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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城市道路項目安全性評價標準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城市道路項目安全性評價標準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DBJ/T13-508-202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18354-2025主編單位: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福州成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設人才與科技發展中心2025年福州3城鄉建設行業2023年第二批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通知》(閩建科函〔2023〕133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5.初步設計階段;6.施工圖設計階段;7.竣工階段;8.運營階段;附錄。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號,郵編:350001)和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地址:福州高新區高新大道350108),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4福建省建筑輕紡設計院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肖澤榮黃衛忠陳文杰邱香港董帥嚴增祥周甜甜洪啟智彭華翁小星柯新鵬鄭新強 1 22.1術語 22.2符號 3基本規定 44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 74.1一般規定 74.2評價方法 74.3總體評價 74.4設計要素評價 4.5評價結論 5初步設計階段 5.1一般規定 5.2評價方法 5.3總體評價 5.4比選方案評價 5.5設計要素評價 5.6評價結論 6施工圖設計階段 6.1一般規定 6.3總體評價 6.4設計要素評價 26 7竣工階段 327.1一般規定 37.3總體評價 7.4安全狀況評價 7.5評價結論 8運營階段 8.1一般規定 8.2評價方法 8.3總體評價 8.4安全狀況評價 8.5評價結論 附錄A標準實施過程控制 附錄B各個階段安全檢查清單 附錄C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風險評級方法 附錄D運行速度計算方法 附錄E報告格式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2 2 3 4 7 7 7 74.4EvaluationOfDesignElements 5.4EvaluationOfMandatoryOptions 6.4EvaluationOfDesignElements 8 7.2Evaluation 33 43 4 AppendixAStandardImpleme AppendixDCalculationMethodForOper AppendixEReportFormatDescription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 11.0.1為適應福建省城市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提高城市道路項目交通安全性,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標準。交通安全隱患較大的支路,以及特大橋、大橋、隧道(群)、互通立交等單體工程建設和運營階段的交通安全性評價。1.0.3城市道路項目安全性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福建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1.1城市道路項目安全性評價Urbanroadsafetyaudit從城市道路使用者的角度,按十定的評價程序,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與評價。評價線形設計一致性的指標,采用相鄰路段運行速度差值,以及同一路段運行速度與設計速度差值進行評價。2.1.3安全檢查清單Safetyauditchecklist根據事故預防原理、設計標準及城市道路安全工程經驗等編制的安全檢查表。2.1.4路側安全凈區Roadsidesafetyclearzone在城市道路機動車道兩側,相對平坦、無非機動車道、無人行道、無任何障礙物、可供失控車輛重新返回正常行駛路線的帶狀區域。一種將與決策有關的元素分解成目標、準則、方案等層次,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決策分析方法。2.1.6管理速度Speedofmanagement通過采取一系列交通綜合干預措施共同作用于道路使用者,使其達到安全和適當的速度,最終達到減少道路事故率的目的。2.1.7視距Sightdistance在車輛正常行駛中,駕駛員從正常駕駛位置能連續看到道路3前方行車道范圍內路面上一定高度障礙物,或者看到道路前方交通設施、路面標線的最遠距離(沿車道中心線量得的長度)。2.1.8步距Steps自由流交通狀態下,通過道路上某點的觀測車輛中,車速在某15km/h的速度范圍內的車輛數最多,這個特定的15km/h的速度范圍為步距。確定累積頻率曲線時,如果以5km/h速度分組,連續3個速度分組的車輛數最多的那個速度組的最高值即為15km/h步距上限。2.2.1限制速度V85——每一調查點的第85%位速度計算可通過速度累積頻率曲線確定,曲線上累積頻率為85%所對應的速度為第85%位速度。4行安全性評價。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竣工階段和運營階段。際交通組成確定。需求和交通設施供應進行分析。究階段進行評價:標準。模的項目。3長期處于易受惡劣氣候條件影響的走廊帶。行評價。3.0.7次干路采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時應進行評價;用兩階段設設計階段應進行評價:51初步設計審查意見中涉及交通安全問題較多且難以解決的路段,如交叉口形式復雜路段、交通組織復雜路段(如城區內平面交叉密集的路段)、應急救援難度大路段(長隧道、地下通道、人防結構設施、地下綜合管廊等)。2初步設計批復要求進一步優化道路總體方案或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優化后的設計方案變化較大。3初步設計批復后,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國家和行業標準對項目設計文件影響較大。3.0.8城市道路涉及智慧交通、無人自動駕駛、車路協同測試路網示范的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均應進行評價。3.0.9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交通安全隱患較大的支路以及特大橋、大橋、隧道(群)、互通立交等單體工程竣工驗收階段應進行評價。評價時需特別關注有其他相關規定或要求(例如城市規劃調整、道路紅線調整、城市周邊出讓地塊屬性調整、城市交通改擴建等)。3.0.10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以及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的支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進行運營階段評價:1|事故率顯著高于同一地區其他城市道路或同一城市道路其他路段,通常每隔3~5年評價1次。2交通安全設施安全性能衰減周期明顯,市政管養部門制訂大、中修計劃前作為參考性報告資料。3城市道路有安全提升改造需求,整治存在重點交通安全隱患道路,需達到預期交通安全效果的路段。4納入智慧交通、無人自動駕駛、車路協同測試路網示范的5城市道路沿線新增地塊出入口、道路機動車路面進行圍擋3.0.11城市道路項目安全性評價報告的編制實施過程控制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63.0.12城市道路項目安全性評價報告各階段的安全檢查清單可參照本標準附錄B的格式執行。3.0.13城市道路安全性評價的安全風險評級方法可參照本標準3.0.14城市道路安全評價方法應符合以下規定:1城市道路項目安全評價宜采用速度協調性分析、交通沖突分析、駕駛行為分析、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模糊綜合評價法、經驗分析法、安全檢查清單法、規范符合性檢查方法等方法進行評2線形復雜和交織強度大的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可利用交通仿真技術對線形設計、交通安全設施布設與交通組織方案等進行3交通仿真技術適用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復合曲線占比≥30%,交織區段V/C≥0.85或交織流量2)改擴建項目車道數變化≥2條或分流比≥40%。4交通仿真技術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模型標定的速度誤差≤5%,流量誤差≤8%。2)覆蓋早、晚高峰各不少于2小時。74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4.1.1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重點應為走廊帶及工程方案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1.2多方案比選時,應對各方案分別進行評價與比選。4.1.3改擴建城市道路項目應在分析既有城市道路項目交通安全現狀的基礎上對改擴建方案的交通安全改善措施進行評價。4.1.4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安全性評價對象應滿足本標準第3.0.5條的規定要求。4.2.1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主要方法有安全檢查清單法、駕駛行為分析法、經驗分析法。4.3總體評價4.3.1應根據道路總體路線方案及技術指標、預測交通量評價路線起訖點與其他道路的銜接方式(線形、交叉方式、橫斷面過渡)及交通組織方式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3.2應對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設方案中設置的橋梁、隧道(群)、重要平面交叉、互通立交等與路線總體布局的協調性及其對交通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8進行評價。4.3.6應評價道路豎向標高與周邊地塊高差關式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3.7應評價方案道路建筑限界內是否有入侵物體(包括路燈、綠化等道路相關設施)以及道路全線凈高的一致性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3.8近遠期結合的工程方案應評價近期方案的遠期方案交通安全的影響。技術標準的協調性進行評價。4.3.10改擴建道路應評價施工期交通組織方案對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的影響。影響。9道路橫斷面布局進行評價。包括道路建筑限界、橫斷面組成、車道寬度及車道數、專用道路和有特種車流通行道路的凈空等。4.4.3應對道路平、縱線形的連續性和協調性以及橫斷面過渡的順暢性進行評價,分析漸變段、交織段的長度等設置對交通安全及通行效率的影響。宜對路線方案中卵形曲線、復合曲線等特殊4.4.4應根據地形條件、主線技術指標、相關道路狀況、預測交通量、周邊建筑物情況等,評價平面交叉及沿線出入口的選址、形式、交通組織及間距等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4.5應根據城市規劃、路網條件及出入交通量評價立體交叉選址和形式,分析相鄰立體交叉之間,互通立交與隧道(群)等大型構筑物之間關系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宜對短間距交叉口的協調方式進行安全評價分析。4.4.6應對互通立交中匝道平面線形與縱斷面線形,變速車道長度、漸變率和漸變段長度,輔助車道長度和漸變率,集散車道的車道數與主線車行道的分隔形式對交通安全影響進行評價。4.4.7應評價與項目交叉或臨近的鐵路、綜合管廊、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4.8應評價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設置情況、連續性,以及慢行交通組織方式等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4.9應評價沿線公交站點、公交專用道、優先道及專用車道的設置情況,以及交通組織方式等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4.10應評價路基路面設計與道路等級、功能、地形地質、水4.4.11應根據橋梁的抗震標準、通航等級、設計洪水頻率、凈空要求等,評價橋位及橋梁墩臺布置,引橋及主線的線形設計,橫斷面變化處過渡等設置的合理性及匹配性。4.4.12應根據隧道(群)的工程地質、抗震標準、凈空要求等,評價隧道(群)選址與地面建筑、地下管線以及地下構筑物的協調性,出入口位置與路網的協調性,以及隧道(群)線形、橫斷面的銜接過渡方式的合理性。4.4.13城市地下道路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分析工程所在地的地質條件,如土質、巖石性質、地下水位等,以評估可能存在的地質災害風險,比如滑坡、地面沉降2應對城市地下道路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包括但不限于隧道(群)結構、支撐系統、防水措施等,確保設計方案能夠承受預期的荷載及環境影響。3應分析工程實施對周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包括噪聲污染、振動影響、生態破壞等方面,以及對居民生活的影響等,提4.4.14改擴建道路在施工期間不中斷交通或將主線交通量分流到相關道路時,應評價改擴建方案交通組織及采取的相應安全措4.4.15大面積涉路工程和道路大修工程應重點評價:1改擴建工程對交通流的影響及可能引入的新安全隱患。2施工期間的臨時交通管理措施及其對交通安全的影響。3,對既有交通安全設施的保留、改造或新增需求。4環境變化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如視距、照明等。4.5評價結論4.5.1總體評價結論主要包含總體的交通安全問題。4.5.2設計要素評價結論應對滿足規范但安全風險較大的路段,明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重點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和對策;根據影響交通安全的重要程度,提出改進建議和對策的采納順序。4.5.3改擴建城市道路項目應明確影響既有城市道路項目交通安全的重點問題在改擴建后能否得到改善或解決。5.1.1初步設計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應對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復中與交通安全相關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應為路線方案及其技術指標的運用情況、構筑物布設的合理性,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建設規模的合理性等,重點側重通過調整和優化主體工程方案解決安全問題。5.1.2初步設計階段項目安全性應進行總體評價、比選方案評價和設計要素評價。5.1.3設計要素評價應針對推薦方案進行。5.1.4初步設計階段的評價對象應滿足本標準第3.0.6~3.0.7條規定要求。5.2.1總體評價及比選方案可采用經驗分析法或安全檢查清單5.2.2設計要素評價可采用運行速度協調性分析、交通沖突分析、駕駛行為分析、經驗分析或安全檢查清單等方法。5.2.3重點路段、重點構造物等運行環境復雜路段,可采用交通仿真等試驗進行交通安全分析與評價。5.3總體評價叉、互通立交等與路線總體布局的協調性及其對交通安全的影響。5.3.3應根據道路等級、道路功能、交通特點、交通環境等因素,進行評價。及應對方案進行評價。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對安全性評價意見的響應情況進行核查。的影響。紐等與道路總體布局的協調性及其對交通安全的影響。5.4.3改擴建城市道路應評價改擴建方案的路線線形順接、拼寬、拼接和既有交通設施再利用等對交通安全的影響。5.5.1路線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城市道路平面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地形地物、地域氣候、運行速度等,對采用接近段的安全性進行評價。2)宜結合運行速度、視覺連續性,對回旋線參數及長度、曲線間直線長度、平曲線長度進行評價。3)宜對卵形曲線、復曲線等特殊曲線的安全性進行評價。4)應根據地域氣候、運行速度、交通組成、道路條件等,對采用的超高值、超高過渡形式進行評價。5)設置圓曲線加寬時,應根據道路等級、交通組成對圓曲線加寬值及加寬形式進行評價。2視距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合運行速度分析道路的停車視距、超車視距、會車視距和識別視距。2)分析大型車比例較高的下坡路段的貨車停車視距。3)當平曲線內側設置有路塹邊坡、擋墻、綠化、聲屏障和防眩設施時,應對設置路段的視距進行評價。3城市道路縱斷面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根據運行速度對采用接近最小半徑或最小長度的豎曲2)應根據地形條件、氣候環境、設計速度和運行速度等,對機動車道縱坡坡度和坡長進行評價。相鄰路段運行好且IΔIv≤10km/(hm)一且IΔI≤10km/(hm)不良7)同一路段運行速度與設計速度協調性應采用設計速度與運行速度的差值進行評價,當差值大于20km/h時,應使用運行速度對該路段的相關技術指標進行評價。5.5.2路側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路側障礙物的移除、防護等處理措施進行評價。2在非機動車或行人較多的機非混行路段,應評價非機動車和行人對交通安全的影響。5.5.3平面交叉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城市規模、路網規劃、道路類型及其在城市中的區域位置評價平面交叉口選址及間距。2應根據交通量、交叉道路等級、交通組織方的分布等情況對平面交叉口的類型、交角、岔數等進行評價。3應按運行速度和設計速度對平面交叉口采取的速度控制4應結合交通組織方式和運行速度,對平面交叉口通視三角形的通視情況、交通沖突情況進行評價。5應對進出口車道數量、寬度、渠化設計、功能劃分等交叉口平面設計與道路交通流流量和流向、交通組織與管理方式的匹6應根據道路等級、地形條件、交通量大小、相交角度等,對平面交叉口進口道縱坡進行評價。8應對大型車比例較高的平面交叉口右轉彎區域的交通設4應結合運行速度對立體交叉分合流鼻端的通視情況進行7需要限制通行車輛的高度時,應對限高架的設置情況及設6應對人行系統無障礙設施設計的安全性進行評價。5.5.8隧道(群)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運行速度,對隧道(群)洞口內外、隧道(群)匝2應對隧道(群)洞口外接線橫斷面與隧道(群)橫斷面的3宜采用運行速度對隧道(群)洞口、曲線隧道(群)的視4應對隧道(群)出入口選址和朝向以及與平面交叉口的間距進行評價。5宜對隧道(群)出入口與道路匝道出入口、平面交叉的間距進行評價。6應對隧道(群)照明及隧道(群)出入口亮度過渡對交通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7應評價隧道(群)照明、通風、消防、監控設施對交通安全的影響。8應對改擴建隧道(群)方案、交通組織實施方案進行評價。5.5.9城市地下道路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地下道路的交通組織進行評價,包括地下道路的出入口、轉彎半徑、車道寬度、坡度、停車視距等方面的安全性評價。2應檢查地下道路中的相關結構設計是否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包括結構強度、剛度、穩定性等,以及評估結構在極端天氣(如強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下的表現。3應綜合分析各級城市地下道路設計速度與相鄰路段設計速度的協調性對車輛運行安全性的影響。5.5.10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交通量及交通組成、線形條件、運行速度、氣候條件等因素,對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原則、設置類型等與主體工程的適應性進行評價。應性進行評價,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適用范圍按表5.5.10選用。3車流與人流密集區、橋頭急彎、隧道(群)洞口、互通立交、長大隧道或橋梁、隧道(群)與互通立交或平面交叉相連等危險路段交通設施的綜合設置情況。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等級適用范圍A快速路B主干路、次干路作為交通干線時C主干路、次干路作為集散、服務功能時D次干路、支路5.5.11改擴建道路的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通安全設施的再生利用情況進行評價。評價。通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后的交通安全水平不低于原有標準。計方案。并提出具體實施建議。和設計要素評價結論。5.6.2總體評價結論應確定城市道路項目對總體交通安全問題的影響以及上一階段批復、交通安全評價意見的執行響應情況。結論中應對滿足規范但安全風險較大路段提出優化建議,并列出改進建議和對策的采納順序。5.6.3比選方案評價結論應說明同深度比選路線方案的評價結果,并從交通安全角度提出安全性占優的路線方案。5.6.4設計要素評價結論應明確道路設計方案影響交通安全的重點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和對策。宜根據影響交通安全的重要程度,提出改進建議和對策的實施順序。6施工圖設計階段6.1一般規定6.1.1施工圖設計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重點應為沿線交通工程及附屬設施的設置情況、重要節點(互通立交、隧道(群)等構造物)交通組織方案設計對交通安全的影響。6.1.2施工圖設計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應進行總體評價和設計要素評價。6.1.3改擴建道路交通組織設計評價宜在確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路網分流方案等后開展,應評價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設計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并宜另行專題研究或開展專項工作。6.1.4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評價對象應滿足本標準第3.0.6、3.0.7條的規定要求。6.2評價方法6.2.1總體安全評價可采用規范符合性檢查、安全檢查清單等方法,重點路段、重點構造物等運行環境復雜路段,可采用交通仿真等試驗進行交通安全分析與評價。6.2.2設計要素評價可采用運行速度協調性分析、交通沖突分析、駕駛行為分析、經驗分析或安全檢查清單等方法。6.3.1應對初步設計批復中與沿線交通工程及附屬設施相關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6.3.2當初步設計階段進行過安全性評價時,應對安全性評價意見的響應情況進行核查。6.3.3應對交通設施規范性、正確性、完好性、與周邊道路的協筑限界內是否有入侵物體及道路全線凈高的一致性。6.3.5宜根據交通量及交通組成、線形條件、運行速度、氣候條件(降雨、冰凍、降雪、霧等不良天氣)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及應對方案等因素,對交通設施的設置原則、設置類型等與主體工程6.3.6宜評價改擴建道路既有利用路段設計指標與現行技術標準的協調性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安全性進行評價,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分析超高值、超高過渡方式和超高緩和段相關指標。2應對道路中央分隔帶及機非分隔帶的開口設置位置合理性進行核查。宜核查設計圖中橫斷面寬度變化路段過渡漸變段的4應根據道路等級、速度、交通組成,分析圓曲線加寬及加寬形式。對于急彎與陡坡組合路段,分析彎坡組合對大型車行駛穩定性的影響。5應結合運行速度、交通組成,分析超高值、超高過渡方式和超高緩和段相關指標;核查超高緩和段的合成坡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6.4.2路側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對路側障礙物的移除、防護等處理措施進行評價。2應對路側出入口的位置、接入方式、視距和交通沖突情況進行評價。6.4.3視距評價應符合以下內容:1應對平曲線內側的路塹邊坡、擋墻、綠化、聲屏障、防眩設施等構筑物或建筑物對視距的影響進行評價。2應對平面交叉口、出入口、中央分隔帶開口、圓曲線內側等位置道路綠化對視距的影響進行評價。3宜結合運行速度分析隧道(群)曲線段停車視距進行評價。4應對互通區的分流鼻端識別視距、合流鼻端通視三角區進行評價。5|宜根據運行速度對匝道基本路段的視距進行評價。6.4.4道路交叉評價應符合以下內容:1宜對平面交叉口的交通沖突情況進行分析,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2應對交叉口的進口道車道數、車道寬度、功能劃分及展寬段設計。3宜對交叉口范圍內公交站臺的布置,交叉口的通視和速度控制情況進行核查。4應對大型車比例較高平面交叉口右轉彎區域交通設施進行安全評價。5宜對平面交叉采用的交通管理方式進行評價。6應對互通立交的變速車道長度、漸變率和漸變段長度,輔助車道長度和漸變率,集散車道的車道數及其與主線車行道的分隔形式進行交通安全性評價。6.4.5行人和非機動車系統評價應符合以下內容:2應對雙向6車道及以上道路過街安全島設置情況進行評3應對學校、醫院、商業中心等人流集中區域人行過街設施設置的位置合理性進行評價。4應對行人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設置情況進行評價。5應對環形交叉口非機動車與行人的安全保障措施設置情6.4.6公共交通設施評價應符合以下內容:1應對公交停靠站區域公交車與社會車輛和非機動車的沖2應對公交專用道和公交停靠站相關的標志標線設置情況進行評價。6.4.7|路面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同路面材料銜接或路面抗滑能力易下降的路段,應對提高路面抗滑能力所采取的措施進行評價。2應評價路面平整度、管線檢查井蓋和橋梁伸縮縫等對行車3改擴建道路設計應評價路面平整度和管線檢查井蓋等對4應評價人行天橋、地道坡面鋪裝、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防滑設計對行人的安全影響。6.4.8橋梁和涵洞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可根據降雨強度和橋梁縱坡評價橋面泄水孔的泄水能力;當橋面排水對橋下通行有影響時,應核查橋面縱向排水管等匯水措施的設置情況。2宜對全長超過2km的城市長大橋梁緊急避險或應急救援設施進行評價。3當涵洞洞口位于計算路側凈區寬度范圍內且路側未設置護欄時,應評價涵洞洞口形式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應對上跨橋梁的橋梁墩柱鄰近道路建筑限界時的防護設施設置進行評價。1當隧道(群)洞外采用瀝青混凝土路面而洞內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時,或洞內外路面抗滑性能存在差異時,宜對抗滑改善措施進行評價。2評價監控設施、交通控制設施及誘導設施對交通安全的影照明過渡。置情況評價。5|應對隧道(群)內車行橫通道與人行橫通道的設置位置、數量和設置角度進行評價。6隧道(群)應急救援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停車帶端部、車行橫通道端部進行評價。2)根據隧道(群)洞口線形、視距等,評價分離式隧道(群)洞口交換聯絡車道的設置位置及其輔助設施等對交通安全的影響。3)宜對長隧道、特長隧道和內設交叉(分流匝道)隧道的應急救援條件進行評價。4)受條件限制的改擴建道路隧道(群)宜核查改擴建后的規范符合性。通風、照明、監控、消防、供配電、中央控制管理、緊急呼叫設施等系統設計,宜結合專題研究或專項工作的建議。安全評價。交通設施是否簡潔、可視性好、易識別。設計,避免地下道路路面積水,引發車輛打滑出現交通事故。分離,將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安全隔離。行評價。進行評價。連等危險路段交通設施的綜合設置情況進行評價。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宜根據運行速度對警告標志距離危險點的距離進行評價。3應對標志信息的合理性,指路標志信息的連續性、準確性、有效性及簡明性進行評價。4應對標志與對應標線及其他管理設施傳遞信息的內容表告標志等進行評價。主要包括互通立交、隧道(群)出入口及內7應對周圍環境和沿線設施對交通標志視認性的影響進行9宜對設置于計算路側凈區范圍內標志立柱或基礎的防撞3應對減速標線或減速路面設置的合理性、縱向標線與路4宜對行車道邊緣隆聲帶或振動標線設置的合理性進行評5應對道路限界內的墩柱、隧道(群)洞口等設置的立面標6應對突起路標、輪廓標、線形誘導標等設施設置的位置和間距進行評價。院、養老院、人行廣場、交通樞紐等特殊地塊,隧道(群)洞口、安全凈距的路段,橋頭引道、隧道(群)洞口、人流密集區的路夜間豎曲線路段、中央綠化帶小于9m路段的防眩效果及其對視6.4.15交通信號燈和照明評價應符合以下內容:案和渠化設計的協調性進行評價。燈的視認情況進行評價。行評價。行人的能力以及駕駛員眩光的影響。并評價人行天橋照明設施對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的眩光影響。的合理性。應能力進行評價。多發路段、路側干擾嚴重路段、路側險要路段、特殊區域(學校、綜合設置進行評價應根據道路等級、功能、設計要素、交通量及交通組成、設計速度、運行速度等,對采用的限速方案進行評價。重影響路段的限速方案進行重點評價。6.4.17排水設施評價應符合以下內容:4應對平面交叉豎向排水進行評價,考慮處于福建省強降水的地區,宜對路面表面排水、中央分隔帶排水、超高路段、超高過渡段的排水系統設計原則進行評價。2宜對利用原有設計指標的合理性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6.4.19重要節點(互通立交、隧道(群)等構造物)交通組織1應對隧道(群)內救援疏散設施的設置位置、間距及空間2應對改擴建項目重要節點(互通立交、隧道(群)等構造物)與路線線形順接、既有交通安全設施的再利用情況的交通組5當互通立交改建采用邊通車邊施工方案時,宜評價臨時出口警告標志、臨時封閉出口防護設施的設計原則。1對原有排水設施的功能進行評估,并提出改善設計的建議,確保施工后的排水系統能夠有效防止積水導致的交通事故。2詳細評價路線線形順接、路面拼接和既有交通安全設施的再生利用情況,確保施工后的道路線形連續、視距充足,且交通安全設施完好無損。3對施工后的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等關鍵指標進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設計優化建議。4對互通式立交、隧道(群)等復雜節點的安全性進行專項評價,確保其符合現行規范要求。6.5評價結論6.5.1評價結論應包括總體評價結論和設計要素評價結論。6.5.2總體評價結論應明確城市道路總體交通安全問題和上一階段批復、交通安全性評價意見的執行響應情況。6.5.3總體評價結論應對滿足施工圖設計規范但交通安全風險較大路段的優化建議和對策方案。6.5.4設計要素評價結論應明確道路設計存在交通安全的重點問題并提出修改建議和方案,當含有多條改進建議和對策時,宜根據影響交通安全的重要程度,提出改進建議和對策的實施順7.1.1本階段安全性評價的重點應為通車前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置情況,包括道路設施交通特征、路側環境、交通組織措施等現狀條件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7.1.2本階段安全性評價應在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抽檢和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前提下對已竣工的道路進行總體評價和安全狀況評價。7.1.3竣工階段安全性評價收集的資料種類、數量、質量應滿足本階段安全性評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1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文件。2上一階段的安全性評價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相關部門審查意見。3路基、路面、交通設施、橋涵、隧道、給排水、電氣等相關專業專項驗收合格文件。4各參建單位出具的項目質量評價報告。5改、擴建道路應收集交通安全重點路段近5年事故統計數6與城市軌道交通、鐵路、高速公路交叉或并行的道路還應收集主管部門意見、設計和竣工資料、運營監測數據、與安全相關的專項評價報告。7.1.4對于現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規范已經規定的檢查、檢測或試驗項目,或已經包含在專項驗收中規定的項目,本階段安全性評價可以不重復進行核查。7.1.5對于實地駕駛或抽樣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設計不完善或遺漏、施工遺漏或錯誤、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不符合相關規范、工程質量不滿足檢驗評定標準)應提出整改意見;對符合現行標準,但難以滿足駕駛安全需求的,應提出優化建議。7.1.6竣工階段的評價對象應滿足本標準第3.0.9條的規定要7.2.1道路安全狀況評價應進行現場踏勘和實地駕駛,宜采用安全檢查清單、速度協調性分析、交通沖突分析、駕駛行為分析、經驗分析等方法進行評價。7.3.1應分析城市道路項目的特點,評價其對交通安全的影響。7.3.2應在現場踏勘的基礎上明確評價的重點路段和重點問題。7.3.3實地駕駛過程中發現的交通安全問題,應對部門審查意見、施工圖審查意見、設計階段的安全性評價報告結論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7.4安全狀況評價7.4.1路線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實地駕駛基礎上,對道路平面和縱斷面線形的和協調性、橫斷面過渡的順暢性進行評價。2應在實地駕駛基礎上,對道路平面視距和縱斷面視3宜對沿線地塊開口與規劃的符合性進行核查;4沿線地塊開口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開口附近車輛和行人的流量,評價開口位置、寬度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應對開口附近的安全視距進行評價。3)應對開口位置的交通組織方式進行評價,特別是交通流量大的開口需重點評價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等設施綜合設置情況對交通安全的影響。5應評價城市道路開口位置、開口寬度、開口處交通組織對7.4.2路基和路面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路側障礙物的處理情況進行評價。2應對中央分隔帶、側分隔帶的開口位置和視距進行評價。3應對路基的沉降情況進行評價。4應對高架橋引橋路基擋墻與地面輔路的側向安全凈距、視5宜對路緣石的外露高度進行評價。6可對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等進行評價。7.4.3平面交叉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交通組織措施和交通管理方式進行評價。2應對平面交叉內的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監控、護欄等交通設施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進行評價。3應在實地駕駛基礎上,對視距三角形內的通視情況進行評7.4.4互通式立體交叉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實地駕駛基礎上,對分、合流鼻端的識別視部通視情況、匝道視距進行評價。2應根據實地駕駛和駕乘人員的感受,對加(減)速車道有效長度、輔助車道長度、交織區長度,主線與相鄰匝道出、入口間距,以及匝道的運行速度協調性進行評價。3應在實地駕駛基礎上,評價車道連續性和車道數平衡對交信息量、信息準確性等進行評價。5應在實地駕駛基礎上,對互通式立體交叉范圍內交通標志、標線配合的視認效果和誘導效果進行評價。6對于交通條件復雜的互通式立體交叉(如與高等級道路銜接、轉向交通流向復雜、與城市地下道路銜接、與隧道(群)銜接、采用復合式/立體式斷面等),應重點評價道路交通設施的綜7.4.5橋梁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存在橋頭急彎路段時,應對相關交通標志和標線、速度控制等設施進行評價。2應重點對橋梁護樣設置情況、橋梁護欄與路基護欄銜接情況、橋梁護欄與路基未設置護欄路段過渡情況進行評價。3跨海、跨江(河)等大型橋梁應重點對預防失控車輛墜海、墜江(河)的措施進行評價。4|應對于橫風相關的交通標志和速度控制設施等進行評價。5對于通航河道內的橋梁,應重點評價航道范圍內橋梁墩臺6存在橋梁上跨本項目且橋梁墩臺位于道路計算路側凈區范圍內時,應重點對相關防護設施進行評價,并且應在實地駕駛基礎上,評價上跨本項目的橋梁墩臺、上部結構對本項目行車視7宜對橋頭搭板或伸縮縫處的跳車情況進行評價。8對橋梁管線敷設情況與管線綜合規劃的一致性進行核查。7.4.6隧道(群)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實地駕駛基礎上,對隧道(群)洞口線形連續性及其進行評價。3應對隧道(群)洞口路面防滑過渡進行評價。4宜對隧道(群)洞口的排水設施情況進行評價。5應對隧道(群)洞口內外的交通設施綜合設置情況進行評6應對隧道(群)洞口檢修道端頭與洞外護欄的銜接過渡進行評價。眩光的情況進行評價。管理、應急設施等進行評價。全的設施進行評價。10隧道(群)應急救援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評價應急通道的數量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發光材料。距來判斷是否換道。避難所之間是否保持合適的距離。援力量能在較短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等因素,對車輛運行安全性進行評價。3應對地下道路的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評價。5應評價地下道路維護的安全性,包括路面平整度、路肩高度、檢修道設置情況等。1應對人行道、非機動車道設置的連續性、合理性進行評價。評價。進行評價。及二次過街島的設置情況等進行評價。的影響。進行評價。進行評價。3)應對車流與人流密集區、橋頭急彎、隧道(群)洞口、互通立交、長大隧道或橋梁、隧道(群)與互通立交或平面交叉相連等危險路段交通設施的綜合設置情況進的橋梁墩臺、隧道(群)洞口、設施立柱等設置的立面4)應對特殊路段、危險路段減速標線的設置情況進行評價。1)應對護欄的設置情況進行評價。3)應重點對高填方和路側臨水等危險路段,城區入口密集路段,與其他道路、鐵路、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并行路段,急彎陡坡路段等的路側防護設施設置情況進行評價。分隔設施進行評價。5)宜對不同類型護欄的銜接情況進行評價。1)應對防眩設施的設置情況進行評價。響行車視距。導效果。的防落網設置進行評價。進行評價。設置情況進行評價。情況進行評價。果進行綜合評價。式對交通安全的影響進行綜合評價。1)應評價雨水口設置的合理性。合理性進行評價。3)應對平面交叉口內的排水設施設置情況進行評價。4)宜對路面檢查井蓋的密閉性、平整性進行評價。2照明設施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評價照明設施的照度對夜間安全駕駛的影響。2)應對不同照明標準路段的過渡段設置情況進行評價。3)應評價兩條立體交叉道路的照明設施是否會相互影響。4)應檢查天橋和地下通道照明情況。5)應檢查照明設施是否對機動車駕駛員產生眩光影響。7.4.12景觀綠化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平面交叉口范圍內、匝道合流點、地塊出入口、分隔帶開口、平曲線內側等位置綠植對視距的影響進行評價。2應對分隔帶內種植的喬木對路側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3應評價保留在車行道內的名木古樹對交通安全的影響。4可評價行道樹樹種對交通安全的影響。7.4.13對于涉及大面積涉路工程和道路大修工程,應重點評價:1收集施工前的交通流量數據、事故統計數據以及施工期間的交通管理記錄,作為評估交通安全的重要依據。2對施工后的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標線視認性等關鍵指標進行實地駕駛測試,確保施工質量符合安全要求。3,對互通式立交、隧道(群)等復雜節點的安全性進行復核,確保其符合設計要求。4應檢查施工期間設置的臨時交通安全設施的拆除情況,確保道路恢復到正常運營狀態。7.5評價結論7.5.1評價結論應包括總體評價結論、安全狀況評價結論。7.5.2總體評價結論應確定項目特點及其對交通安全的影響。7.5.3總體評價結論應明確城市道路總體交通安全問題和上一階段批復、交通安全性評價意見的執行響應情況。7.5.4總體評價結論應對滿足規范但安全風險較大路段提出優化建議,并列出改進建議和對策的采納順序。7.5.5安全狀況評價結論應確定可能影響通車后交通安全的重點問題,并結合竣工階段項目現狀,提出可行的安全改進建議。7.5.6安全改進建議應側重于完善交通安全設施或提出相應的7.5.7宜根據實施的難易程度,提出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的實施順序,或提出分期實施建議。8.1.1運營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適用于通車后城市道路項目安全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進行大中修、改擴建、新增地塊出入口、路面圍擋施工等情形。8.1.2運營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重點應為城市道路設施、交通流狀況、路網環境、路側環境、交通組織措施等現狀條件對交通安8.1.3運營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應包括總體評價和安全狀況評8.1.4運營階段項目安全性評價應根據前一階段批復意見及核查情況開展總體評價和安全狀況評價。8.1.5總體評價應在交通事故調研和資料收集的基礎上,從交通事故預防的角度進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措施。8.1.6安全狀況評價應在城市道路項目現場調查、速度觀測的基礎上,從交通事故預防的角度提出安全改善建議。8.1.7運營階段的評價對象應滿足本標準第3.0.10條的規定要8.2評價方法8.2.1運營階段的總體評價與安全狀況評價宜根據安全檢查清單采用速度協調性分析、交通沖突分析、規范符合性檢查、經驗分析、駕駛行為分析、交通事故統計分析、問卷調查、交通仿真技術模擬等方法。8.3總體評價8.3.1應根據城市道路功能、主要技術標準沿線交通設施分布、交通量及交通組成、交通環境、交通事故等,評價城市道路項目運營后是否存在安全隱患。8.3.2應調研交通狀況、交通事故及隱患詳細資料、交通組織及管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等方面的情況。8.3.3應評價降雨、冰凍、降雪、霧等不良天氣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及應對方案。8.3.4應評價交通樞紐、商業區,學校、醫院等行人密集區域和存在特殊人群區域的路側干擾對交通安全的影響。8.3.5應評價道路建筑限界內的入侵物體對交通安全的影響。8.3.6應評價道路全線凈高的一致性。8.3.7應進行資料收集,資料的質量、數量和時效應滿足評價要求。收集資料宜包括下列內容:1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現行標準。2所評價的城市道路項目周邊土地利用的規劃資料和所處城市的發展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資料。3近3年及以上的交通量和交通組成等統計資料。4近3年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及隱患詳細資料。通過交通事故頻率與變化趨勢、時空分布特征、嚴重程度、致因等進行交通事故分析。其中,交通事故資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狀況、事故形態、事故原因、傷亡人數、事故車型等信息;交通安全隱患資料包括隱患發現的時間、地點、隱患形態、隱患排查整治清單等信息。5相關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或竣工圖。6竣工驗收中與交通安全相關的資料。2應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分布、空間分布、原因分布、氣象條件等進行分析,總結交通事故的統計規律。8.4.1應進行城市道路項目安全狀況現場調查。現場調查應符合竣工階段的評價結果及核查情況進行。況進行記錄。現場測量。V85和15km/h步距上限的計算分析。一致性。視距進行評價。掉頭轉彎半徑進行評價。1)應根據地形條件、道路等級、設計速度和運行速度等,分析機動車道縱坡坡長與坡度情況。計參數及其相對位置。高緩和段的合成坡度開展安全性評價。1)應結合運行速度對停車視距、超車視距、會車視距、識別視距和掉頭視距進行評價。2)大型車比例較高的道路和下坡路段,應評價貨車的停車視距、掉頭視距。3)宜對平面交叉路段、立體交叉路段的識別視距進行評價。4)應對平曲線內側路塹邊坡、擋墻、綠化、聲屏障、防眩設施等設施對視距的影響進行評價。8.4.4路側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結合實地運行效果對路側障礙物的移除、防護等處理措施進行評價。2應結合實地運行效果對路側出入口的位置、接入方式、視距和交通沖突情況進行評價。3應根據沖出路側歷史事故數據對運營道路進行路側安全性評價。4宜使用交通仿真技術對新增開口項目的轉彎動態和行車軌跡進行安全評價。5宜利用交通微觀仿真軟件對道路路面圍擋施工方案進行車輛行駛速度、擁堵狀況的評價。8.4.5平面交叉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根據地形、路網布局、平縱線形及交叉道路狀況等,采用交通沖突分析評價短間距交叉口的協調方式。2宜根據交通量、交叉道路等級和分布情況,采用交通沖突分析方法對平面交叉口的形狀、交角、岔數等進行評價。3應根據交通組織及管控方式對平面交叉口視距三角形的通視情況、交通沖突情況、速度控制情況進行評價。4應根據現狀交通流、交通組成對進口道車道數、車道寬度、功能劃分及展寬段設計進行評價。5宜對出口道車道布置與進口道的匹配性進行評價。6應結合交通交織狀況對公交專用道進口道位置、寬度等設計參數進行評價。行評價。施設置進行評價。轉彎半徑、掉頭視距進行評價。施進行評價。立體交叉位置及形式進行評價。進行評價。交叉出入口位置進行評價;對存在潛在隱患的立體交叉出入口,還應評價其交通組織及管控方式。評價。車道與正常段過渡的協調性進行評價。定進行安全性評價。關管理規定,對城市地下道路的排水、通風、建筑工程質量等進行評價。行評價。素采用經驗分析進行評價:況。距、通視情況和交通組織方式。情況進行評價。與坡度情況。路橫斷面布局的協調性進行評價。通沖突分析進行評價。突情況進行評價。進行評價。措施采用經驗分析進行評價。的影響采用規范符合性檢查或經驗分析進行評價。進行評價。進行評價。的影響進行評價。用規范符合性檢查進行評價。4當橋梁上跨道路時,應根據設計車輛外廓尺寸對橋下凈高及相關防護措施進行評價。8.4.12隧道(群)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性進行評價。行評價。叉的間距進行評價。5應結合實地駕駛狀況,對隧道(群)照明及隧道(群)出入口亮度過渡對交通安全的影響進行評價。6應對隧道(群)內救援疏散設施(如人行/車行橫通道、符合性檢查或經驗分析進行評價。7對于隧道(群)存在人車混行情況,應對保護行人和非機3)應對車流與人流密集區、橋頭急彎、隧道(群)洞口、橋梁、隧道(群)與互通立交或平面交叉相連等危險路1)應對標志的設置位置、高度、角度和版面設計進行評價。8)應實地調查分析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騎行者和行人對標志的視認情況進行評價。9)宜根據運行速度對路面文字標記或圖形標記尺寸、間距、方向的合理性進行評價。10)應對實地調查分析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騎行者和路側和中央分隔帶防撞護欄等防護設施的防護等級和2)應對交叉口、路段開口等處防護設施對視距的影響進行評價。3)應對防撞護欄的防護等級、設置方式、設置情況進行評4)應對不同類型、防護等級護欄間的銜接過渡設計進行評5)應對護欄的端頭處理情況進行評價。6)應對波形梁護欄板搭接方向與行車方向一致性進行評7)應對緩沖設施、限界結構防撞設施的設置進行評價。8)應對分隔設施和人行護欄的設置進行評價。9)應對防眩設施的設置方式、設置情況、防眩效果進行評10)應對高架道路和橋梁防落物網的設置情況進行評價。11)應對隧道(群)端墻、橋墩、分流鼻端等處的防護設施設置情況進行評價。12)應對限高架位置和高度、限高架上游路段預告標志、繞行標志的設置情況進行評價。13)應對聲屏障設置位置、形式等對視距影響進行評價。14)宜對路緣石的設置情況進行評價。6應對交通信號燈的設置規范性、完備性、視認效果及其與交通組織方案和交叉口渠化設計的協調性進行評價。7應對不同車道對信號燈的視認情況進行評價。8應對施工區域前后的交通設施綜合設置情況、交通組織方案等對周邊道路的交通影響進行評價。8.4.14排水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高架道路和橋梁段的路面排水情況進行評價。2應對隧道(群)洞口及洞內、地下通道的排水、隔水情況進行評價。3應對平面交叉口的排水情況進行評價。5應采用現場勘察的方法評價道路路面是否存在排水不暢導致的道路防滑能力或標線視認性不足。的影響。影響。果與眩光情況。隧道(群)與相接道路照明設計的協調性,以及不同照明標準相接道路照明過渡設計的合理性。照明組合效果的安全性。4根據實地駕駛情況,應分別評價隧道(群)內及隧道(群)洞口白天和夜間照明的視認效果。7應評估人行天橋照明設施對下方機動車駕駛員的眩光影8應評價景觀照明和道路裝飾等各類燈具對駕駛員視認性以及造成的眩光影響。工后的實際運行效果,檢查是否存在新的安全隱患。2定期監測路面狀況、排水系統和交通安全設施的性能,及時進行維護和更新。3對交通事故隱患進行整治,消除或緩解高風險路段、交叉口等處的交通安全問題。4結合城市發展和交通規劃,提出道路建設項目的優化和拓展建議,適應未來交通需求。8.5評價結論8.5.1評價結論內容應包括總體評價結論、安全狀況評價結論。8.5.2總體評價結論應明確城市道路的總體交通安全問題,以及對上一階段批復和交通安全性評價意見的執行情況。8.5.3總體評價結論應分析項目特點對交通安全的影響,以及交通事故和隱患的主要原因及變化趨勢。8.5.4總體評價結論應對滿足規范但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路段提出優化建議,并列出改進建議和對策的優先順序。8.5.5安全狀況評價結論應確定主要的安全問題和安全改善重點,并提出可行的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8.5.6根據安全改進建議實施的難易程度和實施效果,提出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的實施順序,或提出分期實施建議。8.5.7當安全狀況均符合現行規范,但在運行速度條件下安全風險較大時,應提出需提高的相應技術指標。附錄A標準實施過程控制A.1一般規定A.1.1安全性評價過程控制和項目管理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管理部門(住建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并參照《福建省道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規定執行。A.2安全性評價服務委托管理A.2.1用于城市道路建設項目辦理審批、備案行政許可手續或確認城市道路安全性能的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其委托管1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應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直接委托具有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能力的第三方單位承擔,并依法簽訂合同。第三方單位宜與建設項目(包含各標段)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無利害關系。同一建設項目不同標段的承擔單位互換進行安全性評價,不得視為第三方單位評價。2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不得由建設項目(包含各標段)設計、設計咨詢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承擔單位進行分包、轉包,或通過上述相關業務承包合同進行分包、轉包。3采用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第三方單位時,評審辦法宜采用綜合評估法確定中標候選人并依法簽訂合同。A.2.2用于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高自身設計或施工質量、提升管理能力及保障運營安全管理水平而編制的安全性評價報告,可委托具有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能力的單位承擔。A.3.1工可階段安全評價宜在委托的合理期限內完成,評價周報告的支撐材料。料同步報送。步報送。A.3.4竣工驗收階段安全評價周期不宜小于60d,并應按住建主成評審,并可作為竣工驗收資料或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前置條件。的重要支撐。A.4.1安全性評價承擔單位和人員的技術能力及資格條件應符性評價資格條件應符合本標準第A.4.2條~第A.4.8條的規定。快速路、主干路安全評價應具備市政(道橋、給排水)一類施工圖審查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道路工程、橋梁工程、給排水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次干路、支路應具備市政(道橋、給排水)二類(含)以上施工圖審查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道路工程、橋梁工程、給排水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A.4.3評價組宜由5人以上多專業評價人員構成。專業構成應應具有8年以上從事交通安全、市政道路勘察設計或市政道路咨責人至少1人應同時持有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咨詢工程師(投資(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或一級建造師(市政工程專業),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不能兼任。A.4.5次干路、支路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宜優先選用持有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咨詢工程師(投資)(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市政工程專業)等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人員。A.4.6快速路、主干路的評價組中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總人數的3/5。A.4.7次干路、支路評價組中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總人數的2/5。A.5評價質量控制要求A.5.1安全性評價質量控制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暫未出臺相關規定時,參考國內慣例,應符合本標準第A.5.2條~第A.5.8條的規定。A.5.2安全性評價單位應對安全性評價報告質量負責。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評價范圍、評價內容、評價深度等應符合本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評價結論應客觀、真實,評價建議宜切合工程實具體和可實施。A.5.3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或市政工程管理單位等應按慣例組織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形式可采用專家評審會評審、函審等。1對于建設規模大、城市內交通條件復雜的項目,建設單位 (項目法人)、市政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專家評審會,并邀請相關主管部門參加,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或會議紀要。2對規模小、建設條件簡單的項目,可采用函審或在設計文件評審會上一并審查并形成會議紀要。3評審會前,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市政工程管理單位可安排專家預審,并視預審結果再組織評審會。A.5.4評審會專家組應由從事市政工程設計、咨詢審查、道路交通管理等相關專家組成;專家人數宜為3~5人;建設規模大、交通條件復雜的項目可適當增加:專家從事的專業應涵蓋評價項竣工驗收階段、運營階段需提交視頻資料或進行現場考察;有條件時,事故率高的路段一般在評審會前安排現場考察。參與評審的專家抽查安全性評價報告重點路段是否與設計文件、現場條件一致,判斷安全性評價報告數據是否真實,評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評價結論是否可信,建議是否可行。A.5.5專家評審會原則上應明確安全性評價報告能否通過評審,安全性評價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完成安全性評價報告修編。A.5.6安全性評價報告結論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無特殊情況時參考國內慣例,評價相關方應及時響應安全性評價報告結論,并符合下列規定:1設計階段對于設計與技術規范不符、設計不完善的問題,應逐條回復執行情況,并及時修編圖紙完善設計。2竣工驗收階段,對于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設施(尤其是交通安全設施),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且不符合規范的路段或高風險路段,應在通車前組織制訂工程整改計劃,相關設計、施工單位應逐條反饋工程整改結果;對于其他需提升安全能力的路段,宜結合設計和施工周期,在通車前后一段時間內落實相應的安全優化建議。3竣工驗收階段、運營階段道路應及時落實合理化安全性評價建議,并納入安全提升計劃或后續城市養護計劃。4安全性評價單位宜根據逐條回復意見或反饋結果完成安全性評價報告修編。A.5.7報批或報備時,若發現安全性評價報告質量不符合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要求,應重新編制或補充完善安全性評價報告,并評審后報送。A.5.8評價各方均應依法對安全性評價質量負責,安全性評價報告不得故意隱瞞安全隱患。評價各方也不得要求安全性評價報告隱瞞安全隱患。對于客觀條件嚴重受限且難以控制的高風險路段,其風險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若未進行專題研究或方案論證,設計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宜提出進行專題研究或方案論證的建議并經專家評審會確認后,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組織進行專題研究或方案論證。竣工階段或運營階段,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市政工程管理單位等應依照安全性評價評審會達成的共識、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對風險進行處理,將風險最小化。2若已進行專題研究或方案論證,設計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可不納入評價范圍。竣工階段或運營階段可結合現場實際情況,提出進一步完善風險管控的建議。A.6安全性評價報告有效期A.6.1工可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有效期應為項目建設期內。A.6.2竣工驗收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有效期應為3年。A.6.3運營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有效期應為3年或當運行條件發生明顯變化前。A.7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費A.7.1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費管理應符合福建省市政行業現行安全評估相關費用標準測算。A.7.2工可階段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費可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列支;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竣工階段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費可從建設項目管理費用、專項評估費用、安全生產費等費用列支;運營階段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費可從管理費用、養護檢查費、安全生產費等費用列支。A.7.3安全性評價服務及報告編制費應包括完成安全性評價工作所需的人員、設備、材料、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暫定金額等的全部費用。A.8評價工作界面劃分A.8.1工可、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安全性評價宜在設計文件總體上滿足規范符合性要求的前提下開展,重點從保障運營交通安全角度評價設計是否有優化和提升的空間,并提出優化改進和交通管控的建議。安全性評價不能替代質量管理主體單位的設計、設計審查工作,其界面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接影響道路使用者安全性與舒適性的設計要素和通行條件應納入安全性評價范圍,包括道路路線、橋隧、交叉工程等幾何設計方案、視距、橫斷面布置,城市道路路側設施,交通安全監控及附屬設施、重點路段安全保障措施等。2各種專項評價報告所涵蓋的內容不應納入安全性評價范圍,如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洪影響評價、通航條件和通航安全影響評價等。3與地質特性、工程結構設計安全、水文和水力計算等有關的內容不應納入安全性評價范圍,如邊坡穩定性設計、路基結構強度設計、路面結構設計、橋梁和隧道(群)結構設計等相關安全計算、排水系統水文和水力計算、護欄強度和剛度結構計算、隧道(群)通風計算、照明計算和消防設計計算等。4安全性評價工作若涉及城市防洪評價鐵評估、其他工程專項評價內容,可參考引用相關設計文件和專項評價報告的數據及結論開展。5|在規范符合性評價樣本中,當發現采用的技術指標或適用條件不符合現行標準要求時,安全性評價報告結論宜客觀指明并提出改進意見和降低風險的建議。A.8.2竣工階段安全性評價宜在工程質量總體上滿足規范符合性要求的前提下開展,重點通過實地駕駛體驗設計預期效果,從滿足交通需求的角度評價通車前安全設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并提出建議。安全性評價不能替代也無須重復竣工驗收質量檢驗評定工作,其界面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接影響駕駛安全行為的道路及交通安全設施應納入安交通安全設施、重點路段的風險管控工程措施等。2需要經過質量檢驗評定或需要進行專項檢測的項目不應納入安全性評價范圍,如路基及邊坡穩定性、路面技術狀況指數 (平整度、抗滑性能、結構強度等)、橋梁及隧道(群)結構安全、交通安全設施產品和安裝質量、護欄基礎埋深等隱蔽工程施工質量、機電設施產品和工程質量、供配電工程、消防工程專項驗收等。3竣工現場清理、未完工的收尾工程、臨時保通的施工道路及交通安全設施不應納入安全性評價范圍。4安全性評價工作界面若涉及質量檢驗、專項驗收資料,可引用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結論和數據。5當安全性評價發現的交通安全問題與工程質量問題密切相關時,可把安全性評價建議與工程質量整改建議一并提出實6竣工階段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合格的前提下開展,因此,通常不直接涉及工程質量檢驗評定。A.8.3運營階段安全性評價宜在養護質量總體上滿足規范符合性要求的前提下開展,重點從滿足交通安全需求和降低事故路段風險的角度,評價道路及其設施、運營管理是否有優化和提升的空間,并提出優化改進和交通管控建議。安全性評價不能替代。定期質量檢驗評定工作,也不能替代日常動態養護管理、養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其界面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接影響駕駛安全行為相關的道路及交通安全設施應納入安全性評價范圍,包括影響正常交通安全的線形組合、視距、路面、交通安全設施、重點路段的風險管控工程措施等。2需要經過定期質量檢驗評定或需要進行專項檢測的項目不應納入安全性評價范圍,如路基及邊坡穩定性、路面抗滑性橋梁及隧道(群)結構安全、交通安全設施產品和養護質量、護欄安全性能和養護質量、機電設施產品和養護質量、供配電工程、3正常養護和日常安全管理中的動態安全問題不應納入安全性評價范圍,如綠化遮擋視距、路面拋灑物和坑槽損壞、排水設施臨時堵塞、護欄銹蝕或臨時損壞、隧道(群)機電設施故障、消防水池蓄水情況和凍結情況、設備或設施質保情況、可變標志的動態信息、臨時養護作業設施布設、交通事故現場勘測或交通4安全性評價若涉及定期質量檢驗、養護質量、日常安全管理界面資料,可引用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結論和數據。5當安全性評價發現的交通安全問題與養護工程質量問題密切相關時,可把安全性評價建議與養護質量整改建議一并組織A.8.4改擴建道路施工期交通組織、隧道(群)機電工程系統、地下互通式立體交叉、限速值、應急預案等評價內容,若已進行專題研究或專項工作,安全性評價報告可不重復。A.9規范符合性評價準則A.9.1規范符合性評價準則應根據國家和行業管理部門(住建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選擇建設期采用的標準(以下簡稱“建設期標準”D或現行標準。若暫未出臺相關規定,當建設標準與現行標準規定不一致時,對運營后安全風險較高的路段,評價準則1項目處于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以下簡稱“設計階段”),宜以現行標準為評價準則,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當路線設計采用的技術指標存在差異時,應以改進和優化主體工程(土建工程)設計為主要原則,并提出主體工程改進意見和建議。2)若路線技術指標滿足現行標準,但因主體工程未充分考慮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要求,應以優先調整主體工程設計為主要原則,提出改進建議。3)當護欄設置條件存在差異但受橫斷面寬度、構造物、路設計為原則,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4)當除護欄外的交通安全設施設置存在差異時,應以調整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為原則,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2項目處于竣工階段,宜按施工圖設計批復采用的標準評價,并按現行標準復核。提升安全水平的路段宜以現行標準為主3項目處于運營階段,宜按施工圖設計批復采用的標準評價,并按現行標準進行復核。路線技術指標或護欄設置條件相比現行標準要求存在差異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1)事故率明顯較高的路段,應充分考慮采用交通安全設施解決安全問題的可能性和進行主體工程改造的可行性,并據此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2)事故率較低的其他路段,應以優先完善交通安全設施為原則,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3)對于安全運營5年以上且未發生事故的路段,可結合后期大中修或改擴建時機處理。4|對于技術指標不符合現行標準要求且條件嚴重受限的路段,可擇優選擇主體工程改造方案、交通安全設施改造方案與智慧交通管控方案,提倡采用智慧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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