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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作為道德教育的一種手段

制度是現代教育的支撐和架構。作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道德教育活動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展開的。探討和定位制度在道德教育中的意義,在道德教育中正確認識和充分運用制度的他律手段,可為道德自由的實現提供秩序和保障,有利于提升道德效果,進而實現道德教育由“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的轉變。一、何謂制度從事任何一項研究工作,必須從概念的考辨入手。誠如黑格爾所言,深邃的思想和科學的洞見只有通過對概念的分析、把握和領會才能獲得。制度的厘定亦不例外。對于“制度”一詞我們并不陌生。無論在哲學、心理學、社會學、文化學、人類學和教育學等學科領域中,還是在人類的日常生產和生活中,“制度”是人們最常見,使用頻率較高的一個詞語。但是,究竟何為制度卻是一個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問題。基于不同的研究視域,研究者從多個角度、多個維度對制度作出了多種闡釋。從漢語的字面上理解,“制”有外在束縛、限制的意思,“度”有內在尺度、標準的意思。這兩個字結合起來,表明制度是從“外”與“內”兩個方面規約人們行為的尺度。在《辭海》中,制度有三層意思:“(1)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如工作制度;學習制度。(2)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體系。如社會主義制度;資本主義制度。(3)舊指政治上的規模法度。《漢書·元帝紀》:‘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1]在西方,“制度”一詞源于拉丁文“stare”,有“站立”之意。按照舊制度主義的代表人物康芒斯(JohnRogersCommons)的解釋,制度就是集體行動控制個體的行動。而在諾貝爾經濟學獎金獲得者、新制度主義代表諾斯那里,制度則被理解為一系列社會博弈的規則、守則和行為的道德規范。美國著名法哲學家、倫理學家羅爾斯將制度看做一種公開的規范體系。而法國著名社會學家迪爾凱姆則把制度視作社會現象的一種客觀存在,還有的研究者把制度界定為廣泛存在的社會傳統和風俗習慣,等等。以上對制度的每一種理解都從不同的視角揭示了制度的基本特征,為我們的進一步研究作了鋪墊。但由于時代局限和研究范圍所限,這些論述還沒有科學、準確、全面地把握制度的共性。對制度的研究和定位仍然需要我們作進一步的探討。為了便于對制度的理解和運用,我們嘗試從共性的層面來把握制度的概念:制度是基于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而形成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種定型化、公開化的規則和守則的系統,是引導人們行為的權威性的規范體系。之所以特別強調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和結合,是因為二者的分離不利于制度理性的發展,而現實生活中單一的規范與強制又不足以構成現代社會的制度理性。二、制度的道德教育意蘊人是一種道德的存在。自人類社會誕生以來,人類就邁上了尋繹道德意義、向往道德生活和追求道德自由的漫長征途。為了穩固和維系人類的優秀道德成果,保障和促進道德的持續發展,人們創造了制度。道德和制度是人的活動的產物,而人的道德是在制度中得以確認、體現和調整的。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道德精神為底蘊,經受道德的考驗,接受道德及道德教育的評價。因此,制度必然帶有鮮明的倫理特征,具有道德的意蘊和功能。制度蘊含了道德價值,界定了道德的邊界,保證了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為人們的理性行為提供了規范要求,成為引領社會道德風尚的重要標尺,保障和促進了道德自由的實現。“制度與道德原本就有親緣關系,起源上同根同源,內容上相互滲透,功能上相互支撐,特點相同而又義理相通”。[2]這就是盡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個體行為的約束,但人們依舊在道德教育中堅持不懈地使用和創新制度的緣由。制度形成了秩序,為道德教育提供了最直接的保障。道德教育是一種制度性活動。或者更準確地講,道德教育是一種追求道德自由的制度性活動。“教育本身就是制度性的活動,作為教育一個組成部分的德育,自然也是制度性的活動”。[3]杜威也曾說過,人類的一切教育活動都是通過個體參與人類的社會意識和社會規則而進行的。在道德教育領域,更是如此。一方面,人類不僅通過制度的形式組織和實施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道德規范被納入到社會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則體系之中。放眼整個社會生活領域,我們也發現,各種各樣的制度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處不在。這些制度的存在,規范著道德教育活動,培養和形成了人們的道德意識,有利于維護和強化道德建設,是促進人際關系和諧、保證社會良序發展的最基本的倫理要求。制度與道德同屬道德教育范疇,只不過是二者作用的方式有所差別而已。前者強調外在規范,體現道德教育過程中的“他律”手段;后者強調內在自覺,彰顯道德教育活動中的“自律”精神。換一種角度而言,“無以規矩,不成方圓”。在從他律到自律的道德教育過程中,制度是實現道德自律的重要保障。另外,社會轉型時期我國道德、道德教育本身的復雜性、廣泛性和綜合性也為強化制度研究搭建了平臺。尤其是在現今這個多元、開放的時代,各種思想文化交流碰撞,多種價值觀念充斥著人們的耳目,人們的世界觀、價值觀漸趨復雜化,迫切需要建立必要、恰當和有效的道德激勵與約束機制,發揮制度對道德教育的引導和規范功能。缺少對制度的關注,甚或制度本身的缺陷,都極易導致人們思想的混亂和行為的無所適從,是不可能取得理想的道德教育效果的,這不能不說是道德教育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的一大缺陷與失誤。三、作為道德教育手段的制度心理學的研究成果表明,個體的行為要受一定思想或動機的導引或支配。作為一種精神狀態和情感狀態,思想或動機是人們行為的指南,它對個體的某種行為既有強化或鞏固之效,也有延緩或遏制之弊。動機或思想由需要引發。人的需要是多種多樣的。按照美國社會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的需要是一個從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的復雜系統。他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五類。按照馬斯洛的觀點,自我實現的需要是人的需要層次中最高的需要,是人的價值和意義所在。在實現自我需要的過程中,作為一個調節器,激勵與懲罰的方式是不可或缺的,二者共同影響和決定著自我實現的進程和方向。而激勵與懲罰是制度固有的特征。因此,制度完全可以服務于人的自我實現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過程也就是人的道德自律的過程,是養成良好道德行為習慣的過程。制度的激勵不足與約束無力,是滋生敗德行為的溫床。沒有道德需要和動機,個體就無法實現道德的內化,就不可能成為真正有道德的人。同理,沒有合理的制度激勵與制度懲罰手段,不能發揮獎其所當獎、罰其所當罰的道德教育手段,道德行為就不會持久,人的各種需要也難以實現。如此,就把人的需要、制度與道德教育三者緊密地結合起來。制度的激勵機制和懲戒機制以及二者的結合,客觀上構成了道德教育運行時的外在制度環境。(一)作為激勵手段的制度從情感的角度而言,道德不是教來的,而是感染來的。適當的激勵既是道德教育的基本理念,也是道德工作的指導方針。激勵包含著動力和活力,可調動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能動性,充分地發揮個體的潛能。人有各種道德需要,因而合理的激勵對道德教育是必需的。諾斯曾作了一個比喻,形象地說明了制度在道德教育中的激勵作用。他說,如果社會中存在著對海盜行為有利的制度,則海員就會變成海盜;反之,倘若社會創造了對交易有益的制度和環境,海盜就會變成海員。這意味著,盡管規范性、約束性是制度的重要特征,但制度在約束、規范人們不道德行為的同時,也有激發、增強人們道德動機的效應。倘若沒有制度的激勵作用,在制度與道德之間就缺乏了必要的銜接,造成制度與道德之間不可彌合的分裂。而且,激勵機制不完善,也會極大地挫傷人們行善的動機和做好事的積極性,影響了他們對制度及其體現的道德價值的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制度也就淪為約束個體行為的強硬規定和條條框框,這是有悖于道德與道德教育的。作為一種激勵手段,制度以個體向善的可能性為前提,用以指導個體的行為選擇,為個體妥善處理道德與利益的關系指明了方向。“制度激勵(motivationofinstitution)是指通過社會結構的制度安排,按設定的標準與程序將社會資源分配給社會成員或集團,以引導社會成員或集團的行為方式與價值觀念向設定的價值標準方向發展”。[4]美國經濟學家布羅姆利(DanielWBromley)也指出,每一種“制度的基本任務就是對個人行為形成一個激勵集,……通過這些激勵,每個人都將受到鼓舞而去從事那些對他們是良有益處的經濟活動,但更重要的是這些活動對整個社會有益”。[5]因此,制度激勵作用的發揮,能夠培植人們守法誠信、團結協作、平等互敬的精神,可帶動整個社會總體道德水平的提升。制度激勵機制包括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兩個部分。前者如獎金、津貼、福利等;后者如授予榮譽稱號、升職和頒發證書等。在道德教育中,制度提供了社會的激勵結構。諾斯指出:“制度構造了人們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結構。”[6]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的措施,是對人們的價值觀、思想、舉止的肯定和認可。都會激發人們在道德上努力的熱情,引發他們肯定的、積極的道德情感,產生對道德準則、道德規范的認同和向往之情。當這種外在的激勵轉化為人的內在需要時,人們就會自覺遵守社會道德秩序,踐行道德行為規范,塑造健全的道德人格,用規范和自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更愿意承擔職責和道德義務。康德曾用飽滿的熱情謳歌道德職責之崇高和偉大:“職責呵!好一個崇高偉大的名稱。你絲毫不取悅于人,絲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們服從,但也決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厭生畏的東西來行威脅,以促動人的意志,而只是樹立起一條法則,這條法則自動進入心靈,甚至還贏得不情愿的尊重(無論人們如何并不經常遵守它),在這條法則面前,一切稟好盡管暗事抵制,卻也無話可說:你尊貴的淵源是什么呢?人們又在何處找到你那與稟好傲然斷絕一切親緣關系的高貴譜系的根源呢?而人類唯一能夠自己給予自身的那個價值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出身于這個根源的。”[7]同樣,當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受到譴責時,也會深化人們對道德責任的意識,加深他們對道德準則的理解和掌握,引導人們遵紀守法。當完善的道德激勵機制和個體良好的自身素質相得益彰時,人們才能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向往更高的道德境界,成為一個有文化、有道德的公民,這樣才能有助于道德教育活動從一個層次上升到另一個層次,不斷開拓道德教育實踐活動的新境界,推動社會道德及道德教育的持續發展。(二)作為懲戒手段的制度關于在道德教育中該不該使用懲戒,國內的學者已經作了大量的研究,積累了許多研究成果。贊成者固然有之,反對者似乎更眾。在這里,筆者的主張是,在道德教育中,恰當、合理的懲戒是一種必要的道德教育資源,它是抑制一些人極度膨脹的物欲和本能欲望、調節他們行為的有力手段,從而使之擁有最基本的做人資格。愛爾維修(ClaudeAdrienHelvetius)說過,如果一個人生活在一個隔絕人煙的荒山或孤島中,形單影只,他的世界里就沒有道德和罪惡的概念,在他身上既不能表現出道德,也無法表現出罪惡。但是,我們知道,人是社會的人,人不可能脫離社會。生存在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都有自己的情感、交往和利益等需要。為了實現這些需求,人要從事各種社會實踐活動。在這個過程中,為了避免糾紛和促進人們的合作,道德便產生了。隨后,當利益沖突發生時,為了保障共同利益而約定的規則體系——懲戒制度也產生了。《荀子·禮論》記載:“禮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故制禮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以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對于道德教育中懲戒的必要性,英國社會學家羅素的觀點更具有說服性。他說:“在不具備刑法的情況下,我將去偷,但對監牢的恐懼使我保持了誠實。如果我樂意被贊揚,不喜歡被譴責,我鄰人的道德情感就有著同刑法一樣的效果。”[8]這說明,制度的懲戒,可促使人規范自己的言行,讓人改變個人偏好,遠離邪惡,成為一個具有美德的人。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之所以放棄道德而選擇不道德甚或反道德的行為,主要基于兩種原因:一是這種不道德的行為能滿足他們的某種利益需求;另一是個體的非道德行為并沒有受到相應的懲罰。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說,就是收益成本高于違約成本。要有效制約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和惡行,既需要喚醒人們的道德意識,也需要建立健全懲罰制度,形成用制度約束行為的良好機制。“制度是人類相互交往的規則。它抑制著可能出現、機會主義和乖癖的個人行為,使人們的行為更可預見并由此促進著勞動分工和財富制造。制度,要有效能,總是隱含著某種對違規的懲罰”。[9]因此,只有建立一整套管束個人競爭與合作的行為規范體系,并加強執行的力度,堅決抵制社會生活中各種非法侵占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使之成為事實上的“吃虧者”,才能讓不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行為無生存舞臺和棲身之所。“在一個國家中,法制的完善程度和社會道德的狀況往往成正相關關系。法制越是完善,社會道德狀況便越好;法制越是薄弱,社會道德狀況則越差。這是因為,在現代社會中,隨聲社會范圍的擴大、人口增多和人口流動速度的加快,道德規范很難再通過傳統社會那種家族或社團的權威以及社會輿論等社會賞罰系統來對個體的行為進行控制了,如果不通過法律這樣的賞罰機制來行使道德規范的作用,就很難保證道德規范不被大量地破壞”。[10]一個社會只有建立起賞罰分明、揚善懲惡的利益調節機制,嘉善矜惡,才能使人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行為的邊界。出自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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