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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機械制造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相關行業安全標準,結合機械制造企業實際生產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機械制造、金屬加工、設備組裝、零部件生產等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無論企業所有制形式、規模大小,均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第五條企業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支持企業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安全生產智能監控系統。第二章組織機構與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七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八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第九條企業必須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三)職能部門(如技術、生產、設備、采購、財務、人事等)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四)車間主任、班組長及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五)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每年至少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薪酬分配、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應當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與教育培訓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安全生產例會制度;(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五)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十)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一)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十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控制制度。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制定并及時修訂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應當覆蓋本單位所有的工種、設備和崗位。規程內容應當明確操作步驟、安全要點、應急措施及禁止事項,并懸掛在作業現場醒目位置。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十四條安全生產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和學時要求:(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二)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三)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第十五條企業實施“新三級”安全教育。廠級培訓應當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危險因素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車間級培訓應當包括工作環境、危險因素、安全操作規程及設備性能等;班組級培訓應當包括崗位操作規程、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及事故案例等。培訓結束后應當進行考核,并建立“一人一檔”培訓檔案。第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起重機械作業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企業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賬,定期復審,確保證件有效。第四章設備設施與作業環境安全管理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設備設施采購、安裝、驗收、使用、維護、檢修、報廢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并定期進行檢驗檢測。第十八條機械制造企業應當重點加強對沖壓、剪切、金屬切削、鑄造、鍛造、熱處理、焊接、涂裝等危險工序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條沖壓機械、剪切機械、壓鑄機等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光電保護裝置、雙手操作按鈕、聯鎖裝置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失效,嚴禁在防護失效的情況下進行操作。第二十條金屬切削機床(車床、銑床、鉆床、磨床等)的防護罩、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加工過程中嚴禁戴手套操作旋轉機床,嚴禁在機床運轉時測量工件、變速或清理鐵屑。第二十一條焊接(切割)作業場所應當保持通風良好,配備排煙除塵設施。乙炔氣瓶與氧氣瓶間距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點間距不得小于10米,氣瓶必須有防傾倒措施和回火防止器。在有限空間內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規定。第二十二條鑄造熔煉爐前應當設置防雨設施,爐坑及作業區域地面應當保持干燥,嚴禁積水。熔煉過程中,爐料必須預熱,嚴禁加入含有潮氣、密閉容器或爆炸性物質的爐料。起重吊運鐵水包時,必須確認掛釣、鋼絲繩完好,吊運路線下嚴禁有人。第二十三條工業梯臺、平臺、護欄應當符合《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標準,護欄高度通常不低于1050毫米,底部設有踢腳板。設備檢修平臺、吊裝平臺等應當采取防滑措施。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對作業現場實行定置管理,保持通道暢通。物料堆放整齊,高度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逃生出口。生產作業區域應當實行人機隔離,劃出安全警示線。第二十五條作業場所的采光、照明、通風、噪聲、粉塵等職業危害因素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點,應當設置自動監測報警裝置和通風凈化系統。第二十六條涂裝作業(噴漆室、調漆室)屬于防爆區域,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通風系統必須處于常開狀態,嚴禁在噴漆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油漆及稀釋劑應當分類分庫儲存,限量領用。第五章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在進行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大型吊裝作業等危險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批準嚴禁作業。第二十八條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打磨等產生火花的作業)管理要求:(一)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分級管理;(二)動火前必須清理作業點周圍10米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三)必須配備滅火器材,設專人監護;(四)在盛裝過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管道上動火,必須進行置換、清洗、吹掃、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五)五級風以上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第二十九條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爐膛、儲罐、地坑、下水道等封閉或半封閉場所)管理要求:(一)必須遵循“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二)作業前必須對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三)必須保持持續通風;(四)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防護裝備;(五)受限空間入口處必須設專人監護,并建立有效的聯絡機制;(六)照明電壓不得超過24伏;在潮濕容器內不得超過12伏。第三十條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位置作業)管理要求:(一)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等禁忌癥者不得登高;(二)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帶,高掛低用;(三)腳手架必須搭設牢固,經驗收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四)作業現場下方必須設置警戒區,嚴禁拋擲物料和工具;(五)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嚴禁露天高處作業。第三十一條臨時用電作業管理要求:(一)臨時用電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編制用電方案;(二)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符合規范;(三)電纜線路不得沿地面明敷,不得在易受機械損傷的介質場所敷設,需要架空時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臨時用電設施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拆除。第三十二條起重吊裝作業管理要求:(一)吊裝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鋼絲繩、吊具、索具進行全面檢查;(二)必須明確指揮人員,信號必須統一、清晰;(三)嚴禁超載吊裝,嚴禁歪拉斜吊,嚴禁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四)吊物及臂架回轉范圍內嚴禁有人停留或通過。第六章隱患排查與治理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責任、排查頻次、排查內容和處理流程。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依據安全生產風險等級,結合生產特點,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及日常的隱患排查計劃。隱患排查工作應當做到全覆蓋、無死角,涵蓋所有設備設施、作業環境、操作行為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第三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組織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第三十六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在隱患治理前或治理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企業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確認隱患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隱患排查時間、部位、問題描述、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結果等信息,實現閉環管理。臺賬應當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上報。第七章職業健康與勞動防護用品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防護措施等內容。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報廢等應當有記錄可查。第四十三條常用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如下表:作業類別必須配備的防護用品建議配備的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更換標準機械加工/車削防護眼鏡、工作服、工作帽防護口罩、護腕定期清洗,破損即換焊接/切割作業焊接防護面罩、阻燃工作服、絕緣鞋、防護手套防塵口罩、安全帽面罩濾片定期更換,衣物破損即換噴漆/涂裝作業過濾式防毒面具(或送風式頭罩)、防化學品手套、防靜電工作服安全帽、護目鏡防毒面具濾盒定期更換,失效即換鑄造/鍛造作業防高溫隔熱服、防砸安全鞋、防護眼鏡防塵口罩、安全帽隔熱服定期檢查,功能失效即換高處作業全身式安全帶、防滑安全鞋安全帽、防滑手套安全帶使用前檢查,發現異常立即報廢強噪聲環境耳塞或耳罩-每日使用,定期更換或清洗第四十四條企業應當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確保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嚴禁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第八章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中毒、觸電、機械傷害等具體事故類型,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當定期評審,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中型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小型企業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及應急物資進行修訂完善。第四十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四十九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進行。企業應當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第五十條企業應當建立事故檔案,包括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人員筆錄、圖片資料、處理決定等資料,實行閉環管理。第九章監督檢查與考核獎懲第五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機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安全檢查計劃,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季節性檢查和節假日檢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三)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狀況及安全防護裝置完好情況;(四)危險作業審批及現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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