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_第1頁
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_第2頁
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_第3頁
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_第4頁
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管理,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以下統稱學生)的管理。對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繼續教育學生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若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第三條學校實施學生違紀處分,應當堅持育人為本、懲戒為輔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第四條學生對學校給予的違紀處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學生在受到處分后,應當深刻認識錯誤,改正缺點,努力進取。第二章處分種類與適用第五條學生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第六條學生違紀處分的期限設定如下:(一)警告,一般為6個月;(二)嚴重警告,一般為8個月;(三)記過,一般為10個月;(四)留校察看,一般為12個月。處分期限從學校作出處分決定之日算起。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內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悔改表現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在察看期內再次違紀或無悔改表現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七條違紀情節與處分的對應關系。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及悔改表現,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已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再次違紀的,應當從重處分。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一)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代事實經過,并有深刻悔改表現的;(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誘騙,非本人意愿導致違紀的;(四)在違紀過程中,主動有效地制止事件危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的;(五)其他可以依法或依校規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或在調查過程中隱瞞事實真相、偽造證據、銷毀證據的;(二)串供或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紀或作偽證的;(三)多次違紀(累計兩次及以上)受到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四)勾結校外人員作案,或組織、策劃群體性違紀事件的;(五)在群體性違紀事件中起骨干、帶頭作用的;(六)對檢舉人、證人、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七)在校外違紀,嚴重損害學校聲譽和利益的;(八)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第十條畢業班學生受紀律處分的處理:(一)畢業班學生在畢業學年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限至畢業離校之日止,暫緩解除,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二)畢業班學生在畢業學年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一般給予結業處理。學生在結業后一年內由所在單位或街道出具其表現證明,證明確已悔改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若無明顯悔改表現,或在此期間再次違法違紀,取消換發資格。第三章違紀行為與處分第一節違反政治紀律與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一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織、策劃、參加非法集會、游行、示威、靜坐、絕食、罷課等活動,或擾亂社會秩序、沖擊校園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二條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或利用迷信、宗教活動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學校穩定、損害國家利益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三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公安部門處罰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四條泄露國家秘密,或制作、復制、傳播、出售、出租、出借含有淫穢、暴力、反動、邪教、恐怖主義等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五條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文物古跡、校園設施,或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除追回財物及賠償損失外,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一)價值在5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二)價值在500元至2000元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三)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四)多次作案或手段惡劣的,不論價值多少,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第二節擾亂公共秩序與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第十六條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一)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微傷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二)策劃、組織打架斗毆,或持械打人,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三)糾集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斗毆,或打架斗毆致他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處分;(四)在打架斗毆事件中,雖未動手,但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擴大,或為他人提供兇器,或提供偽證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七條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一)通過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騷擾、侮辱、誹謗、恐嚇或威脅的;(二)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三)冒用他人名義、冒領他人郵件、匯款或其他物品的;(四)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學生證、校園卡、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有效證件的;(五)干涉、阻礙他人正常戀愛、婚姻自由,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八條在校園內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組織賭博、屢教不改或賭資數額巨大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九條酗酒滋事,或在校園內、宿舍內違規存放、飲用各類酒類(含酒精飲料)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因酗酒導致其他違紀行為的,從重處分。第二十條在校園內飼養寵物,或攜帶外來犬只等動物進入教學區、宿舍區等公共場所,經勸阻無效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他人傷害的,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三節違反學習紀律與學術規范的行為第二十一條違反考場紀律,考試(含補考、緩考、重修考試)違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考試違紀認定標準及處分如下表所示:違紀行為類別具體情形描述處分等級一般違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取消該課程成績,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嚴重違紀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取消該課程成績,給予記過處分特別嚴重違紀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取消該課程成績,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二條在科學研究、學術活動及學位論文撰寫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包括已發表和未發表的成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篡改、偽造研究數據、參考資料或研究結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在未參加實際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署名他人學術成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四)一稿多投,或重復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且不加說明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五)違反學術論文引用規范,未正確標注引用來源,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六)購買、出售、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學術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三條違反教學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處分:(一)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的,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學期累計曠課10-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20-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0-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40學時及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二)在實驗、實習、實訓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中,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安全事故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三)偽造、篡改考勤記錄、請假條、病假證明、成績單、學籍變動證明等文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四節違反宿舍管理與校園網絡秩序的行為第二十四條違反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一)在宿舍內存放、使用明火(如蠟燭、酒精爐等)或違規大功率電器(如熱得快、電飯煲、電暖器等),經勸阻不改的;(二)私拉亂接電線、網線,或拆改配電設施、空調等公共設施的;(三)在宿舍內吸煙、焚燒雜物,向樓下拋擲物品(含高空拋物)的;(四)留宿非本宿舍人員(含親友、校外人員)的;將床位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的;(五)在宿舍內喧嘩吵鬧、播放音樂、玩游戲等,嚴重影響他人正常休息和學習,經勸阻無效的;(六)晚歸不歸,屢教不改的;私自調換宿舍、床位,或強占宿舍的;(七)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八)惡意損壞宿舍門鎖、家具、空調等公共設施的;(九)在宿舍內從事商業活動,或推銷商品的。第二十五條違反校園網絡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一)利用校園網絡制作、復制、查閱、傳播有害信息的;(二)盜用他人IP地址、賬號、密碼,或通過網絡攻擊他人計算機、服務器等設備的;(三)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四)擅自建立、設立網站、論壇、聊天室等網絡服務平臺的;(五)進行網絡詐騙、網絡賭博或從事其他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第四章處分程序與管理第二十六條學生違紀事件的發現與報告。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處、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各學院(系)及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發現并負責調查取證。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學生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學校舉報。第二十七條調查取證。學校相關部門在接到報告或發現違紀線索后,應立即組織調查,收集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調查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載明違紀事實、證據、性質認定及處理建議。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八條告知與申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學校應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種類,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生要求陳述和申辯的,學校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組織聽取。學生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要求的,視為放棄該權利。第二十九條審批與決定。學生違紀處分的審批權限如下:(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系)研究決定,報學生處(或研究生院)備案;(二)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系)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或研究生院)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三)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系)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或研究生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第三十條處分決定書。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后,應當制作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學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學號、學院、專業、班級等);(二)認定的違紀事實;(三)處分的種類、依據及期限;(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五)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日期。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如學生本人拒絕簽收,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如學生本人不在學校,可以以郵寄方式送達;如難于送達的,可以通過學校網站、公告欄等方式公告送達,公告期為7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第三十一條處分材料管理。處分決定書、調查報告、陳述申辯筆錄等相關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學習證明,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第五章處分解除與申訴第三十二條解除處分。除開除學籍處分外,處分期滿后,學生應當向所在學院(系)提交解除處分申請。學院(系)根據學生在處分期間的表現,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意見,報原審批部門批準。解除處分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并歸入學生檔案。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評優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第三十三條申訴受理。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基本情況、申訴請求、事實與理由、相關證據材料,并提供原處分決定書復印件。第三十四條申訴處理。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申訴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決定:(一)認為原處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維持原處分決定;(二)認為原處分決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定性不準、程序不當等情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