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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6年民法知識考試全套梳理匯

一、民法概述:

㈠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2.⑴從主體來看,調整關系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從內容來看,調整的關系主要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

⑶從利益實現來看,調整的關系主要表達等價有償的基本要求。

2.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

⑴從內容來看,調整的關系主要指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⑵從與財產關系的相互聯系來看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是密切相關的

基于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請求權屬于相對權。

行使抗辯權的前提是先成認對方享有請求權,然后再提出阻止對方請

求權利的事由以此對抗對方權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

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老實信用原則:

3.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原則;

4.公序良俗原則。

㈢民法的適用范圍:

1.時間上的適用范圍:實施起,廢止止;或其他特別規定。

2.空間上的適用范圍:在制定機關的轄區內有效。

3.主體上的適用范圍:一切在我國領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

織。

二、民事法律關系:

㈠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構成與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指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就是民法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⑴是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關系;

⑵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⑶關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和財產性。

3.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

⑴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國家作為一個整體在特殊情況下也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⑵內容: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當的義務。

⑶客體: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

㈡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指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

生、變更和

消滅的客觀現象。

2.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⑴法律事件:與主體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

⑵法律行為:受主體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實。

三、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的能力:

①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

權利和承當民事義務的

資格。民事權利始于主體的形成,止于主體滅亡。

②民事行為能力:指主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當民

事義務的能力。

㈠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的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包括本

國公民、外

國公民、無國籍人。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⑴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

為主要生

活來源的公民。

⑵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我國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限制,不包括事實行為。(如著作權)

侵權行為發生時未滿18歲,訴訟時已滿18歲且有經濟能力的,應當

承當民事責任。

3.監護:

⑴監護的概念:監護是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

能力人的合

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

⑵監護人的設定:

①設定法定監護人C順序前排斥順序后,可由同一順序的數人擔任。

②指定監護人。只近親屬才有資格,協商一致時則不必再指定監護人。

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未成年人的監護規定。

⑶監護人的職責:

①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②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③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但不得處理);

④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⑤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束和教育;

⑥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⑦承當因不履行責任致使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宣告

失蹤和死亡: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⑴宣告失蹤: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

蹤。戰爭期

間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起。

⑵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滿4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起。

②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之日起滿2年。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

宣告死亡。

⑶法律效果:①宣告失蹤:財產由人代管;②宣告死亡:等同于死亡。

㈡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1.法人的概述:

⑴法人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享有民事

權利和承當

民事義務的組織。

⑵法人的種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⑴法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在發生和消滅的時間上具有一致性。

(成立時產生,終止時消滅)

⑵法人的行為能力的范圍不一致,受權利能力范圍的限制。

3.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⑴法人的成立;

①指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創設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②法人成立應當具備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

己的名稱、

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當民事責任。

⑵法人的變更:

①法人人格的變更:又稱法人的改組,包括法人的合并與分立。

②法人組織形態的變更。

③法人宗旨的變更:又稱法人目的的變更,指法人所從事事業的變化。

⑶法人的終止:指法人人格的消滅。

4,非法人組織:指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

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合伙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

四、民事法律行為:

㈠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民事行為的概念:

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行為。

2.民事行為的特征:

3.⑴是一種合法行為;

⑵是以人的意思表示未構成要素;

⑶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

律關系)。

㈡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民事行為和雙方民事行為:

單方民事行為: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為。

雙方民事行為:指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為。

2.單務民事行為和雙務民事行為:

單務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的一方負有義務,而另一方僅享有責任。

雙務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的雙方均承當義務,也都享有權利。

3.有償民事行為和無償民事行為:

有償民事行為:一方承當某項義務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無償民事行為:承當義務不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4.諾成性民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行為:

諾成性民事行為:指僅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行為。

實踐性民事行為:不僅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要交付實物才能成

立的民事行為。

5.要式民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行為:

要式民事行為:指必須采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行為。

不要式民事行為:指當事人沒有規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

形式的民事行為。

6.主民事行為和從民事行為:

主民事行為:可以獨立成立的民事行為。

從民事行為:附屬于其他民事行為,成立和效力取決于主民事行為。

㈢民事行為的有效條件:

1.實質要件:行為人合格;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

2.形式要件:行為形式合法。

㈣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存在重大誤解;

2.民事行為顯失公平。

㈤代理:

L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依據代理權,已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

施民事行為,

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當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⑴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⑶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⑷代理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3.代理的種類:

⑴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以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劃分。

⑵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以代理權限的范圍劃分。

⑶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以代理權人的數量劃分。

⑷本代理與再代理:以代理權的層級劃分。

⑸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以誰的名義行使代理行為劃分。

⑹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以代理人有無代理權限劃分。

4.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的概念:

指本屬無權代理,但因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

民事行

為,故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⑵表見代理所具備的特別要件:

①行為人無權代理;

②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③相對人為善意;

④相對人之間的行為具有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五、訴訟時效:

㈠訴訟時效的概念: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

內不行使權

利,當時效期屆滿時,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保護的制度。

㈡訴訟時效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

⑴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有: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存放財物被喪失或損毀的;

⑵長期訴訟時效:為2年以上20年以下。

①環境污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②油船的油污損害為3年,

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且任何情況都不得超過事故發生之日起6年。

③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為4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

日起計算。

⑶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自損害之日起計算。

㈢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L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抵抗力或

其他障礙不

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

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

時效期間

歸于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①當事人以遞交主張權利文書、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

到達或應當到達對方當

事人的;

②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從賬戶中扣收欠

款本息的;

③當事人下落不滿,對方當事人在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所在的省級以上

的媒體刊登具有主張權

利內容的公告的。

3.訴訟時效的延長:指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確有法律規

定之外的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六、物權:

㈠物權的概述:

1.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⑴物權的概念: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⑵物權的特征:①物權是支配權;②物權是絕對權;

③物權是財產權;④物權的客體為物,且為有物體;

⑤物權具有排他性⑥物權具有優先效力。

2.物權的基本原則:

⑴平等保護原則:

法律地位的平等;適用規則的平等;保護的平等。(平等保護原則是

最基本的原則)

⑵物權法定原則: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設定。

⑶公示、公信原則。

公信主要適用于不動產交易,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

示,不管該物權存不存在、是否有瑕疵,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以

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

(二)財產所有權:

1.財產所有權的概念:

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財產所有權的特征:

⑴獨占性;

⑵全面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

⑶單一性;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不是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

權利。

⑷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期限。

⑸彈力性。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整體的

所有權相別離。

3.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指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是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

4.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行為從原所有人處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

有權。

㈢相鄰關系:

1?相鄰關系的概念:

指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權利時,相互之間應當給

予必要的

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㈣共有:

1.按份共有:

⑴按份共有的概念:指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分

別享有權利

和分別承當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⑵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共有財產屬于全體所有,共有人依據份額享有

權利,共有人有處分其份額的權利,且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置權。

⑶按份共有人的義務:依據份額承當相應的義務。

2.共同共有:

⑴共同共有的概念:指共有人對某項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

利、共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⑵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共有人平等享有權利。

⑶共同共有人的義務:共有人共同承當義務。

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及重大修繕,應經占份額2/3以的按份共有人或全

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㈤用益物權:

1.用益物權的概念:

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用益物權的種類:

⑴土地承包經營權;

⑵建設用地使用權;

⑶宅基地使用權;

⑷地役權: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

(為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概念:指以確保債務的履行行為為目的定限物權。當債

務人不履行時有優先受償權。

2,擔保物權的種類:⑴抵押權:財產不轉移占有而僅作擔保。

⑵質權: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作擔保。

⑶留置權。

七、債權:

㈠債權的概述:

L債的概念:指享有權利的人使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2.債的分類:⑴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⑵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⑶特定物之債與種類之債;

⑷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⑸主債與從債;

⑹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3.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⑴債的發生有: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締約過失、

單獨行動。

單獨行為: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

是相對人獲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⑵債的變更:指不改變債的主體只改變債的內容的情形。

債的變更的效力:①內容發生改變;②僅對將來有效;③有要求因變

更造成損失的權利。

⑶債的消滅: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淆。

(債主體的消亡,也可能造成債的消滅)

㈡合同:

1.合同的概念:

指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的協議。

2.合同的基本原則:⑴合同自愿原則;

⑵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⑶合同公平原則;

⑷老實信用原則。

3.合同訂立的程序:要約;承諾。

4.合同的效力:

⑴有效要件:1.主體合格;2.意思表示真實;3.內容合法;4.形式合

法。

⑵無效的合同:①用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有損害國家利益的:

(內容不合法)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⑶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意思表示不真實)②顯失公平的合同。

③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④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⑤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⑷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不合格)

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無權處分他人權利而訂立的。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超出其行為能力范圍訂立的。

5.合同責任:

⑴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繼續履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的責任。

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

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定金:給付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方不履行

約定債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選擇使用條款。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

定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當違約責任。

⑵締約過失責任: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老實信用而

應承當的義務,造成對方的損失而應承當的責任。

㈢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概念: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的利益所進

行的管理。

2.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⑴管理人的義務:

①適當管理的義務:

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但出于維護公共目的,而違法本人

意思的管理,仍為適當管理。

②管理開始時通知本人的義務;

③繼續管理的義務:在本人、本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進行管理前,

應當繼續管理。

④報告及計算的義務。

⑵管理人的權利:①請求歸還必要費用;②請求歸還必要債務;

③損害賠償請求權C

⑶賠償責任:

管理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對本人照成損害,應當承當賠償責

任。

㈣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的概念: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

事實。

2?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

⑴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時不知其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

圍以現存的利益為限。

⑵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自知

曉之日起成

為惡意受益人。應當返還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該利益所生的利益。

⑶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于受領人免除

返還的義務限度內,第三人對損失者負返還責任。

八、人身權:

㈠人身權的概念:指民事主體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別離、無直接財產

內容但與財產權有一定聯系的民事權利。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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