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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無無無況無無其他符合性分析表1-1項目與(粵府〔2020〕71號、粵府函〔2025〕248號)相符性分析(粵府〔2020〕71號)摘抄內容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生態保護紅線及一般生態空間①。全省陸域生態保護紅線面積36194.35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20.13%;一般生態空間面積27741.66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15.44%。全省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面積16490.59平方公里,占全省管轄海域面積的25.49%。項目位于廣東省東莞市企石鎮永光路2號12號樓101室,不位于一般生態空間和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周邊無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保護目標,符是合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環境質量底線。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國考、省考斷面優良水質比例穩步提升,全面消除劣V類水體。大氣環境質量繼續領跑先行,PM2.5年均濃度率先達到世界衛生組織過渡期二階段目標值(25微克/立方米),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土壤環境風險得到管控。近岸海域水體質量穩步提升。項目營運過程中消耗一定量的電量、水資源等資源消耗,項目資源消耗量相對區域資源利用總量較少,符合資源利用上限要求。是資源利用上線。強化節約集約利用,持續提升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資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能源消耗等達到或優于國家下達的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根據項目所在環境限值調查和污染物影響分析,本項目實施后對區域內環境影響較小,環境總量可保持現有水平。是全省總體管控要求。局部管控要求新建化學制漿、電鍍、印染、鞣革等項目入園集中管理。依法依規關停落后產能,全面實施產業綠色化改造,培育壯大循環經濟。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新建項目需符合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項目主要從事生產觸控筆外殼,屬于C3399其他未列明金屬制品制造不屬于新建制漿、電鍍、印染、鞣革等項目。項目受納水體為不達標區域,項目不外排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進入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后達標排放,對受納水體的影響不大。是能源資源利用要求積極發展先進核電、海上風電、天然氣發電等清潔能源,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與低碳清潔能源比例,建立現代化能源體系。貫徹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把水資源作為剛性約束,以節約用水擴大發展空間。本項目生產過程全部使用電能,生產全過程無生產性廢水排放。是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重點污染物實施減量替代。水泥、石化、化工及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企業大氣污染物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項目主要從事生產觸控筆外殼,屬于C3399其他未列明金屬制品制造,項目無有機廢氣產生及排放,不涉及VOCs總量申請,所以滿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是“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管控要求。珠三角核心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燃煤鍋爐,逐步淘汰生物質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分散供熱鍋爐,逐步推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全覆蓋;禁止新建、擴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制漿、生皮制革以及國家規劃外的鋼鐵、原油加工等項目。推廣應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嚴格限制新建生產和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項目,鼓勵建設揮發性有機物共性工廠。項目主要從事生產觸控筆外殼,屬于C3399其他未列明金屬制品制造,不屬于新建、擴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制漿、生皮制革以及國家規劃外的鋼鐵、原油加工等項目生產中不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是環境管控單元總體管控要重點管控區域水環境質量超標類重點管控單元:嚴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強度高的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減量替代。以城鎮生活污染為主的單元,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有效收集處理,重點項目所在地屬于重點管控單元,項目不屬于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強度高的行業,清洗廢水定期交由石馬河流域外具有工業零散廢水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理,不外排;制純水工序濃水屬于清凈下是完善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動提升污水處理設施進水水量和濃度,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設施治污效能。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類重點管控單元:嚴格限制新建鋼鐵、燃煤燃油火電、石化、儲油庫等項目,產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項目,以及使用溶劑型油墨、涂料、清洗劑、膠黏劑等高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項目;鼓勵現有該類項目逐步搬遷退出。水,回用于沖廁用水;項目廠區內已實施雨污分流。項目所在地屬于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項目無工業廢水排放,項目不屬于新建鋼鐵、燃煤燃油火電、石化、儲油庫等項目。表1-2與(東府〔2021〕44號)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區域布局管控要求加強對生態空間的保護,生態保護紅線和一般生態空間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進行管控。一般生態空間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設置排污口等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一般生態空間內的人工商品林允許依法進行撫育采伐、擇伐和樹種更新等經營活動。關于東莞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復》《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東莞市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粵府函〔2019〕272號)、《東莞市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項目所在地不屬于東莞市水源保護區。對照東莞市陸域生態圖和東莞市生態保護紅線分布圖,項目不在生態紅線范圍,也沒有占用一般生態空間。符合推動產業綠色轉型升級,引導工業項目入園集聚發展。嚴格高耗能、高排放(下稱“兩高”)行業產業布局,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構建1+6+1的化工產業發展格局,控制立沙島化工基地發展規模,引導立沙島化工基地轉型升級。嚴格管控“兩重點一重大”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除立沙島化工基地外,全市其余區域原則上嚴禁新建、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推動化學制漿、電鍍、鞣革、印染等重點污染項目集聚發展,新建、遷建項目需進入專業基地集中管理。積極推進電子信息制造、金屬制品、電氣機械及設備制造、家具制造等戰略支柱產業綠色轉型升級發展,加快培育半導體與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本項目為金屬制品業,不屬于兩高行業,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不屬于化學制漿、電鍍、鞣革、印染等重點污染項目,不涉及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蝕刻、鈍化、電泳等涉水表面處理工藝。因此不需要進入專業基地或共性工廠。符合等戰略新興產業集群規模化、集約化發展,除重點建設項目外,新建、遷建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蝕刻、鈍化、電泳等涉水表面處理工藝的項目需進入專業基地或共性工廠。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要求,除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外,全市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項目。項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符合嚴格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控要求,全市新建、擴建鍋爐必須使用清潔能源,全面淘汰燃煤燃生物質鍋爐,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必須按期停用或改用清潔能源;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企業自備電站,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供熱鍋爐。本項目設備均用電,不設鍋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重點污染物(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總量控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優先向重大發展平臺、重點建設項目、重點工業園區、戰略性產業集群傾斜,重大項目和優質倍增計劃企業建設項目所需指標由市儲備調配。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建設項目需符合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在可核查、可監管的基礎上,全市建設項目原則上實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揮發性有機物兩倍削減量替代,納污水體超標或重點水污染物未達到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內,建設項目實施主要水污染物減量替代。本項目無氮氧化物、有機廢氣產生和排放。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清洗廢水定期交由石馬河流域外具有工業零散廢水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理,不外排;制純水工序濃水屬于清凈下水,回用于沖廁用水;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最終進入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排放城市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建設項目主要水污染物的總量控制由該污水處理廠統一調配,不再另行增加批準建設項目主要水污染物的總量指標。符合進一步做好重金屬總量管控工作,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或“等量替換”的原則,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區內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只減不增。本項目不涉及重金屬的產生和排放。符合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源頭控制,以臭氧生成潛勢較大的行業企業為重點,大力推廣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使用。加強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力度,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深入實施精細化治理。統籌大氣污染治理攻堅和碳排放達峰行動,加快自備電廠“煤改氣”和火電廠退役關停工作;嚴格實施涉工業爐窯企業大氣分級管控,全面推動B級及以下企業工業爐窯燃料清潔化替代;開展天然氣鍋爐降氮脫硝治理,進一步削減氮氧化物排放。項目不使用高揮發性原輔材料。無有機廢氣、氮氧化物產排。符合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任務,提高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率,落實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管理要求。茅洲河、石馬河流域嚴格執行《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項目不屬于石馬河流域,無生產廢水排放,清洗廢水定期交由石馬河流域外具有工業零散廢水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理,不外排;制純水符合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落實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要求。積極推動涉及生產廢水和VOCs排放的企業安裝主要污染物全過程智能監控設施,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序濃水屬于清凈下水,回用于沖廁用水;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B級標準的較嚴值后排入市政管網引至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本項目建成后將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需按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安裝主要污染物全過程智能監控設施并實施聯網監控。環境風險防控要求各企事業單位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重點對油氣/液體化工倉儲及運輸、危險化學品生產、核與輻射污染、涉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物污染、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存在發生地表水污染和危險廢物污染等潛在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開展定期排查,治理環境風險隱患。加強對涉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加工企業和專業基地的環境監管,補充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重點區域,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監測。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加大耕地土壤環境保護力度,持續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開展農用地土壤有關監測活動。項目建成后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項目不涉及重點重金屬產生和排放。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面積334.34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積的13.59%;一般生態空間面積129.64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積的5.27%。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面積26.74平方公里,占全市管轄海域面積的34.46%。對照東莞市陸域生態圖和東莞市生態保護紅線分布圖,項目不在生態紅線范圍,也沒有占用一般生態空間。符合環境質量底線全市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城市集中式飲水水源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維持100%,省考及以上斷面優良水質比例不低于66.7%,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和劣V類水體,重要水功能區達標率不低于88%。大氣環境質量穩中向好,PM2.5年均濃度和AQI達標率達到省下達目標。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得到有效保證。近岸海域水體質量穩步提升,近岸海域國控點無機氮濃度平均值低于1.75mg/L。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清洗廢水定期交由石馬河流域外具有工業零散廢水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理,不外排;制純水工序濃水屬于清凈下水,回用于沖廁用水;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B級標準的較嚴值后排入市政符合管網引至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故項目建成后對周邊環境影響不大。資源利用上線強化節約集約利用,持續提升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資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等達到或優于省下達的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其中,水資源到2025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21.34億立方米以內,其中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在0.011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和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20年降幅不低于17%和17%,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不低于0.615。能源消費總量、煤炭消費量、單位GDP能耗達到省下達目標,碳達峰年限達到省設定要求,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幅完成省核定指標。項目不屬于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符合企石鎮重點管控單元(環境管控單元編碼:ZH44190020020)區域布局管控1-1.【產業/鼓勵引導類】企石鎮重點管控單元鼓勵發展高端智能裝備、光電、新材料、通信設備制造等行業,鼓勵建設第三代半導體材料產業集聚區。圍繞企石中鎵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氮化鎵基襯底材料產業化項目,建立襯底材料制備基地。1-2.【大氣/綜合類】企石鎮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實行兩倍削減量替代,嚴格控制區域VOCs排放量。1-3.【土壤/綜合類】嚴格環境準入,強化空間布局,嚴格控制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1-4.【生態/綜合類】東莞東清湖地方級濕地自然公園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不得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在進行旅游資源開發時應當同步建設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運設施,保護環境質量。1-5.【大氣/禁止類】大氣環境優先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國家和省規定不納入環評管理的項目除外),大氣環境優先保護區內已有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項目,引導逐步退出。項目無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產排。項目不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及排放。項目不在東莞東清湖地方級濕地自然公園范圍內。本項目位于廣東省東莞市企石鎮永光路2號12號樓101室,屬于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不屬于大氣環境優先保護區。符合能源資源利用2-1.【水資源/綜合類】貫徹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企石鎮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用水總量等指標達到市下達要求。2-2.【能源/綜合類】科學實施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企石鎮能源消費總量和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市下達要求;新建高能耗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達到國際先進水平。2-3.【能源/禁止類】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新建、擴建鍋爐必須使用清潔能源。項目主要從事觸控筆外殼的加工生產,運營過程消耗的水、電資源較少,單位產品能耗較低,且所在區域水、電等資源充足,不會超出資源利用上限。本項目設備均用電,不設鍋爐。符合污染物排3-1.【水/限制類】嚴格控制企石鎮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3-2.【水/鼓勵引導類】實施企石污水處理廠提本項目主要從事觸控筆外殼的加工生產,為金屬制品業,不屬于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符合放管控標工程,出水標準不低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及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3-3.【水/鼓勵引導類】企石鎮新建、升級共性工廠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并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3-4.【大氣/綜合類】區域內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須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采用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術;嚴格共性工廠外的石化和化工、工業涂裝(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除外)、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新增VOCs排放項目審批。3-5.【大氣/限制類】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內嚴格限制新建鋼鐵、燃煤燃油火電、石化、儲油庫等項目,產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項目,以及使用溶劑型油墨、涂料、清洗劑、膠黏劑等高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項目;鼓勵現有該類項目逐步搬遷退出。3-6.【大氣/鼓勵引導類】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內應引導工業項目集聚發展,引導涉VOCs排放的現存重點行業企業搬遷入揮發性有機物共性工廠。大氣環境弱擴散區內要加大大氣污染物減排力度,建立“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長效機制,鞏固提升綜合整治成效,實現“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3-7.【土壤/鼓勵引導類】大力推進重金屬排放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加快電鍍、漂染、造紙等行業的技術革新,降低重金屬生產原料用量,提高重金屬物質回收率。項目所在地已完成污水管網建設,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排入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本項目不屬于高耗能項目,項目屬于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不屬于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不屬于VOCs重點行業。項目不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控4-1.【水/鼓勵引導類】制定完善企石鎮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4-2.【風險/鼓勵引導類】對于存在潛在環境風險隱患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要求落實環境風險專項評價,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4-3.【大氣/綜合類】建立環境監測預警制度,重點實施污染天氣預警預報以及監測有毒有害氣體。4-4.【土壤/鼓勵引導類】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建立東莞市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環境管理制度,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污染地塊環境管理相關工作流程,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全過程風險防控。生產過程不涉及污水處本項目無需進行環境風險評價專項,但生產過程中存在廢氣處理設施破損、危險廢物泄漏、火災次生/伴化學品泄漏、生污染等潛在環境風險隱患,已按要求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項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廠內采用庫房或包裝工具貯存,貯存過程應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項目一般固體廢物定期交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能力單位回收處理。項目設有危險廢物暫存點,危險廢物定期由有危廢處置資質單位處置。項目已做好分區保護措符合施,可防止污染物泄漏下滲到土壤和地下水。表1-3項目與關于印發《東莞市企石鎮“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細化方案》的通知(企府〔2023〕6號)的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內容本項目是否符合域布局管控要求加強對生態空間的保護,生態保護紅線和一般生態空間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進行管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設置排污口和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人工商品林允許依法進行撫育采伐、擇伐和樹種更新等經營活動。推動產業綠色轉型升級,引導工業項目入園集聚發展。嚴格高耗能、高排放(下稱“兩高”)行業產業布局,嚴格管控“兩重點一重大”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原則上嚴禁新建、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禁止新建、擴建造紙(化學制漿)、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種的優質浮法玻璃項目除外)、陶瓷(新型特種陶瓷項目除外)、生皮制革、有色金屬冶煉等項目。積極推進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等戰略支柱產業綠色轉型升級發展,加快培育新材料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鼓勵中小企業改造升級上規,推進傳統支柱產業結構調整。除重點建設項目除外,新建、遷建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蝕刻、鈍化、電泳等涉水表面處理工藝的項目需進入共性工廠。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要求,除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外,全鎮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項目。禁止建設生產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鼓勵涉家具制造業、表面涂裝行業等VOCs企業集群和重點工業園區建設集中噴涂中心(共性工廠)或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推動實行集中生產、統一排污、集中治污,引導產業綠色發展。落實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持續推動化工、印染、食品等重點行業綠色化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產能。大力培育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等綠色產業,創建綠色工廠和項目位于廣東省東莞市企石鎮永光路2號12號樓101室,不位于生態空間、一般生態空間、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屬于兩高行業,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不屬于造紙(化學制漿)、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種的優質浮法玻璃項目除外)、陶瓷(新型特種陶瓷項目除外)、生皮制革、有色金屬冶煉等項目,不屬于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蝕刻、鈍化、電泳等涉水表面處理工藝的項目。生產過程中不使用高VOCs原輔材料。設備均使用電能。項目不屬于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項目,不涉及重金屬產生和排放。符合綠色工業園區。嚴格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控要求,全鎮新建、擴建鍋爐必須使用清潔能源;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企業自備電站,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優化全鎮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項目布局,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單位周邊,避免新建涉重金屬、多環芳烴類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現有企業。2.能源資源利用要求實施能源消費總量和能源消費強度“雙控”,壓減煤炭消費總量,大力推進各領域節能減排,助力東莞市加快實現碳排放達峰。培育綠色交通體系,大宗物料短途接駁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運輸,大力推動出租車、輕型物流車、市政領域車輛純電動化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應用。合理分配水資源,保障主要河涌基本生態流量。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方案,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遏制用水浪費。嚴格執行《廣東省用水定額》,紡織印染、造紙、化工、食品發酵、電鍍等高耗水行業需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企業應加強節水技術改造,開展水效對標達標,提升廢水循環利用水平。推進“兩高”行業減污降碳協同控制,銜接落實有關區域和行業碳達峰行動方案、清潔能源替代、清潔運輸、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踐行綠色生產方式,加大清潔生產推行力度。對于已頒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或清潔生產標準的行業,新建項目要達到國際清潔生產領先或先進水平,改、擴建項目要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嚴控建設用地規模,推進“三舊”改造,優化整合工業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進土地整治項目建設,加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力度,提高基本農田質量。項目建成后需嚴格執行《廣東省用水定額》,不屬于高耗水行業,不屬于兩高行業,項目所用設備均使用電能。符合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優先向重大發展平臺、重點建設項目、重點工業園區、戰略性產業集群傾斜,重大項目和優質倍增計劃企業建設項目所需指標由市儲備調配。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建設項目需符合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在可核查、可監管的基礎上,全鎮建設項目原則上實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揮發性有機物兩倍削減量替代,納污水體超標或重點水污染物未達到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內,建設項目實施主要水污染物減量替代。進一步做好重金屬總量管控工作,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或“等量替換”的原則。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源頭控制,以項目無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產排。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最終進入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建設項目主要水污染物的總量控制由該污水處理廠統一調配,不再另行增加批準建設項目主要水污染物的總量指標。項目生產過程不使用高揮發性原輔材料。生產過程無重金屬產生及排放。項目設備均使用電能,不設置符合臭氧生成潛勢較大的行業企業為重點,大力推廣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使用。加強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力度,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深入實施精細化治理。配合東莞市深入開展大氣污染治理攻堅和碳排放達峰行動,嚴格實施涉工業爐窯企業大氣分級管控,全面推動B級及以下企業工業爐窯燃料清潔化替代;逐步開展天然氣鍋爐降氮脫硝治理,進一步削減氮氧化物排放。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任務,提高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率,落實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管理要求。電鍍相關企業嚴格執行《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落實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要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要求,新、改、擴建項目要積極推廣使用水性、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禁止使用低效治理VOCs技術;已建項目逐步淘汰低效VOCs治理設施,但須確保不增加VOCs排放量。家具、印刷和表面涂裝等重點行業VOCs項目必須采取有效的VOCs削減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達到相關環保要求。工業爐窯、鍋爐,無氮氧化物產排。項目無生產性廢水排放,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引至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度處理。4.環境風險防控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物資儲備,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協作。全力避免因各類安全事故(事件)引發的次生環境風險事故(事件)。推動工業集聚區開展規劃環評和跟蹤評價,定期發布環境管理狀況公告,制定并實施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提升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能力。各企事業單位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重點對油氣/液體化工倉儲及運輸、危險化學品生產、核與輻射污染、涉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物污染、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存在發生地表水污染和危險廢物污染等潛在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開展定期排查,治理環境風險隱患。加強對涉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加工企業的環境監管。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加大耕地土壤環境保護力度,持續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開展農用地土壤有關監測活動。加強東江等供水通道干流沿岸環境風險防控,定期組織水源地污染事故環境應急演練,完善項目生產過程無重金屬產生,建成后擬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符合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與預警體系。東莞市企石鎮重點管控單元相關要求(環境管控單元編碼:ZH10520001企石鎮重點管控單布局管控1-1.【產業/鼓勵引導類】企石鎮重點管控單元鼓勵發展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等產業集群,鼓勵布局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南部片區的科技工業園、聯興工業園、民營工業園、木棉工業園,定位發展光電科技、高端電子信息制造業、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等先進制造業;西部片區的黃金湖工業區、振華工業園、楊莫屋工業區,主要發展智能家居、物聯網產業。1-2.【生態/綜合類/區域布局管控】一般生態空間內,可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活動,在不影響主導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還可開展國家和省規定不納入環評管理的項目建設,以及生態旅游、畜禽養殖、基礎設施建設、村莊建設等人為活動,1-3.【大氣/綜合類】企石鎮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實行兩倍削減量替代,嚴格控制區域VOCs排放量。1-4.【大氣/綜合類】區域內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須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采用最可行污染控制技術;嚴格共性工廠外的石化和化工、工業涂裝(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除外)、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新增VOCs排放項目審批。1-5.【大氣/限制類】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內嚴格限制新建鋼鐵、燃煤燃油火電、石化、儲油庫等項目,產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項目,以及使用溶劑型油墨、涂料、清洗劑、膠黏劑等高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項目;鼓勵現有該類項目逐步搬遷退出;1-6.【大氣/鼓勵引導類】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內應引導工業項目集聚發展,引導涉VOCs排放的現存重點行業企業搬遷入揮發性有機物共性工廠。1-7.【土壤/綜合類】嚴格環境準入,強化空間布局,嚴格控制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1-8.【土壤/限制類】限制新建、擴建固體廢物產生量大、區域難以實現有效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項目。1-9.【土壤/禁止類】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項目不在一般生態空間和生態保護紅線內。項目揮發性有機物實行兩倍削減量替代。項目所消耗的能源較少,且本項目不屬于高耗能項目。本項目位于廣東省東莞市企石鎮永光路2號12放重點環境管控區,不屬于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大氣環境弱擴散區,項目不屬于VOCs排放重點行業。項目不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項目已做好分區保護措施,可防止污染物泄漏下滲到土壤和地下水。符合能源資源利用2-1.【水資源/綜合類】貫徹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企石鎮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用水總量等指標達到市下達要求。項目主要從事觸控筆外殼的加工生產,運營過程消耗的水、電資源較少,單位產品能耗較低,且所在區符合2-2.【水資源/鼓勵引導類】開展建成區江河湖水系連通工程建設,增強水動力,提升水體的流動性,改善水質和水生態。2-3.【能源/綜合類】科學實施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企石鎮能源消費總量和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市下達要求;新建高能耗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達到國際先進水平。2-4.【能源/禁止類】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新建、擴建鍋爐必須使用清潔能源。域水、電等資源充足,不會超出資源利用上限。設鍋爐。污染物排放管控3-1.【水/限制類】嚴格控制企石鎮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3-2.【水/限制類/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控制企石鎮新建擴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加強第一類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水污染物污染控制。3-3.【水/限制類】全面推廣“兩高一低”企業整治與引導退出,引導一批涉水污染企業退出。3-4.【水/鼓勵引導類】企石鎮新建、升級共性工廠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并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3-5.【水/鼓勵引導類】完善污水收集管網等基礎設施,加快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推進匯水區雨污分流工作。3-6.【水/鼓勵引導類】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3-7.【大氣限制類】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3-8.【大氣/綜合類】家具、印刷和表面涂裝等重點行業VOCs項目必須采取有效的VOCs削減和控制措施,推進使用水性,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引導替代工藝成熟且對產品影響低的相關企業加快替代工作。3-9.【大氣/鼓勵引導類】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除惡臭異味治理外,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禁止使用水噴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VOCs技術。已建項目逐步淘汰上述低效VOCs治理設施,但須確保不增加VOCs本項目主要從事觸控筆外殼的加工生產,為金屬制品業,不屬于高耗水、高污染行業。項目所在地已完成污水管網建設,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排入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項目不屬于新建鋼鐵、燃煤燃油火電、石化、儲油庫等項目、產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項目以及使用溶劑型油墨、涂料、清洗劑、膠黏劑等高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項目,也不屬于“散亂污”企業。項目不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量。對全部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企業,經有資質監測機構監測達標后,可以簡化末端治理設施,鼓勵企業從源頭進行減排。3-10.【大氣/限制類】嚴格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等相關治理要求,強化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3-11.【大氣/限制類】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治理,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需通過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等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棄的餐飲服務項目。3-12.【大氣/限制類】加油站、儲油庫等要加強VOCs排放治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推動油品儲運銷體系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系統,加強對油氣回收系統外觀檢測和儀器檢測,確保油氣回收系統正常運轉。3-13.【土壤/鼓勵引導類】大力推進重金屬排放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加快電鍍,漂染,造紙等行業的技術革新,降低重金屬生產原料用量,提高重金屬物質回收率。3-14.【土壤/禁止類】禁止向農用地接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建礦、礦渣等。環境風險防控4-1.【水/鼓勵引導類】制定完善企石鎮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4-2.【風險/鼓勵引導類】對于存在潛在環境風險隱患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要求落實環境風險專項評價,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4-3.【大氣/綜合類】建立環境監測預警制度,重點實施污染天氣預警預報以及監測有毒有害氣體。4-4.【土壤/鼓勵引導類】嚴格按照污染地塊環境管理相關工作流程,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全過程風險防控。4-5.【其他/鼓勵引導類】危廢處理處置單位應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4-6.【土壤/綜合類】實施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監管,推進工業固體廢物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建設單位依法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主體生產過程不涉及污水處理。本項目無需進行環境風險評價專項,但生產過程中存在廢氣處理設施破損、危險廢物泄漏、火災次生/伴生污染等潛在環境風險隱患,已按要求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項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廠內采用庫房或包裝工具貯存,貯存過程應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項目一般固體廢物定期交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能力單位回收處理。項目設有危險廢物暫存點,危險廢物定期由有危廢處置資質單位處置。項目已做好分區保護措施,可防止污染物泄漏下符合責任,完善工業固體廢物規范化管理,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管理臺賬,申報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4-7.【土壤/綜合類】在建項目、拆除項目、運輸單位、建筑垃圾利用處置等單位嚴格按照要求申報建筑垃圾產生。運輸,利用處置等情況,建立建筑垃圾的產生,貯存、運輸,末端處置全過程閉環管理機制,有效防范環境污染風險。4-8.【土壤/鼓勵引導類】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阻止污染擴散,加強風險管控后期環境監管。因地制宜探索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復模式。加強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及后期監管,4-9.【土壤/鼓勵引導類】探索開展典型工業園區調查評估和風險管控試點。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結果,選擇典型工業園區進一步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重點區域排查,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區進一步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重點區域排查,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法定義務落實等為重點開展工業園區風險管控試點工作,探索構建工業園區調查、風險管控技術和制度體系。選擇典型在產企業探索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調查評估、風險管控試點。滲到土壤和地下水。控細化方案〉的通知》(企府〔2023〕6項目主要從事觸控筆外殼的加工生產,其產的批復》(粵府函〔2019〕272號)、《東莞市鄉鎮級所在區域為環境空氣質量二類功能區,不屬于環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3類標準年)三條線控制線圖可知,本項目所在位置位于城鎮開發護紅線、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范圍、海域生態保水排放;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網引至東莞達標后排東莞運河,本項目附近地表水主要為東莞運河,本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業用地;根據《東莞市企石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聰五金塑膠有限公司建設用地證明的函的回復意見》可知,國土空間規劃中規劃為工業用地,故項目建設符合城鎮規劃規劃要求配合搬遷工作,不以環評審批文件作為不搬遷或提表1-4項目與(環大氣〔2019〕53號)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符合1大力推進源頭替代。通過使用水性、粉末、量的涂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工業涂裝、包裝絲印等行業要加大源頭替代力度;化工行業要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加快對芳香烴、含鹵素有機化合物的綠色替代。企業應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車輛涂料、機械設備涂料、集裝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防護涂料等,在技術成熟的行業,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膠粘劑,重點區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勵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等研發和生產。項目主要從事觸控筆外殼的加工生產,項目不使用高揮發性原輔材料。符合2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重點對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項目無有機廢氣產排。符合3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等,推廣集中噴項目無有機廢氣產排。符合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表1-5本項目與粵辦函〔2021〕58號的相符性分析對照表編號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12.深入調整產業布局。按照廣東省“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格局,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主體功能區定位等要求,持續優化產業布局。沿海經濟帶—東西兩翼地區要引導鋼鐵、石化、燃煤燃油火電等項目在大氣受體敏感區、布局敏感區、弱擴散區外布局。北部生態發展區要引導工業項目科學布局,新引進制造業項目原則上入園發展,逐步推動北部生態發展區制造企業集中進園。優化調整油庫布局,著力解決珠三角和粵東西北地區油庫分布不均衡的問題。項目位于廣東省東莞市企石鎮永光路2號12號樓101室,位于重點管控單元,項目所在地為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單元,不屬于大氣受體敏感區、布局敏感區、弱擴散區,且本項目從事觸控筆外殼生產,不涉及鋼鐵、石化、燃煤燃油火電等項目,故不需要入園。符合28.實施低VOCs含量產品源頭替代工程。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要求,除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項目。鼓勵在生產和流通消費環節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各地級以上市要制定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劃,根據當地涉VOCs重點行業及物種排放特征,選取若干重點行業,通過明確企業數量和原輔材料替代比例,推進企業實施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項目生產過程中不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因此符合項目要求。符合39.全面深化涉VOCs排放企業深度治理。研究將《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無組織排放要求作為強制性標準實施。制定省涉VOCs重點行業治理指引,督促指導涉VOCs重點企業對照治理指引編制VOCs深度治理手冊并開展治理,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要完成治理任務量的10%。督促企業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項目無有機廢氣產排。符合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指導企業使用適宜高效的治理技術,涉VOCs重點行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不推薦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焰低效治理設施,已建項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治理設施。指導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治理技術的企業,明確活性炭裝載量和更換頻次,記錄更換時間和使用量。推行活性炭廠內脫附和專用移動車上門脫附,指導企業做好廢活性炭的密封貯存和轉移,引導建設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推動家具、干洗、汽車配件生產等典型行業建設共性工廠。推進汽車維修業建設共享噴涂車間,實施噴漆廢氣處理,使用水性、高固體分涂料替代溶劑型涂料。(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4(二)深入推進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推動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從對“污水處理率”向對“污水收集率”管理的轉變,實現污水處理量及入口污染物濃度“雙提升”。按照“管網建成一批、生活污水接駁一批”原則,加快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竣工驗收及聯通,推進城鎮生活污水管網全覆蓋,年底前基本補齊練江、楓江、榕江、九洲江、漠陽江等流域污水處理能力短板。加快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等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結合老舊小區和市政道路改造,推動支線管網和出戶管的連接建設,年底前基本實現旱季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全面推進污水處理設施提質增效,加強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管網的日常養護,持續開展老舊管網清淤修復、斷頭管網篩查聯通及城市污水收集體系排查,因地制宜推動合流制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探索建設合流制溢流污水調蓄及快速處理設施,實現管網“一張圖”和精細化、信息化管理。國考、省考斷面水質超標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根據斷面水質目標要求相應提升污水處理廠出水排放標準。在重點海灣或封閉水體匯水范圍,開展以總氮削減為目標的污水處理廠改造試點。推進污泥規范化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項目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符合表1-6項目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3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3〕50號)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內容本項目相符1加強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應用。應用涂裝工藝的工業企業應當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并建立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臺賬,記錄生產原輔材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新改擴建的出版物印刷類項目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類項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膠粘劑,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項目從事生產觸控筆外殼,項目不涉及高揮發性原輔材料使用。符合2開展簡易低效VOCs治理設施清理整治。嚴格限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溫等離子焰低效VOCs治理設施(惡臭處理除外)。項目不涉及有機廢氣產排。符合根據上表可知,項目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3年大氣表1-7項目與(東環〔2020〕61號)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符合1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根據環評批復,結合實際情況簽訂廢水轉移處理協議,向屬地生態環境分局申報轉移計劃,做好合同履約工作,保存轉移聯單3年以上。擬簽訂廢水轉移處理協議,并向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企石分局申報轉移計劃,保存轉移聯單3年以符合(5)項目與關于印發《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東環辦根據東環辦〔2016〕38號相關要求,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按照規范、按廢水類別建設固定的廢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在產生零散工業廢水的車間總給水管道安裝經驗合格的用水計量裝置。收集池的位置應有利于廢水轉移運輸,方便施工和維觀察水位,做好防腐防滲防漏防溢出處理,并避免雨水和生活污水進入。同時將零散工業廢水集中收儲后交由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進行處理,并配合環保部門嚴格做好各項監督管理工作,禁止偷排偷放、交由無資相符性分析:項目擬在清洗廢水通過管道將引入零散廢水暫存設施內暫存,設置專門固定的5個零散廢水收集桶(收集桶容積為5噸)單獨進行收集清洗廢水,在廠房內安裝經檢驗合格的用水計量裝置。項目零散廢水收集桶設置在廠房內,便于觀察水位,做好防腐防滲漏防溢出處理,避免雨水和生活污水進入。收集桶位置便轉移12次,因此項目零散廢水收集桶容積,足夠容納至少連續表1-8項目與《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管理條例》(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符合第九條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建立零散工業廢水產生、收集、儲存和轉移的管理制度二)確定零散工業廢水負責崗位和負責工作人員;(三)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排查零散工業廢水污染風險四)建立零散工業廢水管理臺賬,如實在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系統記錄生產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業廢水的種類、日產生量、儲存量、轉移量和轉移時間等數據。項目應如實填寫《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申報表》,并向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企石分局申請轉移計劃,申報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從變化之日至5個工作日辦理變更手續。符合2.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零散工業廢水儲存設施應當獨立建造于地面之上,建造位置應當便于轉移運輸,設施底部和外圍及四周應當做好防滲漏措施;收集管道應當以明管的形式與零散工業廢水儲存設施直接連通。因客觀空間條件限制,儲存設施不能獨立建造于地面之上或者收集管道不能以明管的形式直接連通的除外。零散工業廢水的收集、儲存設施不得存在滴、漏、滲、溢現象,不得與生活用水、雨水或者其他液體的收集、儲存設施相連通。作生活用水。項目擬在清洗廢水通過管道將引入零散廢水暫存設施內暫存,設置專門固定的5個零散廢水收集桶(單個收集桶容積為5噸)單獨進行收集清洗廢水,在廠房內安裝工業用水水表、儲存量計量設備、視頻監控設備。項目零散廢水收集桶設置在廠房內,便于觀察水位,做好防腐防滲漏防溢出處理,避免雨水和生活污水進符合第十一條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通過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集中收集、儲存零散工業廢水,并檢查和維護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不得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混合收集儲存或者委托給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處理,不得將零散工業廢水用作生活用水或者稀釋后用入。收集桶位置便于廢水轉移運輸,方便施工和維護。單個零散廢水收集桶容積為5噸,本次清洗廢水年產生量為251.1t/a,每天產生量為0.837t,因此項目零散廢水收集桶容積,足夠容納至少連續5天的廢水產生量。符合4.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應當安裝工業用水水表、儲存量計量設備、視頻監控設備等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并對相關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符合表1-9與《東莞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相關要求相符性分析文件內容本項目情況結論深化工業污染源治理強化工業鍋爐和爐窯污染治理,削減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持續推進工業燃煤鍋爐淘汰或清潔能源改造、自備電廠煤改氣。禁止新建擴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及生物質氣化爐,加強現有生物質鍋爐排查,嚴厲查處非法改用燃料行為。加強全市燃煤、燃氣發電機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機組鍋爐煙氣處理設施的日常監管,強化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的設置和維護,確保日常監管到位,使主要污染物穩定達到相應標準的排放限值。嚴格實施工業爐窯分級管控,全面推動B級以下企業工業爐窯的燃料清潔化替代、廢氣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全過程無組織排放管控。按照省統一部署,逐步開展天然氣鍋爐脫硝治理。本項目設備均使用電能,不設置工業鍋爐。符合強化VOCs源頭控制和重點行業深度治理,削減VOCs排放總量。新建VOCs排放重點行業新建、擴建、遷建項目入駐工業集聚區(市重大項目除外),持續推動涉VOCs現存企業搬遷入園,對有條件的涉VOCs工業園區及企業集群,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噴涂中心(共性工廠),試點推行VOCs企業環保管家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VOCs專業化治理水平;大力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質量標準;推動重點VOCs行業(家具制造、制鞋、包裝印刷、表面涂裝、電子產品制造、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行業)深度治理,加強對中小型企業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的評估和指導;按照國家、省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技術規范要求,推進VOCs重點監管企業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確保重點監管企業排放穩定達標;加強儲油庫、加油站等VOCs排放治理,推動油品儲運銷體系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系統;開展無組織排放源排查,加強含VOCs物料全過程管理。本項目屬于金屬制品業,不屬于石化和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新增VOCs排放項目,無需進入工業集聚區的項目。符合實優化工業布局。強化“環境準入清單”剛性約束,充項目為第二次改擴建項符施水污染全過程綜合防治分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要求,合理確定工業發展布局。優先保護單元禁止或限制大規模的工業發展。對廢水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虎門、長安、麻涌、高埗和企石等鎮街,已不適合大規模的高污染行業發展。優化東莞市產業布局,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新建、改建、擴建涉水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染行業。無生產廢水排放。合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大力推進造紙、紡織印染、制革、電鍍、化工等重污染行業以及高水耗、高污染、低產出等落后產能的淘汰,鼓勵各鎮街結合自身實際,提高淘汰標準、擴大淘汰產品和工藝范圍,綜合運用價格、環保、土地、市場準入、安全生產等多種手段加快推進落后產能淘汰。把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作為新時代途徑工業節能的重要途徑。項目屬于金屬制品業,不屬于造紙、紡織印染、制高污染、低產出落后產符合表1-10本項目與《東莞市企石鎮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相關要求相符性文件內容本項目結論加快推進綠色生產,構建綠色低碳發展格局細化并落實“三線一單”,強化資源環境布局調控三、引導產業集聚綠色發展加強工改工、鎮村工業園生態環境治理。按照“扶持壯大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轉移淘汰一批”的原則,創新工改工及村級工業園區改造路徑及管理機制,制定企石鎮村級工業園整治提升實施細則,繼續推進工改工、鎮村工業園、共性工程的生態環境治理,提升工業園區綠色發展水平。加大鎮村工業園連片改造力度,積極推動霞朗、新南、東山等老舊廠房物業升級改造,為新產業發展提供優質載體。推動產業集聚和園區集中連片綠色發展。探索建立共性工廠,推動家具制造業、織帶產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實行集中生產、統一排污、集中治污,引導產業綠色發展。全面加強環境執法,強化工業園區及周邊氣、水、土環境質量狀況監控,推動涉排放VOCs工業企業實施第三方治理,對主要污染物實施全過程智能聯網監控,堅決查處偷排、超排、漏排等環境違法行為。本項目主要從事觸控筆外殼的加工生產,不屬于兩高行業,項目不屬于涉水表面處理的工業項目。項目無有機廢氣產排。符合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率先推動碳達峰推進應對氣候變化與碳減排協同治理一、構建清潔低碳現代能源體系推進能源結構多元化發展。優化能源結構,大力推廣天然氣、電力、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的使用,建立長期供應保障的市場機制。完善配套政策,增加清潔能源的供應量,確保天然氣、電力供應量滿足全鎮能源結構調整需要。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東府〔2018〕119號)要求,全鎮轄區本項目屬于C3399其他未列明金屬制品制造設備均使用電能,不銷售高污染燃料;不設有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符合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第I類燃料組合作為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類別。全鎮轄區除納入能源規劃的環保綜合升級改造項目外,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鍋爐等燃燒設施必須使用清潔能源;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違反東府〔2018〕119號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加強環境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強化大氣治理二、加強工業源污染治理強化工業鍋爐窯排放治理。鞏固工業鍋爐和爐窯綜合整治成效,削減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嚴格實施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深化工業爐窯污染控制力度,推動B級以下工業企業爐窯的燃料清潔化替代、廢氣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全過程無組織排放管控。禁止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及生物質氣化爐,嚴厲查處非法改用燃料行為。按照上級工作部署,逐步開展天然氣鍋爐脫硝治理。推動VOCs精細化治理。完善企石鎮VOCs排放源清單,推動重點監管企業清單的動態更新,實施基于環境績效的涉VOCs企業分級管控。新建項目原則上實施揮發性有機物兩倍削減量替代,改建、遷建項目須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鼓勵涉家具制造業、表面涂裝行業等VOCs企業集群和重點工業園區建設集中噴涂中心(共性工廠)或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按行業推進VOCs排放企業落實治理措施,推動制鞋、家具制造、工業涂裝、印刷及塑膠等涉VOCs排放重點行業深度治理。加強加油站、儲油庫等VOCs排放治理,推動油品儲運銷體系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系統,定期對鎮內加油站進行油氣回收檢查,積極督促鎮內所有加油站加強自身管理,確保油氣回收系統正常運行。實施VOCs全過程排放控制。加大監管力度,鞏固涉VOCs企業整治成果。加強源頭管控,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質量標準,持續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和產品。強化過程監管,加強日常環保巡查,加大對企業非法排放VOCs及VOCs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異常的執法力度,加大對治理設施簡易、無組織排放管控不力的涉VOCs排放企業的懲戒力度。按照國家、省VOCs在線監測技術規范要求,推進VOCs重點監管企業在線監控設備建設,確保重點監管企業排放穩定達標。開展VOCs無組織排放源排查,強化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VOCs排放總量指標管理工作,加強對中小型企業VOCs收集和治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的評估和指導,推動升級改造。項目不設鍋爐,項目生產設備均采用電能。項目屬于第二次改擴建,屬于C3399其他未列明金屬制品制造,不屬于新建、擴建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重點工藝項目及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項目,故無需進入工業園區(或共性工廠)內建設。項目無有機廢氣產排。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項目屬于登記管理,項目無需安裝主要污染物全過程智能監控設施并實施聯網監控。符合推進水環境治理二、推進“水環境”治理強化水環境“流域化”治理。加強“三線一單”在水環境空間管控方面的應用,合理確定工業發展項目無生產性廢水外排;項目清洗廢水定期交由石馬河流域外具有工業零散廢水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符合布局,推動各分區按要求實施管控。持續推進對東江、東引運河及東丫湖沿岸重點污染源治理,優化“一河一策”整治方案。加強考核斷面、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管理,落實上級水功能區整改措施,到2025年,力爭水功能區水質目標達標。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深入推進開展污染河涌及微小水體綜合整治,深入推進內河涌剿黑消劣治理,加大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到2025年,企石鎮90%內河涌消黑消劣。建立各河流、內河涌的河堤、水面的日常保潔和管養體系,全面清理河道兩旁和水面垃圾。持續推進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工作。按照“查、測、溯、治”原則,持續推進各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加快東江、東引運河及東丫湖等主要河道及河涌入河排污口的分類管理及整治。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動態管理臺賬,規范設立標識牌,強化入河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統籌城鄉生活源污水治理。完善污水收集管網等基礎設施,加快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推進匯水區雨污分流工作。全面開展污水管網排查并建立檔案信息,進一步完善行政村、老舊鎮區和重點河涌周邊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和雨污分流改造,力爭2025年全鎮雨污分流比例達到60%。組織所屬村(社區)針對六類重點排水戶持續開展專項檢查,推動六類重點排水戶2022年12月底前按規范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強化管網精細化管養,加強管網檢測、修復、清洗等日常養護工作。到2025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97%,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75%以上。持續推動全鎮排水戶的排水證核發工作。強化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管理,推動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質增效整治;啟動企石污水處理廠二期擴建工程,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嚴格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推進工業廢水污染源治理。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加強第一類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水污染物污染控制。對鎮內存在高污染企業且水污染嚴重地區、敏感區域、城市建成區,實施分類管控,強化工業廢水治理和排放監管,嚴格落實工業廢水達標排放。推進“散亂污”企業淘汰和零散工業廢水綜合整治,引導零散企業進入工業園區或共性工廠。推行企業清潔生產,通過全過程智能化監控系統對污染物產排污進行精準監管,全面提升區域工業污染治理水平。理,不外排;制純水工序濃水屬于清凈下水,回用于沖廁用水;項目生活污水經三化糞池預處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網,可減輕水污染負荷。運營過程消耗的水、電資源較少,且所在區域水、電等資源充足,不會超出資源利用上線。項目屬于C3042特種玻璃制造不屬于《市場準入改體改規〔2025〕466號)中的禁止準入事項,符合準入清單的要求。項目不屬于“高水耗、高污染、低產出”行業。統籌林田湖草系維護強化區域生態安全格局二、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堅持底線思維,確立生態保護紅線優先保護地位,實行嚴格管控,加強生態保護紅線日常監控、監管、監督。強化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維護生態系統功能,合理劃定城鎮開項目所在地不在生態紅線范圍內。符合生態安全格局生產與生態空間格局進一步優化,全面構建區域生態環境空間管控體系。綜上所述,項目符合《東莞市企石鎮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中的相關表1-11相關環境規劃相符性分析規劃/政策文件涉及條款本項目相符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限制東江流域水污染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好東江水質保護工作的通339號)一、嚴格控制重污染項目建設嚴格執行《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等規定,在東江流域內嚴格控制建設造紙、制革、味精、電鍍、漂染、印染、煉油、發酵釀造、非放射性礦產冶煉以及使用含汞、砷、鎘、鉻、鉛原料的項目,禁止建設農藥、鉻鹽、鈦白粉、氟制冷劑生產項目,禁止建設稀土分離、煉砒、煉鈹、紙漿制造業、氰化法提煉產品以及開采、冶煉放射性礦產的項目。本項目選址屬于東江流域范圍,屬于金屬制品業,不屬于該文件的禁止設立的行業。相符二、強化涉重金屬污染項目管理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禁止新(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排放的項目,禁止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的區域建設涉重金屬污染項目。東江流域內停止審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鎘、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鉛蓄電池加工制造(含鉛板制造、生產、組裝)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本項目不屬于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的區域,且生產過程不涉及重金屬。相符三、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嚴格控制東江流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嚴格控制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內規劃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礦泉水和地熱項目除外)。在從事農業生產的農田、居民集中居住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及其周邊,以及重金屬污染物超標的地區,不予審批新增有重金屬排放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對在生態破壞較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新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各地要督促建設單位采取“以新帶老”的方式抓緊完成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建設單位制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對連續發生嚴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境污染事故的地區,暫停審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業,不屬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相符五、嚴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在淡水河(含龍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馬河(含觀瀾河、潼湖水等支流)、緊水河、稿樹下水、馬嘶河(龍溪水)等支流和東江惠州博羅段江東、榕溪瀝(羅陽)、廖洞、合竹洲、永平等5個直接排往東江的排水渠流域內,禁止建設制漿造紙、電鍍(含配套電鍍和線路板)、印染、制革、發酵釀造、規模化養殖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等重污染項目,暫停審批電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處理工藝以及其他新增超標或超總量污染物的項目。上述流域內,在污水未納入污水處理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項目。本項目位于廣東省東莞市企石鎮永光路2號12號樓101室,不屬于石馬河流域范圍內,但屬于金屬制品業,不屬于制漿造紙、電鍍(含配套電鍍和線路板)、印染、制革、發酵釀造、規模化養殖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等重污染項目。項目不涉及電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處理工藝以及其他新增超標或超總量污染物。本項目也不屬于洗車、餐飲、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項目。相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限制東江流域水污染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好東江水質保護工作的補充通知》(粵府函231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限制東江流域水污染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好東江水質保護工作的補充通知》(粵府函〔2013〕231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不列入禁止建設和暫停審批范圍:一、增加東江一級支流沙河為流域嚴格控制污染項目建設的支流。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不列入禁止建設和暫停審批范圍:(一)建設地點位于東江流域,但不排放廢水或廢水不排入東江及其支流,不會對東江水質和水環境安全構成影響的項目;(二)通過提高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夠做到增產不增污、增產減污、技改減污的改(擴)建項目及同流域內遷建減污項目;(三)流域內擬遷入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且符合基地規劃環評審查意見的建設項三、對《通知》附件“東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區域”作適當調整:(一)深圳市的適用區域調整為深圳市廢水排入淡水河、石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圍;(二)河源市的適用區域調整為除龍川縣東部(廻敬梓鎮、水墩鎮、南嶺鎮、蘇區鎮、龍窩鎮)以及連平縣陂頭鎮之外的全部范圍;(三)惠州市的適用區域調整為除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惠陽區沿海地區、惠東縣沿海地區(稔山鎮、吉隆鎮、鐵涌鎮、平海鎮、巽寮辦事處)之外廢水排入東江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圍;項目位于廣東省東莞市企石鎮永光路2號12號樓101室,不屬于石馬河流域,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后排放到市政管道后,經市政污水管網引至東莞市企石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清洗廢水定期交由石馬河流域外具有工業零散廢水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理,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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