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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上旅游船舶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水上旅游船舶運營行為,保障水上旅游客運安全,保護游客、船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水上旅游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水上旅游運營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從事水上旅游運輸經營的所有船舶、船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水上旅游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客船、游艇、觀光船、水上巴士、浮動設施等用于載運游客進行游覽、觀光、娛樂等活動的船舶。第三條水上旅游船舶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船舶經營人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投入到位、培訓到位、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第四條鼓勵水上旅游船舶運營采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技術和手段,推行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的安全管理模式。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和自律規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第二章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第五條船舶經營人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營人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六條船舶經營人應當制定并實施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二)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三)船員聘用、培訓和考核制度;(四)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操作規程;(五)船舶及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六)旅客安全管理制度;(七)防污染應急預案與制度;(八)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和救援制度;(九)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十)安全值班制度。第七條船舶經營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包括:船舶及設備的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維護;安全培訓和教育;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的采購與儲備;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等。第八條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為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險種,確保具備相應的抗風險能力。第九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對于危及安全的情況,船長有權作出決定,特別是在發生險情或事故時,船長有權指揮船員和乘客采取應急措施,并有權決定棄船、停止航行或停止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第三章船舶適航與設備管理第十條水上旅游船舶必須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證書。船舶應當保持良好的適航狀態,嚴禁船舶帶病航行。第十一條船舶的技術性能必須符合其檢驗證書所載明的航區(航段)等級要求。嚴禁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船舶的載客定額、載重線等標識必須清晰、準確,嚴禁超載。第十二條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足以保證航行安全的助航設備、通訊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以及防污染設備。所有設備應當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第十三條船舶消防系統管理要求:(一)消防泵、消防管系、消火栓、水龍帶、水槍等應當保持完好有效,能夠隨時出水;(二)固定式滅火系統(如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系統)應當定期由專業機構進行檢測,確保瓶組壓力正常、管路暢通;(三)滅火器應當按規定的類型和數量配備,放置在明顯且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檢查藥劑有效期和壓力;(四)機艙、廚房等火災高風險區域應當設置有效的防火分隔和報警裝置。第十四條船舶救生設備管理要求:(一)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浮具的數量和額定乘員應當滿足船舶檢驗證書的要求;(二)成人救生衣、兒童救生衣應當有明顯區分標識,存放位置應當便于取用;(三)每艘旅游船舶應當在開航前向乘客演示救生衣的穿著方法,并確保乘客知曉存放位置;(四)氣脹式救生筏應當按規定進行年度檢驗,確保釋放裝置靈敏有效。第十五條船舶航行與通訊設備管理要求:(一)雷達、GPS(北斗)、AIS、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測深儀、羅經等航行設備應當保持正常工作;(二)甚高頻(VHF)無線電話應當保持24小時守聽,按規定頻道進行通話和報告;(三)聲響信號設備(號笛、號鐘)和燈光信號設備(航行燈、信號燈)應當符合技術標準,顯示正常。第十六條船舶應當建立設備維護保養臺賬,記錄設備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及更換情況,記錄應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船舶檢驗周期。第四章船員配備與資質管理第十七條船舶經營人應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備足夠數量且持有有效適任證書的船員。嚴禁無證人員上崗任職,嚴禁船員超越等級、職務或航區任職。第十八條船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熟悉船舶結構、設備性能、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程序。船員在上船任職前,必須經過體格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凡不符合船員體檢標準或患有妨礙安全值班疾病的,不得安排在船任職。第十九條船舶經營人應當建立船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船員進行下列內容的培訓:(一)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二)專業技能、新技術應用;(三)應急反應、急救、消防、救生等實操演練;(四)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訓應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第二十條船員值班應當遵守有關國際公約、國內法規和值班規則的要求。駕駛臺值班必須保持正規瞭望,使用安全航速,嚴格遵守避碰規則。機艙值班應當密切監視機電設備運行參數,確保機電設備安全運轉。第二十一條嚴禁船員在值班前飲酒或服用可能導致精神恍惚的藥物。嚴禁船員在值班期間從事與值班無關的活動。第五章作業運營安全規范第二十二條船舶經營人應當根據通航環境、船舶性能和氣象條件,科學劃定旅游船舶的航行區域和固定航線。船舶應當按照核定的航線航行,不得擅自改變航線。確需臨時變更航線的,必須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確保變更后的航線安全。第二十三條船舶開航前,船長或輪機長應當組織船員進行航前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以下項目:(一)船體結構、水密門窗是否完好;(二)舵機、錨機、主機、輔機是否運轉正常;(三)救生、消防、通訊設備是否齊全有效;(四)客艙、甲板、通道是否整潔暢通,無障礙物;(五)旅客登乘設施是否安全穩固。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簽發開航令。第二十四條船舶航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保持正規瞭望,采用安全航速。在能見度不良、通航密度大、進出港口或靠近危險物時,應當減速航行;(二)嚴格遵守避碰規則,早讓、寬讓、大幅度讓清。不得追越正在執行公務或正在搶險的船舶;(三)在橫越航道、靠離碼頭或掉頭時,應當主動避讓順航道行駛的船舶,不得搶行;(四)嚴禁在橋區、渡口、水下管線、禁航區、錨地等交通管制水域錨泊或逗留。第二十五條船舶應當嚴格遵守氣象、水文限制條件。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停止航行:(一)風力超過船舶抗風等級;(二)能見度低于規定標準(通常內河小于500米,沿海小于1海里,具體按地方規定執行);(三)收到洪水、山體滑坡、臺風等預警信息,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四)水位急劇變化,影響船舶通過橋梁、架空管線或淺灘。第二十六條船舶靠離碼頭操作應當由船長或駕駛值班人員親自指揮。操作前應當充分考慮風、流、壓載及周圍環境的影響,制定操作方案。使用纜繩應當規范,防止纜繩崩斷傷人。第二十七條船舶在港內停泊期間,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值班船員。停泊期間應當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并保持VHF守聽。第六章乘客安全管理與服務第二十八條船舶經營人應當在售票處、候船室和船舶顯著位置,公示安全須知、禁帶物品清單、應急疏散圖以及服務監督電話。第二十九條乘客登船時,船方應當組織安全查驗。嚴禁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上船。發現可疑物品,應當拒絕其登船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或海事部門處理。第三十條船舶應當核定載客人數,并在客艙入口處設置“額定載客人數”標識。嚴禁超載。乘客應當按照指定的區域就座或站立,不得影響船舶穩性和船員操作。第三十一條船舶航行期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乘客落水。(一)嚴禁乘客攀越欄桿、舷墻;(二)在高速航行或轉彎時,應當通過廣播提醒乘客坐穩扶好;(三)對于甲板載客的船舶,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和防護設施;(四)兒童、老年人、行動不便人員乘船,應當由成年人全程陪同。第三十二條船舶經營人應當向乘客提供安全服務。(一)開航前,應當通過廣播、視頻或現場演示等方式,向乘客介紹救生衣存放位置、穿著方法、應急逃生路線以及安全注意事項;(二)航行中,應當定時播放安全提示信息;(三)遇有惡劣天氣或突發情況時,應當及時安撫乘客情緒,引導乘客配合應急行動。第三十三條船上應當配備急救藥箱和常用急救藥品,并由經過培訓的船員負責管理。藥箱應當定期檢查,及時補充過期或失效藥品。乘客在船期間發生急病或受傷,船方應當立即組織救治,必要時聯系岸上醫療急救機構或返航送醫。第三十四條嚴禁在客艙、甲板等處吸煙(除非設有專門吸煙點并配有防火措施)。嚴禁向船外拋投物品和垃圾。第七章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第三十五條船舶經營人應當針對水上旅游船舶可能發生的碰撞、擱淺、火災、爆炸、觸礁、浪損、落水、機器故障、惡劣天氣等突發事件,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第三十六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風險評估與資源調查、預警與信息報告、應急響應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人員、設備、通訊、醫療)、后期處置、培訓與演練等內容。預案應當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十七條船舶經營人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每艘船舶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棄船(救生)演練和消防演練。演練應當模擬真實場景,記錄演練過程,評估演練效果,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預案。第三十八條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時,船長應當立即組織應急自救:(一)立即發出遇險信號,并通過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管理機構、船方和就近搜救中心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船名、位置、時間、險情性質、傷亡情況、救助需求等。(二)優先組織人員救助,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和船員生命安全。(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力搶救船舶和貨物,防止水域污染。第三十九條船舶經營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協助船舶進行自救。事故發生后,經營人應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事故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第四十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船舶經營人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整改措施。第八章防污染管理第四十一條船舶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船舶防污染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第四十二條船舶應當配備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防止油污證書》、《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等防污文書。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還應當配備《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IOPP)等相關證書。第四十三條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油水分離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垃圾儲集容器等防污設備,并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嚴禁擅自停用或拆除防污設備。第四十四條船舶在進行油類作業(如加裝燃油、駁運油類)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填記《油類記錄簿》。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一旦發生溢油事故,必須立即啟動溢油應急計劃,使用吸油氈、消油劑等器材進行清除,并報告海事部門。第四十五條船舶產生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必須嚴格按規定分類收集、儲存和處理。(一)嚴禁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二)嚴禁將船舶垃圾傾倒入水。船舶垃圾應當分類存放在有標志的容器中,到港后移交至具備資質的接收單位,并填記《垃圾記錄簿》。第四十六條船舶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污染應急計劃,配備必要的防污應急器材和物資,并定期組織防污染應急演練。第九章監督檢查與考核第四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水上旅游船舶安全運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第四十八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詢問人員、視頻監控等方式。檢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執法。檢查重點包括:(一)船舶證書、船員證書是否有效;(二)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要求;(三)船舶及設備技術狀況是否良好;(四)載客是否超載,是否存在私載旅客行為;(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落實;(六)應急演練是否按期開展;(七)防污染措施是否執行到位。第四十九條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執法部門應當責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下達《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期限和責任人。船舶經營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執法部門。在隱患未消除前,船舶不得開航。第五十條建立水上旅游船舶安全運營信用評價體系。對安全管理規范、長期無事故的船舶經營人,給予通報表揚或政策扶持;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經營人,納入信用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管。第五十一條船舶經營人應當建立內部安全檢查和考核機制。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船舶、船員進行日常巡查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與薪酬待遇、評優評先直接掛鉤,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第十章附則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水上旅游船舶”,是指從事水上旅客游覽、觀光、娛樂等經營性運輸活動的客船、游艇、渡船(含車渡)和浮動設施。(二)“經營人”,是指利用船舶從事水上旅游運輸經營活動,并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三)“船長”,是指受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聘用或雇傭,負責船舶指揮和管理的最高級船員。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遇有特殊天氣狀況(如臺風、特大洪水、冰凍等)或重大活動期間,海事管理機構或地方政府可以發布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船舶經營人及船舶必須嚴格遵守。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執行。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相關主管機關負責解釋。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錄A:水上旅游船舶航前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結果(√/×)備注1證書證件船舶國籍證書、檢驗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2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齊全、有效,人證相符3最底安全配員是否符合要求4船體結構船體外板是否有變形、穿孔、嚴重腐蝕5水密門窗、艙口蓋是否關閉嚴密6舷窗、風暴蓋是否完好7機電設備主機、輔機啟動及運轉是否正常,無異常聲響8舵機系統轉動是否靈活,舵角指示是否準確9錨機、纜絞車操作是否正常10電站供電是否穩定,電壓、頻率是否正常11航行設備雷達、GPS(北斗)定位是否準確12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信息是否正確發送13磁羅經、電羅經差是否在允許范圍內14測深儀工作是否正常15VHF無線電是否可用,頻道是否正確16號燈、號笛、航行燈是否顯示正常17消防設備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內18消防泵是否出水正常,壓力達標19消防管系、栓、閥、水龍帶是否完好無漏水20探火報警系統是否靈敏21救生設備救生衣數量是否足夠,是否破損22救生圈、救生浮具是否完好,自亮浮燈是否有效23救生筏存放是否正確,釋放裝置無綁扎24救生艇/救助艇是否隨時可用25載客與穩性載客定額標識是否清晰26是否存在超載現象27貨物/行李堆放是否影響穩性和視線28防污染油水分離器是否運行正常29垃圾容器是否配備到位30其他燃油、淡水儲備是否足夠航程使用31食品、飲用水是否符合衛生標準32客艙、通道是否整潔,無障礙物附錄B:水上旅游船舶應急演練記錄表船名演練日期年月日時分演練地點天氣/海況演練類型□棄船演習□消防演習□防污染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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