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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有色金屬工業總圖規劃及運輸設計標準[附條文說明]GB50544-20221??總則1.0.1??為適應有色金屬工業總圖規劃及運輸設計的需要,統一有色金屬工業總圖規劃及運輸設計的原則和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屬工業工程項目的總圖規劃及運輸設計。1.0.3??有色金屬工業總圖規劃及運輸設計應符合選址科學、技術先進、節約用地、安全適用、節能環保、水土保持、經濟合理和管理方便的要求。1.0.4??擴建和改建有色金屬工業工程項目的總圖規劃及運輸設計,應利用現有設施,并應減少施工對生產的影響。1.0.5??有色金屬工業總圖規劃及運輸設計應進行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規劃設計方案。1.0.6??有色金屬工業總圖規劃及運輸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廠址選擇?????根據有色金屬工業擬建工程所必需具備的條件,結合生產工藝特點,對多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條件的綜合分析和比較論證,從中擇優確定廠址的工作。2.0.2??總體規劃?????根據有色金屬工業擬建工程近期、遠期建設目標和規模,在選定的廠址上,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產業政策等要求,統籌兼顧、綜合布局企業功能分區和各功能區之間相互位置以及相互聯系的工作。2.0.3??總平面布置?????在總體規劃和既定廠址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生產工藝和運輸要求,綜合利用自然環境條件,確定擬建的建(構)筑物、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室外管線及綠化設施平面位置的工作。2.0.4??功能分區????為減少生產過程中的相互影響和干擾,將企業場地內各建(構)筑物及設施按照各自不同的使用功能和系統分區布置,構成一個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的工作。2.0.5??工業場地?????用于布置與有色金屬生產相關的建(構)筑物、交通運輸設施、室外管線等的場地。2.0.6??豎向設計?????在總平面布置的基礎上,為滿足生產工藝、交通運輸、管網布置、場地排水及施工方式等要求,結合地形、地貌、地質和氣象條件,對場地自然標高進行利用和垂直方向的改造、確定場地坡度和設計標高的工作。2.0.7??管線綜合布置?????根據管線的種類及技術要求,結合總平面布置,確定各種管線的走向及空間位置的設計工作。2.0.8??廠內運輸????廠礦建設范圍內的鐵路、道路、水路及其他運輸。2.0.9??廠外運輸?????廠礦建設范圍外的鐵路、道路、水路及其他運輸。2.0.10??廢物堆場?????堆存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的場所。2.0.11??通道?????廠區用以集中設置道路、鐵路及各種管線和綠化的地段。2.0.12??管線?????廠內和廠外用于生產、生活及物料運輸所涉及的管線。3??廠址選擇3.0.1??廠址選擇應符合自然環境條件、資源條件、工業布局、物料運輸方式、安全生產等的要求,并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工業園區規劃的要求。3.0.2??廠址選擇應避開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中的水土保持監測站點、重點試驗區及國家確定的水土保持長期定位觀測站,宜避開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地區、生態脆弱區、固定半固定沙丘區,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50433的有關規定。3.0.3??廠址選擇應利用荒山劣地、灘涂,不應對現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壞。3.0.4??下列地段和地區嚴禁選為廠址:????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2??采礦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界限內;????3??爆破警戒范圍內。3.0.5??下列地段和地區不應選為廠址:????1??全新世活動斷裂和抗震設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區;????2??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保護區域內;????3??具有開采價值的礦床上;????4??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5??對飛機起落、雷達導航、電臺通信、軍事設施、電視傳播、氣象探測和地震檢測,以及天文觀測等有影響的范圍內。3.0.6??廠址選擇應對原料、燃料及輔助材料的來源、產品運出的方向、環境保護、建設條件等進行調查研究,并進行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廠址宜臨近原料、燃料基地或產品主要銷售地,應有方便、經濟的交通運輸條件,并應滿足物料運輸方式和安全生產的要求。3.0.7??廠址應選擇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及潮涌危害的地區。當條件受限時,應采取防洪、排澇措施,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3.0.8??工礦企業防洪等級應根據企業規模劃分,各等級的劃分及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3.0.9??交通運輸設施、動力公用設施、廢物堆場、環境保護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應與廠區用地同時選擇。廠址選擇應有利于與鄰近企業和城鎮在生產、廢物加工、交通運輸、動力公用、維修服務、綜合利用和生活設施等方面的協作。3.0.10??廠址應具有滿足建設需要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地質條件。3.0.11??廠址應具有滿足建設及生產所需的用水量和用電量條件,高耗能企業宜臨近水源及電源選址。3.0.12??廠址選擇應符合節約用地要求,近期建設應有滿足企業建設所需的場地面積,遠期建設宜根據企業發展規劃的需要留有發展余地。3.0.13??廠址不宜選擇在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專用通道范圍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50293的有關規定。3.0.14??在濕陷性黃土和膨脹土地區建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標準》GB?50025和《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50112的有關規定。4??總體規劃4.1??一般規定4.1.1??建設項目總體規劃應根據所在地區的自然環境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經濟技術條件等編制,應滿足生產、運輸、抗震、防洪、消防、安全、衛生、節能、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發展循環經濟和職工生活需要,并應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4.1.2??建設項目總體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工業園區規劃以及交通運輸、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的要求。4.1.3??建設項目總體規劃應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分期建設時,應根據企業發展需要規劃近期建設和遠期建設發展用地,做到近期建設集中布置、遠期建設預留發展、分期征用土地。4.1.4??建設項目總體規劃應根據建設項目組成,以礦山主要工業場地、冶煉廠和加工廠為主體進行規劃,并應滿足所在城鎮、工業園區及相鄰企業的布局和發展要求。4.1.5??建設項目總體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GB?50988的有關規定。4.1.6??企業的物料運輸及運輸方式的選擇應滿足生產流程要求,物料運輸應短捷、順暢,物料運輸過程中不宜折返,并不宜相互交叉干擾。4.1.7??工業廢物應設置專用堆場堆存,廢物堆場用地應利用荒山劣地、灘涂。廢物堆場應布置在工業場地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廢物堆場與居住區及水源保護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城鄉規劃的規定。4.1.8??廢物堆場嚴禁侵占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的區域。4.1.9??廢物堆場場址宜利用山坡、溝谷的荒地,原地形坡度不宜大于12°,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標準》GB?50421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的有關規定。4.1.10??露天采場、地下采場的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取棄土場、廢物堆場,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進行土地復墾或整治利用。4.2??衛生與安全防護4.2.1??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的生產設施與相鄰生產、生活區域,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等設施之間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國家現行有關工業企業衛生防護的規定確定。4.2.2??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的生產設施,總體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和《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的有關規定。4.2.3??產生振動的生產設備與有防振要求的儀器、設備或建(構)筑物的防振間距,應符合本標準第5.1.8條第3款的規定。4.2.4??生產、使用、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的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管理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的有關規定。4.2.5??廢物堆場與相鄰生產、生活區域,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等設施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標準第4.6節的規定。4.2.6??生產、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設施與其他建(構)筑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路等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630的有關規定。4.2.7??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區、倉庫區的危險性建筑物與被保護對象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GA?838的有關規定。4.2.8??露天開采礦山的永久性建(構)筑物應布置在露天采場爆破警戒范圍外,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4.2.9??地下開采礦山的地上建(構)筑物、鐵路、道路、高壓輸電線路等,應布置在地下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界限外,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2.8條的規定。4.2.10??礦山排土場與相鄰設施的衛生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業企業衛生防護的規定。礦山排土場最終坡底線與相鄰生產、生活區域和鐵路、公路等設施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批復的礦山安全設施設計文件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標準》GB?50421的有關規定。4.2.11??工業場地不應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0.4條和第3.0.5條的規定。4.3??交通運輸4.3.1??企業交通運輸規劃應滿足企業所在地區的規劃、生產、職工通勤、地方客貨運輸的要求,并宜與相鄰企業開展運輸協作。4.3.2??廠外運輸方式應根據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外部運輸條件、物料性質、運輸量、物料運輸方向、運輸距離等要求,結合廠內運輸需要,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4.3.3??企業準軌鐵路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Ⅲ、Ⅳ級鐵路設計規范》GB?50012的有關規定。4.3.4??廠礦道路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有關規定。4.3.5??鄰近江、河、湖、海的企業,以水路運輸為主時,應對風浪、冰凍、枯水期等自然條件對運輸的影響進行論證。4.3.6??采用帶式輸送機、輸送管道、架空索道運輸等方式時,應利用自然地形布置,并應便于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4.4??主要工業場地4.4.1??采礦工業場地規劃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主要采礦工業場地應鄰近露天采場的主要塹溝口和地下采礦供人員、材料出入的井(硐)口布置;????2??多采區的采礦工業場地宜合并建設,并應臨近主要采區;需要分設時,各項設施不宜重復建設;????3??礦體深部礦藏未最后查明時,采礦工業場地宜布置在礦體下盤影響區域外。4.4.2??選礦工業場地與采礦場、尾礦庫、水源地等的相對位置應根據物流輸送能耗小的原則確定,場地宜臨近采礦場或尾礦庫,應具有便捷的精礦外運條件。4.4.3??冶煉廠場地規劃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冶煉廠與城鎮、居民集中區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區域之間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2??冶煉廠的廠址應具有自然通風條件,嚴重窩風地區不宜建設冶煉廠;????3??冶煉廠應布置在城鎮、居住區、總降壓變電站、機修場地等全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下游;????4??冶煉廠各分廠宜按生產工藝和運輸要求集中布置。4.4.4??稀貴金屬冶煉廠應滿足工藝生產對環境、衛生、通風、保衛和防電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存在放射性危害時,稀貴金屬冶煉廠的生產工藝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4.4.5??有色金屬加工廠應臨近產品主要用戶布置,宜臨近城鎮建設,也可在城鎮中建設,但不應對周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4.5??輔助工業場地4.5.1??總降壓變電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便于輸電線路進出,應臨近負荷中心或主要用戶布置;????2??應布置在散發粉塵、腐蝕性氣體污染源全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側和散發水霧場所的冬季盛行風向的上風側,并不應受到粉塵、水霧、腐蝕性氣體等污染源的影響;????3??不應臨近產生振動的生產設備布置;????4??應配備用于運輸變壓器的道路;????5??宜布置在地勢高于其他場地處,不應布置在低洼積水地段。4.5.2??熱電站和集中供熱鍋爐房宜臨近負荷中心或主要用戶布置。4.5.3??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應布置在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取水泵站應布置在河床及河岸不會因河水沖刷產生垮塌且不妨礙航運的地段,并應符合河道整治規劃的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的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有關規定。4.5.4??機修廠和汽修廠宜分別臨近服務對象和汽車運輸集中的地段布置。4.5.5??廠外污水處理設施與廠區和居住區之間的距離,應根據消防、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并宜布置在廠區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沿江、河布置的污水處理設施應布置在廠區和居住區的下游。4.5.6??總倉庫區應臨近主要用戶或廠外運輸轉運站布置。4.5.7??油庫及加油站宜布置在地勢較低地段,與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防護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和《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的有關規定。4.5.8??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區、倉庫區的選址規劃應符合本標準第4.2.7條的規定。4.5.9??輔助生產設施的選址規劃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輔助生產設施標準的規定。4.6??廢物堆場4.6.1??廢物堆場選址規劃應滿足建設、運行、封場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標準》GB?50421和《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50863的有關規定。4.6.2??一般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地的選址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的有關規定。4.6.3??危險性固體廢物的儲存、填埋場的選址規劃,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或工業園區規劃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的有關規定。4.6.4??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地的選址規劃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規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地與相鄰生產、生活區域,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等設施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城鄉規劃的規定。4.6.5??在保證尾礦堆存安全的前提下,尾礦庫宜臨近選礦廠布置,宜布置在建壩條件好的荒山、溝谷,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50863的有關規定。4.6.6??廢物堆場的用地面積應根據廢物的堆存量及堆存周期計算確定。4.7??礦山排土場4.7.1??礦山排土場的選址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標準》GB?50421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土場的選址規劃應符合本標準第4.1.7條~第4.1.9條的規定;????2??排土場宜臨近采場布置,宜利用露天采空區作為內部排土場;分期開采的礦山,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布置在遠期開采境界以內;????3??應采取保證排土場穩定和安全的措施;????4??排棄巖土的堆存和處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的有關規定。4.7.2??排土場應進行災害可能性分析和安全預評價,并應規劃設計安全防護設施;對擴建和改建的排土場應進行現狀穩定性評價。4.7.3??排土場與相鄰設施的距離應符合本標準第4.2.10條的規定。4.7.4??排土場總容量應能容納礦山服務年限內所排棄的全部采礦剝離物,排土場宜一次規劃、分期實施。4.8??防排洪4.8.1??工業場地防排洪設施的規劃應根據生產性質、生產規模等要求,結合自然地形條件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4.8.2??小流域、截(排)洪溝的洪峰流量計算,應根據當地水文站的實測資料確定;缺少實測數據時,可采用地區經驗公式、簡易推理公式、洪水調查等方法計算確定。4.8.3??截(排)洪溝防洪設計標準應根據生產規模、服務年限、洪水的危害程度等要求確定。5??總平面布置5.1??一般規定5.1.1??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生產工藝、運輸條件及安全、衛生、施工、管理等要求,結合場地自然條件,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總平面設計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5.1.2??工業場地總平面應按功能分區布置,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符合總體規劃要求,并應保證工藝流程順暢、生產系統完整;????2??應與廠外運輸、供水、供電、供氣等線路銜接順暢;????3??應根據場地的地形、氣象、工程地質等自然條件確定;????4??應有利于消防、安全、衛生、通風、采光、排水、綠化等設施的布置;????5??應確定每個功能區的形狀和面積,通道寬度應根據建設規模確定;????6??主要物流通道與主要人流通道不宜平面交叉。5.1.3??廠區通道寬度應計算確定,當不具備計算條件時,宜按表5.1.3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符合通道兩側建(構)筑物和生產設施對消防、安全、衛生、通風、采光、排水、綠化等的要求;????2??應符合地上管線、地下管線、各種運輸線路、人行道、綠化帶等的布置要求;????3??應符合廠區排水、施工、安裝、檢修的要求;????4??應符合通道間設置支擋設施或放坡的要求;????5??應符合抗災救災主要人流疏散要求。5.1.4??總平面布置應在滿足生產、消防、安全、衛生、通風、采光、排水、綠化等要求的前提下緊湊布置,有條件的建筑物應合并建設。5.1.5??總平面布置應根據生產需要的近期建設用地和遠期建設用地的經濟性、合理性確定,應以近期建設為主、遠期建設和近期建設相結合。5.1.6??在總平面布置中,當需要預留發展擴建用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近期建設用地應緊湊布置,并宜在近期建設用地外預留擴建用地;當擴建部分與原有生產系統在工藝、運輸、管線等方面有聯系且不宜分設兩處時,可在場地內布置;????2??擴建時,不應拆除或少拆除已有建(構)筑物和管線;????3??在預留擴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或管線;????4??工業場地內的預留擴建用地,宜布置在近期建設用地的邊緣地段,但不宜在一個建筑物的兩端同時預留擴建用地;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側預留擴建用地;可根據近期和遠期建設用地要求,采用先后置換等方法預留擴建用地。5.1.7??在總平面布置中,廠房與風向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溫廠房的長軸宜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垂直,條件受限制時,高溫廠房的長軸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夾角不得小于45°;????2??生產過程中散發高溫、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的生產設施,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3??散發化學和有害氣體的廠房,宜布置在相鄰廠房當地全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4??具有明火、散發火花的廠房以及使用、儲存甲類、乙類和丙類液體、可燃氣體的廠房、倉庫,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5.1.8??總平面布置中,建(構)物及設施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存在爆炸風險的生產廠房、倉庫和儲罐宜布置在廠區邊緣地段,與其他廠房、相鄰企業的廠房、外部設施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GA?838的有關規定;????2??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企業與相鄰企業、外部設施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管理規定;????3??產生振動的生產設備與有防振要求的儀器、設備或建(構)筑物的防振間距應符合表5.1.8-1的規定,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數及換算系數應符合表5.1.8-2的規定;????4??產生噪聲的廠房與試驗室、辦公樓及居住區等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有關規定。5.1.9??建(構)筑物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構)筑物的布置應符合生產、消防、安全、衛生、通風、采光等要求;????2??生產性及輔助生產性建(構)筑物的形狀應簡單、規整;經濟技術評價后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時,應組成聯合廠房或多層廠房;????3??在山區建廠時,建(構)筑物的長邊宜沿地形等高線布置;????4??對地基沉降敏感的建(構)筑物和設備,宜布置在土質均勻、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的地段;有地下構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構)筑物基礎埋置深度的地段。5.1.10??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和儲存設施的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的有關規定。5.2??采礦工業場地5.2.1??地下開采的采礦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以主要井(硐)口為中心、以原礦和巖土的生產運輸作業線為主軸線,宜將礦倉、碎礦廠房、卷揚機房、井(硐)口鐵路車場臨近主要井(硐)口布置,運輸線路應短捷,原礦、巖土、材料和人員的運輸應互不干擾。5.2.2??地下開采坑內、坑外采用鐵路運輸時,機車庫、礦車及機車修理廠房、混凝土預制場、木材加工間、木材堆場(棚)、鍛釬機房、倉庫、人員乘降站臺等,宜臨近主要井(硐)口布置,并應滿足鐵路運輸要求。5.2.3??卷揚機房的布置應滿足地上和地下鐵路車場出入車方向一致的要求,井架布置應滿足鐵路運輸作業要求。5.2.4??通風機房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通風機房宜臨近進、出風井或井(硐)口布置,不得與無直接聯系的建筑物合并建設,與卷揚機房、獨立的變電所、辦公室等的距離宜大于30m;????2??在通風機房20m范圍內不得布置有明火作業的建筑物或設施;????3??壓入式通風機房和進風井周圍環境應潔凈,并應布置在產生粉塵、煙、霧等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與排土場的距離不應小于200m;????4??抽出式通風機房和出風井應布置在進風井、工業場地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居住區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業企業衛生防護的規定。5.2.5??木材加工間及木材堆場、有自燃危險的料堆,應布置在采礦進風井(硐)口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80m以外。5.2.6??地上充填攪拌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充填攪拌站宜臨近充填管路井或充填鉆孔布置;????2??深錐濃密機或砂倉、水泥倉、充填系統等宜集中布置;????3??充填攪拌站的位置不應影響井(硐)口進風;????4??充填攪拌站宜預留充填鉆孔布置場地;????5??充填材料倉前應布置運輸車輛調車場地。5.2.7??生產管理與生活福利用房宜布置在場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宜臨近井(硐)口布置,鐵路運輸線路或鐵路車場不應與人流平面交叉。嚴寒地區應設置與井(硐)口連接的人行保暖通廊。5.2.8??地下開采時,地上建(構)筑物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上建(構)筑物應布置在地下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界限外,地下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界限與地上建(構)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5.2.8的規定,且各種建(構)筑物不應受到滾石的危害;????2??限期使用的建(構)筑物,在使用期內不受地下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的影響時,也可布置在地下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界限內;????3??地上建(構)筑物必需布置在礦體上部時,地下應留有永久性礦柱,且地上建(構)筑物不應受地下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的影響;????4??國務院明令保護的文物和紀念性建筑物的保護寬度,應經技術分析論證、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5.2.9??露天開采時,宜在露天開采境界外集中設置采礦工業場地。采用鐵路運輸時,鐵路運輸設施和礦山的修理設施應在礦山車站內或臨近礦山車站布置;采用汽車運輸時,露天開采的采礦工業場地宜集中布置在主要塹溝口附近及采礦爆破警戒范圍外。5.2.10??露天開采爆破區的建(構)筑物不應受到滾石的危害,建(構)筑物與露天開采爆破區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5.2.11??礦體深部礦藏尚未最后查明時,采礦工業場地宜布置在礦體的下盤。5.2.12??井(硐)口及重要建(構)筑物的防洪標準應符合本標準第3.0.7條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井(硐)口等重要部位的防洪設計標準應為重現期100a,并應按重現期300a的防洪校核標準進行校核;????2??礦井地面變電所、通風機房、主副井提升機房及與礦井井筒相連的風道、人行道等,應按井(硐)口防洪標準采取防洪措施;????3??歷史最高洪水位與計算洪水位不一致時,應按最大值設計。5.2.13??在保證生產安全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筑:????1??機車庫、礦車庫與配套的修理間;????2??汽車庫與配套的修理間;????3??壓縮空氣站、通風機房、卷揚機房與變配電所;????4??工具、材料、勞保用品等庫房與發放室;????5??生產管理用房與生活用房。5.2.14??采礦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符合本標準第5.2.1條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的有關規定。5.3??選礦工業場地與破碎工業場地5.3.1??破碎廠房、主廠房、濃縮池和精礦脫水廠房的布置,應利用自然地形及高差降低礦石和礦漿的提升或壓送能耗,宜采用重力自流輸送礦石和礦漿。5.3.2??輔助生產廠房和公用設施應根據服務方便的原則分區布置,并可合并建筑。5.3.3??原礦受礦倉、粗碎廠房、儲礦倉或緩沖礦倉宜臨近采礦出礦口布置,并應布置在采礦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界限外及爆破警戒范圍外。5.3.4??采用鐵路或汽車運輸礦石時,原礦受礦倉或緩沖礦倉的頂部應有滿足運輸需要的調車場地,并宜具備滿足重疊布置原礦受礦倉和粗碎廠房的高差條件。5.3.5??破碎后直接外運礦石的破碎工業場地,應具有對外運輸條件。5.3.6??中碎廠房和細碎廠房宜合并建筑。生產工藝或地形條件允許時,中碎廠房、細碎廠房也可與粗碎廠房合并建設。5.3.7??粉礦倉應緊鄰主廠房布置,輸送粉礦的帶式輸送機宜垂直于地形等高線布置。5.3.8??設備檢修場地應緊鄰主廠房布置,檢修場地及對外運輸線路不應布置在主廠房預留發展用地的同一側。5.3.9??精礦脫水廠房及裝車作業線的布置,應滿足對外運輸精礦的要求。5.3.10??選礦廠和冶煉廠聯合布置時,精礦濃縮池和精礦脫水或過濾廠房宜臨近冶煉廠的備料廠房布置,并應同時布置各種輔助生產設施和辦公、生活設施。5.3.11??石灰乳和藥劑制備廠房宜布置在廠前區或變電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30m以外,宜滿足重力自流輸送藥液的要求,并宜滿足物料運輸和排渣要求。當布置在廠前區或變電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應布置在50m以外。5.3.12??尾礦砂泵站應布置在主廠房臨近尾礦庫一側,并應臨近事故池布置;首段揚程的尾礦砂泵站單獨布置在主廠房外時,應布置在主廠房臨近尾礦池一側。尾礦管(溝)不宜與鐵路和主干路交叉,小型選礦廠的尾礦砂泵站可布置在選礦廠的主廠房內。5.3.13??在滿足儀器使用的前提下,選礦試驗室、化驗室宜臨近主廠房布置。5.4??重有色金屬冶煉廠5.4.1??精礦倉應布置在廠區邊緣地段,深入地下的儲礦倉應布置在廠區不受地下水影響的地段;采用不同的運輸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鐵路運輸時,卸車線路的布置應滿足列車集中到達及快速卸車的要求;????2??采用鐵路集裝箱運輸時,應設置集裝箱的堆存和作業場地;????3??采用汽車運輸時,精礦倉卸料口前方應設置滿足運輸需要的回車場地。5.4.2??焙燒廠房宜布置在廠區開闊地段,場地應具備自然通風條件,場地的地基承載力應滿足焙燒廠房的荷載要求。5.4.3??火法熔煉廠房的操作區應布置在熔煉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廠房長邊外側的排渣設施不應布置在有人員穿越的區域,水淬渣池與熔煉爐排渣口的距離宜為5m~10m。5.4.4??高溫狀態下的熔融體物料運出和運入熔煉廠房,宜采用專用鐵路運輸線路;采用無軌運輸時,應設置車輛安全專用通道,運輸通道兩側應設置安全護欄。5.4.5??渣緩冷場應布置在熔煉廠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渣選礦廠宜臨近渣緩冷場布置,并應布置在渣緩冷場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5.4.6??鼓風機室宜臨近熔煉爐布置,并宜布置在熔煉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5.4.7??收塵系統和煙氣凈化系統應具備通風、散熱條件,并應設有檢修場地。收塵系統和煙氣凈化系統場地的地面應鋪砌,并應設置排污明溝及集水井,場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5.4.8??陽極泥處理廠房應單獨設置實體圍墻。5.4.9??電解廠房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布置在火法熔煉廠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宜臨近變電所布置;????2??應臨近生產原料堆場布置;????3??應與浸出廠房、凈液廠房平行橫列布置,廠房之間可設置管線通廊,電解廠房、浸出廠房和凈液廠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宜布置有露天裝置的廠房。5.4.10??整流室宜緊鄰電解廠房布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5.4.11??硫酸廠房應臨近收塵系統布置,并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凈化、干吸、轉化、酸庫等場地,應采用坡度不小于1%的耐酸地面,場地周圍應設置防酸排污溝及集水井,場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5.4.12??煙氣脫硫系統宜臨近火法爐窯系統和硫酸廠房集中布置,脫硫吸收塔宜臨近收塵系統和煙氣凈化系統后部煙道及尾氣煙囪布置,脫硫裝置場地宜鋪砌,尾氣煙囪宜布置在生產區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和滿足煙囪地基承載力要求的地段,尾氣煙囪周圍10m范圍內不宜布置建(構)筑物和道路。5.4.13??煙氣脫硝系統宜臨近火法冶煉系統布置。5.4.14??在保證生產安全和符合國家現行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設:????1??精礦倉庫、熔劑倉庫與焦炭倉庫;????2??熔煉廠房、吹煉廠房、精煉廠房;????3??配料、混合和返料破碎廠房;????4??熔鑄廠房與產品庫。5.5??輕有色金屬冶煉廠5.5.1??原料、燃料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1??原料庫、燃料庫宜沿廠區邊緣地形高的一側布置,并宜臨近運輸線路入廠處和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布置;????2??廠內的原料、燃料宜入倉(庫)儲存,露天堆存時,應在露天堆場周邊設置防風抑塵及防排污設施;????3??原料、燃料采用汽車運輸時,宜臨近倉庫和露天堆場設置滿足運輸條件的周轉場地。5.5.2??氧化鋁廠的濕法生產廠房應臨近主要通道集中布置,宜留有檢修場地及通道;廠內宜設置濕法生產結疤的臨時堆場。5.5.3??鋁電解廠房的場地宜平緩,陽極組裝廠房宜臨近鋁電解廠房布置,整流所應鄰近鋁電解廠房端部布置。5.5.4??鋁電解廠房宜臨近鑄造廠房布置;鎂電解廠房宜臨近鈦還原蒸餾廠房布置,并應設置用于物料運輸的封閉連接通廊;鎂精煉工序和鑄錠工序宜配置在同一廠房內。5.5.5??炭素廠的總降壓變電站宜臨近石墨化廠房布置,石墨化填充加工部應與石墨化廠房合并布置,炭素制品生產廠房宜臨近煅后料倉、返回料倉布置,瀝青熔化廠房宜臨近配料廠房和熱媒鍋爐房布置。5.5.6??在保證生產安全和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筑:????1??電解鋁廠陽極炭塊廠房的煅后焦倉、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等生產相關的建筑物;????2??電解鋁廠陽極炭塊廠房的焙燒、炭塊倉庫與陽極組裝廠房及成品庫;????3??電解鋁廠的鑄造廠房與成品庫;????4??氧化鋁廠的成品過濾與氫氧化鋁倉;????5??氧化鋁廠燒結法系統的熟料倉、破碎與溶出等生產相關的建筑物;????6??石墨電極廠的石墨化廠房、變壓器室與填充料庫,機械加工廠房與成品庫。5.6??稀有金屬及貴金屬廠5.6.1??有潔凈度要求的稀有金屬廠房應布置在廠區空氣潔凈無污染、人流與物流不穿越和少穿越的地段,不應臨近散發粉塵及振動的場所布置,并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廠房周圍應進行綠化,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的有關規定。5.6.2??散發有害粉塵或氣體的稀有金屬廠房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應具備自然通風條件;應根據散發有害粉塵或氣體的性質和濃度,將廠房和倉庫分別布置在廠內污染區或半污染區。5.6.3??生產原料中使用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稀有金屬廠房,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應單獨設置生產區,同時應設置專用出入口。5.6.4??貴金屬廠房應單獨設置生產區,并應設置專用圍墻和出入口,圍墻高度應大于2.5m,圍墻內、外3.0m范圍內不得種植喬木和布置建(構)筑物。5.7??有色金屬加工廠5.7.1??熔鑄廠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熔鑄廠房不宜東西向布置,應具備自然通風條件,金屬原料倉庫應臨近熔鑄廠房布置;????2??熔鑄廠房外部應具備運輸條件,廠房內部采用鐵路運輸時,宜將鐵路引入廠房。5.7.2??壓延廠房、擠壓廠房、模壓廠房應臨近廠區主要通道布置,并應布置在無空氣污染的區域;廠房外部的道路布置應滿足生產運輸要求;廠房內部采用鐵路運輸時,宜將鐵路引入廠房。5.7.3??箔材廠房和線材廠房與產生煙塵、水霧或有害氣體等生產設施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業企業衛生防護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5.7.4??制罐廠房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5.7.5??鋁粉廠房、鎂粉廠房與人員集中活動場所及有潔凈度要求設施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業企業衛生防護的規定,生產區應單獨設置,并應設置圍墻。鋁粉、鎂粉廠房的防爆安全泄壓面不應面對主要運輸線路、重要生產設施或人員集中活動場所。5.7.6??鋁粉、鎂粉廠房總平面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的有關規定。5.7.7??在保證生產安全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規定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筑:????1??中、小型加工廠的熔鑄廠房與壓延廠房、擠壓廠房;????2??壓延廠房、擠壓廠房、模壓廠房、氧化著色廠房、門窗加工廠房;????3??制罐廠房與存放制罐坯料的倉庫。5.8??修理設施5.8.1??金工廠房和電氣儀表修理廠房宜布置在廠區空氣潔凈的地段。5.8.2??鑄造廠房和鍛鉚焊廠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布置在潔凈廠房及可燃材料、易燃材料倉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宜臨近廠前區的主干路布置;????2??鑄造廠房、鍛工廠房和熱處理廠房應具備自然通風條件;????3??鑄造廠房設置有地下構筑物或需埋置設備基礎時,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構)筑物、設備基礎埋置深度或填方地段。5.8.3??制模廠房及倉庫應臨近鑄造廠房布置,制模廠房、鑄造廠房和鍛鉚焊廠房應配置露天堆場或作業場地。5.8.4??防腐工段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應布置在具備交通條件的廠區邊緣地段。5.8.5??電氣修理廠房、儀表修理廠房、熱處理廠房和所服務的廠房宜合并建筑。5.8.6??汽修廠房中的各工段布置順序應與拆裝和檢修作業線的方向一致。電鍍、噴漆、噴砂等產生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及污水的工段,不得對有潔凈度要求的廠房造成污染。5.8.7??汽修廠房外應設置待修和汽車修竣后的停放場地,以及存放車廂、輪胎等備品備件的露天堆場和作業場地。5.8.8??冶煉廠配套的鍛、鉚、焊、鉗工及機械加工的修理設施,宜合并為綜合修理廠房,并宜與備品備件庫合并建筑。5.9??動力設施5.9.1??動力設施應臨近全廠負荷中心或所服務的廠房布置。5.9.2??變電站及變配電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總降壓變電站應設置單獨場地,并應設置圍墻,不應臨近產生水霧、有害氣體、有振動的建(構)筑物布置;????2??高壓配電線路不應跨越屋頂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3??室外變配電設備應布置在產生粉塵的排土場、堆煤場、散裝物料裝卸場等堆場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4??牽引變配電所應臨近電力機車經常作業或用電負荷大的地段布置;????5??廠房的變配電所宜與所服務的廠房合并建筑。5.9.3??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站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標準》GB?50041、《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燃煤鍋爐房宜臨近煤氣站布置,并宜共用儲煤場、軟化水設施和除渣設施;????2??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的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站,水處理設施與焦油庫應布置在廠區標高較低處,且空氣流動性好、不窩風的地段。5.9.4??粉煤制備站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5.9.5??壓縮空氣站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GB?50029的有關規定。5.9.6??氫氧站應設置單獨場地,并應設置圍墻或柵欄;儲氣罐的位置應能滿足操作人員觀察要求。5.9.7??天然氣儲備站、液化石油氣站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上風側的獨立地段,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5.9.8??氧氣站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的有關規定。5.10??給排水設施5.10.1??給水凈化設施宜臨近水源地布置,并宜設置圍墻;布置在廠內時,應布置在給水總管進廠方向及至主要用戶支管的最近處。5.10.2??儲水池和凈化設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布置。5.10.3??循環水系統的建(構)筑物宜合并建筑,并應臨近所服務的廠房布置。5.10.4??循環水冷卻設施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備自然通風條件,并不應受粉塵污染的影響;????2??循環水冷卻設施不宜布置在室外變電所、露天生產設施、鐵路、主干路冬季盛行風向的上風側,冷卻設施產生的水霧不應影響其他生產設施的運行;????3??機械通風冷卻塔的長邊不宜與夏季盛行風向垂直,并應與不能受到噪聲影響的設施保持距離;機械通風冷卻塔與相鄰建(構)筑物等設施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5.10.4的規定。5.10.5??污水處理設施應布置在廠區邊緣地段且標高低于其他場地處,污水處理場地不宜布置在地下水位高的地段。5.10.6??污泥堆存和裝車作業的露天場地應遠離人流穿越的道路,并宜布置在廠區夏季盛行風向的下風側。5.10.7??廠區事故水池應臨近所服務的生產設施布置,廠區初期雨水收集池宜臨近廢水處理設施布置,并應低于其他場地的標高。5.11??倉庫與堆場5.11.1??全廠性材料、備品備件倉庫或堆場宜分類合并建筑,并宜臨近主要運輸線路出入口集中布置,廠房專用倉庫應臨近主要用戶布置,備品備件、工具、小五金和勞保用品等倉庫宜合并建筑。5.11.2??可燃及易燃液體倉庫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5.11.3??酸庫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冶煉煙氣制酸工藝設計規范》GB?50880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2??裝卸設施不應臨近人流穿越的場所、道路和主要生產設施布置;????3??宜布置在廠區邊緣地段,應低于其他場地的標高,并不應污染地下水;????4??應設置耐酸地坪,耐酸地坪應設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酸庫四周應設置采用耐酸材料修筑的事故圍堰、排污明溝、暗溝和集水設施,場地外的雨水不宜排入。5.11.4??液氯儲罐、液氨儲罐、實瓶庫及灌裝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液氯儲罐、液氨儲罐、實瓶庫及灌裝站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及標高低于其他場地的空曠地段,并應設置獨立圍墻,與廠區主干路、易燃易爆生產廠房、儲存或裝卸設施的距離不應小于50m;實瓶庫應設置裝車站臺和運輸道路;????2??儲量大于1000m3的大型液氨儲罐、實瓶庫、灌裝站與人員聚集場所邊緣的間距不宜小于50m,儲量小于1000m3的小型液氨儲罐、實瓶庫、灌裝站不宜小于25m;常壓低溫液氨儲罐應設置防火堤,堤內的有效容積應為所圍儲罐容積的60%;????3??地上液氯儲罐的地坪應低于周圍地坪0.3m~0.5m,也可在儲罐周圍筑起高于地坪0.3m~0.5m的圍堰,圍堰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1個最大儲罐的容量;并應在圍堰附近布置1個地下儲罐,地下儲罐的容量不應小于最大儲罐的容量;????4??液氯儲罐、液氨儲罐、實瓶庫及灌裝站的布置應符合本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的有關規定;液氯儲罐的布置,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的有關規定。5.11.5??儲煤場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布置在廠區邊緣地段和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有潔凈度要求的廠房的距離不得小于30m;當布置在有潔凈度要求的廠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距離不得小于50m;????2??生產用煤應根據生產要求分類堆存,并應共同設置堆場,堆場應臨近主要用戶布置。5.11.6??電石庫、鋁粉庫應設置汽車裝卸平臺,平臺高度應根據運輸工具確定,并宜高出室外地坪0.8m~1.1m,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0m。5.12??其他設施5.12.1??廠前區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臨近城鎮主要道路或主要居住區;????2??應臨近主要人流出入口處及主要生產區布置,并應布置在散發有害氣體、煙霧、粉塵、噪聲等廠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3??應將使用功能性質相近的建筑物合并建筑。5.12.2??辦公樓應布置在廠前區,應符合通風、采光和日照要求,并應具備對內、對外通信、交通等聯系的條件。5.12.3??廠區食堂應布置在人流聚集、職工上下班時經過的地段。5.12.4??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應布置在臨近主要人流和存、取車便捷的位置,停車設施的規模應根據停車需求、用地條件和道路交通條件等確定,停車設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和《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有關規定。5.12.5??中心試驗室、中心化驗室應臨近廠前區或相關的生產廠房布置,并應布置在無空氣污染且無振動干擾的區域。5.12.6??企業臨近城鎮或工業園區時,應與所在地區協作建立消防站;企業單獨設立消防站時,宜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或所在地區消防安全的規定。5.12.7??企業出入口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規劃條件、生產規模、廠區用地面積及總平面布置等確定,不宜少于2個,廠區人流出入口宜與物流出入口分開設置。5.12.8??廠區鐵路出入口不應兼作汽車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5.12.9??廠區圍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廠區宜設置全廠性圍墻;????2??圍墻至建(構)筑物、鐵路、排水明溝和道路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5.12.9的規定,圍墻至建(構)筑物、液體與氣體儲罐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6??豎向設計6.1??一般規定6.1.1??豎向設計應與總平面布置同時進行,并應根據廠外現有及規劃的運輸系統、排水系統、周圍場地標高等進行設計。6.1.2??豎向設計方案應根據生產工藝、運輸方式、防洪排水、管線布置及土石方工程等要求,結合地形和地質條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比較后確定。6.1.3??豎向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生產工藝和運輸要求利用地形及改造地形,應減少土石方、邊坡、支擋設施、場地處理和建(構)筑物基礎等工程量;????2??廠區場地設計標高應符合本標準第3.0.7條、第3.0.8條規定;????3??挖方、填方工程不應導致滑坡和塌方,山區建廠時挖方、填方工程不應破壞山坡植被,不應造成水土流失;????4??應利用和保護現有排水系統,現有排水系統條件無法滿足排水要求時,應改建或新建滿足場地排水需要的排水系統;????5??對于分期建設工程,近期建設工程與遠期建設工程中的場地標高、運輸道路坡度、排水系統等應相互銜接;????6??擴建和改建工程的場地豎向標高應根據現有場地標高確定,不應影響既有建(構)筑物及管線的使用。6.1.4??豎向設計形式應根據場地的地形和地質條件、廠區用地面積、建(構)筑物平面尺寸、生產工藝、運輸方式、建筑間距、管線布置、施工方法等確定。6.1.5??自然地形坡度小于4%的冶煉廠或加工廠場地,豎向設計形式宜采用平坡式;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受擴建和改建條件限制時,場地宜采用臺階式或平坡與臺階混合式;選礦廠宜采用臺階式布置。6.2??設計標高的確定6.2.1??場地設計標高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所在城鎮、相鄰企業和居住區的標高確定;????2??應滿足生產聯系、運輸、場地排水等技術條件的要求,應有利于場地穩定;????3??應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及運輸距離,挖方、填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宜平衡;????4??場地設計標高應高于按照防洪標準確定洪水重現期的設計水位0.5m,當有波浪侵襲和壅水現象時,應加上波浪侵襲高度和壅水高度;礦井的井口、坑口標高應高于按照防洪標準確定洪水重現期的設計水位1.0m以上;????5??場地設計標高應高于周圍匯水區域內的設計頻率內澇水位;內澇水位高時,場地應采取設置防洪、防潮堤和防、排內澇水措施,場地設計標高可不提高。6.2.2??場地設計應采取有利于排水的平整坡度,最大平整坡度應根據土質、植被、場地鋪砌、道路運輸等條件確定。6.2.3??建筑物的室內地坪標高應高于室外場地地面設計標高0.15m,若建筑物布置在排水不順暢的地段,且有特殊防潮要求或有貴重設備及建筑物受淹后產生損失時,應根據需要增加建筑物室內與室外的高差。6.2.4??有運輸要求的建筑物室內地坪標高應根據運輸線路標高確定,在滿足生產和運輸條件下,建筑物的室內地坪可為臺階式。6.2.5??廠內和廠外鐵路、道路、排水設施等連接點的設計標高,應根據場地及運輸線路的設計標高確定。6.2.6??廠區出入口的路面標高宜高于廠外路面標高不少于0.2m;低于廠外路面標高時,宜設置截排水設施。6.3??臺階式布置6.3.1??場地臺階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地形及總平面布置確定,場地臺階的長邊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線布置;????2??應按生產區劃分場地臺階,場地臺階數量宜根據地形條件和生產工藝要求確定,生產有聯系的建(構)筑物應布置在同一場地臺階或相鄰場地臺階上;????3??應能減少土石方和建(構)筑物基礎的工程量;????4??場地臺階的寬度應滿足建(構)筑物、運輸線路、管線和綠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檢修、消防和施工等要求;????5??場地臺階高度應按生產工藝、物料運輸、地形及工程地質條件,以及場地臺階間運輸聯系等要求確定,不宜大于6m;條件受限時可提高,但場地臺階應安全穩定。6.3.2??場地臺階與建(構)筑物的距離應符合本標準第6.3.1條第4款的規定,場地臺階坡腳至建(構)筑物的距離應滿足采光、通風、排水及開挖基槽對邊坡或支擋設施的穩定性要求,并不應小于2m;場地臺階坡頂線至建(構)筑物的距離應根據建(構)筑物基礎側向壓力不增加邊坡或支擋設施所承受的壓力確定;布置在穩定土坡坡頂的建(構)筑物,當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不大于3m時,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線的水平距離a(圖6.3.2)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并不應小于2.5m。6.3.3??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線的水平距離不能滿足本標準第6.3.2條規定時,邊坡坡體穩定性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和《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有關規定;????2??布置在抗震設防區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有關規定。6.3.4??場地有放坡條件且無不良地質作用時,場地挖方邊坡和填方邊坡宜采用坡率法,邊坡的坡率允許值應根據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工程類比的原則分析確定;對于巖質邊坡高度超過30m、土質邊坡高度超過15m的邊坡工程或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的邊坡工程,應進行專項設計,并應采取支擋及加固措施,同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有關規定。6.3.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邊坡,坡率允許值不應單獨采用坡率法確定,應與邊坡支護方法聯合確定:????1??放坡開挖影響相鄰建(構)筑物安全的邊坡;????2??地下水發育的邊坡;????3??含有軟弱土層等不穩定的邊坡;????4??坡體內有外傾軟弱結構面或深層滑動面的邊坡;????5??單獨采用坡率法不能改善整體穩定性的邊坡;????6??地質條件復雜的一級邊坡。6.3.6??填方邊坡采用坡率法時,可采用加筋材料等新材料。6.3.7??采用坡率法時,應對邊坡采取坡面綠化、排水處理等環境整治措施。6.3.8??邊坡工程地質條件良好、土(巖)質均勻、無外傾結構面且邊坡穩定時,巖質挖方邊坡和土質挖方邊坡坡率允許值可按表6.3.8-1和表6.3.8-2確定。6.3.9??當填方工程地質條件良好時,填方邊坡坡率允許值宜按表6.3.9確定。6.3.10??下列邊坡的坡率允許值應通過穩定性計算分析確定:????1??有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巖質邊坡及土巖混合邊坡;????2??軟弱、易風化等巖土構成的邊坡;????3??臨近坡頂邊緣有影響邊坡安全穩定的荷載時。6.3.11??場地臺階的邊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1??邊坡整體穩定但坡面巖土體易風化、流失、剝落,或有淺層崩塌、滑落及掉塊等地段;????2??自然的懸崖、陡坡、侵蝕嚴重的地段;????3??填土邊坡受水流沖刷的地段。6.3.12??廠內場地臺階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置支擋設施:????1??切坡后的陡坎,或因工程地質不良需采取支擋措施方能保持邊坡穩定的地段;????2??為減少占用耕地或因建(構)筑物布置需要,造成挖方、填方邊坡放坡受限制的地段;????3??可減少挖方、填方高度或挖方、填方工程土石方工程量的地段;????4??受水流沖刷產生坍塌或滑動的河、渠邊坡,采用常規鋪砌護坡不能滿足防護要求的地段;????5??采用高站臺、低貨位及協作貨位進行裝卸的地段。6.3.13??受地下水和地表水影響的邊坡,應結合排水設計進行邊坡防護。6.3.14??在濕陷性黃土和膨脹土地區,廠內場地臺階邊坡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標準》GB?50025和《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50112的有關規定。6.4??土石方工程6.4.1??場地平整時,土石方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類巖土松散系數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2??廠區地形土質高差超過5m、巖質高差超過8m,且具備取土、棄土條件時,可不要求廠區土石方工程量的平衡,取土場、棄土場應進行復墾和生態修復;????3??工業場地和運輸線路的路基宜利用廢石(土)填筑;????4??場地平整時,黏性土的填方壓實系數不應低于0.9。6.4.2??無取土、棄土條件的地區,場地平整時挖方、填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及地下工程挖方的棄土工程量宜平衡。6.4.3??挖方土質邊坡高度超過5m、巖質邊坡高度超過8m或土壤垂直分布非均質時,邊坡宜采用臺階形式,臺階的平臺寬度宜為1.5m~3.0m;邊坡分段高度與坡度應根據土、石的物理力學性質確定。6.4.4??場地初平整設計標高宜低于場地最終設計標高0.2m~0.3m,場地初平整的地面設計坡度不宜小于0.2%。6.4.5??建(構)筑物周圍場地的最小設計坡度不宜小于0.5%,條件受限地段不宜小于0.3%;最大設計坡度應根據場地的土質、植被或鋪砌條件確定,并不宜大于6.0%。6.5??場地雨水排水設計6.5.1??雨水排水設計應根據總體規劃和工程規模確定,雨水排水系統設計應完整。6.5.2??場地雨水排水方式,應根據當地的雨水排水方式、建筑密度、環境衛生、工程地質條件等確定,管(溝)出口段應與既有排水系統或規劃的排水系統銜接;分期建設應對雨水排水系統統一規劃設計,并應滿足分期使用要求。6.5.3??山區建廠時,應在廠區山坡上方設置截水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截水溝宜根據地形布置,距離挖方邊坡坡頂線或潛在滑塌區后緣不應小于5m;????2??填方邊坡上側的截水溝距填方邊坡坡頂的距離不宜小于2m;????3??截水溝中心線轉彎半徑不得小于截水溝設計水面寬度的5倍;????4??截水溝應根據地形條件分段設置單獨的排出口。6.5.4??截水溝不宜穿過廠區,不能避開而穿過廠區時,宜從建筑密度低的地段穿過,穿過地段的截水溝應鋪砌,并不應使廠區遭受水浸害。6.5.5??場地雨水的排水設計流量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有關規定。6.5.6??采用明溝排水時,排水溝宜沿鐵路、道路布置,排出廠外的雨水不應對其他工程設施或農田造成危害。6.5.7??排水溝的結構形式應根據所處地段的土質和水的流速等條件確定,廠區排水明溝宜鋪砌及鋪設蓋板。6.5.8??礦山及廠區的邊緣地段,宜采用土質排水明溝,土質排水明溝的邊坡值應按表6.5.8取值。6.5.9??場地的排水明溝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斷面,排水明溝的幾何尺寸宜根據計算確定。6.5.10??排水明溝內水流速度應大于0.4m/s,并應小于土壤或加固材料的允許流速;排水明溝起點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排水明溝的溝底寬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排水明溝的溝底寬度不宜小于0.3m;排水明溝的排水縱坡不應小于0.2%。6.5.11??按流量計算時,排水明溝的溝頂應高于計算水位0.2m;排水明溝邊緣至未經處理的土質挖方邊坡坡腳的距離不得小于2m,土質邊坡采取片石護坡或混凝土網格加固處理后,距離可為1m。6.5.12??道路及場地采用排水暗管排水時,雨水口的形式、數量和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匯水面積所產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確定;????2??雨水口間距宜為25m~50m,道路縱坡大于2%時,雨水口的間距可大于50m;雨水口形式、數量和布置應根據雨水流速和排水縱坡計算確定;????3??坡長小于25m時,宜增加雨水口的數量,可在最低點處設置集中收集雨水口,且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應根據需要設置沉泥槽;????4??采用連接管串聯的雨水口數量不宜超過3個,雨水口連接管長度不宜超過25m;????5??有凍脹影響地區,雨水口深度可根據當地經驗確定。6.5.13??場地內排水明溝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水明溝的縱坡坡向宜與地面平整的坡向一致,未平整地段的排水明溝應根據自然地面坡度確定,在水流交匯處應采取防止水流逆行的措施;????2??排水明溝中心線轉彎半徑不應小于排水明溝設計水面寬度的5倍;排水明溝采用鋪砌加固時,不應小于排水明溝設計水面寬度的2.5倍,排水明溝轉彎處不宜設置跌水或急流槽;????3??排水明溝之間或排水明溝與天然水道連接處、朝向下游方向的交角宜為35°~60°,3條及以上排水明溝的交匯處應設置連接井。6.5.14??處于下列地段的排水明溝,應采取防沖刷或防滲漏措施:????1??松軟土層或滲水后會產生變形的土層;????2??設計流速大于明溝土壤最大容許流速時;????3??有水流匯集進入的地段;????4??邊坡坡頂或邊坡平臺地段;????5??低洼造成積水地區的低路堤地段;????6??筑堤成溝地段。7??管線綜合布置7.1??一般規定7.1.1??管線綜合布置應根據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綠化布置確定,管線之間、管線與建(構)筑物、道路、鐵路之間的平面布置和豎向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和《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有關規定。7.1.2??管線綜合布置應滿足管線施工、維護、檢修和使用的要求,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管線布置最小間距標準的規定。7.1.3??管線的布置方式應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管線內介質特性、廠區的空間布置要求、通道寬度、管線的施工、維護和檢修要求等確定。管線在滿足工程技術和使用要求條件下,宜采取共架、共桿、共溝、同槽、直埋、綜合管廊或管溝及電纜隧道等布置方式。7.1.4??管線應與道路和建筑物平行布置,干管應布置在臨近主要用戶或支管較多的一側。7.1.5??管線之間、管線與運輸線路之間不宜交叉布置;當管線之間、管線與運輸線路交叉時,管線間、管線與運輸線路間的交角宜呈90°,并不宜小于45°。7.1.6??管線不宜穿越設有固定裝卸設施的露天堆場、露天作業場地或廠區的預留發展用地。7.1.7??管線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壓力管線應避讓重力自流管線;????2??小管徑管線應避讓大管徑管線;????3??易彎曲管線應避讓不易彎曲管線;????4??無管廊(溝)的管線應避讓有管廊(溝)的管線;????5??新設計管線應避讓原有管線;????6??臨時管線應避讓永久管線;????7??工程量小的管線應避讓工程量大的管線;????8??施工、檢修方便的管線應避讓施工、檢修困難的管線。7.1.8??沿山坡布置管線時,不應對邊坡的穩定造成破壞。7.1.9??在山區建廠時,應利用自然地形布置管線,并不應受到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質條件的危害。7.1.10??管線內介質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性質時,嚴禁穿越與管線無關的建(構)筑物、生產裝置或儲罐區。7.1.11??礦區中的管線應布置在地下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影響界限外,與地下開采地表塌陷區和錯動區影響界限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20m;露天采場的管線不應布置在爆破方向的正面。7.1.12??在總平面布置中,采用綜合管廊或管溝形式布置管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信管線、電力管線不應與熱力管線同艙或共溝敷設;????2??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管線不應同艙或共溝布置;????3??腐蝕性介質管線和排水管線的標高應低于其他管線的標高;????4??腐蝕性介質管線應布置在綜合管廊或管溝的最下層;????5??排水管線的標高應高于腐蝕性介質管線的標高;????6??綜合管廊或管溝宜布置在綠化帶下面;布置在人行道或車行道下面時,綜合管廊或管溝的通風口、出入口和其他附屬設施應布置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段。7.2??地下管線7.2.1??地下管線宜按下列順序,自建(構)筑物外墻向道路方向依次布置:????1??電信管線;????2??電力管線;????3??熱力管線;????4??壓縮空氣、氧氣、氮氣、乙炔氣、燃氣及各種工藝管線;????5??生產及生活給水管線、消防給水管線;????6??雨水、污水管線。7.2.2??地下管線不應布置在建(構)筑物基礎的壓力影響范圍內,并不宜平行布置在鐵路路基下面;重力式自流排水的地下管線宜布置在道路紅線以外;用地狹窄時,不需經常檢修的管線以及維修時不需要開挖路面的管線,可布置在道路下面。7.2.3??在總平面布置中,采用共溝敷設管線時,應符合本標準第7.1.12條的規定。7.2.4??采用綜合管廊或管溝形式布置管線時,下列管線嚴禁同艙或共溝敷設:????1??可燃及易燃介質管線與易爆、有毒、腐蝕性介質管線;????2??可燃及易燃介質管線與易爆氣體管線;????3??消防水管線與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丙類的可燃及易燃介質管線、易爆氣體管線、助燃氣體管線、毒性氣體管線以及腐蝕性介質管線;????4??電信管線、電力管線與可燃及易燃介質管線、易爆氣體管線、腐蝕性介質管線、熱力管線。7.2.5??管線采用地下直埋布置時,地下管線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不宜小于表7.2.5的規定。7.2.6??地下管線與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不宜小于表7.2.6的規定。7.2.7??地下管線之間及地下管線與準軌鐵路或道路交叉時,相互間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線頂部至鐵軌底部凈距不宜小于1.2m;????2??管線頂部至道路路面結構層底部凈距不宜小于0.7m,并應符合本標準第7.2.10條的規定;????3??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有關規定。7.2.8??除排水管線外,與鐵路、道路交叉的管線應加設套管,套管兩端伸出鐵路、道路的路肩或路堤坡腳及排水溝外邊緣宜大于0.5m;可燃及易燃介質管線、易爆氣體管線套管兩端伸出鐵路路肩或路堤坡腳外邊緣不應小于2.0m,伸出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腳外邊緣不應小于1.0m。7.2.9??地下管線的最小覆土深度應符合表7.2.9的規定。7.2.10??嚴寒地區或寒冷地區的給水管線、排水管線、燃氣管線等,覆土深度應根據當地土壤的凍結深度確定;電信管線、電力管線、熱力管線及嚴寒地區或寒冷地區以外地區管線的覆土深度,應根據土壤性質和地面承受荷載確定。7.2.11??對于擴建和改建工程,新增管線之間的水平凈距不符合本標準第7.2.5條規定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可在保證管線使用和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縮小管線之間的凈距。7.3??地上管線7.3.1??對于廠區用地不能增加的擴建和改建工程,在具備集中架空布置條件、地下水位高于或基巖埋深小于管線最小埋設深度、地基土壤具有腐蝕性,且不利于綜合管廊或管溝施工的區域,在滿足技術、經濟和安全要求下,地上管線宜采用綜合管架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無冰凍影響的地區,有壓水管可布置在綜合管架上;????2??壓縮空氣管線、氧氣管線、供油管線、熱力管線、工藝管線等宜集中架空布置;????3??氫氣管線和由企業煤氣站輸配的煤氣管線應架空布置;????4??酸液管線和堿液管線宜架空布置;????5??廠內的廢渣管線宜與其他架空管線共架布置;當沿廠區邊緣布置不影響交通時,宜采用低支架或管枕方式布置。7.3.2??綜合管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線布局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并宜根據管線的輸送介質類型、性質分層設置;????2??管線的排列及布置應便于管線安裝和維修,不應相互影響,并應使作用在管架上的荷載分布均勻;????3??管架的凈空高度及基礎位置不得影響交通、運輸、消防及檢修作業;????4??管架不應遮擋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影響建筑物通風,并應符合消防安全和衛生要求;????5??可燃及易燃介質管線、易爆氣體管線不應與電信管線、電力管線共架布置;????6??綜合管架的布置不應破壞廠區整體布局。7.3.3??綜合管架宜沿道路的同側布置,不宜從道路一側轉向道路另一側。7.3.4??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構)筑物和甲類、乙類、丙類液體、儲存可燃及易燃氣體儲罐區。7.3.5??架空管線與建(構)筑物、地面、道路、人行道、鐵路的最小垂直凈距,應符合表7.3.5的規定。7.3.6??架空燃氣管線與鐵路、道路及其他管線交叉時的凈空高度應符合表7.3.6的規定。7.3.7??架空管線與建(構)筑物、鐵路、道路及架空電力線路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表7.3.7的規定。8??運輸8.1??一般規定8.1.1??廠內運輸、廠外運輸、裝卸及運輸設備的選擇、物料輸送線路的選定、物料計量和儲存、停車設施及運輸管理設施應整體規劃。8.1.2??企業運輸系統應滿足生產要求,物流運輸應順暢無阻礙,線路應短捷無迂回、折返。8.1.3??廠外運輸宜采用單一運輸方式;采用聯合運輸方式時,應在不同運輸方式之間設置轉運設施;企業廠內運輸可采用多種方式,宜減少運輸中轉環節。8.1.4??企業內部應設置相應的物料計量設施。8.1.5??運輸原材料及成品的鐵路、道路和架空索道,不應穿越與運輸作業無關的工業場地、居住區或主要人流出入口。8.1.6??廠內運輸和廠外運輸的線路交叉時,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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