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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引言隨著數字技術的深度普及,越來越多的交易、服務、辦事場景從線下轉移到線上,電子簽名作為線上場景中確認主體身份、固定意思表示的核心工具,其法律效力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各類線上活動的合法性與穩定性。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正是為了回應這一數字時代的法治需求,而適用范圍的清晰界定,是整部法律落地實施的核心前提,直接決定了哪些場景下的電子簽名能夠獲得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直接影響著市場主體對線上交易的信心與預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2004)。接下來的內容將從適用范圍的劃定邏輯、核心適用場景、適用的效力邊界、排除適用領域、跨境適用規則五個層面展開,系統梳理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為相關主體合規使用電子簽名提供參考。一、電子簽名法適用范圍的劃定邏輯與基礎前提(一)適用范圍劃定的核心立法初衷電子簽名法的本質,是通過法律規則的設計,打破傳統法律體系中對“書面形式”“原件”“簽字蓋章”的紙質化要求,為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提供明確的認定標準,從而降低數字場景下的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在電子簽名法出臺之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對于書面形式的要求大多默認指向紙質載體,線上簽署的文件經常因為不符合“書面形式”“原件要求”而不被司法機關或者辦事機構認可,極大地阻礙了數字經濟的發展。因此,電子簽名法在劃定適用范圍時,核心的出發點就是盡可能覆蓋所有能夠通過電子技術保障意思表示真實性的場景,只要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重大權益的風險,就應當認可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張新寶,2021)。這種“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劃定邏輯,也為后續電子簽名適用場景的不斷拓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間。(二)適用范圍的基本判定原則要判斷某一使用電子簽名的場景是否落入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需要遵循兩個基本的判定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是除非法律有明確的相反規定,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就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則,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一原則充分尊重了市場主體的自主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根據交易的重要程度、風險水平自主選擇是否使用電子簽名,法律不會強制要求也不會隨意否定(王利明,2019)。第二個原則是技術中立原則,也就是電子簽名法并不限定實現電子簽名的具體技術方案,不管是采用數字證書技術、生物識別技術還是其他符合要求的技術,只要能夠達到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定標準,就可以獲得同等的法律效力,避免因為法律規定限制技術的創新發展。明確了電子簽名法適用范圍的劃定邏輯與基本判定原則之后,接下來需要從場景維度梳理其核心的適用領域,了解不同場景下的適用規則差異。二、電子簽名法適用的核心場景維度(一)民商事交易場景的基礎適用民商事交易場景是電子簽名法最核心的適用領域,也是立法之初最主要的規制對象。所有平等主體之間開展的民商事活動,只要不屬于法律明確排除的范圍,都可以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則。具體來看,包括普通的貨物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各類民商事合同,也包括民商事活動中各類單據、憑證、通知的簽署確認。比如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買商品時提交的訂單、確認的服務協議,中小微企業之間通過線上平臺簽署的采購合同,個人在線上辦理貸款時簽署的借款合同、征信授權書等,都屬于民商事場景下的適用范圍。目前,金融、電商、零售、制造業等多個行業的線上交易已經全面普及電子簽名,絕大多數線上金融服務場景已完成電子簽名的合規落地,有效提升了交易效率、降低了合同管理成本(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2022)。需要注意的是,民商事場景下適用電子簽名法的前提是當事人達成了使用電子簽名的合意,這種合意既可以是明確的書面約定,也可以是通過行為作出的默認認可,比如用戶在注冊平臺賬號時勾選“同意用戶協議”的行為,就屬于對協議中電子簽名使用規則的認可。(二)政務服務場景的拓展適用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政務服務線上化的程度不斷提升,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也從民商事場景拓展到了政務服務場景。政務服務場景下的適用,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政務服務的過程中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章,出具的各類電子證照、電子文書、電子批復等,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電子營業執照、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電子不動產權證書、社保部門出具的電子社保繳費證明、納稅人在線上辦理稅務申報時簽署的電子申報表等,都屬于政務場景下的適用范圍。與民商事場景不同的是,政務服務場景下的電子簽名適用不需要當事人事先達成合意,只要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出具或者要求當事人簽署的電子文書,符合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要求,就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憑電子文書辦理各類相關事務,相關辦事機構不得拒絕認可(國務院辦公廳,2019)。政務場景下電子簽名的普及,極大地提升了政務服務的效率,實現了“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的改革目標,目前全國絕大多數政務服務事項已經實現了線上辦理,電子簽名在其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三)公共服務場景的延伸適用除了民商事和政務場景之外,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還延伸到了各類公共服務場景,主要指供水、供電、供氣、醫療衛生、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線上服務場景。比如用戶在線上辦理水電煤過戶時簽署的電子申請、患者在醫院就診時簽署的電子知情同意書、電子病歷簽名、學校出具的電子成績單、電子畢業證書、乘客乘坐網約車時確認的電子行程單、快遞簽收時的電子簽名等,都屬于公共服務場景下的適用范圍。公共服務場景下的電子簽名適用,兼具便民性和公益性,能夠有效降低公共服務的提供成本,提升公共服務的可及性,比如異地就醫的患者可以在線上調取加蓋電子簽名的電子病歷,不需要專門跑到就診醫院打印紙質病歷,大大降低了辦事成本。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也曾出臺相關文件,明確符合電子簽名法要求的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合法證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了解了電子簽名法適用的場景維度之后,還需要進一步厘清其適用的效力類型邊界,也就是哪些電子簽名能夠受到電子簽名法的保護,避免將所有電子化的身份標識都納入適用范圍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三、電子簽名法適用的技術與效力類型邊界(一)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定適用標準電子簽名法將電子簽名分為兩類,一類是可靠電子簽名,一類是普通電子簽名,其中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電子簽名法核心保護的類型。可靠電子簽名需要符合四個法定要件:第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第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第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第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就屬于可靠電子簽名,直接適用電子簽名法關于等效于手寫簽名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不需要當事人額外舉證證明簽名的真實性,只要出示符合要求的電子簽名文件,法院就可以直接認定其效力(萬鄂湘,2018)。目前市場上合規的第三方電子簽名服務平臺提供的電子簽名服務,大多都符合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定要求,能夠為用戶提供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服務,用戶在這類平臺上簽署的各類合同、文書,都可以直接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則。(二)普通電子簽名的有限適用規則除了可靠電子簽名之外,那些不滿足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定要件,但是能夠證明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電子簽名,也就是普通電子簽名,也屬于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只是其效力認定規則與可靠電子簽名有所不同。普通電子簽名包括當事人在文檔中插入的手寫簽名圖片、聊天記錄中作出的同意簽署的意思表示、通過短信驗證碼確認的簽署行為等,這類電子簽名雖然不滿足專有性、防篡改的嚴格要求,但是只要能夠通過其他證據證明該簽名確實是當事人本人作出的,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則,認可其法律效力。比如當事人在微信聊天中向對方發送“我同意這份合同的內容,就不用專門簽電子簽了,這句話就算我簽字確認”,只要能夠證明該微信賬號確實是當事人本人使用,該消息確實是當事人本人發送,就可以認定該電子簽名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中也明確,電子數據中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內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也為普通電子簽名的適用提供了司法層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21)。需要注意的是,普通電子簽名的舉證責任由主張簽名有效的一方承擔,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簽名的真實性,因此對于重要的民商事交易,建議優先使用可靠電子簽名,降低后續的舉證成本。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并不是無限制的,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重大人身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也明確劃定了排除適用的領域,這是適用范圍界定中不可缺少的反向限制。四、電子簽名法的法定排除適用領域(一)涉及人身關系的文書場景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則。人身關系是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涉及到公民的核心人身權益,其處分需要當事人極其慎重地作出意思表示,而電子簽名存在被冒用、偽造、脅迫簽署的風險,且很難證明簽署時當事人的精神狀態和真實意愿,因此法律將這類場景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比如離婚協議、收養協議、遺囑等涉及人身關系的文書,必須由當事人本人當面簽署手寫簽名,不能使用電子簽名,即便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使用電子簽名,簽署的文書也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關于電子簽名法修改的說明中也提到,人身關系涉及當事人的核心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需要嚴格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此不適宜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簽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19)。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排除僅針對涉及人身關系處分的核心文書,并不排除人身關系相關的財產性文書使用電子簽名,比如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割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可以使用電子簽名的,只是遺囑本身不能使用電子簽名。(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場景除了涉及人身關系的場景之外,其他不適用電子簽名法的場景,需要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隨意擴大排除適用的范圍。這一規定是為了避免各地、各部門隨意限制電子簽名的適用,保障電子簽名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適用。比如如果后續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某類特殊的文書必須采用紙質手寫簽名的方式簽署,就屬于法定排除適用的范圍,否則都可以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則。司法部出臺的關于電子簽名適用場景的指引中也明確,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排除適用的場景,都可以使用電子簽名,相關機構不得拒絕認可符合要求的電子簽名文書(司法部,2020)。比如在電子簽名法修改之前,涉及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書曾經被納入排除適用范圍,但是隨著技術的成熟和不動產登記線上化的需求,修改后的電子簽名法刪除了這一排除規定,現在不動產轉讓合同、不動產登記申請等都可以使用電子簽名,符合要求的電子不動產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和數字貿易的快速發展,跨境場景下的電子簽名使用需求不斷提升,這也構成了電子簽名法適用范圍的特殊延伸部分。五、跨境場景下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規則(一)境內主體跨境交易的適用規則我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開展跨境交易、跨境服務等活動時使用電子簽名的,如果當事人約定適用我國法律,那么該電子簽名的效力認定就適用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則。比如我國的外貿企業與境外的采購商簽訂貨物銷售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那么雙方使用的電子簽名只要符合我國電子簽名法中關于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就具備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我國的司法機關就會依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則認定合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那么電子簽名的效力認定就適用約定的法律的相關規則,但是不得違反我國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二)境外電子簽名的境內效力認定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的電子簽名,要在我國境內獲得法律效力,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首先,如果該電子簽名符合我國電子簽名法關于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那么可以直接認可其法律效力,與境內的可靠電子簽名具有同等的效力。其次,如果該電子簽名不符合我國的可靠電子簽名要求,但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認可該電子簽名的效力,且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也可以認可其效力。最后,如果我國與該電子簽名所屬的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電子簽名互認的相關協議,那么依據協議的約定,該電子簽名在我國境內也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商務部出臺的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引中也提到,推動跨境電子簽名的互認是降低跨境交易成本、促進跨境電商發展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已經與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電子簽名互認的相關合作(商務部,2021)。結語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社會需求的變化不斷動態調整的,從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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