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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火力發電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
電技[1996]566號
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電視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
人事)廳(局):
電力行業標準《火力發電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經審查通過,批準為強制
性標準,現予發布。
其編號為:DL5053-1996
該標準自1996年12月1日起實施。
請將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告電力工業部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并抄送電力工業部標準化領
導小組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1總則
1.0.1工程設計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并嚴格執行《勞動法》
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
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1.0.2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防護設施,必須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
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3本規程適用于我國境內一切生產性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的燃煤火力
發電廠。
1.0.4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工程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
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2一般規定
2.0.1發電廠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的《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規定。
2.0.2發電廠各階段設計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方面論證的內容。
2.0.2.2初步設L,應有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以下簡稱“專篇”),其內容深
度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2.0.2.3施工圖設計,應根據初步設計審查所確定的原則,進行勞動安全和工業衛
生的工程設計。
2.0.3擴建、改建工程設計文件中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應對電廠原有的勞動
安全和_L業衛生狀況作出評述。,
2.0.4引進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1國內負責技術匯總的設計部門,應遵照本規程提出具體要求。
2.0.4.2初步設L階段國內版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應包括經中方確認的國
外設計的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內容。
3廠址選擇及廠區總平面布置
3.1廠址選擇
3.1.1廠址選擇應根據該地區的氣象、地質、雷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條件預測的主
要危險囚素和四鄰情況對本廠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影響,全面考?慮防范措施。
3.1.2廠址應避免與具有嚴重火災、爆炸危險的其他工廠、倉庫等為鄰。當無法避免
時,必須根據有關規范要求設置防火、防爆安全距離。
3.1.3廠址宜選在大氣污染、塵、毒危害較嚴重工廠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3.1.4廠址宜位于鄰近城鎮或生活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區同生活區之
間宜設置安全、衛生防護苑離。
3.2廠區總平面布置
3.2.1廠區總平面布置應考慮防火、防爆和防塵毒、防噪聲及防振動、防輻射等因素,
建(構)筑物的布置,應符合現行的《火力發電廠及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工業企業噪聲
控制設計規范》、《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等
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廠區道路、鐵路及裝卸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企業廠內運輸規程》等規定。
主要生產廠房通道布置,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程的規定。
3.2.2制氫站、乙快站應單獨布置,并應遠離散發火花的地點或位于明火、散發火花
地點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卜風側,宜布置在廠區邊緣。泄壓面不應面對人員集中的地方和主
要交通道路。
乙煥站應布置在地勢較高和排水良好的地段。
3.2.3點火油區宜單獨布置,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應遠離有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且宜布置在廠區邊緣。
3.2.4制氧站宜單獨布置,應布置在乙快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遠離乙
烘站。
3.2.5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的管線,應視介質的特性采取相應的敷設方式:
3.2.5.1氫氣管、乙塊管、氧氣管應直接埋地敷設或架空敷設。
3.2.5.2燃油管宜架空敷設。若采用地溝敷設時,溝內應采取防火隔斷措施。
3.2.6散發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建(構)筑物及場地,宜布置在廠區主要建(構)筑物
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2.7鍛工車間、空氣壓縮機室等噪聲、振動較大的建(構)筑物的布置,宜遠離對
噪聲、振動敏感的建筑物,
3.2.8Y放射源庫應單獨布置,宜遠離生產建筑及人員集中的地方。
3.2.9廠區綠化設計,應結合安全、衛生要求進行。
4防火防爆
4.0.1發電廠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的《火力發電廠及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力安全規程》、
《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等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發電廠鍋爐及主要系統、設備的熱工保護系統、聯鎖項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火力
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的規定。
各類壓力容器的設計及選型,應符合現行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壓力
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鋼制壓力容器》、《鋼制管殼式換熱器》、
《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等規定。
乙快站、制氧站及制氫站的工藝設備選型及布置,應符合現行的《乙炊站設計規范》、
《氧氣站設計規范》及《氫氧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4.0.2發電廠廠區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及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
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0.3主廠房的防火,應以發生火災較多的運煤皮帶層、煤倉間、汽機房油系統、控
制室下的電纜夾層、電纜隧道、電纜豎井、配電裝置室等作為防火的重點,該部位圍護結構
的耐火極限、安全疏散等,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0.4集中控制室、單元控制室、機爐控制室、主控制室、網絡控制室、化學及運煤
控制室、電子計算機室等人員集中的房間,圍護結構和裝飾材料應滿足耐火極限要求,樓梯、
門等應滿足疏散要求。穿墻、穿樓板電纜及管道四周的孔洞,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堵塞,并嚴
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間。
4.0.5制氫站、貯氫罐間、乙煥站、液化氫站及閃點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
類建筑物,應采取防爆泄壓措施。
4.0.6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建筑物,應采取下列措施:
4.0.6.1設置防護圍堤或圍墻。
4.0.6.2配合電氣設置防雷接地設施。
4.0.6.3設置專用消防設施。
4.0.6.4采用不發火花地面。
4.0.7燃用褐煤或高揮發分易自燃煤種的發電廠,應符合下列要求:
4.0.7.1布置在運煤系統室內機械設備的電動機,其外殼防護等級應達到IP54級。
4.0.7.2運煤系統中的帶式輸送機,應采用難燃膠帶,并備有淋水設施。
4.0.7.3當采用貯存褐煤及高揮發分易自燃煤種的筒倉時,應有可燃氣體含量、溫
度及粉塵濃度等監測裝置,并應采取通風、噴水及防爆等措施。
4.0.8制粉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4.0.8.1制粉系統設備的維護平臺和扶梯踏板,應由鋼制網眼或柵格板制作。
位于防爆門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設備)及油噴嘴下方的維護平臺,應采用花紋
鋼板制作。
4.0.8.2制粉系統的設備、管道及從制粉間穿過的煙風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溫,
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4.0.8.3除全部燃用無煙煤的制粉系統外,燃用其他煤種的磨煤機和煤粉倉,均應
設置滅火設施。
4.0.8.4制粉系統管道、設備及其部件,均應嚴密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許有積粉
的死角及運行中產生煤粉的沉積。
4.0.8.5通往磨煤機的熱風和爐煙管道上風門的設置,應滿足磨煤機運行調節和停
機檢修時人員安全的需要。
4.0.8.6磨煤機出口氣粉混合物的溫度,應滿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7燃燒煙煤采用熱風送粉時,熱風溫度應使氣粉混合物的溫度不超過160℃o
4.0.8.8按情化氣氛設計的風扇磨煤機,采用二介質或三介質干燥的系統時,氣粉
混合物中含氧的極限濃度,應滿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9除全部燃用無煙煤的制粉系統、抽爐加干燥按惰化氣氛設計的風扇磨煤機
制粉系統及設計時已考慮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壓直吹式制粉系統外,均應裝設防爆門。
防爆門的布置朝向,應避免其動作時噴出的爆炸物傷人或落到附近的電纜及油管道等上
面。
4.0.8.10原煤倉的內壁應光滑、耐磨和不堵煤.
4.0.8.11煤粉倉應密閉,內表面應平整、光滑、耐磨、無積粉死角,并應具有一定
的抗爆能力。
4.0.8.12煤粉倉應防止受潮、受熱,金屬煤粉倉應進行保溫。在嚴寒地區,靠近廠
房外墻或外露的鋼筋混凝土煤粉倉,應有防凍措施。
4.0.8.13制粉系統應設置必要的事故報警及聯鎖等保護裝置。
4.0.9點火及助燃油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4.0.9.1加熱燃油的蒸汽溫度,不宜高于250℃。
4.0.9.2在敞開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熱溫度應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
4.0.9.3裝卸閃點在120℃以下的石油燃料,應采用密閉式卸油裝置,并應在各受
油管道上設置關斷閥。
4.0.9.4貯存閃點低于60C燃油的油罐,必須設置安全閥、呼吸閥及阻火器;貯存
閃點高于60℃的重柴油、重油或輕油的油罐,應設置通氣管或安全閥、呼吸閥。
4.0.9.5地上布置的非保溫鋼制油罐,應設置淋水冷卻裝置。
4.0.9.6貯油罐外壁處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應各設一道鋼制閥門。
4.0.9.7油管溝在進入建筑物前,應設置防火隔墻。
4.0.9.8容積泵的出口管段,應設安全泄壓裝置(泵本體帶有安全閥除外)。
4.0.9.9燃燒器油槍接口與固定油管道之間,宜采用蛇形管連接。
4.0.9.1()燃油系統閥門應為鋼質的,其法蘭墊料應選用質密、耐油、耐熱的材料。
4.0.9.11油系統設備、管道的保溫,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4.0.10汽輪機油系統設備、管道的保溫,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4.0.10.1200MW及以上容量的機組,宜采用組合油箱及套裝油管。
4.0.10.2油系統設備、管道的布置,宜避開高溫管道。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
他載熱體,應有完整堅固的保溫層,其表面應以鍍鋅鐵皮防護。排油煙管道應引至廠房外無
火源處。
4.0.10.3油箱事故排油閥應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應有兩條通道可以到
達。
4.0.10.4油管道法蘭墊料應采用質密、耐油、耐熱的材料。
4.0.10.5在主廠房外側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事故排油箱(坑)。
4.0.10.6300MW及以上汽輪機的調節系統,宜采用抗燃油。
4.0.11發電機氫系統管道,應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區域,排氫管應接至室外無火源處。
與發電機相連的氫氣管,應采用法蘭短管的連接方式,法蘭墊料應選用防腐材料。
4.0.12200MW及以上機組的氫密封油泵電源應接自事故保安電源,并應設置直流備
用氫密封油泵。
4.0.13當發電機引出線采用大電流封閉母線時,應在與發電機出線端子連接處設有
隔氫設施。
4.0.14壓力容器的設計、選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4.1汽水系統的壓力容器,均應裝設安全閥。
4.0.14.2除氧水箱及其他壓力容器的安全閥的總排汽能力,應不小于可能出現的最
大進汽量。
4.0.14.3除氯器和給水箱不宜布置在單元控制室上方。如布置在其上方,單元控制
室的頂板應采用混凝土整體澆制。除氧層的地面應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0.15熱處理室的鹽浴爐、井式爐的布置,必須防水。熱處理室重油加熱爐或可控
氣氛的重油或液化石油氣貯存罐,應布置在室外,并應有防火、防爆措施。
4.0.16電氣設備、設施的防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6.1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的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應采用
水噴霧滅火等裝置。主變壓器與高壓廠用變壓器相鄰布置時,應設置隔墻。
4.0.16.2配電裝置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長度大于7m的配電裝置室,應有兩個出口;長度大于60m時,應增加一個出口。
(2)裝配式配電裝置的母線分段處,宜設置有門洞隔墻。
(3)充油電氣設備間的門若開向不屬配電裝置范圍的建筑物內時,其門應為非燃燒體
或難燃燒體的實體門。
(4)配電裝置室的門應為向外開的防火門,并應在門內側裝設不用鑰匙開啟的彈銷,
嚴禁使用門閂。相鄰配電裝置室之間如有門時,門應能向兩個方向開啟。
(5)配電裝置室應按照事故排煙要求,設置足夠的事故通風裝置。
(6)配電裝置室內通道應保證暢通無阻,不得設置門檻,并不應有與配電裝置無關的
管道通過。
4.0.16.335kV以下屋內斷路器、油浸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宜設置在開關柜
或兩側有隔墻(板)的間隔內;35kV及以上的設備,則應設置在有防爆隔墻的間隔內,
總油量超過100kg的屋內油浸電力變壓器,宜設置在單獨的防爆間內,井應有滅火設施。
4.0.16.4屋內單臺電氣設備總油量在100kg以上時,應設置儲油設施或擋油設施。
4.0.16.5屋外充油電氣設備單個油箱的油量在1000kg以上時,應設置能容納100%
油量的貯油池,或20%油量的貯油池和擋油墻等。設有容納20與油量的貯油池和擋油墻時,
應有將油排到安全處所的設施..
4.0.17電纜設施防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7.1在電纜隧道及重要回路的電纜溝中,應在必要的部位設置防火墻。
4.0.17.2在主廠房內易受外部著火影響的區域,宜有防火措施。
4.0.17.3在電力電纜接頭兩側緊靠2?3m長的區段,以及沿該電纜并行敷設的其他
電纜同一長度范圍上,應采取阻止延燃的措施。
4.0.17.4靠近油源的電纜溝宜高出地面50u皿,蓋板宜作密封處理。
4.0.17.5空中敷設的25kV以上高壓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中,宜設有能反映噴油狀
態的防火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4.0.17.6防火包帶、涂料,難燃或耐火槽盒,難燃、耐燃型電纜應具備必要的強度
及耐久性,滿足預期的有效阻止延燃性或耐燃性的要求,并符合難燃或耐燃性能基本考核標
準。
4.0.17.7電纜隧道應設置帶有爬梯的人孔,相鄰人孔間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75m,
人孔距終端不宜超過5m,人孔直徑不應小于700mmo
4.0.17.8電纜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風,其通風量按排風溫度不超過40C,進風和排
風的溫度差不超過10℃計算。
4.0.18防止靜電引燃引爆,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8.1易燃油、可燃油和氫氣等貯罐的罐體及罐頂、裝卸油臺、鐵路軌道、管道、
鶴管及套筒應設有防靜電和防感應雷接地,油槽車應設防靜電的臨時接地卡。
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形接地,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接地點間距不應大于30m。
易燃油,貯罐的呼吸閥、熱工測量裝置應重更接地。
4.0.18.2防靜電接地每處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30Q;防感應雷接地每處的接地電
阻不應超過1()。。
4.0.19在爆炸危險場所中電力裝置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9.1爆炸危險場所內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布置,應使其能免受機械損傷。
4.0.19.2在爆炸危險場所內,應少用攜帶式電氣設備。當必須采用時,其電源線路
應采取移動電纜或橡套軟線。
4.0.19.3在有易燃氣體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場所內,所選用的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
不應低于場所內爆炸物的級別。當場所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時,應按危險程
度高的級別選用。
4.0.19.4爆炸危險場所內,有過負荷可能的電氣設備應裝設可靠的過負荷保護。
4.0.19.5爆炸危險場所內的事故排風電動機,應在發生事故時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
事故啟動按鈕等控制設備,
4.0.19.6爆炸危險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符合照明防爆的有關規定。在爆炸危險場所
內必須裝設電源插座時,應選用防爆型插座。插座應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枳聚的地點,
局部照明燈具應布置在事故時氣流不易沖擊的位置。
4.0.19.7在爆炸危險場所內有激烈振動設備的電氣線路及電纜的導體宜采用鋼材。
電線、電纜的額定電壓,必須不低于網絡額定電壓,且不應低于500V。
4.0.19.8在爆炸危險場所內,兩線制單相網絡中的相線及零線,均應裝設短路保護,
并使用雙極開關同時切斷相線及零線。
4.0.19.9在爆炸危險場所的絕緣導線、電纜截面和保護設備的選擇,除應符合本規
程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導體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的L25倍和自動開關長延時過電
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L25倍[本條文第(2)項除外]。
(2)電壓為1000V以下的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回路,其饋線的長期允許載流量,不應小
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2E倍。
(3)電壓為1000V及以上的導線和電纜,設計時應我回路的短路電流進行熱穩定校驗。
4.0.19.10在正常情況下連續或經常存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地點,不宜設置電器和儀
表,當必須裝設時,應選用符合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安全火花型電器及儀表。
4.0.19.11爆炸危險場所應少用電纜溝配線。當必須采用時,在能積聚爆炸性混合
物的電纜溝內所敷設的電潰,應有鎧裝外護套。
4.0.19.12在爆炸危險場所內,電纜線路的進線裝置、中間接線盒和分支盒,應按
其所處地點的防爆等級采用隔爆或防爆型。
4.0.19.13在爆炸危險場所的3~10kV電纜線路,應裝設零序保護。
4.0.19.14在有爆炸危險、特別潮濕及有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場所,照明線路應采
用鋼管(電線管)敷設。
4.0.20氫冷發電機組的汽機房,屋面應設計正常情況下的排氫設施。
4.0.21電了計算機室、蟲了設備室、集中控制室、單元控制室等空氣調節系統應有
防火排煙措施,并應與消防聯鎖。
4.0.22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統工藝建筑、蓄電池室及油化驗柜等應設置機械通風
裝置,室內空氣不允許再循環。
4.0.23制氫站、乙快站及制氧站宜采用自然通風。制氫站的電解間及貯氣間,應設
置事故排風裝置。
4.0.24易燃、易爆場所通風用的通風要和電動機應為防爆式,并應直接連接。
5防電傷
5.0.1發電廠的防電傷設計,應符合現行的《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電力設
備接地設計技術規程》、《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接地設計規范》、《建筑防雷設計規范》、《電業
安全工作規程》、《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程》及《火力
發電廠和變電所照明設計技術規定》等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5.0.2電氣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1發電廠內所有帶電設備的安全凈距不應小于各有關規程規定的最小值。
5.0.2.2當屋外(屋內)電氣設備外絕緣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時,應
設置固定遮欄。
5.0.2.3屋外配電裝置的周圍宜設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圍欄。
5.0.2.4在裝有泊斷路器的屋內間隔內,除設置遮欄外,對就地操作的斷路器及隔
離開關,應在其操作機構設置防護隔板,其寬度應滿足運行人員的操作范圍,高度不低「
1.9m。
5.0.2.5250V以上的電壓不宜進入控制屏(臺)和保護屏。
5.0.2.6廠內低壓裸導體布線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5m;采用網孔遮欄時,不
應小于2.5mo
5.0.2.7起重機及其滑觸線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機上方的裸導體至起重機鋪板的凈距不應小于2.2m;否則,應在起重機上
或裸導體下方裝設遮欄。
(2)起重機的滑觸線上,嚴禁連接與起重機無關的用電設備。
(3)起重機的滑觸線宜采用封閉式安全型滑觸線。
(4)裸滑觸線宜設置在駕駛室的對側。當設置于同側時,必須對人員上、下時可能觸
及的滑觸線段,采取防護措施。
(5)滑觸線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泊車通道處,不應低于6m,
否則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5.0.2.8插接式母線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2.2m,其終端應封閉。
5.0.2.9電氣設備的絕緣水平,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絕緣要求。
5.0.2.1()低壓配電盤應采用在運行、維護及檢修中均能保證人員安全的產品。
5.0.3為防止過電壓危及人身安全,獨立避雷針和接地網應符合下列要求:
5.0.3.1獨立避雷針不應設在人經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與道路或出
入口等的距離不宜小于3m,否則應采取均壓措施,或鋪設礫石、瀝青地面。
5.0.3.2在確定接地裝置的形式和布置時,應盡可能降低接觸電勢和跨步電勢,并
使接觸電勢及跨步電勢不超過有關規程的規定值。
5.0.4電氣設備接地及接零,應符合下列要求:
5.0.4.1為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電力設備外殼應接地或接零。
5.0.4.2不同用途和不同電壓的電氣設備,應使用一個總的接地體,接地電阻應符
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5.0.4.3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力設備的外殼宜采用低壓接零保護。
當確有困難時,可采用接地保護,但應采取裝設自動切除接地故障的繼電保護裝置,使用絕
緣墊、安全圍欄或采取均壓等安全措施。
在潮濕場所或條件特別惡劣場所的供電網絡中,電力設備的外殼應采用接零保護。
5.0.4.4以安全電壓供電的網絡中,應將網絡的中性線或一個相線接地。當接地確
有困難時,也可與該變壓器次側的零線連接。
5.0.4.5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零線應在電源處接地,電纜在引入車
間或大型建筑物處,零線應重復接地(距接地點不超過50nl者除外)。
5.0.4.6在低壓電力網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或相線。
5.0.4.7交流電力設備的接地線應采用專用接地線接地。當金屬構件、穿線鋼管等
設施能保證全長為良好的電氣通路,并有足夠的熱穩定截面時,也可利用其作接地線。
電力設備每個接地部分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嚴禁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接幾
個接地部分
易版場涼o內的電氣設備接地,應符合有關規程的規定。
5.0.4.8不得使用蛇形管和保溫管的金屬網或外皮以及低壓照明網絡的導線船皮作
接地線。
5.0.4.9低壓電力網中零線上不應裝設開關和熔斷器,單相開關應裝設在相線上。
5.0.4.10運煤系統的導煤槽及除塵裝置中的風道,均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且不
應采用容易積聚靜電的絕緣材料制作。
5.0.5發電廠照明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0.5.1照明網絡的工作零線必須兩端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Q。
5.0.5.2二次側電壓為24V及以下的降壓變壓器,嚴禁采用自耦降壓變壓器,其二
次側一端(單相變壓器)或中性點(三相變壓器)應直接接地。
5.0.5.3照明的安全電壓為24V,其使用場所應符合有關規程的要求。
5.0.5.4所有照明電源插座應為單相三孔式插座。
5.0.6高壓電器防誤操作
隔離開關與相應的斷路器和接地刀閘之間應裝設閉鎖裝置。閉鎖裝置可由機械的、電磁
的或電氣回路的閉鎖構成,高壓開關柜應具備;防止誤分、誤合斷路器,防止帶負荷拉合隔
離開關,防止帶電(掛)合接地線或接地開關,防止帶接地線開關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防
止誤入帶電間隔等功能。3kV及以上屋內配電裝置各個間隔的網門,應裝設防止誤入帶電間
隔的設施。
5.0.7安全標志
5.0.7.1根據生產和維護的安全要求,在適當的場所或地點,應裝設燈光或音響信
號。
5.0.7.2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易造成爆炸、火災或人身傷亡等嚴重事故的場所,
應裝設供繼續工作或人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6防機械傷害及防墜落傷害
6.1防機械傷害
6.1.1發電廠的防機械傷害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機械設備防
護罩安全要求》、《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及《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有關標
準、規范的規定。
6.1.2轉動機械設備外露的轉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
6.1.3轉動機械設備應設置必要的閉鎖裝置。
6.1.4較長輸送距離的機械,在其需要跨越處應設置帶護欄的人行跨梯。
6.1.5帶式輸送機的尾部滾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滾筒軸端處,應分別加設護罩及可拆卸
的護欄。
6.1.6帶式輸送機所配重錘行程的地面處,應設置高度1.5m的護欄;拉緊行程的范
圍內,應設置可拆卸圍欄,
6.1.7帶式輸送機的運行通道側,應設有不低于上托*昆最高點的可拆卸的欄桿。
6.1.8帶式除鐵器的拋棄范圍內,應設置一定高度的圍擋。
6.1.9運煤膠帶機,應設有下列防護設施:
6.1.9.1沿線設置的拉線開關。
6.1.9.2啟動預報裝置。
6.1.9.3防止誤啟動裝置。
G.1.10露天貯煤場軌道機械,必須裝有夾軌鉗和錨定裝置。
6.1.11修配車間的機床應按其最大行程布置,留有不小于1m的通道。機床的朝向應
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員不應受日光直射。
6.2防墜落傷害
6.2.1發電廠的防墜落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固定式鋼直梯》、《固定式鋼斜梯》、《周
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固定式工業鋼平臺》及《建筑樓梯標準》等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6.2.2發電廠的樓梯、平臺、坑池和孔洞等周圍,均應設置欄桿或蓋板。樓梯、平臺
均應采取防滑措施。
6.2.3需登高檢查和維修設備處宜設鋼平臺、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6.2.4上人屋面應設置凈高大于1.05m的女兒墻或欄桿。
6.2.5凡離地面或摟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臺,應設置欄桿。
6.2.6發電廠煙囪、微波塔和冷卻塔等處的直爬梯必須設有護圈,其高度超過100m
以上的爬梯中間,應設置同歇平臺。
6.2.7當發電廠煤場需設置地下受煤斗時,斗口處必須設有煤算子。
6.2.8機力通風冷卻塔人孔處,應設有檢修平臺及活動欄桿。
6.2.9發電廠作業碼頭的邊沿,應設有不低于200mm的防護臺。
7防塵、防毒及防化學傷害
7.1防塵
7.1.1發電廠的防塵設計,應采用綜合防治措施,并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
生標準》等有關規定。
7.1.2運煤系統煤塵治理設計,可參照《火力發電廠輸煤系統煤塵治理設計技術暫行
規定》,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7.1.2.1煤塵中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時,工作地點空氣含塵濃度,不應超過
2mg/nu除塵系統向室外排放濃度,不應大于100mg/m1
7.1.2.2煤塵中含有10%以下游離二氧化硅時,工作地點空氣中含塵濃度,不應超
過lOmg/m';除塵系統向室外排放濃度,不應大于150mg/m\
7.1.3當發電廠采用螺旋卸車機或斗鏈車機作為主要卸車設備時,應有隨機的排塵裝
置
7.1.4縫式煤槽的卸料口處,宜有防止撒煤和煤塵飛揚的設施。
在設計煤槽容積時,應考慮留有不少于20%的封底煤,控制煤塵飛逸。
7.1.5葉輪給煤機的本體上,應有隨機的除塵設冬或抑塵裝置。
7.1.6工藝設計中應盡量減少煤流轉運點和降低煤流轉運點的落差。
當工藝布置降低落差有困難時,宜在中間環節的適當位置加設緩沖滾筒、鎖氣擋板、刮
板輸送機和膠帶機頭部伸縮裝置等。
7.1.7當運煤系統需配置碎煤機時,宜選擇有調節風量裝置或鼓風量較小的機型。
7.1.8當采用犁式卸料器配煤時,其卸料漏斗應裝設鎖氣擋板抑制煤塵。采用其他設
備卸煤時,應有封閉落煤斗口的措施。
7.1.9所有落燥管之間,落燥管與漏(煤)斗之間及其與設備之間的法蘭、接口處,
以及在管(斗)壁上開設的檢查門(孔)處,均應加填科密封。
7.1.10落煤管下的導煤槽長度,除應與帶式輸送機運行速度相適應外,還應滿足除
塵設備布置的要求。
導煤槽前段應設置兩級擋簾。
7.1.11帶式輸送機頭部滾筒處,應裝設膠帶承載面清掃器。在尾部滾筒附近或垂直
拉緊裝置第一個改向滾筒前,應設置空段清掃器。
7.1.12帶式輸送機的傳動滾筒、尾部滾筒以及所有與膠帶承載面接觸的非傳動滾筒,
均由采用膠面滾筒,。
7.1.13當煤場設備采用懸臂或門式斗輪堆取料機時,宜選用帶噴水裝置的機型。
7.1.14運煤系統除塵,根據揚塵地點及煤塵性質,宜采用噴霧除塵、機械除塵或高
壓靜電除塵等方式。
7.1.15運煤系統積塵應采用水力清掃。
7.1.15.1鍋爐房零米、運煤棧橋、地下卸煤溝及轉運站、碎煤機室、圓筒倉、煤倉
間皮帶層等運煤系統各建筑物,地面應采用水力清掃。
7.1.15.2采用水力清掃的運煤系統,宜設置單犯沖洗水母管。沖洗后的排水應經過
有組織的邊溝或排水管,匯入集水坑,再用渣漿泵送至煤泥沉淀池。沉淀的煤泥應采用機械
方式直接回收至煤場,并應防止二次揚塵。
7.1.16貯煤場(干煤棚)應設置覆蓋整個煤堆面積的噴灑設施,其噴灑強度可按2L/
(m??次)考慮。
7.1.17干式除塵器(包括電氣除塵器)落灰管上,應配備密封良好的卸灰閥和輸送
設備。
7.1.18氣力除灰系統的設計,應采取有效的防泄漏措施。
7.1.19石灰制備系統,應布置在單獨的建筑物自,并應設有機械通風及除塵設備。
石灰粉輸送應采用密閉性較好的設備。
石灰乳攪拌器間及凝聚劑攪拌器間,宜采用自然通風。
石灰庫、消石灰間宜設置除塵裝置。
7.1.20鍋爐房(或鍋爐)應設有負壓吸塵裝置。
7.1.21發電廠的工藝系統設備、管道等保溫材料,宜選用對人體無傷害的成型制品。
7.2防毒
7.2.1發電廠各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工業企業
設計衛生標準》等有關規定。
7.2.2產生有毒物質場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7.2.2.1加氯間宜布置在獨立的建筑物內,當與其他車間聯合布置時,必須設隔堵,
并應有通向室外的外開門,
室內采暖設施不宜靠近氯氣瓶和加氯機,照明和通風設備的開關應設在室外。
7.2.2.2加氯間應設有漏氯檢測儀及報警裝置,并宜設置氯氣中和裝置。
7.2.2.3液氯瓶、聯氨貯存罐應分別存放在單獨的房間內。
7.2.2.4聯氨必須采用密閉容器貯存,當聯氨由貯存罐移到溶液箱時,宜采用真空
虹吸法。
7.2.2.5聯氨設備周圍應有圍堰和沖洗設施。
7.2.2.6加聯氨的蒸汽,不應作生活用汽。
7.2.2.7加氯間及充氯瓶間、聯氨倉庫及加藥間、電氣檢修間的浸漆室、生活污水
處理站的操作間,均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
生活污水處理站操作司室內空氣不允許再循環。
7.2.2.8調酸室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通風換氣次數不宜少于每小時5次。
7.2.3SR電氣設備的配電裝置室及檢修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7.2.3.1SR電氣設備的配電裝置室及檢修室,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室內空氣不允
許再循環。室內空氣中SF6含量不得超過6000mg/m\
SF?電氣設備配電裝置室應設事故排風裝置。
7.2.3.2S“電氣設備配電裝置室,應配備SE;氣體凈化回收裝置,低位區配有能報
警的SR泄漏報警儀。
7.2.4修配廠的鑄工間、鍛工間和熱處理車間,宜設置通風天窗,并可根據需要設置
局部排風裝置。焊工間可在固定工作臺處設置局部排風裝置。
7.3防化學傷害
7.3.1發電廠的防化學傷害設計,應符合現行的K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火力發
電廠設計技術規程》等有關標準、規范、規程的規定。
7.3.2當汽輪機調速系統和旁路系統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時,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
施。
7.3.3卸酸、堿泵房,酸、堿庫及酸、堿計量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7.3.3.1酸、堿貯存設備地上布置時,周圍應設有防護圍沿,圍沿內容積應大于最
大一臺酸、堿設備的容積,當圍沿有排放措施時,可適當減小其容積。
7.3.3.2酸、堿貯存間、計量間及卸酸、堿泵房必須設置安全通道、淋浴裝置、沖
洗及排水設施。
7.3.3.3裝卸濃酸及液堿時,宜采用負壓抽吸、泵輸送或自流輸送方式。
7.3.3.4室內經常有人通行的場所,其酸、堿管道不宜架空,必須架空敷設時,應
對法蘭、接頭處采取防護措施。
7.3.3.5鹽酸貯罐及計量箱的排氣,應設置酸霧吸收裝置。
7.3.3.6卸酸泵房、酸庫及酸計量間,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卸堿泵房、堿庫及堿
計量間宜采用自然通風。
7.3.4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7.3.4.1液氨或氨水應用密閉容器貯存,并置陰涼處。
7.3.4.2氨貯存箱、氨計量箱的排氣,應設置氨氣吸收裝置。
7.3.4.3氨庫及加藥間,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
7.3.5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驗室,應設置通風柜及機械排風裝置。
8防噪聲及防振動
8.1防噪聲
8.1.1發電廠各類工作場所的噪聲控制設計標準,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企業噪聲控制
設計規范》等規定,其噪聲限值見表8.1.1。
8.1.2發電廠的噪聲防治,應首先控制噪聲源,并采取隔聲、隔振,吸聲等措施。
電廠各類地點的噪聲標準表8.1.1
0"
注:①對于工人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h的場合,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接觸時間減半
噪聲限制值增加3dB(A)原則,確定其噪聲限制值;
②本表所列的室內背景聲級,系在室內無聲源發聲的條件下,從室外經由墻、門、窗(門
窗啟閉狀況為常規狀況)傳入室內的平均噪聲級。
8.1.3發電廠的主設備和輔助設備選型時,應要求制造廠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噪聲標
準的設備。
8.1.4集中控制室、機爐控制室、單元控制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8.1.4.1圍護結構(墻、門、窗、樓板、頂棚等)應隔聲性能良好。
8.1.4.2各種縫隙、孔洞應塞填密實。
8.1.4.3應設置門斗,并在門斗的墻面和天棚采用吸聲材料貼面。
8.1.4.4室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
8.1.5當膠帶機轉運處的煤流為橫向或可能偏心進入下方的膠帶機時,宜在頭部漏斗
或導料槽的落煤管料流對而加設導流裝置。
8.1.6汽機房、鍋爐房底層的值班室,宜設置隔聲小間。
8.1.7汽水管道的節流裝置,應采用微孔多級節流,并盡可能縮短在節流元件后易出
現介質兩相流動的管道。
8.1.8調節閥、減壓閥,應選擇低噪聲或帶節流消聲的閥門。
8.1.9對鋼球磨煤機、高壓風機、減溫減壓裝置及空氣壓縮機、汽輪機頭部等產生高
噪聲的設備,應采取消聲、隔聲措施。
對空排放的鍋爐點火排汽管,應裝設消聲器。鍋爐安全門排汽管,宜裝設消聲器。
8.1.10集中控制室、單元控制室、電子計算機室、電子設備室等空調系統,應采取
消聲措施。
8.2防振動
8.2.1發電廠的主設備、輔助設備的基礎及平臺的防振動設計,應符合現行的《作業
場所局部振動衛生標準》和《動力機器基礎設計規范》的規定。
8.2.2發電廠的主設備、輔助設備選型時,應要求制造廠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振動標
準的設備。
8.2.3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單元控制室、機爐控制室及電子計算機室等的通風管
道與圍護結構及樓板間的連接,宜采取減振措施;其空調系統,也宜采取減振措施。
8.2.4對易產生振動的汽、水及油管道的設計,應采取防振措施。
8.2.5主廠房運轉層,如采用輕型值班隔聲小間,小間與樓板的連接處宜采取隔振、
減振措施。
8.2.6當發電廠采用大、中型碎煤機時,在碎煤機與樓板面之間宜采用減振裝置。
8.2.7導煤槽的后端應布置在帶式輸送機的最后一組托*昆之前。
8.2.8帶式輸送機固定受料點處應采用緩沖托轉組,其間距宜為30()~400mm,煤流中
心應在兩托輯組之間。
8.2.9鍛工車間的設備基礎,應采取減振措施。
9防暑、防寒及防潮
9.1防暑
9.1.1發電廠室內通風及空氣調節計算參數的選月,應符合現行的《采暖通風與空氣
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
9.1.2主廠房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或生產要求時,應采用機械或
自然與機械相結合的通風方式。
9.1.3當工藝無特殊要求時,車間內經常有人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不應超過表
9.1.3所列溫度規定值。
當采用自然通風,車間內工作地點夏季空氣溫度超出表9.1.3溫度規定時,應設置機械
通風。當機械通風仍達不到要求時,可設置空氣調節裝置。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CC)表9.1.3
0"
注:如受條件限制,在采取通風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本表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
廣2。
9.1.4在汽機房天車駕駛室內,應設置小型空調機或其他有效的降溫措施。
9.2防寒
9.2.1寒冷、嚴寒地區的生產廠房及附屬建筑物,其室內采暖計算溫度的選用應符合
現行的《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
9.2.2寒冷地區的生產廠房、輔助廠房及附屬建筑物的圍護結構,應滿足熱工訂算要
求,并具有良好的保溫性能。
9.2.3寒冷地區建筑物應選用密閉性能較好的門窗。
9.2.4在寒冷地區應考慮運煤系統機械除塵抽風所帶走熱量的補償措施。
9.2.5在寒冷地區,應防止主廠房冷風滲透。
9.3防潮
9.3.1發電廠的防潮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火力發電廠
設計技術規程》的規定。
9.3.2火電廠的地下.卸煤溝、運煤隧道及地下轉運站等應設置防潮設施。
10防電離輻射及防電磁輻射
10.1防電離輻射
10.1.1發電廠的電離輻射防護設計,必須符合現行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
射防護條例》和《輻射防護規定》及《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
10.1.2發電廠的電離輻射防護設計的標準,應符合表1().1.2T和表10.1.2-2中規
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表10.1.2-1
注:①年劑量當量的限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醫療照射。
②HE為有效劑量當量mSv(rem);為組織或器官(T)的相對危險度權重因子;lh為組
織或器官(T)的年劑量當量mSv(rem).
非放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表10.1.2-2
0
10.1.3X射線探傷室宜設在建筑物的底層,并應避免設在人流較多的場所附近.其
屏蔽厚度應保證室外人員的安全。
探傷室必須與其操作旬分開。
10.1.4金屬試驗室當配有丫探傷設備時,必須設置丫放射源庫,并應在庫房設置地
坑(干井)。地坑(干井)應設防護蓋,其上方設升降裝置。
Y放射源庫的屏蔽厚度,應根據Y放射源的種類及源強等計算確定。
10.1.5Y放射源庫,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庫房尚應考慮防火、防水及防
盜措施。
10.1.6丫射線探傷應盡量在有防護能力的探傷室內進行,其布置宜設在單獨的建筑
物內。
Y射線探傷室必須與其操作間分開,其室內和入口處必須設有明顯的燈光和音響信號。
10.1.7Y射線探傷室的屏蔽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7.1應做好散射和漏束的防護,如縫隙、孔洞、管道、氣窗及電纜地溝等薄弱
部位可能產生局部泄漏,必須妥善處理。
10.1.7.2兩種不同密度材料的接搭處,要防止斜射射線透過薄弱部位,必須仔細按
接搭部的形狀(如采用楔形接搭)進行設計,使其任一方面射來的射線均有足夠厚的屏蔽厚
度。
10.1.7.3探傷室頂板應有足夠的防護厚度。
10.1.7.4若采用混凝土預制件,四周應做成錯健搭接,避免出現直通縫。
10.1.7.5穿過屏蔽墻的各種管道和電纜,應彎成S形和U形,不應正對放射源和工
作人員經常停留的地點。
10.1.7.6防護門體上鉛板應牢固,其表面應考慮覆蓋面板。
10.1.7.7輻射防護材料應根據具體用途,本著力求經濟和實用的原則進行選取。
10.1.8X射線探傷室、丫射線探傷室及Y放射源庫均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10.2防電磁輻射
10.2.1微波輻射的衛生防護設計,應符合現行的《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及
《電力系統微波通信設計技術規程》的規定。
10.2.2作業人員操作位容許微波輻射的平均功率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0.2.2.1連續波: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為50uW/cnA小于或大于8h暴露
的平均功率密度(P」)按下式計算(即口劑量不超過400mV-h/cnA
Pd=400/t
式中Pd——容許輻射平均功率密度,PW/cm2;
t——受輻射時間,h,
10.2.2.2肢體局部輻射: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為500uW/cn6小于或大于
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Pd按下式計算(即日齊I」量不超過4000uW-h/cm2):
Pd=4000/t
10.2.3發電廠微波通信設計中,應要求生產部門提供符合現行《微波輻射暫行衛生
標準》的微波設備。
10.2.4對于微波籍射強度超過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限量值的微波機房,應采
取屏蔽措施,其屏蔽應接地。
11其他勞動安全及工業衛生措施
11.1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機構及設施
11.1.1發電廠設計,應有勞動保護基層監測站、安全教育室及衛生設施。其使用面
積、裝備及衛生設施的標準,均應符合現行的《火電廠勞動保護基層監測站和安全教育室的
儀器設備等設置意見》、《火力發電廠輔助、附屬及生活福利建筑面積定額》及《工業企業設
計衛生標準》等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11.1.2新建工程應單獨設置勞動保護基層監測站;擴建和改建工程,若已有環境監
測站,在此站必須能完成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所規定的監測任務的前提下,可一并設置。
11.1.3生產衛生用室、生活衛生用室、婦幼衛生用室、醫療衛生機構等衛生設施的
設計,成符合國家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
11.1.4人員配備應符合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
11.2其他安全措施
11.2.1起重機和電梯的選型,應分別符合現行的《起重機械安全規程》、《電梯制造
與安裝安全規范》等規定。
11.2.2為減輕勞動強度,對起重、搬運的場所,宜設置起吊或輔助機械設施。
11.2.3發電廠對空排汽管道的排放口距屋面高度,不得低于2.5m。
11.2.4為防止燙傷,外表面溫度高于50℃,需要經常操作、維修的設備和管道一般
均應有保溫層。
附錄A
本規程用詞說明
(補充件)
A.0.1執行本規程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A.0.2條文中指明應按某些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時,一般寫法為“應按……執行”
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時,寫法為“可參
A.0.3條文中條款之間承上啟下的連接用詞,一股采用“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定”。
附加說明:
本規程主編單位:電力工業部東北電力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汪永祥,周龍寶、錢亢木、張喚榮、胡潔、王春發、趙蓮清、肖篤鏡、王
恩惠、褚衍森
條文說明
1總則
1.0.1本條著重闡述制定本規程的目的。
1956年國務院頒發的(56)國議周字第40號文中指出:“……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
動者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們國家的?項重要政策,……”。
1978年中發[1978]67號文《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今
后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
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以下簡稱“三
同時”),不得削減。……”
1979年國務院國發[1979]100號文中規定:”……新的建設項目,要認真做到勞動保護
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搞好設計審杳和竣工驗收工作,……”。
1984年國發[1984]97號文《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中規定:“今后各
地區、各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全廠性的技術改造,其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
我國人大通過的有關文件中也曾強調:“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
化衛生監察,努力改善勞動條件,...”。
按照《勞動法》.規定「在電力建設中貫徹黨和政府的勞動保護政策,其中“三同時”
中以同時設計最為關鍵,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1.0.2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各項措施是在各專業設計中體現的。因此,必須在各專
業設計中落實。
1.0.4根據火電廠的特殊工藝要求,結合火電廠發生不安全的主要因素及主要危害因
素的內容制定了本規程。對未涉及到的一些安全、衛牛.內容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
范的規定。
2一般規定
2.0.1國標《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是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礎標準,
按此規定條件制造、安裝、運輸、貯存和使用時,不得對人體造成危險。因此,火電廠工程
設計,應符合此條規定。
2.0.21984年國務院在國發[1984]97號文《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
中規定:”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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