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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六章離婚制度第一節離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終止的概念和原因婚姻終止: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
(一)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終止1.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終止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終止問題:[1]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何時終止?[宣告死亡或生存配偶方再婚]
2[2]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與其配偶間的婚姻關系是否恢復?①生存配偶方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②生存配偶方已經再婚的,原婚姻關系確定地消滅,再婚有效。③生存配偶方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原婚姻關系確定地消滅,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3[3]宣告死亡期間,被宣告死亡的人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4]惡意死亡宣告申請人在死亡宣告后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4[例]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法院撤銷了死亡宣告,會有下列哪些后果?A.如甲妻尚未結婚,夫妻關系人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B.如甲妻再婚,則夫妻關系已不存在C.如甲妻再婚后又離婚,夫妻關系可自行恢復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關系不可自行恢復
5(二)婚姻因離婚而終止離婚:又稱離異,指配偶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1.離婚的特征(1)離婚主體的限定性;(2)離婚前提的合法性;(3)離婚條件的法定性;6(4)離婚行為[程序]的要式性;(5)離婚性質的身份性;(6)離婚時間的生存性;(7)離婚后果的非單一性[復合性]。2.離婚的種類(1)單意離婚與合意離婚[當事人態度](2)訴訟離婚與行政登記離婚[法定程序](3)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解除方式]73.離婚與無效、可撤銷婚姻的區別(1)性質不同。離婚:合法婚姻的解除,無效與可撤銷:違法婚姻制裁。(2)原因不同。離婚原因:夫妻感情破裂。無效原因: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有婚姻效力。撤銷:違背私益要件。(3)發生原因的時間不同。離婚原因發生在:結婚之后。無效及可撤銷原因發生在:結婚之前。8(4)請求權人不同。離婚:只能由夫妻雙方或一方請求。無效: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單位均有權請求。撤銷:由受脅迫方提出。(5)請求的期限不同。離婚:只能在雙方生存期間請求。無效:既可以在雙方生存期間,也可在一方死亡之后請求。可撤銷: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9(6)適用程序不同。離婚:適用行政登記程序,或訴訟程序。無效:適用訴訟程序。撤銷:兩者都適用。(7)法律效力不同。離婚:自離婚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婚姻關系終止。無效及可撤銷:自始無效,有溯及力。10二、離婚制度的沿革(一)古代社會的男子專權離婚制度1.概括:指丈夫享有較多的離婚權,妻子沒有離婚權或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2.立法舉例(1)伊斯蘭教國家實行強權離婚,丈夫連說三聲“我要和你離婚”,婚姻關系即告解除。(2)古印度摩奴法典:妻子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與丈夫離婚,而丈夫卻可以更換妻子。(3)中國古代“七出、三不去”“休妻制”
11(二)中世紀教會法禁止離婚制度1.概括:指夫妻在生存期間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均不得離婚。夫妻關系惡化至不堪共同生活的,以別居作為補救。2.立法舉例:《圣經》:“開辟之初神造男女,因此人離父母而合于妻,凡此二人,應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二人,而是一體。是故神所合者,非人類所得離。”
12(三)近現代社會限制離婚制度限制離婚制度:指夫妻雙方均享有離婚請求權,但法律對離婚理由嚴加限制的立法主張。即法律明確規定了離婚的理由。1.有責主義離婚:又稱過錯離婚制度,指夫妻一方得以對方違背夫妻義務的特定過錯或罪責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如夫妻一方有通奸、被判處重刑、虐待、遺棄、重婚、謀害配偶、吸毒、嗜賭等。132.無責主義離婚:又稱無過錯離婚主義、目的主義,指因一定的客觀原因致使婚姻目的無法達到,可訴請離婚的立法主張。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一方失蹤、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等。3.破裂離婚主義:指以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為理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均可要求離婚。14第二節登記離婚制度一、登記離婚制度的概述(一)登記離婚的概念又稱協議離婚,是指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所涉及的法律后果達成一致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并辦理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15(二)登記離婚的特征1.當事人雙方自愿的結果[合意離婚]2.以有效的離婚協議為基礎[協議離婚]3.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要件[行政離婚]4.當事人雙方就離婚以及子女、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意愿一致,達成協議,因而無需通過訴訟程序,只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非訴離婚]16二、登記離婚的條件(一)雙方當事人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二)雙方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當事人雙方須有離婚的合意;(四)雙方必須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五)必須具有書面協議。17三、登記離婚的程序(一)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1.內地居民: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2.內地居民同外國人、港澳臺僑胞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結婚登記須在內地辦理](二)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1.申請。男女雙方共同申請并持有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18(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2)港澳臺居民: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3)華僑、外國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結婚證、離婚協議書。192.審查。不予受理情形:(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3)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3.登記:符合條件,當場登記并發給離婚證。20四、登記離婚的無效與撤銷(一)登記離婚無效的原因1.假離婚(1)概念: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約定暫離婚,待既定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違法離婚行為。(2)效力:通說--屬于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收回離婚證;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政部:離婚效力不受離婚目的影響。212.婚姻登記機關違法予以登記的(1)不予登記的情形①未達成離婚協議的;②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③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2)效力:對不符合婚姻登記實質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22(二)登記離婚可撤銷的原因1.騙離婚(1)概念:指當事人一方為了自己個人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事實或隱瞞某種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復婚,從而騙得對方同意離婚的違法離婚行為。(2)效力:通說--既是單方欺騙行為,又是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合意離婚行為。屬于可撤銷登記離婚行為,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政部:離婚效力不受離婚目的影響。232.脅迫離婚(1)概念:指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采用脅迫的手段迫使對方同意離婚的違法離婚行為。(2)效力:由于申請離婚登記并非一方當事人真實意愿,而是另一方或第三人脅迫的結果,因而該登記離婚應為可撤銷的。24五、登記離婚效力的若干特殊問題(一)協議離婚后,雙方對子女扶養、財產發生糾紛,要求法院給予重新處理的問題1.一方當事人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院應當受理。2.一方以協議離婚后情勢變更為由請求重新處理子女撫養的,法院應當受理。253.一方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受害方兩年內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應當受理。
(二)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問題1.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他方可訴請法院強制執行;2.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具有法律效力。26(三)離婚協議中有關債務負擔之約定是否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問題1.內部約定不具有對抗債權人效力:除非此種約定征得了債權人同意。2.類推:合同法9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27第三節訴訟離婚制度一、訴訟離婚制度概述(一)訴訟離婚的概念和適用情形1.概念:又稱裁判離婚,指夫妻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合意,或雖就離婚問題達成合意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法定必要事項不能達成合意,夫或妻一方基于一定原因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其婚姻關系的制度。282.適用情形(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2)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等離婚后果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3)夫妻雙方雖然都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等離婚后果達成協議,但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29(二)訴訟離婚的種類1.法院調解離婚: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后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法院據此制作調解書而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終止。[實質仍屬協議離婚]2.法院判決離婚: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同時又具備法定離婚的實質要件的,法院判決離婚,從而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終止。30二、訴訟離婚程序(一)起訴與受理(二)調解
1.訴訟中的調解機關2.調解性質:必經程序3.調解結果:(1)調解和好,原告撤訴;(2)達成離婚協議,制作調解書;(3)調解無效,依法判決。
31(三)審理和判決一審判決次日起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過期不上訴,生效;同時,夫妻關系的解除不得申請再審。(四)對調解和好、撤訴和判決不準離婚后的再次起訴離婚的限制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訴法111·(7)]32[例]某甲訴某乙離婚一案,訴訟過程中某甲申請撤訴,法院于2000年2月2日裁定準許。根據下列假設情況,法院對哪些起訴應當受理?A.某甲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未提出新情況、新理由B.某甲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未提出新情況、新理由C.某乙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未提出新情況、新理由D.某乙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未提出新情況、新理由
33三、訴訟離婚的限制(一)現役軍人配偶離婚勝訴權的限制(33)1.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及其理由(1)立法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2)立法理由:強調對現役軍人利益給予特別保護,同時也要保障有過錯軍人的配偶的離婚自由。所以法律采取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342.現役軍人配偶離婚勝訴權限制適用條件(1)須非現役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之訴(2)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問題:現役軍人無重大過錯,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亦無效時,現役軍人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法院是否應判決不離婚呢?35(二)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34)1.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及其理由(1)立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2)立法宗旨:在于保護婦女、胎兒以及嬰兒的合法權益。362.男方離婚訴權限制的適用條件(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在分娩后1年內;(3)女方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3.例外情形(1)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2)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①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②懷孕系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所致。37(三)對原告再次起訴的限制(略)四、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一)準予離婚法律依據—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指夫妻感情已不復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雙方有和好的可能。它包括三方面含義:1.已經破裂而非將要破裂或可能破裂;2.真實破裂而非虛假或表面破裂或者說他人猜測的;383.完全破裂而非剛剛產生裂痕或部分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斷標準1.綜合評判標準:(1)婚姻基礎:結婚時感情狀況[思想條件](2)婚后感情(3)離婚原因(4)婚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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