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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川包車協議書1.甲方(買方/出租方/委托方):
**名稱**:寧夏XX旅游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解放西街28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明
**聯系方式**/p>
甲方為一家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涵蓋旅游服務、汽車租賃及相關配套業務。基于甲方在銀川市開展旅游活動的需求,以及為客戶提供個性化、高效便捷的包車服務,甲方與乙方達成合作,以規范雙方在包車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保障交易安全與合規性。甲方通過乙方提供的包車服務,滿足團隊或個人在銀川市及周邊地區的交通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觀光、商務接待、會議運輸等場景。
2.乙方(賣方/承租方/服務提供方):
**名稱**:銀川市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北京西路160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強
**聯系方式**/p>
乙方為一家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備案的正規汽車租賃企業,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租賃經營許可證》,擁有專業的車隊管理團隊、標準化服務流程及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包車服務,包括車輛調度、駕駛服務、保險保障等,確保甲方在銀川市及寧夏其他地區的交通需求得到滿足。乙方的服務范圍覆蓋銀川市行政區域及寧夏回族自治區主要旅游景區,如沙湖、賀蘭山國家森林公園等,能夠根據甲方的具體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務方案。
###協議簡介
本協議的簽訂基于甲乙雙方在銀川市包車服務領域的合作意向。甲方作為旅游及相關活動的方,需要可靠的包車服務以保障其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乙方作為專業的汽車租賃及駕駛服務提供商,具備滿足甲方需求的資源及服務能力。雙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通過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作框架:
1.**合作背景**:甲方在銀川市的旅游團隊或商務活動,需要使用具備合法運營資質的車輛及專業駕駛員,乙方作為銀川市及寧夏地區知名的包車服務提供商,能夠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車輛資源及駕駛服務。雙方通過本協議明確服務范圍、費用標準、責任劃分等關鍵條款,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2.**合作前提**: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包車需求信息,包括用車時間、路線、車輛類型、乘車人數等,并確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乙方需根據甲方的需求,提供符合條件的車輛及駕駛員,并確保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及強制保險要求。
-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價格與支付條件履行各自義務,并遵守國家及地方關于道路運輸、汽車租賃及旅游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
3.**協議關聯性**: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在包車服務領域的正式約定,其內容與后續章節中的定義、雙方權利義務、價格與支付條件、履行期限、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及爭議解決等條款相互銜接,共同構成完整的權利義務體系。甲方通過支付費用獲得乙方的包車服務,乙方通過提供服務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均需在本協議框架內履行職責,確保合作目標的實現。
本協議的簽訂不僅明確了雙方的合作基礎,也為后續服務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以維護自身權益并確保合作關系的穩定性。
第一條協議目的與范圍
本協議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確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銀川市包車服務的具體內容、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確保雙方在合作過程中遵循公平、合法、誠信的原則,保障包車服務的順利開展。協議范圍涵蓋以下具體內容:
1.**服務內容**:乙方根據甲方需求,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包車服務,包括車輛提供、專業駕駛員配備、保險保障及行車安全等服務。服務范圍限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雙方約定的路線或區域。
2.**車輛要求**:乙方提供的車輛必須具備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及交強險、商業險等合法保險,車輛狀況良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3.**駕駛員服務**:乙方指派的駕駛員需持有合法駕駛證,具備豐富的駕駛經驗及良好的職業素養,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4.**費用結算**: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價格標準及支付條件進行費用結算,甲方有權對服務過程進行監督,乙方需提供正規發票。
5.**責任承擔**:雙方明確各自在服務過程中的責任,包括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延誤等問題的處理方式,以減少潛在風險。
本協議的簽訂旨在為甲乙雙方提供清晰的合作框架,通過細化服務內容與責任劃分,避免后續可能出現的爭議,促進雙方在包車服務領域的長期合作。
第二條定義
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包車服務”**:指甲方支付費用,乙方提供符合條件的車輛及駕駛員,按照甲方約定的路線或需求進行運輸服務的商業行為。
2.**“車輛”**:指乙方提供給甲方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具備合法運營資質的載客汽車,包括但不限于轎車、商務車、旅游大巴等。
3.**“駕駛員”**:指乙方指派的、持有合法駕駛證并具備駕駛資質的專業駕駛員。
4.**“保險”**:指乙方為提供包車服務而購買的交強險、商業險等合法保險,用于覆蓋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風險。
5.**“約定路線”**:指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明確或雙方協商一致的行車路線,包括起點、終點及途經地點。
6.**“延誤”**:指因乙方原因導致的車輛未按約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或完成運輸任務的情況。
7.**“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事件等。
本定義條款旨在明確協議中使用的關鍵術語,避免因理解差異導致的爭議,確保雙方基于同一認知履行協議。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力與義務**
(1)**權力**: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提供符合條件的車輛及駕駛員,并對服務過程進行監督。如乙方服務不符合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或采取補救措施。
(2)**義務**:
a.**提供準確信息**: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包車需求信息,包括用車時間、路線、乘車人數、特殊需求等,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如因信息錯誤導致乙方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b.**支付費用**:甲方需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價格標準及支付條件,按時足額支付包車費用。甲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逾期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金。
c.**遵守交通規則**:甲方及其委托人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應遵守交通法規,不得駕駛車輛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d.**愛護車輛**:甲方及其委托人員應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不得損壞車輛設施。如因使用不當導致車輛損壞,甲方應承擔維修費用。
e.**提供必要的協助**:甲方應在乙方需要時提供必要的協助,如辦理臨時牌照、配合保險理賠等,以保障服務的順利開展。
2.**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1)**權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真實的包車需求信息,并按照本協議約定收取服務費用。如甲方未按時支付費用,乙方有權暫停服務或解除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2)**義務**:
a.**提供合規服務**:乙方必須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包車服務,包括合法運營的車輛、具備資質的駕駛員及必要的保險保障。乙方應確保車輛狀況良好,駕駛員具備專業能力,以保障行車安全。
b.**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乙方指派的車輛必須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標準,車輛證件齊全,保險有效;駕駛員需持有合法駕駛證,具備五年以上駕駛經驗,并遵守交通法規。如因乙方提供的車輛或駕駛員問題導致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c.**合理調度**:乙方應根據甲方的需求,合理調度車輛資源,確保按時提供包車服務。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服務延誤,每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包車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金。
d.**保險保障**:乙方必須為提供的服務購買交強險及商業險,并確保保險在服務期間有效。如因保險不足導致甲方損失,乙方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提供必要證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等必要證明文件,并配合甲方辦理相關手續。如因乙方未提供證明導致甲方不便,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f.**保密義務**:乙方應對甲方的個人信息及包車需求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規要求或獲得甲方書面同意。
g.**及時溝通**:乙方應與甲方保持及時溝通,如遇車輛故障、駕駛員缺席等情況,應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補救措施。
h.**責任承擔**:如因乙方原因導致車輛損壞、交通事故或延誤,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維修費用、醫療費用、誤工費等。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處理事故,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i.**完善服務**:乙方應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根據甲方反饋優化服務流程,確保甲方滿意度。如甲方提出合理建議,乙方應積極采納并改進。
本條款詳細規定了甲乙雙方在包車服務中的權利與義務,旨在明確責任劃分,保障雙方權益,促進合作關系的穩定發展。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本條款約定,以實現協議目標。
第四條價格與支付條件
1.**價格標準**:包車服務的價格根據車輛類型、用車時間、行駛距離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價格標準如下:
-轎車:每輛每天人民幣2000元,含駕駛員費用及基礎保險;超出基礎保險部分及特殊保險費用另行協商。
-商務車:每輛每天人民幣3000元,含駕駛員費用及基礎保險;超出基礎保險部分及特殊保險費用另行協商。
-旅游大巴(20座以下):每小時人民幣400元,含駕駛員費用及基礎保險;超出基礎保險部分及特殊保險費用另行協商。
費用不含過路費、油費、停車費等甲方自行承擔的費用。
2.**支付方式**:甲方應采用銀行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包車費用。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三日內支付總費用的50%作為定金,剩余50%在服務完成后三日內付清。甲方支付定金后,乙方應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
3.**支付時間**:
-定金支付時間: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
-尾款支付時間:包車服務完成后三日內。
逾期支付:如甲方未按時支付定金或尾款,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逾期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產生費用的全額及違約金。
本條款明確了包車服務的價格標準、支付方式及時間節點,旨在保障雙方資金安全,避免因費用問題產生爭議。雙方應嚴格履行本條款約定,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履行期限
1.**協議有效期**: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如雙方無書面異議,可自動續期一年。
2.**服務期限**:每次包車服務的具體時間段由甲乙雙方根據實際需求協商確定,并在本協議附件中明確。服務期限以附件約定為準,乙方應確保在約定時間內完成運輸任務。
3.**關鍵時間節點**:
-協議簽訂時間:以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算。
-定金支付時間:協議簽訂后三日內。
-包車服務時間:根據甲方需求及乙方調度安排確定。
-尾款支付時間:包車服務完成后三日內。
-費用結算時間:服務完成后五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明細,甲方核對無誤后確認。
本條款明確了協議的有效期限及關鍵時間節點,旨在確保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履行各自義務,保障包車服務的有序開展。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a.**未按時支付費用**:如甲方未按時支付定金或尾款,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逾期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產生費用的全額及違約金。
b.**提供虛假信息**:如甲方提供虛假的包車需求信息導致乙方損失(如車輛空駛、額外調度成本等),甲方應承擔乙方實際損失的50%作為賠償。
c.**違反交通規則**:如甲方及其委托人員因駕駛違法行為導致乙方車輛被處罰,所有罰款及滯納金由甲方承擔。
d.**損壞車輛**:如甲方及其委托人員使用車輛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壞,甲方應承擔全部維修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更換、鈑金噴漆等費用。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修復或賠償。
2.**乙方違約責任**
a.**提供不合格服務**:如乙方提供的車輛不符合協議約定(如車輛狀況不佳、證件不全、保險無效等),或駕駛員不具備資質、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b.**服務延誤**:如乙方因調度不當、車輛故障、駕駛員缺席等原因導致服務延誤,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包車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延誤超過2小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乙方退還部分費用及支付違約金。
c.**未按時提供服務**:如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車輛或駕駛員,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支付相當于已支付費用20%的違約金。
d.**泄露信息**:如乙方泄露甲方個人信息或包車需求給第三方,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e.**事故責任**:如因乙方提供的車輛或駕駛員問題導致交通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用、誤工費、車輛維修費、第三方賠償等。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處理事故,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3.**違約金上限**: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協議總標的的30%,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賠償差額部分。
4.**不可抗力免責**: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協議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
本條款詳細規定了甲乙雙方的違約情形及相應后果,旨在通過明確的責任劃分,保障雙方權益,減少爭議風險。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以維護合作關系的穩定性。
第七條不可抗力
1.**定義**: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政府行為(如法律變更、政策調整、征收征用等)、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大規模騷亂、社會事件等。不可抗力應自其發生之日起,對協議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
2.**舉證責任**: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遭受該事件影響的當事人(無論是甲方或乙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不超過15日)向對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有效證明文件,如政府公告、新聞報道、保險理賠單據等。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3.**責任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協議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受影響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通知對方不可抗力的影響及預計持續時間。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協商調整協議內容或解除協議。如不可抗力持續超過30日,雙方均有權解除協議,并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協議時,已產生的費用按實際履行情況結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后的繼續履行**:如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能夠繼續履行協議的,雙方應恢復履行協議剩余部分,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障礙不應計算在原定履行期限內。
本條款旨在明確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機制,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和設定免責條件,保障雙方在極端情況下的合法權益,維護協議的穩定性。雙方應嚴格遵循本條款約定,以減少不可抗力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八條爭議解決
1.**協商解決**:雙方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雙方應指定專門聯系人負責協商事宜,并在合理期限內達成一致意見。
2.**調解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共同向銀川市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應依據公平、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3.**仲裁或訴訟**:如調解不成或雙方未選擇調解,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協議履行地(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一方變更訴訟請求、放棄訴訟請求或撤回訴訟,不影響另一方依法享有和行使權利。
4.**法律適用**: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及爭議解決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文件、證據均應以中文書寫或制作。
5.**爭議專屬**:本協議任何爭議的解決,應適用本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爭議事實向其他機構或法院重復主張權利,除非事先獲得對方書面同意。
本條款旨在明確協議爭議的解決路徑,通過優先協商、鼓勵調解、最終訴訟的方式,為爭議提供清晰、高效的解決機制,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雙方應嚴格遵循本協議約定處理爭議,避免因爭議解決不當導致額外損失。
第九條其他條款
1.**通知方式**:雙方在本協議中載明的聯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為有效聯系方式。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對方。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或當面送達等方式發出的通知,視為有效送達。如一方使用本協議中未列明的聯系方式發送通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收到且未提出異議的,該通知視為送達。
2.**協議變更**:本協議的任何變更或補充,均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3.**保密義務**:雙方應對在本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技術信息、客戶資料等一切非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轉讓或使用該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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