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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風險應急責任制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應急責任制,規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減輕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引起的社會危害,保護員工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及所屬各部門、各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在生產、經營、建設、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監控以及各類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急管理工作。第三條安全生產風險應急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全員安全生產風險應急責任制,明確并落實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各崗位從業人員在風險管控和應急管理方面的職責,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第四條應急管理工作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為基礎,以應急準備為核心,以快速有效處置為重點。通過建立健全應急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損害,維護社會穩定。第二章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第五條本單位成立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作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指揮部總指揮由主要負責人擔任,對全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負全面責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負責人擔任,協助總指揮開展應急工作;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各車間主任及關鍵崗位技術負責人組成。第六條指揮部的主要職責包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二)組織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三)建立健全應急組織體系,配備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四)保證應急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五)組織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和風險評估工作;(六)決定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負責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決策;(七)負責事故調查的配合工作及善后處理。第七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作為應急管理的日常辦事機構,履行以下應急職責:(一)組織落實指揮部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二)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的組織工作;(三)負責應急資源的統籌管理,建立應急物資臺賬和維護保養記錄;(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建立風險分級管控清單;(五)負責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報工作;(六)監督檢查各單位應急準備措施的落實情況。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應急管理工作。生產技術部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的技術支持,制定搶險救援技術方案;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保障應急設備的完好及緊急搶修;物資供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的采購和供應;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應急人員的調配、工傷保險及善后賠償;財務部門負責保障應急管理資金的落實。第九條各車間、班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的執行層,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車間、班組應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職責包括:(一)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應急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二)開展崗位安全風險辨識,落實風險管控措施;(三)組織本車間員工開展應急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四)負責現場初期事故的發現、報告和先期處置;(五)負責維護本區域內的應急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第十條全體從業人員在應急管理方面的責任:(一)嚴格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接受應急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風險和應急處置措施;(三)在發生事故時,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并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現場處置方案進行初期處置和自救互救;(四)服從應急指揮人員的調度和指揮,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第三章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與評估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常態化安全風險辨識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風險辨識工作。辨識范圍應覆蓋所有生產工藝流程、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第十二條風險辨識應采用科學、系統的方法,如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檢查表法(SCL)、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法(FMEA)、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等,確保辨識結果的準確性和全面性。第十三條針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必須進行定性或定量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一般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識。第十四條風險評估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一)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二)事故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三)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四)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第十五條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實行分級管控。對于重大風險(紅色),必須制定專項應急措施,建立監測監控系統和應急預警機制,落實專人24小時值守;對于較大風險(橙色),應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程序,定期檢查應急物資;對于一般風險(黃色)和低風險(藍色),應納入日常安全管理,確保崗位人員掌握應急處置技能。第十六條風險辨識與評估結果應及時告知從業人員,并在作業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風險告知卡和警示標志,標明主要風險、可能引發的事故類型、應急措施及報告電話等內容。第四章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第十七條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構成。第十八條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處理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綜合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分工、風險分析、預防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處置、保障措施等內容。第十九條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火災、爆炸、中毒、泄漏等)、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專項應急預案應明確具體的救援程序、救援技術、救援裝備和物資等內容。第二十條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做到“一事一卡”或“一崗一卡”,明確事故特征、應急程序、現場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注重預案的實用性、銜接性和可操作性。預案中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如有更新,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組織評審。評審應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一線從業人員代表參加,形成書面評審意見。根據評審意見對預案進行修改完善,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并按規定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每三年至少對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演練情況及生產條件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一)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二)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三)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四)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六)在演練或事故救援中發現預案存在重大問題的。第五章應急準備與保障第二十四條本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保障體系,包括經費保障、隊伍保障、物資保障、通信保障、技術保障和醫療保障等。第二十五條設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項經費,用于應急預案編制修訂、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采購與維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等。專項經費應列入年度財務預算,專款專用。第二十六條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未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單位,應與鄰近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兼職救援隊員由各崗位骨干人員組成,平時在崗工作,緊急時集結救援。第二十七條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預案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應急物資應建立臺賬,實行動態管理。主要包括:(一)救援器材: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隔熱服、潛水服等;(二)救援設備:應急照明、通訊設備、發電設備、排煙設備、起重設備、破拆工具等;(三)救援物資:急救藥品、醫療器械、搶險工具、個人防護裝備、生活必需品等。第二十八條對應急物資和裝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測試,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可用狀態。建立檢查記錄檔案,記錄檢查時間、人員、內容及結果。發現失效、損壞或短缺的,應及時補充、更換或維修。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機制,確保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各職能部門之間以及與外部救援力量之間的通信暢通。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制定應急通信聯絡表,定期更新聯系方式。第三十條建立應急醫療救護保障機制。與就近的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救護協議,明確事故發生后的醫療救援流程。現場配備急救箱和急救藥品,組織員工進行急救技能培訓,確保在專業醫療力量到達前能夠開展有效的自救互救。第六章應急培訓與演練第三十一條將應急培訓納入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安全風險辨識、應急避險技能、自救互救知識等方面的培訓。第三十二條應急培訓實行分級分類實施。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重點培訓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指揮協調和決策能力;應急救援隊伍應重點培訓救援技能、裝備使用和戰術配合;從業人員應重點培訓風險識別、避險逃生、初期處置和自救互救技能。第三十三條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其中應急培訓是必修內容。未經應急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三十四條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頻次應根據風險等級和事故特點適當增加。對于重大風險源,應加大演練頻次,提高實戰能力。第三十五條應急演練應制定詳細的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目的、場景、時間、地點、參與人員、評估標準、保障措施等。演練過程應盡量模擬真實場景,注重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應急人員的反應速度和處置能力。第三十六條演練結束后,應及時組織演練評估。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記錄、現場問詢、模擬操作等方式,對演練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書面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對應急預案、應急程序、應急物資等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第三十七條建立演練檔案,如實記錄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演人員、演練方案、影像資料、評估報告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等。第七章監測與預警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監測監控系統,對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進行實時動態監測。監測系統應具備數據采集、傳輸、存儲、分析和報警功能,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第三十九條設立專門的監測監控中心或崗位,負責對監測數據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監測人員應熟練掌握監測系統的操作和應急處置程序,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第四十條建立預警發布機制。根據監測數據、風險變化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劃分為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第四十一條預警信息應包括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等。預警信息發布后,應立即采取以下預防措施:(一)啟動相應的應急準備工作;(二)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控和巡查;(三)通知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四)調集應急物資和裝備,做好隨時出動的準備;(五)必要時,組織人員疏散或撤離。第四十二條當風險因素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應及時發布預警解除信息,終止預警措施,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第八章應急響應與處置第四十三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四十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四十五條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第四十六條應急響應堅持“生命至上、科學施救”的原則。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優先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第四十七條現場應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一)現場警戒與疏散:劃定警戒區域,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組織現場及周邊人員沿預定路線疏散至安全區域;(二)人員搜救與醫療救護:組織救援隊伍迅速搜救遇險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并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三)危險源控制:根據事故類型,采取切斷電源、關閉閥門、停止作業、通風排氣、噴淋降溫、堵漏等措施,控制事故源頭;(四)現場搶險:使用專業工具和設備,清除障礙物,排除險情,防止發生次生災害;(五)信息溝通:保持與內部各部門和外部救援力量的通信聯絡,及時通報事故進展和救援情況。第四十八條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必要時可以果斷撤離應急救援人員,保障救援安全。第四十九條當事故擴大超出本單位自身救援能力時,應立即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單位啟動外部救援預案,請求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環境監測等專業救援力量支援。第五十條事故信息的發布應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新聞發布工作,嚴禁個人擅自發布未經核實的事故信息,避免引起社會恐慌。第九章后期處置第五十一條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組織清理事故現場,核實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盡快恢復生產經營秩序。第五十二條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五十三條對事故中傷亡的人員,按規定做好醫療救治、撫恤、賠償等善后工作,安撫傷亡人員家屬,保持社會穩定。第五十四條對應急搶險救援中征用的物資、設備等,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第五十五條應急響應結束后,應對整個應急過程進行總結評估。分析預案的執行情況、救援措施的有效性、應急資源的充足性以及存在的問題和教訓,形成總結報告,并提出改進建議。第五十六條根據總結評估報告,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對應急物資進行補充,對應急隊伍進行調整,對培訓演練計劃進行優化,持續提升應急能力。第十章監督考核與責任追究第五十七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應急責任制考核機制,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定期對各單位、各部門的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第五十八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應急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二)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情況;(三)應急培訓的開展情況;(四)應急物資、裝備的配備和維護保養情況;(五)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六)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情況。第五十九條對于在應急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十條對于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風險應急責任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事故擴大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規定建立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未備案的;(二)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或演練的;(三)未按規定配備應急物資、裝備或維護保養不到位,導致無法使用的;(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辨識評估或未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的;(五)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信息的;(六)在事故應急救援中不服從指揮、玩忽職守、臨陣脫逃的。第六十二條建立應急管理責任追究臺賬,記錄責任追究的時間、對象、原因、處理結果等信息,作為人員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第十一章附則第六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第六十四條本規定涉及的應急預案編制格式、風險評估方法、應急物資配備標準等,應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規范執行。第六十五條本單位各部門、各子公司應根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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