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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DB37/T5363-2026JXXXX-2026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技術標準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技術標準DB37/T5363—202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XXXX-2026主編單位:山東大學泰安(山東大學)城鄉固廢綜合利用研究院批準部門: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日期:2026年11月1日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4年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魯建標字〔2024〕6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家和有關省市標準,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基本規定;3.分類;4.收集、存放、處置;5.信息化管理要求;6.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本標準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山東大學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在本標準的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山東大學(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7923號,郵編:250062,郵箱:bwang@,電話。 2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3.2分類類別 34收集、存放、處置 4.1收集 4.2存放 4.3處置 5信息化管理要求 6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 6.1環境保護 106.2安全衛生 106.3應急處理 11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1GeneralProvisions 2BasicRequirements 23Classification 33.1GeneralRequirements 3.2ClassificationCategory 34Collection,StorageandDisposal 54.1Collection 54.2Storage 4.3Disposal 5InformationManagementRequirements 6EnvironmentalProtection,SafetyandSanitation 6.1EnvironmentalProtection 6.2SafetyandSanitation 6.3EmergencyTreatment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ListofQuoted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范建筑垃圾就地分類、收集、存放、處置,提高建筑垃圾就地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安全處置水平,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建設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的分類、收集、存放和處置。1.0.3建筑垃圾的分類處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山東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1.0.4施工、拆除及裝修現場產生的廢礦物油、廢涂料、廢粘合劑、廢密封劑、廢瀝青、廢石棉、廢電池等危險廢物,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執行。22.0.1建筑垃圾應從源頭分類,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五大類別,分別進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分類處置。2.0.2可以直接利用、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宜就地處理,循環利用或運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所。就地處理方式應按建筑垃圾類型、場地可利用時間、就地處理規模等統籌考慮。不能就地處理或利用時,宜外運進行資源化利用或填埋處置。2.0.3建筑垃圾處理及利用次序宜按表2.0.3的規定確定。類型處理及利用次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資源化利用;作為生活垃圾填埋場覆蓋用土;填埋處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填埋處置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填埋處置2.0.4建筑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及存放過程中,應按種類區分,不應混入生活垃圾、工業垃圾、有害垃圾、污泥等。2.0.5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的特性分析和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應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的規定。2.0.6建筑垃圾的轉運調配場、資源化處置設備及填埋場等設施的場(廠)址選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的規定。2.0.7施工單位宜在項目施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2.0.8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工程名稱、建筑面積、地點;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運輸單位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3建筑垃圾種類、產生量的預測;4建筑垃圾減量措施、分類收集及處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5建筑垃圾的運輸路線、垃圾接收單位、運輸過程信息化監管要求。2.0.9施工單位宜制定建筑垃圾臨時存放及清運管理制度,并應與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相對應。33.1.1建筑垃圾在施工現場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中的建筑垃圾分類要求進行源頭分類。3.1.2各類建筑垃圾應設置標識,標明垃圾類別、主要成分及注意事項。3.2.1工程渣土的分類宜按表3.2.1的規定確定。類別分類組成表層耕植土類棕壤、潮土、水稻土等建筑原材料類砂土、卵石、礫石、巖石、淤砂等其他可利用類淤泥、粘土、人工填土等3.2.2工程渣土的分類應標注土壤類型。3.2.3表層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類、建筑垃圾混合,宜用于農田改造、土地復墾、綠地覆土等。3.2.4砂土、卵石、礫石、巖石、淤砂等應分類收集,其性能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宜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壓加氣混凝土原料。3.2.5其他符合條件的工程渣土宜用于土方平衡、林業用土、環境治理、路基填墊、山體修復、回填等。3.2.6工程泥漿宜根據其含水率、密度及含砂率等物理指標進行分類收集,對于含有特殊添加劑、高黏度及極難脫水的泥漿,宜與常規工程泥漿分類存放處置。3.2.7工程渣土和泥漿分選后形成的砂、石等骨料,其性能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可用作再生粗(細)骨料、蒸壓加氣混凝土原料。3.2.8工程垃圾的分類應按表3.2.8的規定確定。類別分類組成金屬類(可回收)鋼筋、型鋼、鐵絲、角鋼、鋼管、廢鉆頭、焊條頭、廢螺桿、廢銅材、廢金屬屑、廢釘子、電線、電纜等無機非金屬類可資源化利用類瀝青混合料、混凝土、水泥、磚瓦、砂石、砂漿、砌塊、瓷磚邊角料、大理石邊角料等可回收類碎玻璃等有機類(可回收)木材、塑料、織物、紙類、瀝青等其他類(可資源化利用)廢毛刷、廢毛氈、輕質金屬夾芯板、石膏板等43.2.9拆除垃圾的分類應按表3.2.9的規定確定。類別分類組成金屬類(可回收)鋼筋、鐵絲、角鋼、型鋼、廢鋼材、廢銅材、廢鋁材、廢電纜、電線、電纜等無機非金屬類可資源化利用類瀝青混合料、混凝土、磚瓦、砂漿、水泥、砌塊、瓷磚、大理石等可回收類玻璃棉(罐)、玻璃杯(盤)、玻璃碎片等有機類(可回收)木材、塑料、紙類等有毒有害類油漆及其包裝物、涂料及其包裝物、石棉、重金屬管網等3.2.10裝修垃圾的分類應按表3.2.10的規定確定。類別分類組成可回收類金屬類鋼筋、鐵絲、角鋼、型鋼、廢鋼材、廢銅材、廢鋁材、廢電纜、電線、電纜等塑料類塑料瓶、塑料桶(盆)、塑料包裝、泡沫等紙品類紙盒、紙箱、紙板、紙張等玻璃類玻璃碎片、平板玻璃等可資源化利用類無機物類混凝土、砂石、砂漿、膩子、砌塊、水泥、磚瓦、瓷磚及邊角料、大理石及邊角料、石膏板等有機物類木板、木條、木方、木片、木屑、木制板材、木制包裝、竹材等有毒有害類油漆及其包裝物、涂料及其包裝物、膠水及其包裝物、燈管燈泡等54.1.1建筑垃圾收集時間應進行合理安排,收集過程不應干擾現場施工作業。4.1.2建筑垃圾的各類運輸設備應采取防碰撞措施,并且其重量和外形尺寸應滿足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4.1.3建筑垃圾收集設備安裝完成后,應組織驗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4.1.4工程渣土的收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紅壤、潮土、水稻土等富含養分與有機質的表層耕植土,應進行單獨剝離,不應與下層土及建筑垃圾混雜;2粉砂(土)、砂土、卵(礫)石、巖石及淤砂等建筑原材料,應進行分類篩選收集,確保不同種類的土和砂石相互分離。4.1.5工程泥漿應通過現場設置的泥漿池、罐等儲存設施進行收集,做好防滲并加蓋,防止雨水進入。4.1.6工程垃圾的收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金屬類可回收垃圾,宜用磁選設備篩選,大型金屬結構件應拆解后收集;2無機非金屬類垃圾應采用機械與人工結合分選大塊雜物,碎玻璃等可回收垃圾應單獨收集;3有機類垃圾應按塑料、橡膠等材質分類,并在壓縮后分裝收集。紡織物和木材等垃圾清理表面的附著物后宜用干燥容器單獨收集;4由竹木、織物等多種有機材料混雜組成的混合物,應設專門收集區,四周設置排水溝;宜通過機械與人工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選及拆分,不應混入其他類型垃圾。露天堆放的垃圾應進行覆蓋,防止揚塵和輕飄物飛散。4.1.7拆除垃圾的收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拆除垃圾中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等垃圾的收集要求宜按本標準第4.1.6條的規定執行;2建(構)筑物拆除前應做好技術和現場安全準備工作,拆除過程中應注重邊拆除、邊分類;3收集過程中應采取防塵措施減少揚塵。4.1.8裝修垃圾的收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裝修垃圾中金屬類、有機類等垃圾的收集要求宜按本標準第4.1.6條執行;2裝修垃圾的收集與搬運作業時間應避開住戶休息時段,減少作業噪聲的環境影響。臨時存放點應及時清運,避免長期堆放產生消防安全隱患;63紙類以及竹木材類等應裝袋或者捆扎分類,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金屬、塑料、玻璃等應采用高強度編織袋等容器密閉收集;4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類垃圾及其包裝容器和被其污染的物品,應作為有害垃圾分類收集;5產生裝修垃圾的居住小區、商業辦公樓宇等場所,宜設置裝修垃圾專用收集點或專用收集容器;6裝修垃圾向外搬運宜使用專門貨梯或錯峰進行,應對公共通道采取保護及防遺撒措施,作業后及時清掃恢復。4.1.9建筑垃圾外運應采用專業運輸車輛進行,且運輸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1運輸車輛應外觀整潔、標志齊全;2運輸車輛出場時,應沖洗干凈。4.2.1建筑垃圾進入源頭存放場所后,應按類型和混雜程度設置分類存放設施。存放設施的形式和容量宜結合建設規模、運輸條件、場地狀況及環保要求,并采取封閉防塵與噴霧降塵等措施控制揚塵。4.2.2存放設施應設置在地基承載力好且對現場施工無影響的區域。4.2.3存放設施應設置儲存區、作業區和運輸通道,制定堆料和取料作業計劃,設置堆體高度和邊界的控制措施。各區之間應設置硬質隔離帶,并配備必要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4.2.4暫時不具備堆填處置條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資源化再生價值的建筑垃圾宜進入轉運調配場。建筑垃圾轉運調配的具體規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的相關規定。4.2.5建筑垃圾臨時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即將放入建筑垃圾臨時存放點的建筑垃圾和再生材料,應根據其混雜程度、化學性質、類型等進行分類貯存;2中型、大型建筑垃圾臨時存放點宜設置應急存放區;3建筑垃圾臨時存放點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的相關規定。4.2.6工程渣土的存放應選擇地勢高、排水良好的場地,分層堆放并設圍擋。砂土、卵石等建筑原材料宜按種類分區存放,并設置標識牌,存放過程中應防止泥土混入影響回收利用的性能。4.2.7工程泥漿應存放在防滲、防漏的儲存設施內,并設標識牌。4.2.8工程垃圾的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71工程垃圾中的金屬類垃圾應設置單獨的干燥防銹的收集容器;2工程垃圾中的無機非金屬類垃圾、其他類垃圾宜采取露天堆放的方式,堆放高度不宜超過3m,露天堆放應進行覆蓋,堆放區域四周應設置雨水排水溝及轉運車輛出入口;3有機可回收類垃圾中,紙類垃圾存放地應保持干燥、通風,并滿足消防安全要求,采用貨架或堆疊方式分類。塑料、瀝青等垃圾的存放場地應避免陽光直射和高溫環境,應設置防潮貨架及專門的防火存儲區域。織物、木材等垃圾的存放場所應保持清潔、干燥,宜采用懸掛、折疊或打包等方式存放,使用防蟲網、除濕機等設備維護環境;4有機類垃圾堆放區地坪應硬化處理并設圍堰,周邊應設置排水溝。露天堆放時應采取覆蓋措施,防止揚塵及輕飄物飛散。該區域與周邊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關于可燃材料堆場的規定,并配置滅火器。4.2.9拆除垃圾中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等垃圾的存放要求宜按本標準第4.2.8條的規定執行。4.2.10裝修垃圾的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裝修垃圾中金屬類、有機類等垃圾的存放要求宜按本標準第4.2.8條的規定執行;2裝修垃圾宜按可回收、可資源化、有毒有害三大類分區并裝袋存放,在存放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標志;3有毒有害類垃圾的存放區應具備防風、防雨、防曬條件,地面應進行硬化與防滲漏處理,并配置廢液收集設施;4存放點宜實行限時清運,居住區及商業區內的垃圾存放時間不宜超過72h。4.3.1建筑垃圾的處置應按源頭處理、源頭利用和就近利用的順序確定。4.3.2處置現場應設置建筑垃圾預處理區域,規劃布局應與卸料和存放區域協調一致,應配備建筑垃圾初步篩選和破碎機械設備。4.3.3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應采用破碎、分選、篩分等預處理工藝及專用設備,確保處置過程安全、環保,且產出物應符合資源化利用要求。4.3.4在破碎和篩分過程中,宜采用閉式循環流程二次破碎大粒徑垃圾。4.3.5破碎、篩分設備應采取噴淋等防塵措施和隔聲屏障等降噪措施。4.3.6人工分選輸送機應水平布置,并在方便操作位置安裝緊急停止按鈕或拉繩開關。4.3.7輸送系統應根據物料物理特性、場地條件、輸送要求、環保要求合理布置驅動裝置、輸送帶等結構部件。4.3.8處置現場應配備篩分設備、儲泥池(罐)、泥水分離等設備對工程渣土就地處理。4.3.9處置現場應采用移動式泥水分離設備對渣土和泥漿進行就地處理。處理合格的泥漿可用于回填、場地覆蓋或再生產品制備;分選出的砂、石骨料可用作再生骨料等原料。84.3.10高含水率工程渣土與泥漿就地回填前,應進行土質改良。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應小于20%且相關力學指標符合要求后才能回填。4.3.11宜根據場地條件設置再生產品生產設備,對再生骨料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再生產品的應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的規定。4.3.12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移動式破碎、篩分、分選設備,分選出塑料、木材、金屬等垃圾,破碎、篩分無機類垃圾,將其處理成再生產品。2金屬、塑料、紙張、玻璃、木材、再生骨料等宜作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3多種有機材料組成的混合物應進行分類預處理,可燃物宜經干燥破碎后焚燒,不可燃物進行填埋處理。4.3.13裝修垃圾的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裝修垃圾中金屬類、有機類等垃圾的處置要求宜按本標準第4.3.12條執行。2廢舊石膏板等含硫酸鹽類垃圾應單獨進行資源化處置,提取再生原料,嚴禁混入常規無機再生骨料中;3塑料包裝、泡沫等輕質垃圾,宜經機械壓縮或熱熔減容處理后,交由再生資源企業利用;4油漆、膠水及其廢棄包裝物等有毒有害類垃圾,應交由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機構集中處置;5帶有涂層或粘合劑的廢舊木材,破碎前應經磁選除鐵;無法作為板材再生原料的木材,宜粉碎后作為生物質燃料進行能源化利用,嚴禁露天焚燒;6玻璃碎片、瓷磚、大理石邊角料等硬質材料,宜單獨分選,作為人造石材、再生磚或特種砂漿的生產原料。95.0.1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宜依托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搭建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5.0.2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應集成監管數據全域匯總、信息統一發布、業務協同聯動等功能,實現信息系統閉環運行。5.0.3宜采用電子聯單對建筑垃圾流向實施動態監控。5.0.4建筑垃圾監管宜依托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產生、運輸、處置全過程的數據互聯與閉環管理:1施工現場宜配置監測設備,具備建筑垃圾實時計量、分類登記及數據自動上傳等功能;2運輸環節宜依托車輛定位終端和車載視頻設備,實現對運輸軌跡、作業狀態、頻次、里程的全過程監管;3處置場所出入口宜配置監測設備,動態記錄進場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及資源化作業情況,并宜與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對接。5.0.5宜通過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定期動態公開下列數據:1區域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總量;2資源化利用企業名錄及核準處置能力;3合規消納場位置、剩余容量;4運輸企業及車輛信息;5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或資源化利用的需求信息;6違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法規的企業及項目責任主體名單。l06.1.1建筑垃圾處理工程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配套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應與處理設施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6.1.2建筑垃圾就地處理、資源化處理及填埋處置工程應設置雨污分流設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工程現場應設置沉淀池和排水溝(管)網,確保排水暢通。建筑垃圾填埋場應設置地下水監測井,以監測水質環境及污染狀況。6.1.3建筑垃圾處理工程應通過灑水降塵、封閉設備、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塵污染。灑水強度和頻率應根據溫度、作業面積、建筑垃圾物料性質、風速等條件設置。6.1.4建筑垃圾處理設備應設置集氣罩并配置除塵裝置,局部抽吸換氣次數不宜低于2次/h。含塵氣體經除塵裝置處理后,其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規定。設備區域應加強管理,滿足區域環境保護要求。6.1.5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噪聲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應選取低噪聲運輸車輛,車輛在車廂開啟、關閉、卸料時產生的噪聲不應超過82dB(A);2宜通過建立緩沖帶、設置噪聲屏障或封閉車間控制處理工程噪聲;3資源化處理車間,宜采取隔聲罩、隔聲間或者在車間建筑內墻附加吸聲材料等方式降低4場(廠)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規6.1.6填埋場運營期應進行水、氣、土壤及噪聲的本底監測和作業監測,填埋庫區封場后應進行跟蹤監測直至填埋體穩定。6.2.1從事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存放、處置的單位,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和技能培訓,內容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的規范使用、緊急傷害處理等。6.2.2建筑垃圾處理工程應按規定配置作業機械、必需的勞動工具及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6.2.3建筑垃圾處理工程現場應設置勞動防護用品貯存室。應定期對庫存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盤庫和補充,定期對使用過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清洗和消毒,并應及時更換有破損的勞動防護用品。6.2.4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區域應設置道路行車指示標志、安全標志及環境衛生設施標志。建筑垃圾堆放、堆填、填埋處置高度和邊坡應滿足安全穩定要求。6.2.5建筑垃圾處理工程現場的勞動衛生設計與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和《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12801的相關規定,并應結合作業特點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治和作業人員健康保護措施。6.2.6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宜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工作場所粉塵、噪聲、化學等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水平應滿足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6.2.7產生職業健康危害的作業場所及設備,應設立符合國家現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規定的標識。6.2.8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投入運行前,應在滿負荷狀態連續正常穩定運行不少于3d。6.2.9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應進行設備與機械的定期維護,各種電氣、安全、消防裝置與設備等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并及時更換損壞部件。6.2.10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應定期進行安全、消防、環保、職業衛生等檢查,相關資料應存檔備查,并建立電子檔案管理系統,保存期應與運營期一致。運營期結束后,檔案仍需繼續保管。6.2.11建筑垃圾計量設備、儀器、儀表應完好整潔,并應定期檢定計量設備,調校精度和誤差范圍,并應帶有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記錄宜進行電子存檔。6.3.1從事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存放、處置的單位,應提前評估工作風險,提前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制定預案分級;宜成立專門的應急處理小組,明確人員分工,定期組織演練。6.3.2工作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急救箱、報警裝置等急救設施。l2本標準用詞說明l3引用標準名錄4《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26濟南l4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技術標準《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技術標準》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2026年第31號公告批準、發布。本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和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已有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檢測、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技術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2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193.2分類類別 194收集、存放、處置 4.1收集 4.2存放 4.3處置 5信息化管理要求 6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 6.1環境保護 236.2安全衛生 236.3應急處理 23l71.0.1本條明確了標準編制的目的。旨在通過規范建筑垃圾的就地分類、收集、存放與處置,打通源頭減量與末端資源化利用的堵點,切實提升山東省建筑垃圾的綜合治理水平。1.0.2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涵蓋了除日常保潔外的各類工程建設及拆除裝修活動。1.0.4本條劃定了建筑垃圾與危險廢物、工業固廢、生活垃圾的管理界限。明確廢油漆、廢電池等屬于危險廢物,應從建筑垃圾中嚴格剝離,嚴禁交叉污染和非法傾倒。l82.0.1本條明確了建筑垃圾需從源頭分類,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五類,開展分類收集、存放與處置,且過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等雜質。2.0.3本條明確了不同類別建筑垃圾處理優先級,工程渣土與泥漿優先資源化利用,其次堆填、用作填埋場覆蓋土或填埋;工程與拆除垃圾優先資源化利用,再堆填、填埋;裝修垃圾優先資源化利用,再填埋。2.0.4本條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嚴禁在分類、收集、運輸及存放過程中混入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等雜質,避免增加后續資源化處置的難度和成本。2.0.8本條明確了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的核心要素,要求將垃圾減量與資源化指標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實現源頭把控。3.1.1本條規定了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基本原則,要求實施全過程分類管理,并以末端資源化利用為導向,推動精細化分選,提升處理效率和資源化水平。3.1.2明確各類建筑垃圾應設置標識。3.2.1明確工程渣土分類應參照本標準表3.2.1的分類體系執行,確保分類標準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3.2.2本條規定工程渣土分類需同時標注土壤類型,確保分類信息完整準確,為后續資源化利用提供基礎數據支撐。3.2.6針對工程泥漿的物理指標差異提出分類要求。特別是高黏度、難脫水的泥漿,若混入常規泥漿會導致設備堵塞,應分離存放與處置。3.2.8規定工程垃圾的具體分類,將工程垃圾分為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有機類和其他類四大類別,并進一步細分為可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兩類。分類表詳細列舉了各類工程垃圾的具體組成。3.2.9規定拆除垃圾的具體分類,按照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木材類、有機可燃類和其他類進行劃分,明確可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類別。分類表詳細列舉了各類拆除垃圾的具體組成。3.2.10規定裝修垃圾的分類標準,將裝修垃圾分為可回收類、可資源化利用類和有毒有害類三大類別。其中,可回收類細分為金屬類、塑料類、紙品類和玻璃類;可資源化利用類分為無機物類和有機物類;有毒有害類則包括油漆、涂料、膠水及其包裝物等。分類表詳細列舉了各類裝修垃圾的具體組成。4.1.1本條規定了建筑垃圾收集的時間安排原則,強調收集作業應與現場施工活動錯開進行,避免相互干擾,確保施工安全和作業效率。4.1.4本條規定了工程渣土的分類收集要求。表層耕植土應單獨剝離以保護土壤資源;粉砂、卵石等建筑原材料應分類篩分收集,以提高資源化利用率。4.1.6本條規定了工程垃圾的分類收集要求,針對不同類別垃圾提出相應的收集方法。金屬類采用磁選設備篩選;無機非金屬類采用機械與人工結合方式分選;有機類按材質分類后壓縮分裝;混合物設置專門收集區并采取防塵措施。4.1.7本條規定了拆除垃圾的收集要求,強調拆除前需做準備工作;作業中要求邊拆除、邊分類,以提高分選純凈度與效率;同時要求嚴格落實防塵措施,降低揚塵對周邊環境的影響。4.1.8本條規定了裝修垃圾的收集與搬運要求。強調作業需避開休息時段以防擾民;粉狀散粒物料應密閉收集防遺撒,有毒有害廢物應在源頭單獨剝離;同時規范了搬運動線與公共通道防護,旨在消除消防隱患、維護社區衛生。4.1.9本條規定了建筑垃圾外運的車輛要求,強調應采用專業運輸車輛,并保持車輛外觀整潔、標志齊全,出場時應沖洗干凈,減少運輸過程中的環境污染,維護市容環境整潔。4.2.1本條規定了建筑垃圾存放設施的基本要求,強調應按垃圾類型和混雜程度設置分類存放設施。存放設施的形式和容量應綜合考慮建設規模、運輸條件、場地狀況和環保要求。同時要求采取封閉防塵與噴霧降塵等措施控制揚塵,保護周邊環境。4.2.5設置應急存放區以應對暴雨、事故等特殊情況下建筑垃圾的臨時轉移需求。4.2.6本條規定了工程渣土的存放要求,強調應選擇地勢高、排水良好的場地,分層堆放并設圍擋。砂土、卵石等建筑原材料應按種類分區存放,并設置標識牌。存放過程中應防止泥土混入,確保回收利用的性能不受影響。4.2.8本條規定了工程垃圾的存放要求,針對不同類別垃圾提出了相應的存放措施。規定了工程垃圾露天堆放高度不宜超過3m,保障堆體力學穩定,防止雨后坍塌,同時匹配現場常規裝卸機械的安全最佳作業高度。2l4.2.10本條第4款規定了居民區及商業區裝修垃圾存放時間不應超過72h。因裝修垃圾中常混有生活垃圾及大量紙皮、木材等可燃物,限定3d內清運,旨在防止垃圾長期積壓發酵產生惡臭、滋生蚊蠅,保證環境衛生的同時減少消防隱患。4.3.1本條規定了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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