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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6年民法知識考試全套梳理匯
一、民法概述:
㈠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2.⑴從主體來看,調整關系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從內容來看,調整的關系主要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
⑶從利益實現來看,調整的關系主要表達等價有償的基本要求。
2.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
⑴從內容來看,調整的關系主要指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⑵從與財產關系的相互聯系來看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是密切相關的
基于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請求權屬于相對權。
行使抗辯權的前提是先成認對方享有請求權,然后再提出阻止對方請
求權利的事由以此對抗對方權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
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老實信用原則:
3.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原則;
4.公序良俗原則。
㈢民法的適用范圍:
1.時間上的適用范圍:實施起,廢止止;或其他特別規定。
2.空間上的適用范圍:在制定機關的轄區內有效。
3.主體上的適用范圍:一切在我國領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
織。
二、民事法律關系:
㈠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構成與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指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就是民法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⑴是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關系;
⑵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⑶關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和財產性。
3.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
⑴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國家作為一個整體在特殊情況下也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⑵內容: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當的義務。
⑶客體: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
㈡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指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
生、變更和
消滅的客觀現象。
2.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⑴法律事件:與主體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
⑵法律行為:受主體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實。
三、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的能力:
①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
權利和承當民事義務的
資格。民事權利始于主體的形成,止于主體滅亡。
②民事行為能力:指主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當民
事義務的能力。
㈠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的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包括本
國公民、外
國公民、無國籍人。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⑴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
為主要生
活來源的公民。
⑵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我國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限制,不包括事實行為。(如著作權)
侵權行為發生時未滿18歲,訴訟時已滿18歲且有經濟能力的,應當
承當民事責任。
3.監護:
⑴監護的概念:監護是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
能力人的合
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
⑵監護人的設定:
①設定法定監護人C順序前排斥順序后,可由同一順序的數人擔任。
②指定監護人。只近親屬才有資格,協商一致時則不必再指定監護人。
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未成年人的監護規定。
⑶監護人的職責:
①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②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③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但不得處理);
④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⑤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束和教育;
⑥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⑦承當因不履行責任致使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宣告
失蹤和死亡: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⑴宣告失蹤: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
蹤。戰爭期
間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起。
⑵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滿4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起。
②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之日起滿2年。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
宣告死亡。
⑶法律效果:①宣告失蹤:財產由人代管;②宣告死亡:等同于死亡。
㈡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1.法人的概述:
⑴法人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享有民事
權利和承當
民事義務的組織。
⑵法人的種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⑴法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在發生和消滅的時間上具有一致性。
(成立時產生,終止時消滅)
⑵法人的行為能力的范圍不一致,受權利能力范圍的限制。
3.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⑴法人的成立;
①指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創設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②法人成立應當具備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
己的名稱、
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當民事責任。
⑵法人的變更:
①法人人格的變更:又稱法人的改組,包括法人的合并與分立。
②法人組織形態的變更。
③法人宗旨的變更:又稱法人目的的變更,指法人所從事事業的變化。
⑶法人的終止:指法人人格的消滅。
4,非法人組織:指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
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合伙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
四、民事法律行為:
㈠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民事行為的概念:
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行為。
2.民事行為的特征:
3.⑴是一種合法行為;
⑵是以人的意思表示未構成要素;
⑶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
律關系)。
㈡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民事行為和雙方民事行為:
單方民事行為: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為。
雙方民事行為:指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為。
2.單務民事行為和雙務民事行為:
單務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的一方負有義務,而另一方僅享有責任。
雙務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的雙方均承當義務,也都享有權利。
3.有償民事行為和無償民事行為:
有償民事行為:一方承當某項義務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無償民事行為:承當義務不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4.諾成性民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行為:
諾成性民事行為:指僅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行為。
實踐性民事行為:不僅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要交付實物才能成
立的民事行為。
5.要式民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行為:
要式民事行為:指必須采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行為。
不要式民事行為:指當事人沒有規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
形式的民事行為。
6.主民事行為和從民事行為:
主民事行為:可以獨立成立的民事行為。
從民事行為:附屬于其他民事行為,成立和效力取決于主民事行為。
㈢民事行為的有效條件:
1.實質要件:行為人合格;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
2.形式要件:行為形式合法。
㈣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存在重大誤解;
2.民事行為顯失公平。
㈤代理:
L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依據代理權,已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
施民事行為,
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當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⑴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⑶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⑷代理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3.代理的種類:
⑴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以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劃分。
⑵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以代理權限的范圍劃分。
⑶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以代理權人的數量劃分。
⑷本代理與再代理:以代理權的層級劃分。
⑸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以誰的名義行使代理行為劃分。
⑹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以代理人有無代理權限劃分。
4.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的概念:
指本屬無權代理,但因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
民事行
為,故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⑵表見代理所具備的特別要件:
①行為人無權代理;
②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③相對人為善意;
④相對人之間的行為具有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五、訴訟時效:
㈠訴訟時效的概念: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
內不行使權
利,當時效期屆滿時,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保護的制度。
㈡訴訟時效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
⑴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有: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存放財物被喪失或損毀的;
⑵長期訴訟時效:為2年以上20年以下。
①環境污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②油船的油污損害為3年,
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且任何情況都不得超過事故發生之日起6年。
③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為4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
日起計算。
⑶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自損害之日起計算。
㈢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L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抵抗力或
其他障礙不
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
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
時效期間
歸于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①當事人以遞交主張權利文書、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
到達或應當到達對方當
事人的;
②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從賬戶中扣收欠
款本息的;
③當事人下落不滿,對方當事人在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所在的省級以上
的媒體刊登具有主張權
利內容的公告的。
3.訴訟時效的延長:指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確有法律規
定之外的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六、物權:
㈠物權的概述:
1.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⑴物權的概念: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⑵物權的特征:①物權是支配權;②物權是絕對權;
③物權是財產權;④物權的客體為物,且為有物體;
⑤物權具有排他性⑥物權具有優先效力。
2.物權的基本原則:
⑴平等保護原則:
法律地位的平等;適用規則的平等;保護的平等。(平等保護原則是
最基本的原則)
⑵物權法定原則: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設定。
⑶公示、公信原則。
公信主要適用于不動產交易,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
示,不管該物權存不存在、是否有瑕疵,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以
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
(二)財產所有權:
1.財產所有權的概念:
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財產所有權的特征:
⑴獨占性;
⑵全面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
⑶單一性;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不是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
權利。
⑷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期限。
⑸彈力性。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整體的
所有權相別離。
3.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指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是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
4.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行為從原所有人處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
有權。
㈢相鄰關系:
1?相鄰關系的概念:
指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權利時,相互之間應當給
予必要的
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㈣共有:
1.按份共有:
⑴按份共有的概念:指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分
別享有權利
和分別承當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⑵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共有財產屬于全體所有,共有人依據份額享有
權利,共有人有處分其份額的權利,且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置權。
⑶按份共有人的義務:依據份額承當相應的義務。
2.共同共有:
⑴共同共有的概念:指共有人對某項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
利、共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⑵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共有人平等享有權利。
⑶共同共有人的義務:共有人共同承當義務。
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及重大修繕,應經占份額2/3以的按份共有人或全
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㈤用益物權:
1.用益物權的概念:
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用益物權的種類:
⑴土地承包經營權;
⑵建設用地使用權;
⑶宅基地使用權;
⑷地役權: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
(為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概念:指以確保債務的履行行為為目的定限物權。當債
務人不履行時有優先受償權。
2,擔保物權的種類:⑴抵押權:財產不轉移占有而僅作擔保。
⑵質權: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作擔保。
⑶留置權。
七、債權:
㈠債權的概述:
L債的概念:指享有權利的人使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2.債的分類:⑴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⑵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⑶特定物之債與種類之債;
⑷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⑸主債與從債;
⑹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3.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⑴債的發生有: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締約過失、
單獨行動。
單獨行為: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
是相對人獲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⑵債的變更:指不改變債的主體只改變債的內容的情形。
債的變更的效力:①內容發生改變;②僅對將來有效;③有要求因變
更造成損失的權利。
⑶債的消滅: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淆。
(債主體的消亡,也可能造成債的消滅)
㈡合同:
1.合同的概念:
指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的協議。
2.合同的基本原則:⑴合同自愿原則;
⑵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⑶合同公平原則;
⑷老實信用原則。
3.合同訂立的程序:要約;承諾。
4.合同的效力:
⑴有效要件:1.主體合格;2.意思表示真實;3.內容合法;4.形式合
法。
⑵無效的合同:①用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有損害國家利益的:
(內容不合法)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⑶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意思表示不真實)②顯失公平的合同。
③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④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⑤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⑷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不合格)
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無權處分他人權利而訂立的。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超出其行為能力范圍訂立的。
5.合同責任:
⑴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繼續履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的責任。
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
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定金:給付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方不履行
約定債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選擇使用條款。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
定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當違約責任。
⑵締約過失責任: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老實信用而
應承當的義務,造成對方的損失而應承當的責任。
㈢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概念: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的利益所進
行的管理。
2.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⑴管理人的義務:
①適當管理的義務:
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但出于維護公共目的,而違法本人
意思的管理,仍為適當管理。
②管理開始時通知本人的義務;
③繼續管理的義務:在本人、本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進行管理前,
應當繼續管理。
④報告及計算的義務。
⑵管理人的權利:①請求歸還必要費用;②請求歸還必要債務;
③損害賠償請求權C
⑶賠償責任:
管理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對本人照成損害,應當承當賠償責
任。
㈣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的概念: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
事實。
2?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
⑴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時不知其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
圍以現存的利益為限。
⑵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自知
曉之日起成
為惡意受益人。應當返還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該利益所生的利益。
⑶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于受領人免除
返還的義務限度內,第三人對損失者負返還責任。
八、人身權:
㈠人身權的概念:指民事主體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別離、無直接財產
內容但與財產權有一定聯系的民事權利。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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