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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在混凝土、砂漿與水泥制品中應用技術規程本文件規定了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術語與定義、組分與材料及在混凝土、砂漿與水泥制品中的應用等技術內容。本文件所指鋰冶煉剩余物不含冶煉副產石膏渣、雜鹽、污泥等其他鋰冶煉固體廢物。本文件適用于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在專業生產廠生產的混凝土、砂漿與水泥制品中的應用。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75通用硅酸鹽水泥GB/T17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GB/T203用于水泥中的?;郀t礦渣GB/T1345水泥細度檢驗方法篩析法GB/T1346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與安定性檢驗方法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5483天然石膏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8076混凝土外加劑GB/T10171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2960水泥組分的定量測定GB/T14684建設用砂GB/T14685建設用卵石、碎石GB/T17671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GB/T18046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郀t礦渣粉GB/T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業副產石膏GB/T23439混凝土膨脹劑GB/T25181預拌砂漿GB/T26748水泥助磨劑GB/T28635混凝土路面磚GB50003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T5010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50164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203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2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JC/T475混凝土防凍劑JC/T899混凝土路緣石JC/T1099硫鋁酸鈣改性硅酸鹽水泥JC/T2238水泥制品用礦渣粉應用技術規程JC/T2469混凝土減膠劑JC/T2126.1水泥制品工藝技術規程第1部分:混凝土與鋼筋混凝土排水管JC/T2126.5水泥制品工藝技術規程第5部分:環形混凝土電桿JG/T164砌筑砂漿增塑劑JG/T426抹灰砂漿增塑劑JG/T486混凝土用復合摻合料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63混凝土用水標準JGJ/T98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T105機械噴涂抹灰施工規程JGJ/T193混凝土耐久性檢驗評定標準JGJ/T220抹灰砂漿技術規程JGJ/T223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41人工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DB36/T2268鋰冶煉剩余物處理及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NY/T1121.16土壤檢測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3術語與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鋰冶煉剩余物residuesfromlithiumsmelting以鋰云母、鋰輝石等礦石為主要原料,生產碳酸鋰、氫氧化鋰等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本文件指熟料浸出過程產生的殘余物。3.2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residuesfromlithiumsmeltingcompoundadmixture以鋰冶煉剩余物為主要原料,加入?;郀t礦渣(或粒化高爐礦渣粉)和粉煤灰等其他材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經加工制得的細度和活性指數等指標滿足要求的粉體材料。3.3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影響系數compoundadmixture在推算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膠凝材料28d膠砂抗壓強度時,用于折減水泥28d膠砂抗壓強度的一個無量綱系數。34組分與材料4.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組分要求4.1.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組分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組分/4.1.2?;郀t礦渣(或?;郀t礦渣粉)和粉煤灰組分檢測按GB/T12960進行。判定時,測得數據按四舍五入方式修約,應符合表1的規定。4.1.3鋰冶煉剩余物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DB36/T2268的有關規定,放射性應符合GB6566的有關規定;粒化高爐礦渣應符合GB/T203的規定,?;郀t礦渣粉應符合GB/T18046的規定,粉煤灰應符合GB/T1596的規定,天然石膏應符合GB/T5483的規定,工業副產石膏應符合GB/T21371的規定,助磨劑應符合GB/T26748的規定。水泥宜選用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應符合GB175的規定;粗骨料應符合GB/T14685的規定,細骨料應符合GB/T14684、JGJ/T241的規定;外加劑應符合GB/T8076的規定,混凝土膨脹劑應符合GB/T23439的規定,防凍劑應符合JC/T475的規定,減膠劑應符合JC/T2469的規定,砂漿增塑劑應符合JG/T164和JG/T426的規定;外加劑與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水泥和其他礦物摻合料的適應性應經試驗驗證。拌合用水、施工用水應符合JGJ63的規定。4.2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4.2.1性能要求用于混凝土、砂漿與水泥制品中的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性能要求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性能要求4表2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性能要求(續)總砷(As)≤0.1、總鉛(Pb)≤0.3、總鎳(Ni-括號中所有項目檢測結果均符合對應限值要求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堿含量應按NaO+0.658KO計。當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制的混凝土或有其他性能要求時,可限制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堿含量,限制值由4.2.2試驗方法細度按GB/T1345進行,流動度比、活性指數與膠砂抗壓強度增長比和含水量按JG/T486進行,燒失量、氯離子、三氧化硫與堿含量按GB/T176進行,安定性(沸煮法和浸水法)分別按GB/T1346和JC/T1099進行,水溶性鹽按NY/T1121.16進行,放射性按GB6566進行,有害物質含量按DB36/T2268進行。4.3檢驗規則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檢驗規則應符合JG/T486的規定,其中出廠檢驗項目為組分、細度、流動度比、活性指數、燒失量、含水量、氯離子含量、三氧化硫、水溶性鹽、安定性、放射性和有害物質限值,型式檢驗項目為第4.1條款和第4.2條款的全部指標。5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5.1一般規定5.1.1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本文件表2的有關規定。5.1.2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在混凝土中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其他礦物摻合料復合使用。5.1.3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在運輸、澆筑過程中嚴禁加水。5.2配合比設計5.2.1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應根據拌合物性能、力學性能、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并應符合JGJ55的有關規定。55.2.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應采用工程實際使用的原材料進行配合比試配,性能應滿足工程設計和施工要求。5.2.3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摻量按膠凝材料質量百分比計,應符合表3的規定。表3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最大摻量5.2.4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中三氧化硫的含量(質量分數,%)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5.2.5配合比計算時,膠凝材料28d膠砂抗壓強度宜根據試驗確定,膠砂強度測定方法按照GB/T17671執行。當膠凝材料28d膠砂抗壓強度無實測值時,可按公式(1)計算:lzce………(1)式中:fb-膠凝材料28d膠砂抗壓強度(MPa);lz-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影響系數,可按表4取值;fce-水泥28d膠砂抗壓強度(MPa)。表4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影響系數05.2.6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應在正式生產和施工前通過試配確定,必要時進行試生產及試泵送試驗。5.2.7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或其他原材料的品種與質量有顯著變化時,應重新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65.3原材料貯存與計量5.3.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應按批次單獨貯存、標識,不應受潮和混入雜物;其他原材料的貯存應符合GB50164的規定。5.3.2原材料計量應符合GB50164的有關規定,每盤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原材料計量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并應每班檢查1次。表5原材料計量允許偏差(按質量計,%)水5.4攪拌、運輸與澆筑5.4.1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攪拌、運輸與澆筑應符合GB50164的有關規定。5.4.2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應與其他膠凝材料一起投料攪拌。5.5養護5.5.1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養護應符合GB50164的有關規定。5.5.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養護期間應避免干濕循環,宜采用覆蓋保濕膜、連續灑水等方式養護。5.6質量檢驗5.6.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質量檢驗應符合本文件第4.1條款、第4.2條款和第4.3條款的規定,其他原材料質量檢驗應符合GB50164的規定。5.6.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檢驗應符合GB50164的有關規定。5.6.3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力學性能檢驗應符合GB/T50107的有關規定。5.6.4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檢驗應符合JGJ/T193的有關規定。5.6.5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施工質量應符合GB50204的有關規定。6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砂漿6.1一般規定6.1.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適用于抹灰砂漿和砌筑砂漿,摻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20%,應符合GB/T25181的規定。6.1.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砂漿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本文件表2的有關規定。6.1.3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在砂漿中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其他礦物摻合料復合使用。6.2配合比設計6.2.1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抹灰砂漿配合比應符合JGJ/T220的有關規定,當用于機械噴涂抹灰時,其配合比還應符合JGJ/T105的規定。6.2.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應符合JGJ/T98的規定。76.3原材料貯存與計量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砂漿原材料貯存與計量應符合GB/T25181的有關規定。6.4制備、包裝、貯存和運輸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砂漿制備、包裝、貯存和運輸應符合GB/T25181的有關規定。6.5施工6.5.1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抹灰砂漿施工應符合JGJ/T223的規定,機械噴涂抹灰砂漿施工應符合JGJ/T105的規定。6.5.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砌筑砂漿施工應符合JGJ/T223的有關規定。6.6質量檢驗6.6.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質量檢驗應符合本文件第4.1條款、第4.2條款和第4.3條款的規定,其他原材料應符合GB/T25181的規定。6.6.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砂漿其性能要求、制備、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應符合GB/T25181的規定。6.6.3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砂漿施工質量應符合JGJ/T223的規定,當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砂漿用于建筑砌體結構時,其施工質量還應符合GB50003和GB50203的有關規定。7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水泥制品7.1一般規定7.1.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適用于鋼筋混凝土排水管、環形混凝土電桿、混凝土路緣石和混凝土路面磚。7.1.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水泥制品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本文件表2的有關規定。7.1.3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在水泥制品中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其他礦物摻合料復合使用。7.2配合比設計按照本文件第5.2條款執行,其中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摻量按膠凝材料質量百分比計,摻量不應超過20%。7.3模具7.3.1模具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精度,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變形、無磨損。使用前要對模具進行清理和涂油處理。7.3.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鋼筋混凝土排水管、環形混凝土電桿、混凝土路緣石和混凝土路面磚的模具制作應分別符合JC/T2126.1、JC/T2126.5、JC/T899和GB/T28635的有關規定。7.4原材料貯存與計量7.4.1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應按批次單獨貯存、標識,不應受潮和混入雜物;其他原材料的貯存應符合GB50164的規定。7.4.2原材料計量應采用電子計量設備,設備的精度應符合GB/T10171的有關規定。每一工作班開始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準。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鋼筋混凝土排水管和環形混凝土電桿原8材料計量分別應符合JC/T2126.1和JC/T2126.5的有關規定;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路緣石和混凝土路面磚原材料計量應按照本文件第5.3.2條款執行。7.5攪拌7.5.1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鋼筋混凝土排水管和環形混凝土電桿其混凝土攪拌分別應符合JC/T2126.1和JC/T2126.5的規定。7.5.2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混凝土路緣石和混凝土路面磚其混凝土攪拌按照本文件第5.4條款執行,且應滿足對應產品的生產工藝要求和產品標準的要求。7.6澆筑與成型7.6.1摻鋰冶煉剩余物復合摻合料的鋼筋混凝土排水管和環形混凝土電桿其混凝土澆筑與成型分別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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