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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勞動保障協理員(中級)勞動保障案例分析試題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題(共5題,每題40分,總分200分)案例1:勞動合同解除爭議2022年3月,張某入職某制造企業擔任質檢員,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6000元(含基本工資4500元、績效工資1500元)。2024年10月,企業以“張某連續3個月績效考核不合格,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向其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支付任何補償。張某不服,主張企業違法解除,要求支付賠償金(2N)及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已知:企業《績效考核制度》規定“連續2個月考核不合格需調崗或培訓”,但未對張某實施調崗或培訓;張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6200元(含績效),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800元。問題:1.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請說明依據。2.張某主張的賠償金及代通知金是否應支持?計算具體金額。參考答案:1.企業解除行為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需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方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本案中,企業僅以連續3個月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但未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違法解除。2.賠償金應支持,代通知金不支持。違法解除賠償金標準為2倍經濟補償(2N)。張某工作年限2年7個月(2022.3-2024.10),按3年計算,經濟補償為3×6200=18600元,賠償金為18600×2=37200元。代通知金適用于合法解除時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本案屬違法解除,企業無需支付代通知金。案例2:社會保險補繳爭議李某2018年1月至2023年12月在甲市某物流公司工作,2024年1月因家庭原因離職到乙市就業。2024年5月,李某發現甲市公司未為其繳納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的養老保險,遂向甲市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甲市社保部門以“超過2年查處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李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已知:甲市2018年社保最低繳費基數為3200元,李某2018-2019年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高于當年最低基數);甲市《社會保險稽核辦法》規定“社保欠費查處時效為2年”。問題:1.社保部門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請結合法律依據分析。2.若補繳成功,李某需承擔哪些費用?計算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18個月)的補繳總額(單位繳費比例16%,個人8%,滯納金按日0.05%計算,暫不考慮利息)。參考答案:1.社保部門不予受理不合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6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無明確時效限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的2年時效僅適用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不影響社保費補繳的實體權利。因此,李某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欠費。2.補繳費用包括單位應繳部分、個人應繳部分及滯納金。單位應繳:4000元×16%×18個月=11520元個人應繳:4000元×8%×18個月=5760元滯納金:以每月欠費為基數,自欠繳之日起按日0.05%計算。假設欠費起始日為2018年2月(1月工資次月繳納),至2024年5月申請補繳,共75個月(2250天)。單月欠費=單位4000×16%+個人4000×8%=960元,總滯納金=960元×2250天×0.05%×18個月=960×112.5×18=1,944,000元?(注:實際計算需分段,因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此處簡化為示例)案例3:工傷認定爭議王某系某食品公司配送員,2024年8月15日19:30下班(正常下班時間18:00),因處理客戶投訴延遲至19:30離開公司。回家途中需經過菜市場(距公司2公里),王某順路購買食材,行至菜市場出口時被電動車撞倒,造成左脛骨骨折。公司認為王某“下班時間延遲、繞道買菜不屬于合理路線”,故未申請工傷認定;王某自行申請,社保部門要求其提供“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證明。問題:1.王某的情形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說明理由。2.社保部門要求提供“非本人主要責任”證明是否合法?若王某無法提供,應如何處理?參考答案:1.符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六),“上下班途中”指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延遲下班因處理工作事務(客戶投訴),屬“合理時間”;繞道菜市場買菜屬日常生活必需,未顯著偏離正常路線,屬“合理路線”;因此,王某受傷符合“上下班途中”條件。2.合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六),“非本人主要責任”是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需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6條)。若王某無法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社保部門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若仍無法證明非本人主要責任,則不予認定工傷。案例4:勞動仲裁程序爭議2024年3月,陳某因公司拖欠2023年9月至12月工資(共計24000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受理后,公司提出兩點抗辯:(1)陳某2023年12月已離職,仲裁申請日為2024年3月15日,超過1年仲裁時效;(2)公司注冊地在甲區,陳某實際工作地在乙區,甲區仲裁委無管轄權。已知:陳某2024年1月曾通過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討工資,對方回復“暫時沒錢,3月底前解決”;公司注冊地甲區與實際工作地乙區同屬某市。問題:1.陳某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時效?說明理由。2.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是否成立?仲裁委應如何處理?參考答案:1.未超過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仲裁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而中斷,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本案中,陳某2023年12月離職時知道工資被拖欠(時效起算日為2024年1月1日),但2024年1月催討工資構成時效中斷,新時效從2024年1月起算至2025年1月,故2024年3月申請未超期。2.管轄異議不成立。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工作地乙區)或用人單位所在地(注冊地甲區)仲裁委管轄,雙方均可受理。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無法律依據,仲裁委應駁回異議,繼續審理。案例5: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爭議2023年5月,外賣騎手趙某與某平臺簽訂《合作協議》,約定“趙某自主接單、自負盈虧,平臺按單結算報酬,不限制工作時間”。2024年2月,趙某在配送途中突發疾病住院,花費醫療費3萬元,因平臺未為其繳納社保,趙某無法報銷。趙某主張與平臺存在勞動關系,要求補繳社保并支付醫療期工資。平臺辯稱雙方為合作關系,不承擔勞動關系項下義務。經查:平臺通過APP對趙某進行考勤(每日需登錄滿8小時)、設定接單區域限制、按接單量發放“沖單獎勵”;趙某月收入70%來自平臺固定單價,30%來自獎勵;平臺曾因趙某拒接遠單扣減過部分報酬。問題:1.趙某與平臺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結合“三要素”分析。2.若認定勞動關系,平臺應承擔哪些責任?參考答案:1.構成勞動關系。判斷勞動關系需滿足“三要素”:主體合法性:平臺(用人單位)與趙某(勞動者)均符合主體資格;人身從屬性:平臺通過APP考勤(每日登錄8小時)、限制接單區域、扣減報酬(拒接遠單),對趙某的工作時間、地點、方式進行管理,存在較強人身控制;經濟從屬性:趙某70%收入來自平臺固定單價,依賴平臺獲取勞動報酬,非完全自主經營;綜上,雙方雖簽訂《合作協議》,但符合勞動關系實質要件。2.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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