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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施工許可許可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行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辦法。(三)基本原則1.依法許可原則施工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各個環節,都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2.公開公正原則發證機關應當公開施工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信息,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在審查和決定過程中,應當公正對待每一個申請人,不得歧視、偏袒任何一方。3.便民高效原則簡化施工許可辦理流程,減少不必要的環節和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申請人辦理施工許可。同時,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推行網上辦理、一站式服務等便民措施,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服務。二、申請與受理(一)申請條件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相關的用地批準手續。用地批準手續是建筑工程合法建設的基礎,只有取得合法的用地批準文件,才能進行后續的施工建設活動。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城市、鎮規劃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保建筑工程的建設符合規劃條件。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場地的條件直接影響到工程的順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施工場地具備基本的施工條件,如通水、通電、通路等。對于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推進房屋征收工作,確保征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法定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應當具備與工程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能夠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技術資料是指導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據。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包括施工圖紙、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確保設計文件的質量和安全性。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制定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包括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管理制度、質量安全責任制度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單位制定的質量安全措施,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7.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對于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資金是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的要求,落實建設資金,確保工程建設資金的及時到位。對于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上述條件外,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還有其他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二)申請材料1.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如實填寫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合同價格、資金來源等信息,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2.用地批準手續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文件。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4.施工場地證明如場地平整報告、通水通電證明等。5.中標通知書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中標通知書。6.施工合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工程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格等內容。7.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工程概況、施工部署、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法及技術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安全保證措施等內容。8.監理合同(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9.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10.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11.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如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建設單位的資金承諾書等。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三)申請程序1.網上申報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的網上辦事平臺,按照系統提示進行施工許可申請信息的填報,并上傳相關申請材料。2.提交紙質材料建設單位在網上申報成功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發證機關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紙質申請材料應當與網上申報材料一致,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3.受理發證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三、審查與決定(一)審查內容1.對申請材料的審查發證機關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對于材料存在疑問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或者要求建設單位作出說明。2.對施工現場條件的審查發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施工現場條件進行實地核查,檢查施工場地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是否符合安全、質量等要求。對于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頒發施工許可證。3.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審查發證機關還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要求,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方面進行審查,如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等。(二)決定期限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對于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因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審批期限的項目,發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經批準后適當縮短決定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7日。(三)決定方式1.頒發施工許可證經審查,建設單位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向建設單位頒發施工許可證,并在施工許可證上加蓋發證機關印章。施工許可證應當包括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結構形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內容。2.不予許可經審查,建設單位的申請不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不予許可決定書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建設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四、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與延期(一)有效期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二)延期申請建設單位需要延期開工的,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延期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如實填寫延期原因、延期期限等信息,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2.證明延期原因的相關材料如不可抗力證明、建設單位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文件等。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準予延期的,應當在施工許可證上注明延期后的開工日期;不予延期的,應當說明理由。五、中止施工與恢復施工(一)中止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中止施工手續。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中止施工手續,并在施工許可證上注明中止施工的起止日期。(二)恢復施工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核驗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核驗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如實填寫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結構形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信息,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2.證明工程具備恢復施工條件的相關材料如施工場地檢查報告、施工企業人員到位情況報告、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報告等。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核驗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核驗,并在施工許可證上注明核驗合格的日期。經核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六、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1.工程變更導致工程規模、結構形式、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工程變更涉及到工程規模、結構形式、建設內容等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2.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后,需要繼續施工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后,建設單位需要繼續施工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3.其他依法需要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形建設單位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和程序辦理。七、監督管理(一)日常監督檢查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1.施工許可證的取得和使用情況檢查建設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取得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按照規定使用施工許可證等。2.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情況檢查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按照施工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施工,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施工行為等。3.施工企業的資質和人員情況檢查施工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是否按照規定配備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二)違法違規處理1.對建設單位的處罰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2)弄虛作假騙取施工許可證的;(3)偽造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施工企業的處罰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2)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3)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備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對監理單位的處罰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由發證機關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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