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實務》(第五版)課件 項目14、15 環境保護稅辦稅業務、納稅后續工作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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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十四

環境保護稅辦稅業務模塊一

環境保護稅的征稅稅目、納稅人和稅率一、環境保護稅的征稅稅目(一)征稅范圍2018.1.1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這些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也就是環保稅核算的會計主體。應稅污染物,是指《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自2025年10月起,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需要,對直接向環境排放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環境保護稅的征稅范圍:(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二)稅收優惠(1)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①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②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③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④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⑤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減征稅額項目:①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②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二、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居民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但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三、環境保護稅的稅率稅目計稅單位稅額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固體廢物煤矸石每噸5元尾礦每噸15元危險廢物每噸1000元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每噸25元噪聲污染工業噪聲超標1-3分貝每月350元超標4-6分貝每月700元超標7-9分貝每月1400元超標10-12分貝每月2800元超標13-15分貝每月5600元超標16分貝以上每月11200元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個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連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2.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算。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5.夜間頻繁突發或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一、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一)計稅依據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計稅依據。污染當量數的確定方法:(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污染當量值:是以環境污染因素中指定單位量的主要污染物有害程度和對生物體的毒性以及處理費用為基準,其他污染物與之相比,具相當的量值,用W表示,通常單位為:千克,也有噸或頭、羽等單位。污染當量數:就是污染當量的數量,即所謂的:無量綱,用Ap表示。數學表達式=排放量/污染當量值模塊二

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計算(2)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2.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計稅依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1)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2)進行虛假納稅申報。3.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計稅依據。(二)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分貝數的確定方法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1)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2)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3)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4)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一)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總汞0.00052.總鎘0.0053.總鉻0.044.六價鉻0.025.總砷0.026.總鉛0.0257.總鎳0.0258.苯并(a)芘0.00000039.總鈹0.0110.總銀0.02(二)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1.懸浮物(SS)412.生化需氧量(BOD5)0.513.化學需氧量(COD)114.總有機碳(TOC)0.4915.石油類0.116.動植物油0.1617.揮發酚0.0818.總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23.苯胺類0.224.硝基苯類0.2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0.226.總銅0.127.總鋅0.228.總錳0.229.彩色顯影劑(CD-2)0.230.總磷0.2531.元素磷(以P計)0.0532.有機磷農藥(以P計)0.0533.樂果0.0534.甲基對硫磷0.0535.馬拉硫磷0.0536.對硫磷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0.2538.三氯甲烷0.04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0.25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鄰-二甲苯0.0247.對-二甲苯0.0248.間-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鄰二氯苯0.0251.對二氯苯0.0252.對硝基氯苯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54.苯酚0.0255.間-甲酚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0.02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0.0260.丙烯腈0.12561.總硒0.02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征收一項。(三)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1.PH值1.0-1,13-140.06噸污水2.1-2,12-130.125噸污水3.2-3,11-120.25噸污水4.3-4,10-110.5噸污水5.4-5,9-101噸污水6.5-65噸污水2.色度5噸水·倍3.大腸菌群數(超標)3.3噸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3.3噸污水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征收一項。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類推。(四)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污染當量值類型污染當量值禽畜養殖場1.牛0.1頭2.豬1頭3.雞、鴨等家禽30羽4.小型企業1.8噸污水5.飲食娛樂服務業0.5噸污水6.醫院消毒0.14床2.8噸污水不消毒0.07床1.4噸污水說明:1.本表僅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2.僅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征收。3.醫院病床數大于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五)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氮氧化物0.953.一氧化碳16.74.氯氣0.345.氯化氫10.756.氟化物0.877.氰化氫0.0058.硫酸霧0.69.鉻酸霧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一般性粉塵412.石棉塵0.5313.玻璃棉塵2.13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4.碳黑塵0.5915.鉛及其化合物0.0216.鎘及其化合物0.0317.鈹及其化合物0.000418.鎳及其化合物0.1319.錫及其化合物0.2720.煙塵2.1821.苯0.0522.甲苯0.1823.二甲苯0.27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烯醛0.0628.甲醇0.67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29.酚類0.3530.瀝青煙0.1931.苯胺類0.2132.氯苯類0.7233.硝基苯0.1734.丙烯腈0.2235.氯乙烯0.5536.光氣0.0437.硫化氫0.2938.氨9.0939.三甲胺0.3240.甲硫醇0.0441.甲硫醚0.2842.二甲二硫0.2843.苯乙烯2544.二硫化碳20二、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固體廢物排放量、超標分貝數)×具體適用稅額練習:廣東番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年7月排放汞及其化合物100千克。要求:計算該公司應繳納的環保稅稅額。分析:(1)測量或核定污染物排放量;(2)根據污染當量值表,計算污染當量數=排放量/污染當量值;(3)污染當量數乘以單位污染當量稅額=需要交納的環保稅查詢《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可知,汞及其化合物值(千克)為0.0001,使用稅額為1.2元每污染當量。則:污染當量數=100÷0.0001=1000000環保稅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1.2=1000000×1.2=1200000(元)一、納稅時間和地點(一)納稅時間環境保護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模塊三

環境保護稅的申報繳納(二)納稅地點環境保護稅采用“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納稅人跨區域排放應稅污染物,稅務機關對稅收征收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則協商解決。納稅人從事海洋工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體廢物,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二、納稅申報企業在進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前,先要采集稅源信息,填報“環境保護稅稅源明細表”,采集了稅源信息后,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附表。Theend會計學基礎項目十五納稅后續工作25查賬權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有關資料場地檢查權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責成提供資料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調查取證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查證權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檢查存款賬戶權專人負責+許可證明+保密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一、配合稅務檢查27納稅保證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納稅抵押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二、提供納稅擔保28二、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的適用情形: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已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綱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情形。29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擔保物信用不動產+特殊動產(不轉移占有)動產+權利(轉移占有)擔保人第三人(稅務機關認可)納稅人第三人納稅人第三人文書納稅擔保書納稅擔保書財產清單納稅擔保書財產清單生效稅務機關簽字蓋章稅務機關確認辦理抵押登記稅務機關確認質物移交擔保范圍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二、提供納稅擔保30(一)納稅保證1.納稅保證人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2.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納稅人和納稅保證人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3.保證期間:60日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稅務機關未通知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人責任免除4.履行保證責任期限:15日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機關法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有欠稅行為的。(一)納稅保證32可以用于納稅抵押的財產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二)納稅抵押33不得用于納稅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二)納稅抵押34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三)納稅質押351.動產質押依法可以轉讓的各種動產2.權利質押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性權利提供的質押,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三)納稅質押36三、接受稅收保全措施對象前提審批種類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后仍不繳納的無扣押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根據認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期前責令限期繳納,限期內有明顯的轉移、隱匿跡象,且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凍結扣押查封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對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跡象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凍結扣押查封37三、接受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以后,納稅人如果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否則,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因此給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損失。納稅人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一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38三、接受稅收保全措施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在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39四、接受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對象前提審批種類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后仍不繳納,實施扣押后仍不繳納的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拍賣變賣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根據認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期前責令限期繳納,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扣繳拍賣變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或者繳納所擔保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扣繳拍賣變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對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跡象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扣繳拍賣變賣40五、承擔稅收法律責任違反稅法,但未構成犯罪的,應當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止出口退稅權等行政處罰,此外,稅務機關還可以視情況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違反稅法并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41五、承擔稅收法律責任42六、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一種行政執法活動。43(一)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1.當事人申請人:認為稅務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行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或者應當作出行政行為而不作為的稅務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4(一)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2.復議機關各級稅務局上一級稅務局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人民法院/國務院(最終裁決)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稽查局所屬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的派出機構/管理的授權組織國家稅務總局45(一)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2.復議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加處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稅務機關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46(一)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3.可以提起稅務行政復議的情形征稅行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發票管理行為;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行政處罰行為;不依法履行有關職責的行為;資格認定行為;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其他行政行為。47(一)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4.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申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48(二)確定稅務行政復議被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受理:符合規定:受理復議申請不符合規定: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機關管轄:還應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49(三)取得稅務行政復議決定1.稅務行政復議的程序(1)普通程序:除按照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外(2)簡易程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①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②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③案件涉及款額三千元以下;④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50(三)取得稅務行政復議決定2.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時限普通程序: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簡易程序: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51(三)取得稅務行政復議決定3.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決定變更;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決定限期履行;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決定維持;決定駁回復議請求。52(三)取得稅務行政復議決定4.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53七、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54(一)提起稅務行政訴訟1.稅務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原告: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當事人。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55(一)提起稅務行政訴訟2.可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情形征稅行為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發票管理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行政處罰行為不依法履行有關職責的行為資格認定行為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或復議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的行為56(一)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一般情況:申請人不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既可以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特殊情況: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對當場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稅務機關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稅務機關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58(一)提起稅務行政訴訟3.選定稅務行政訴訟的受訴法院(1)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一般情況: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經過復議的案件: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選擇)59(一)提起稅務行政訴訟4.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時間一般情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復議決定不服: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60(二)確定稅務行政訴訟被受理當事人提起的稅務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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