滕文公上》中云:“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可以認為,這就是中國最早的官學雛形。據《禮記》、《周禮》等文獻記載,西周官學已有“國學”與“鄉學”之分。國學設在王城和諸侯國都,分小學與大學兩級:王城的大學稱為“辟雍”,諸侯國的大學稱為“泮宮”。辟雍和泮宮亦如宮廷,貴族們常在這里舉行祭禮、宴會,選拔武士,議定作戰計劃。鄉學則按地方行政系統,州設序,黨設庠,閭里設塾或校。鄉學的優秀生可以升入國學。一、官學與私學西周末年,政教合一的奴隸制官學已經形同虛設,昔日莊嚴神圣的官學出現了學生無心讀書、整天游蕩嬉戲的局面,奴隸主貴族壟斷的“學在官府”日趨衰落。隨之而來的則是春秋時期士階層的形成和私學的興起。“士”是春秋時期新出現的社會階層。當時,奴隸主貴族或新興地主階級統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爭先“招賢納士”。士在行動上有較大的自由,“士無定主”,因而成了統治者競相爭取的對象。春秋初期即出現了“養士”之風,到了戰國時期,“養士”之風更為盛行。士階層產生、發展和分化的過程,也就是春秋戰國時期私學產生、發展的過程。據史料記載,春秋中期已經有了私學。《呂氏春秋·離謂》中記載了鄭國鄧析創辦私學的事跡。他的私學不講詩書禮樂這套舊課程,講的是自著的《竹刑》,專門教人“學訟”打官司。《列子·仲尼》中,記有鄭國伯豐子和鄧析同時開辦私學的情形。孔子亦創辦私學。到了春秋末期,私學日益興盛,形成了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等不同學派。儒家學派在春秋、戰國時期是一個在政治上、教育上都影響頗大的學派,它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丘)、孟子(軻)、荀子(況)等。孔子大約在30歲時開始講學,創辦了儒家學派的第一所私學。他的學生多數是平民,這顯然順應了當時士階層的興起和文化下移的歷史潮流。孔子私學的教育目的是“學而優則仕”,培養從政的人才。他以“六藝”作為教育內容,通過辦私學,把奴隸主貴族壟斷的“六藝”推廣到平民中去。在春秋末期,孔子私學的規模最大,弟子曾多達3000余人。孔子死后,儒家分為八派,在教育上影響最大的是思孟學派和荀子學派。私學沖破了“學在官府”的舊傳統,學校從宮廷移到民間,教育對象由貴族擴大到平民,教師可以隨處講學,學生可以自由擇師,教學內容與社會現實生活也有了較廣泛的聯系。由于各家各派相互抗衡,又相互補充,于是形成了百家爭鳴的盛況。這既培養出了大批的人才,使得各家各派的大師輩出,同時又促進了先秦時期學術思想的發展。另一方面,養士之風的興起也推動了公室養士制度的發展。公室養士屬于官辦教育,存在于戰國中、晚期的稷下學宮,就是公室養士的著名場所。稷下學宮創立于公元前4世紀,是齊國在稷下設立的高等學府,歷經150余年。“稷下”即齊國都城臨淄的稷門,最初由“齊桓公立稷下之官,設大夫之號,招致賢人而尊寵之”。至齊宣王時,稷下之學達到了最高潮,所養學士達“數百千人”。稷下學宮雖為官辦,師生“皆賜列第為上大夫”,但不任吏治,是“不治而議論”者,專門從事學術研究與教授,與“學在官府”完全不同。教師是擇優聘請,其首席不由官方任命,而由眾人公推,稱為“祭酒”,任期不定。荀子因其“最為老師”,曾“三為祭酒”。師生在行動上是自由的,“合則留,不合則去”。稷下學宮的創設,促進了諸子學派的形成、分化、爭鳴和交流。秦漢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統一國家教育制度的探索和奠基時期。秦王朝主要是以法家思想為指導,實行“學吏”制度,后來發展到禁止私學,甚至于“焚書坑儒”。漢王朝則以秦為鑒,在儒家思想指導下,一方面鼓勵和倡導私學;另一方面,重視對官學的創建和充實,并把這些學校都作為其推行教化的重要工具。漢初承襲戰國遺風,諸侯王多招客養士,被招養之士不限于儒家。自武帝開始,采董仲舒之議,獨尊儒經。經學的昌盛,推動了學校教育的發展。至東漢,“學校如林,庠序盈門”。這些學校可歸納為官學和私學兩類,其中官學又有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之分。中央官學稱太學,其教師皆由博士充任,學生最多時,有30000余人,是當時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大學。地方官學即郡國學,首創者為西漢景帝時蜀郡太守文翁。私學則有“精舍”或“書館”之分,不僅遍布全國,規模亦相當宏大。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封建軍閥割據混戰時期,長期的動亂影響了學校的正常秩序,玄學清談的風氣和自然放任的教育思潮也阻礙了教育事業的發展。這一時期創立的“九品中正”選拔官吏的制度使士族有了做官特權,不再需要認真讀書。因此,當時的教育特點是中央官學衰微,呈現出時興時廢的狀態。而私學的發展仍繼續呈現繁榮的局面,起到了繼漢開唐的作用。隋唐時期,中國古代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隋唐統治者主要實行了崇儒興學的文化教育政策。隋初,隋文帝注意搜羅人才,用重禮聘請,以高官厚祿引誘,把著名的儒士都集中于京都。同時興學,自京都至州縣均設學校。隋文帝還獎勵國子生,考選國子生為官。唐貞觀年間(627—649年),唐太宗李世民在“偃武修文”的治國方針指導下,積極推行崇儒興學的文化教育政策,其主要表現在:以儒學作為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的指導思想,選用儒生為各級官吏;科舉考試和學校教育都以儒家經典為主要內容,讀經成為知識分子的基本功課;興辦儒學,首先是擴大中央官學,使之成為全國文化教育中心,州縣也仿效辦理;統一經學,命令考定五經文字,撰寫《五經正義》,以適應其思想統一的要求。此外,隋唐時期產生的科舉制度對中國古代教育的發展也具有深遠的影響。隋朝廢除九品中正制,逐漸形成科舉考試制度。學校的職能只是培養人才,以備國家使用,而科舉的職能則在于用考試來選拔人才,特別是允許普通讀書人通過自愿報名來參加考試,以吸收各階層的人才參加國家管理。所以學校的學生要從政為官,只有走科舉的道路。學校與科舉產生緊密的聯系,學校的制度、教育內容和方法、考試等,都適應科舉的需要,成為科舉的附庸。唐朝的科舉制度大體可分兩類:一類是常科,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基本科目,每年定時舉行;另一類是制科,根據需要而開科選拔人才。參加科舉的人來自兩方面,由學館選送的稱“生徒”,由州縣選送的稱“鄉貢”。后來由于統治者重科舉輕學校,生徒及第的比例小,鄉貢及第的比例大,參加科舉不一定要進學校,故學校開始衰落。宋元明清時期在中國歷史上屬于封建社會后期,這一時期各種不同派別的教育思想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學校設立更為普遍,學校種類增多,出現了新的學校形式——書院。但由于整個封建制度已漸趨沒落,教育上的弊端也日益增多。中國封建社會后期的官學,就建制而言,從中央到地方堪稱完備。從中央官學的發展及其演變來看,宋在國子監下設置國子學和太學等。遼在國子監下曾設置五京國子學,金國和元朝也仿宋在國子監轄下設立國子學。明朝至清朝中葉,中央官學僅存國子監一種形式。地方官學仍照唐制按地方行政區域設立。宋地方行政分路、州(府、軍、監)及縣三級,州以下設置教授儒經的學校。遼、金均仿效宋制。元地方行政分路、府、州、縣四級,各級均設置教授四書、五經的儒學,內附設小學。此外,路一級建立醫學、蒙古字學、陰陽學(天文學)等專科學校。明地方行政分省、府、州、縣四級,邊疆置邊、衛(所)二級,府以下各行政區域設立儒學。明洪武八年(1375年)下詔推行社學。此外,各邊遠地區的行政機構所在地亦設學,如都司儒學、宣慰司儒學、諸土司儒學等。清地方行政區域劃分為省、道、府(直隸州、直隸所)、縣(州、所)四級,設儒學則在府、縣二級。邊疆尚有衛學、土司學等特殊學校,乃沿襲明制。“書院”的名稱可以追溯到唐代,原為藏書與修書之所。南唐升元四年(940年)建立的廬山白鹿洞國庠,是含有教育性質的書院之始。北宋初年,著名書院有四所:石鼓書院、白鹿洞書院、應天府書院和岳麓書院。南宋書院興盛,著名的亦有四所:白鹿洞書院、岳麓書院、麗澤書院與茅山書院。這四大書院都是私人設置,或是地方郡守修建,均不納于官學系統之中,是南宋著名理學家、心學家講學和學術研究的基地。南宋書院重開自由講學之風,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教學風格,明顯有別于傳統的官學。明清時代書院仍在發展,但由于書院自由講學和議論政治的風氣以及不同學派的自成體系,對封建專制統治明顯不利,所以屢遭禁限。書院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許多顯著的特點:書院既是教育教學機關,又是學術研究機關,實行教育教學與學術研究相結合的原則;書院盛行“講會”制度,允許不同學派進行會講,開展辯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百家爭鳴”的精神;書院的教學實行“門戶開放”,不受地域限制;書院以學生個人讀書鉆研為主,均注重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發展學生的學習興趣;書院內的師生關系亦比較融洽。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政府下令各省于省會設一書院,并撥銀一千兩作為辦學費用,以學習八股文為業,為科舉做準備。但這樣的書院已變為省立學校了,和宋明的書院名同而實異,完全是兩回事。宋元明清的官學系統中都設有小學或社學,對兒童進行啟蒙教育。但官立小學興廢無常,實際上承擔教育兒童功能的組織多是私人設立的學塾。學塾在明清時期遍及城鄉,其種類有:坐館或教館(地主、士紳、豪富聘請教師在家進行教學)、家塾或私塾(教師在自己住所設學教學)、義學或義塾(地方或個人出錢資助設立的小學,招收貧寒子弟入學,帶有慈善性質)第四節

教育制度夏商時期的教學內容今已不詳。但從相關的零散資料看,當時肯定已經有了禮樂教育、文字讀寫、藝術欣賞、軍事訓練以及初步的數學知識,可以說后世的“六藝”教育都已初露端倪。西周“官學”的教育內容主要是包括禮、樂、射、御、書、數在內的“六藝”教育。其中,禮、樂、射、御為“大藝”,主要在大學階段學習;書、數為“小藝”,主要在小學階段學習。射是射箭的訓練,御是駕馭戰車的訓練,射、御是當時武士所必備的條件。在德行和其他技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即以射箭技術的高低作為選拔人才的依據。禮的教育擔負著灌輸道德觀念和培養行為習慣的任務。樂在西周是綜合性的藝術教育,詩、歌、舞等文學和藝術教育都包括在其中。書是習字練習,數主要是數學知識的傳授和計算練習。西周的“六藝”教育,是文武兼備的教育,它包含德、智、體、美諸方面的教育內容,目的是使學生得到比較全面的發展。春秋戰國是私學的興盛時期。當時私學的教學內容號稱“百家”之學,尤其是孔子,他的教學以培養德行為中心,以學習古代文化典籍為內容,同時還訂正《詩》、《書》、《禮》、《樂》、《易》、《春秋》等“六經”作為學生的教材。而戰國時的稷下學宮則可以說是薈萃各家私學教育精華,進行相互爭鳴與交流的場所。二、教學內容與教材由于“獨尊儒術”,漢代官學建立后,其教學內容一般都是儒家的經典和經說。漢代官學有中央太學、地方郡國學兩個系統。太學里設“五經”博士,郡國學設文學、經師、《孝經》師、文學校官、學官祭酒與“五經”百石卒史等,而主要職責就是傳授關于儒經的學問。如博士,漢武帝時設7人,宣帝時增為12人,元帝時又增為15人,東漢則定為“五經十四博士”。他們分別教授《施氏易》、《孟氏易》、《梁丘易》、《京氏易》、《歐陽書》、《大夏侯書》、《小夏侯書》、《齊詩》、《魯詩》、《韓詩》、《大戴禮》、《小戴禮》、《嚴氏春秋》與《顏氏春秋》,完全是傳授經學。私學同樣如此。漢代私學固然也有傳授其他學說的,如律學、天文、歷算、黃老之學等,但大多還是傳授經學。為了更好地傳授經學,到東漢末年還特別統一了教學內容,這就是由蔡邕所主持鐫刻的熹平石經,共有46枚,約20余萬字,對中國古代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東漢末年的著名經學家鄭玄綜合今、古文經,更為我國古代的儒學教育提供了一批比較完善的教材。作為文化基礎,漢代小學特別是蒙學的教學內容主要是學習識字和算術。當時的識字教材被通稱為“史書”,有《蒼頡篇》、《凡將篇》、《訓纂篇》、《急就篇》、《滂喜篇》、《說文解字》等。它們大致有兩種體裁:一種便于記憶和背誦,如《凡將篇》、《訓纂篇》之類;另一種詳于解說,如《說文解字》。而關于算術的教材,最著名的就是《九章算術》。魏晉南北朝時期,私學大體沿襲漢代,比較突出的變化是玄學和佛學的傳授。唐代官學有國子學、太學、四門學等,專修儒經。儒經分正經和旁經兩類,正經又分大經(《禮記》、《左傳》),各學3年;中經(《詩經》、《周禮》、《儀禮》),各學2年,小經(《易經》、《尚書》、《公羊》、《谷梁》),各學一年半。旁經為《孝經》和《論語》,共學1年。各經不要求全通,通五經者,大經必須全通,外加任通一經。旁經為公共必修課。專科學校及專業訓練,除學本專業外,也要求學儒經。例如書學,每日要求習字二幅,讀《國語》、《說文》、《字林》、《三蒼》(即《蒼頡篇》、《訓纂篇》、《滂喜篇》)、《爾雅》等書。《石經》三種字體限學3年,《說文》2年,《字林》1年。閑暇還要練習時務策。專修儒學的地方官學,要求研習“九經”,但只要通一經就可以“俊士”身份升入四門學或參加科舉考試。為了適應政治統一和思想統一的要求,也為了適應科舉考試,唐代還統一經學,命令孔穎達等人考定“五經”文字,撰寫了《五經正義》,這可以說是我國古代學校最早的統編教材。總之,在唐代官學教學中,儒學占主要地位,體現了唐代重振儒術的文教政策。唐代以后,官學的教學內容不斷增加。南宋至清代,“四書”已成為重要的教材,“五經”則增為“十三經”。為提高吏治水平,史學和文學的內容也有所增加。宋代讀史,要求看《通鑒》、《史記》、《漢書》,并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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